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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家具买卖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22

  SF-20**-0105

  广州市家具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家具名称 商标 产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主材/面料 辅材/五金 边材状况 颜色 数量 单价 总价

  送货费: 元,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家具应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

  □ 买方应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全部价款 %的定金 元,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

  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

  □ 买方自提

  □ 卖方送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结构、颜色等外观特征及有无《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迟延交货的,应每日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部分家具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因买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 日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方延迟付款的,应每日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买方违约退货或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向对方支付家具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

  (四)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或广州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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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州市水果买卖合同

  SF-20**-0109

  广州市水果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产品名称、商标及产地: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交货期限:

  第三条 质量要求

  水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

  第四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第五条 交付方式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运输方式与费用承担: 。

  (三)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水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乙方交付水果后,甲方应于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

  4、其他方式 。

  第六条 验收

  (一)验收内容: ,

  (二)验收地点: ,

  (三)验收时间: 。

  (四)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的水果。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水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水果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调换,交付水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补齐,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三)因甲方逾期提货或不能提货等原因造成水果变质等损失,甲方除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提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提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提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四)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篇3:广州市番薯买卖合同

  SF-20**-0110

  广州市番薯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品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

  番薯品种 数量

  (市斤) 单价

  (元/市斤) 金额

  (元) 交货时间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

  番薯的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

  三、包装方式及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四、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交付之日,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每批番薯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乙方交付该批番薯后,甲方应于每批番薯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至最后一批货物交清时,定金抵作货款。

  五、验收

  甲方应于收货当日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番薯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标准为 ,检验地点 。

  六、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番薯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七、违约责任

  1、交付的番薯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 日内负责调换,无法按期调换的,应扣除不符合约定的番薯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番薯的数量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负责补齐,无法在该期限补齐的,按欠交番薯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的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2、乙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该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不按约定收购番薯的,应向乙方支付该批番薯价值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番薯变质腐烂等实际损失。

  4、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延迟货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农户):

  经营地址: 地址(住所):

  委托代理人: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篇4:广州市蔬菜买卖合同

  SF-20**-0108

  广州市蔬菜买卖合同

  甲 方(买方):

  乙 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产品名称 规格 产地 商标 等级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

  (元)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外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 □适宜装卸运输。

  1、外包装为纸箱的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规格 □净重 □等级 □产地 □商标

  □采摘日期 □包装日期

  □

  2、外包装为 材质,应当符合 。

  (二)内包装容器为 ,规格: ,包装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异味,对蔬菜产品应当具有良好保护作用。

  (三)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第四条 交付方式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运输方式与费用承担: 。

  (三)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乙方交付蔬菜后,甲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货款,定金抵作货款。

  第五条 验收

  (一)验收内容:

  1、甲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在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乙方无异议的,甲方可予以销毁。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以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二)验收地点: 。

  第六条 浮动条款

  乙方交付蔬菜的数量允许在合同约定数量的基础上下浮动 %,合同总价按实际交付的数量计算。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但不得低于 元/公斤的保护价(蔬菜产品不止一种的,则分别填写保护价)。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及其规格、等级、产地、商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负责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负责补齐。因乙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提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 日仍不交货的,按合同总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按该批货金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 方(盖章): 乙 方 (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篇5: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2010版)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二手机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机动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二手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二手机动车

  原所有人名称 车辆牌号

  原所有人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口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

  口非营运(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营转非、出租转非)

  口其他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二手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支付定金 元,并以 口现金 口支票 口汇票 口二手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完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

  第三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凭证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买卖手续。买受人取得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凭证。

  6、车辆交付后办理买卖、转移登记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实际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将二手车交付至买受人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法、经济纠纷等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购买的车辆如因出卖人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资料、凭证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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