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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20

  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规〔20**〕2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各区民政局、各区公安分局,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年“十个突出问题”整改要求和《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履职管理的通知》(武社建〔20**〕2号)相关规定,全市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正在全面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一)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附件1)到所属区的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二)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单上确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2厘米。业主大会印章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各区编号代码》(附件2);业主委员会印章按届别刻制,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第Ⅹ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填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见附件3),持印章向街道办事处办理印章备案和印模留存手续。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换届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向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五)印章因损毁、遗失或被盗等需要补刻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刻:

  1、补刻印章的书面申请(写明补刻理由,并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2、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

  3、印章被盗等特殊情况,还须持由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印章因损毁补刻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六)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不需刻制印章。业主代表须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报送当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书面决定须留有个人业主签名、单位业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使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决定;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的决定;

  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的决议;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5、筹集、使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

  6、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分配与使用的决定;

  7、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的决定;

  8、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措方式的决定;

  9、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决议、决定,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名后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方案;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续筹的方案;

  4、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分配与使用的方案;

  5、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大会汇报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报告;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向业主大会提出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的意见;

  8、职责范围内可作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三、印章的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时,应当告知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届印章作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集体辞职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保管的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函请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收回。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收回,并函请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收回。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5年,原《市房管局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3号)文件作废。通知下发之后,刻制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按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

  2、各区编号代码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格式式样)

  附件1:

  NO: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存根

  (格式式样)

  等同志前往    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单位办理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手续。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NO: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格式式样)

  区公安分局:

  区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依法成立,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已于

  年 月 日在   街道办事处备案,兹介绍

  等同志到贵局指定的单位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手续,请接洽。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各 区 编 号 代 码

  江岸区:01         江汉区:02

  硚口区:03 汉阳区:04

  武昌区:05         洪山区:06

  青山区:07         东西湖区:08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09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0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11 汉南区:12

  蔡甸区:13   江夏区:14

  黄陂区:15    新洲区:16

  武汉化工新区:17

  附件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

  (格式式样)

  区 街道办事处:

  武汉市 区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已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委员

  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委员 负责保管,即日开始启用。

  特此函告!

  市 区 小区/大厦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印章图样)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武汉市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16)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武房规〔20**〕5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列支对象,准确界定分摊使用范围

  按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受益业主范围,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对象。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栋全体业主;

  (二)电梯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

  (三)单元门禁、对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如涉及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该栋、该单元全体业主;

  (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六)其他列支对象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业主委会员(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列支对象。

  二、明确应急维修范围,简化应急认定程序

  (一)发生下列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资金:

  1、电梯故障;

  2、消防设施故障;

  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故障;

  4、排水设施坍塌、断裂;

  5、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

  6、屋面、外墙渗漏;

  7、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8、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前述紧急情况不包括《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形。

  (二)前款第3至7项的损坏明显可见的,申请主体可向区房管局提交申请资料及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由区房管局会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共同开展现场查勘核实,确定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在共同签署书面证明文件后,申请主体可直接按照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不再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三)应急维修项目可依法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鼓励申请主体在备选库内选择第三方监管单位,在备选库外自行选择的,应提供该第三方监管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四)区房管局应在正式受理应急维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优化业主表决方式,提高使用决策效率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倡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约定选用下述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行使。委托表决的金额和具体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表决期限通常为整年,但应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分批使用。集合表决的范围可由业主大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对维修资金余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2%;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1%。

  (三)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采用异议表决的,应当事先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赞成票的最低比例限制,赞成票数少于最低比例限制的,不得适用异议表决。

  (四)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倡导的其他表决方式。

  对于采用以上表决方式以及表决有效期限、表决金额限制、表决所涉项目范围、是否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年度账务公示、监督方式等具体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

  四、明确申请主体职责,引导矛盾纠纷依法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维修资金申请主体,应当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情形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在本届任期内完成全部维修资金申请结算工作,并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全部维修资金申请资料。确实不能完成相关申请工作的,应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承接完成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的全部申请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结。

  (三)业主未交存或业主余额不足且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指引>的通知》规定,引导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向未交存或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追缴。

  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8月29日

篇3:武汉市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

  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6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各区质监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一)区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辖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电梯开工告知、检验检测、注册登记、报停报废等工作。按照电梯安全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开展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和法规宣传。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的会商及相关落实工作。依法对发现的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房管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畅通电梯维修、改造及更新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渠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会商会。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使用主体职责

  (一)业主责任

  业主是物业小区电梯产权所有人,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按期自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运行、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文明使用电梯。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及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且信誉好的电梯维保单位,并对电梯维保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电梯社会监管员制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办理物业小区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电梯维护运行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对业主不文明乘梯行为进行劝阻。

  (三)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依约受委托管理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单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建立电梯使用管理档案。健全和完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经质监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专业资质且信誉好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职责。坚持每日电梯安全使用巡查,做好巡查日志和电梯故障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联系维保单位或向区质监部门报告。会同业主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乘梯、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发现并劝阻业主不文明乘梯行为。保障电梯通讯报警装置与监控中心或值班人员联系畅通,在电梯轿厢内的明显部位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原件。制定本小区电梯安全使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模拟应急演练。将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会商业主委员会利用小区公共收益补充电梯运行维护专项费用不足。当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相关主体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职责

  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电梯维保格式合同约定,履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职责,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保证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1次日常维护保养,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使用电梯,并向区质监部门报告。制定应急预案,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全管理员业务指导。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到达紧急救援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救援结束后24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质监部门报告。

  四、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电梯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确保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并根据电梯维保单位服务质量和第三方测评,建立“红黑榜”制度。

  (二)市房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的具体实施细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拒不落实的,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其他违规行为,依据质监部门处置情况及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业主委员会对需要进行维修更新的电梯,应及时组织专业机构鉴定,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达不到应急维修条件的,按照业主表决申请维修资金;对于维修资金不足或没有维修资金的,组织业主共同筹集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电梯内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原件,电梯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出现严重故障及发生异常情况时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张贴公示将隐患情况和维修改造方案告知业主,迅速通知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企业)消除隐患,并及时报请质监部门检验。

  (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具备合格的型式实验报告。严禁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转包、分包,严禁设置技术障碍,人为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六)各方主体要共同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法规普及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常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4:武汉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通知(2011)

  市房管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武房发〔20**〕182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电梯故障致人伤亡的事故,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担忧,我市部分媒体也对市内一些住宅区电梯因各种原因造成停运乃至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件进行了报道。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各类物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本服务区域电梯的使用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协助质监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现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的使用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生安危和社会稳定,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对此要有深刻认识。各区房管局要积极支持、协助质监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发现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与取得资质的专业维保单位订立电梯维保合同,监督、配合电梯维保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日常维护,保证使用安全

  各区房管局要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一)保修期内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敦促保修企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确保电梯正常使用;保修期外的电梯维护、养护工作,应当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电梯专业维保单位订立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保单位的服务标准和责任,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二)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日常的安全巡查。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维保单位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质监部门。

  (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加强对应急呼叫装置(电话、警铃)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确保信号畅通并能及时接听、有效应答。发生紧急事故,应立即实施三级救援制度。

  (四)按照质监部门的要求,定期年检,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五)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电梯出厂随机文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六)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按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劝阻使用人不安全的乘梯行为,增强使用人安全乘梯意识。

  (七)规范电梯使用行为。制定电梯使用行为规范或注意事项,特别要明确电梯荷载、装修垃圾袋装化,并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要加强电梯使用高峰期,特别是住宅入住时集中装修期的使用监管,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人管理。

  三、畅通维修渠道,及时排除隐患

  各区房管局要配合质监部门及时开展电梯隐患排查工作。凡经市、区质监部门或电梯检验机构确认、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申请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没有维修资金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组织落实,杜绝电梯“带病运行”。属于日常维保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费用列入物业管理费。

  四、加强学习宣传,注重规范引导

  各区房管局要配合质监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相关员工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应急指南》等法规、规则和业务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企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安全规范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质监部门的要求,积极在服务区域内宣传相关法规、知识,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规范和应急情况的处置常识,增强业主、使用人安全乘梯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知识,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市、区房管局将配合质监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凡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不协助、不配合质监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工作的,将记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不良记录,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篇5: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应急使用项目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需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申请人可以立即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本次应急维修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如有异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处。

  (四)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款。

  (五)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实施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组织代修。上述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通州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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