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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区(大厦)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03

  业主委员会相关表格样本:

  小区(大厦)第 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房号: 产权证号: )参加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投票。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编辑:www.pmceo.Com

篇2:相城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 告

  苏州市相城区 镇(街道、管委会) (区域)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等事项;会议选举产生 等 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自即日起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如下:

序号 姓名 业主委员职务 年龄 住址 工作单位 得票数

现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 (签名)

  副组长 (签名)

  年 月 日

篇3: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17试行)

  附件:

  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第三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条 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本条上述条款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及时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书面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必须是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核查报名业主的条件,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具体推荐办法以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公告为准。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前款资料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保管或由筹备组组长指定筹备组其他成员保管,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泄露或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后,筹备组组长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六)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上述公告内容应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业主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向筹备组提出意见,如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告;如异议不成立或公告期满后,筹备组应当按照公告内容执行。业主与筹备组对异议协调不成的,应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关规定相抵触和有冲突。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来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人数、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具体人数【5-15人(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确定上述事项不能与拟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有关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夫妻之间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有效房产证明)无名的一方不能认定为业主,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参与候选的业主应当填写候选人报名表,并将自身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予以说明,以及提供业主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报名业主资格,并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足额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并重新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及弃权三种形式,并应由业主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物业座落。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以及提供业主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三)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二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采用投票形式表决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投票表决)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征求意见书(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集体讨论后进行表决或者选举。

  3、回收征求意见书(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5、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征求意见书(选票)

  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民委员会对征求意见书(选票)发放进行指导、协助、监督。筹备组可将征求意见书(选票)送达给业主,业主也可自行领取征求意见书(选票)。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可通过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意见书(选票)。

  2、组织投票

  设置固定投票箱并用封条进行封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求意见书(选票)填好并投入票箱。

  3、回收统计意见

  投票结束后,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并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确认,在公告期内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的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得票数顺序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五至十五人单数委员组成,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得票顺序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选举投票统计表;

  (四)投票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册,包括职务及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联系电话、简历;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复印件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七)其他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决议内容;

  (八)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相片若干。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三章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天。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4)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任职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抄送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暂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保管。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指引实施前我局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篇4: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2011)

  连住房发[20**]14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房产)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各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建筑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入住率告知书)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般包括六项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筹备组报名时间为7个工作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具有产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委会代表(不具有表决权)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有表决权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而且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组长不具有表决权。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工作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报名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所有报名人员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为7日。

  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七、筹备组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二)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四)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五)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及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总业主人数,以幢(栋)等形式建立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六)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确定表决票和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

  (七)组织每幢(栋)业主选举幢(栋)长(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公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公告。

  公告形式:书面 。

  公告地点: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

  公示期间:7日,在此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建议或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

  修改确认期:公示期满后7日内,结合业主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筹备组表决: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拥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组长没有表决权)。

  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Ø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筹备费用: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参会人员开支、场地费用、材料费用等,建设单位应将费用支出列出明细并予以保留,作为已履行该项义务的证明。

  筹备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八、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通知并发放候选人报名表,并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和递交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为7日。

  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征求全体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九、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按照通知中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验核(主要验核报名的候选人是否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

  筹备组验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后,应将候选人的报名情况如实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验核完毕后,由筹备组将候选人报名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如有业主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筹备组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予以核实,在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之前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者。公示期满后,筹备组确定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完成选票和表决票,做好选票和表决票印制数量登记,制作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cm×5cm,箱门贴封条。

  十一、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

  1.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2.《管理规约》(草案);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资格表;

  5.表决票和选票式样;

  6.业主名册及票权数情况;

  7.其他表决事项。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

  十二、业主大会的召开。筹备组组建若干发放组及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组成(委员候选人应回避)。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将选票和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如收到选票或表决票的为非业主时,应由非业主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流动投票。发放选票和表决票时,业主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到发放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并在投票登记表上签字。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管理区域出入口或社区居委会等处设立投票箱。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或表决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候选人应回避)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或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派员在现场全程监督。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投票时间超过一天的,投票当天截止时,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对所有的投票箱共同封箱,并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意见。

  3.计票。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二)采用集体讨论(现场大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到会的业主核对身份,业主签到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大会的,需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筹备组应确认到会的业主数量符合法定人数和投票权数后才能宣布大会开始。

  2.宣布会议议程,介绍委员候选人,宣读《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及注意事项。

  3.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放选票和表决票,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4.投票。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到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5.统计投票结果。由唱票组、监票组、计票组现场开箱,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十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四、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的表决统计,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事项才能正式通过。

  十五、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筹备组将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六、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组长应在3日内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十七、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连云港市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3.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名表,产权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

  6.其他材料。

  十八、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九、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印章刻制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复印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行解散。

  二十、资料存档。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工作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将涉及选举和表决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整理存档。有条件的,对重要的工作进行数码拍照留存。

  上述所有的公示、公告等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涉及投票选举或表决的,须由业主本人亲自表决签名。

篇5:关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公告范文4

  关于zz城市广场首次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公告

  尊敬的全体业主:

  首届业主大会于20**年3月28日如期召开,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会议表决通过了《zz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zz城市广场业主议事规则》及《zz城市广场管理规约》。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名单如下:

  主任:**副主任:**

  委员:**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自即日起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zz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zz城市广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20**年3月29日

  有关规约在QQ群和博客上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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