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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20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房发[20**]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武房发〔20**〕46号

  各区房管局:

  为了全面落实《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市房管局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4月11日

  市房管局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

  通过“四个统一”,即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工作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评标专家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依托,以物业管理综合系统为基础,以前期物业招投标网站为载体,以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精细的服务流程为保障,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发布、招标和投标登记、组织招标方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开评标会议场所现场服务、公报中标结果及相关信息、物业服务招投标技术指导和咨询等服务,为物业服务招投标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

  二、平台运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物业处具体承办监督管理事务,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拟订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

  3、负责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

  4、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5、负责裁定处理招投标中的投诉和纠纷。

  (二)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由物业事务指导科具体承办日常事务,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操作规程;

  2、负责招投标信息的统一发布;

  3、负责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负责监督、维护评标现场秩序,协调处理评标现场问题;

  5、组织抽取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并负责通知到位;

  6、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将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纳入评标体系;

  7、组织招投标项目满意度测评工作。

  (三)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组织实施,由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本辖区招标及中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3、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核批准;

  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及检查、处理;

  5、负责受理和处理辖区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招投标办公室和信息系统

  (一)设立招投标办公室

  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前期物业招投标办公室,市场管理中心派驻工作人员,由局行政审批处统一管理。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日常办理招标和投标登记;汇集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提供与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等;并根据招投标需要,在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开标评标,并做好现场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招投标信息系统

  市局建立招投标信息系统,通过市政务中心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市物业协会、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各区局网站链接。招投标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操作。

  四、招投标工作流程

  (一)招标准备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物业项目情况,在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中公开选择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说明理由。

  (二)招标备案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区房管局备案后向招标人发放《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到前期物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或直接通过招投标信息系统申请发布招标信息,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由招标人向受邀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四)投标登记和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设定的条件和约定期限,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招标人对投标人有资格预审要求的,资格预审完成后,将有效投标人相关信息传送招投标平台。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有收取投标保证金要求的,由招标人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退回。

  (五)抽选评标专家

  招标人在开标前2日内按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和后备人数并申请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从市局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选后,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4小时内,通知到位。

  (六)开标评标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组织招投标项目满意度测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及监察部门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完成评标。

  (七)中标候选人推荐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八)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示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候选人。

  (九)中标备案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并迅速传递信息至招投标办公室。

  (十)中标结果公布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发布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根据系统功能需求开发招投标全程管理软件系统,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配套,并将物业企业的日常管理业绩和诚信情况纳入评标体系。(责任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3月底)

  (二)联系协调市政务中心确定招投标专用场地,并完成设备采购、布线安装、网络对接。(责任部门:审批处,配合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3月底)

  (三)修订制定全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文本。(责任部门:法规处,配合部门:物业处,完成时限:3月底)

  (四)完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责任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4月上旬)

  (五)组织开展平台试点运行,总结积累经验,完善软硬件,为正式运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责任部门:市场中心,配合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4月上旬)

  (六)组织各区房管局、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开展专题培训。(责任部门:市场中心,配合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4月上旬)

  (七)正式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运行,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责任部门:物业处,配合部门:局办公室、市场中心,完成时限:4月底)

  附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工作流程设置

采编:www.pmceo.cOm

篇2: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18日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徐委发〔20**〕42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

  第三条 住宅物业开办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主要用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前期物业招标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辖区房管部门领取或登录网站(http://fg.*z.gov.cn/FGJ/ggfw/011001/)下载《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到指定银行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交款凭证和《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到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前期物业开办费要写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要写进前期物业投标文件。

  第九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办公和设备清单购买的办公设备和物品,填写《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凭发票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到市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不得用于购买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按辖区管理,由辖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辖区房管部门要按小区建立台帐,每个小区建立一个独立档案,同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需将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时由辖区房管部门代为管理,待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后,由辖区房管部门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带走或损坏设备和物品,否则按购置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计入黑名单,撤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所购买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自然埙坏的,该项目开办费余额足以购买的,经申请可再次购买补充。

  第十五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的一部分用于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费用总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的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息率计息。

  第十七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增值部分列入代管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用于物业开办、业委会筹备等有关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清单参考一览表

  2.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

  3.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

  附件1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清单参考一览表

  一、办公用品

序号

名 称

参考折旧年限

1

办公桌椅

5年

前台接待桌

5年

文件柜

5年

沙发茶几

5年

5

会议桌

5年

6

保险柜

5年

7

空调机

3年

8

电脑

3年

9

多功能打印机

3年

10

照相机

3年

11

饮水机

3年

12

洗衣机

3年

......

  二、维修工具

序号

名 称

1

管道疏通机

5年

电工工具

5年

水工工具

5年

土建工具

5年

5

云梯

5年

6

人字梯

5年

7

应急灯具

5年

8

高压绝缘用品

5年

......

  三、清洁绿化工具

序号

名 称

1

吸尘机

5年

清洁工具

5年

手推垃圾车

5年

消杀器具

5年

5

工具车

5年

6

绿化工具

5年

7

绿化机械用具

5年

  四、治安消防装备

序号

名 称

1

对讲机

3年

消防用具

5年

安防用具

5年

消防用梯

5年

  五、前期物业服务人员招聘培训费用、服装费

序号

名称

1

前期物业管理资料制作费

前期员工的招聘、培训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等)

服装费

  附件2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规划建筑面积

前期物业招标地上地下

总建筑面积

开发企业名称

缴纳金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银行已收款项证明

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验证

备注

本表一式4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市物业管理中心、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各一份。

  附件3

  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

小区名称

辖 区

建设单位

上房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该项目划款银行

物业企业帐 号

开办项目及内容

(清单附后)

申请金额(元)

申请总金额:

核准金额(元)

预拨金额(元)

元(按 %预拨提取的开办费)

申请物业企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辖区房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篇3:赣州市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2017)

  赣市房字〔20**〕7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投标主体与条件的问题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的企业。

  (二)已在我市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投标前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

  二、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物业管理招标的问题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前,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

  2.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3.土地使用证明

  4.用地规划红线图;

  5.规划总平面图等。

  (二)项目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独立、封闭区域的,并分别按规定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且不存在任何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分别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

  (三)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出具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附件2)。

  三、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

  (一)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可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附件3)编制。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四、关于开标的问题

  (一)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主持。

  (二)开标地点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开标唱标室和评标室,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五、关于评标的问题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答辩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编制,可参考《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标准(参考文本)》(附件4)制定。

  (二)招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要求,或招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切实际、不可实现的物业服务目标的,评标委员会可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说明或者补正。

  (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要求该成员作出书面说明,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可予以否定;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详细评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

  2.明显存在评分偏差;

  3.明显带有倾向性。

  (四)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时,应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书(附件5)。

  六、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问题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招标人也可依法委托公证机关实施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监督工作。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

  2.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标准(参考文本)

  5.评标报告书(样稿)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9月30日

篇4:惠州市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2015)

  关于印发《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市房〔20**〕2号)

  各县(区)房产管理局,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5日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及环境保洁等物业管理权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经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规划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多公司建设的项目,应当统一招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第十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按照下列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且具有相应资质,可以从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以该项目的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者经过2次依法公正公开招标而废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许可等政府批准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上限的函复文件(物业服务收费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招标项目提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备案相关材料后应向招标人发出《惠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回执》。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

  (五)招标人、中标人违约责任;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信用档案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有下列情形的投标人,依法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或依法限制其投标: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在3年内有2次以上串通投标、陪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服务信用严重缺失,依法受到限制的;

  (四)近2年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澄清或修改的文件内容报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束事项。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起踏勘招标项目现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到本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应到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以子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的,其总公司的资质等级不适用于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其物业服务行为可以由其分公司承担,但不得发包给其子公司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以及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运作方法、制度目录、人员配备、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应在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日内,从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抽取:

  (一)所在企业参加投标的;

  (二)所在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四)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相关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审、现场答辩等内容,具体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标书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阅投标书与其是否一致,按计分规定独自进行评判。

  现场答辩是指评委对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拟派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现场答辩。答辩人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管理目标、内容、质量标准和管理措施明显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范围;

  (五)同标准服务项目,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一的。

  第四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秘密、串通投标、进行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接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项目被取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确定废标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现场、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并在公示期满后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结果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保密,不得复印、抄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在接到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5: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10)

  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对《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应设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查和重大问题的处理。领导小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成员由辖区建设、物价、城管、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市建委、价格主管部门还应派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辖区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一)公开招标或接受邀请的投标人连续两次少于3家的(但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为2家的,应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总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多家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第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城镇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安置房、拟出售的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项目等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出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招标申请,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新建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以上的住宅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以上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单一业主物业的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或自行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标方式选聘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资金(专项资金)的配置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库)、会所等相关设施权利归属、服务收费方式等;

  (四)财务管理,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模式和标准;

  (五)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废标认定办法;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返回方式;

  (九)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制订说明;

  (十)招标人、中标人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招标人测算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辖区招标办监督。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概况;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上岗证书、学历、信用档案、业绩等证明材料;

  (五)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名的,还需提交《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六)获招标人推荐的需提交招标人出具的推荐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地服务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一)3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投标人1年内所管理的物业项目年度综合考评有不合格的;

  (三)2年内,投标人不按规定程序退管物业项目的;

  (四)1年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陪标行为的。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人可以推荐1家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单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5家时,招标人无推荐投标申请人的,由招标人经公证随机抽取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招投标;招标人有推荐投标申请人的,除前款招标人推荐的投标人申请人外,由招标人经公证再随机抽取4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招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向辖区招标办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约束投标人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3日内返还。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人申请人本次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已确定的投标人不得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本市招投标活动的,须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以子公司名义参加竞标的,其总公司的资质等级不适用于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竞标的,其今后的服务管理行为可以由其分公司承担,但不能总包给子公司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情况(概况、信誉、管理成果、企业发展方向等);

  (二)管理组织网络;

  (三)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四)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及盈亏分析;

  (五)近期规划和远期目标的设想;

  (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可增加的附加分证明;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辖区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辖区招标办应拒收或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为7-11名单数,除招标人选派的1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从物业管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推荐投标申请人的,则不得选派评委参与评标,全部评委从物业管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物业项目,评委在市物业主管部门的评委库中抽取,其他县(市)、区的评委可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库中抽取。

  评委抽取应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公证机构负责抽取并通知,评委名单应密封并严格保密。

  抽取的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

  (一)本人所在企业参加投标的;

  (二)所在单位下属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的;

  (三)所在单位同投标人属同一上级主管部门的;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评委库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评委库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委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调整评委库成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投标书评分、投标答辩评分和附加得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投标书分值和投标答辩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书分值应不低于55分,投标答辩分值应不高于45分。

  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附加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开标之日前1年内(以获奖发文之日起计算)投标人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增加管理业绩分:

  1、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4分;

  2、获得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5分;

  3、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分;

  4、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2.5分。

  投标人的业绩加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其所获奖项最高级别经一次加分中标为限,有多级称号的,不累加,不重复使用。

  (二)根据开标之日继续在管的前一年度投标人管理的老小区(指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1998年底前交付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面积,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增加社会效益分:

  1、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的,可增加3分

  2、管理老小区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的,可增加2.5分

  3、管理老小区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10万)的,可增加2分

  4、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的,可增加1.5分;

  5、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加1分。

  管理的老小区面积应合并统一使用,不得分割多次使用。1年内,社会效益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一次经加分中标为限,不得重复使用。其他各县(市)、区的社会效益分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投标人要求增加评标附加分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以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中标人的管理业绩和社会效益加分情况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开标、评标大会由辖区招标办确定的主持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开标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标和主标书评审

  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公布有效投标人名称,公证机构将主标书作标记,同时将主标书发给评委,评委在限定时间内和地点独立完成主标书评审,主标书评审表经评委评分和签名后密封,交至辖区招标办。

  (二)评标答辩及定标

  1、公证机构对答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每个投标人的答辩人员一般为3人,并提供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2、公布评委、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名单;

  3、投标人现场抽取答辩顺序号;

  4、投标单位按顺序进场陈述、答辩。投标人现场陈述时间在15分钟内,现场答辩采取评委提问的形式进行,评委提问顺序由投标单位抽签确定;

  5、评委对投标人现场陈述、答辩进行独立评分,经签名后递交公证人员收存;

  6、答辩评分统计结束后,公证机构现场验证密封的主标书评分表后启封、公布各投标人的主标书得分;

  7、统计并公布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值;

  8、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在投标人综合得分一致的情况下,以主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9、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人;

  10、公证机构宣读公证词;

  1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

  (二)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如有投标人被认定为废标后使得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被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不得再次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主标书评审时,应将所有通讯工具暂交至辖区招标办统一保管,待评审结束时归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异议内容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异议内容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中止评标活动,并提交辖区物业管理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开标评标工作应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九条 中标结果应当于定标次日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必要时,可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介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人应按约定介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程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取消投标人本次投标资格,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已确定的投标人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的,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止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再次提出招标申请的,应在15个工作日后组织招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消投标人此次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结果,罚没投标保证金。并按《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其他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重新组织招标的,取消招标人的推荐权和评标资格。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其他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给与通报批评或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甬房〔20**〕164号、甬建综〔20**〕304号、甬建综〔20**〕450号文中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2.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3.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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