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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9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022年)》(甬政办发〔20**〕56号)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5月22日

  宁波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和成效,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022年)》(甬政办发〔2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xxx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居民分类、物业(保洁)收集”原则,进行精准服务,实现更加干净、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为宁波建设“名城名都”、文明城市创建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原则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配合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在保洁、保安、保绿等方面的作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联动,共同引导业主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各项工作。

  三、工作范围与内容

  (一)管理范围

  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区域范围内;

  2.接受委托管理区域(委托协议约定)范围内;

  3.以政府以奖代补、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受托管理的垃圾分类管理区域范围内。

  (二)具体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应主动积极协助街道(镇乡)、社区及城管部门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完成职责内的管理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规定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对垃圾收集容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占路摆放等情况,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2.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至垃圾收集点,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3.利用小区公告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并配合街道(镇乡)和社区指导业主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4.组织物业企业员工学习掌握垃圾分类处置的相关常识与工作要求,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水平;

  5.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各地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实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垃圾分类的服务内容、标准及具体管理责任范围。

  (二)加大宣教力度。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街道(镇乡)、社区及城管部门,充分利用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持续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让垃圾分类意识深入人心。

  (三)提高分类水平。各地可与垃圾分类专业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业主将生活垃圾进行有偿分类投放,积极推动垃圾分类精准投放。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垃圾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将垃圾分类工作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内容,对于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予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五)鼓励购买服务。鼓励、引导、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签订垃圾分类处理合同,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垃圾的分拣收集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其它相关专业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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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发改城市〔20**〕73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9月17日

  附 件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要求,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为加快建设美丽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各市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投放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3.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大力宣传,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大力推进思路创新、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及覆盖范围,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郑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开封、洛阳、焦作、安阳等4个省辖市城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区,以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全面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区域。2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省辖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和支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内容及相关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含高校)等公共机构要带头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率先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对各级公共机构、相关企业不分类的不收运,禁止混装混运。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有关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由专业队伍收集,并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指定专业处理厂(场)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自行运送,或者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

  4.其他垃圾。除上述三类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有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

  三、引导城乡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城镇社区、行政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一)实施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并按确定的分类种类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或专业的垃圾分类运营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

  (二)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鼓励市县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的“户投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引导农户定点投放有害垃圾,在行政村设立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并按相关规定由专业单位统一收运处理。统筹有机易腐垃圾(餐厨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布点、规模、辐射区域,科学选择处理模式与技术,实施就地生态处理。可回收垃圾由乡镇废旧物资回收点或相关企业定期定点回收。其他垃圾纳入“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由县城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推进源头减量。严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防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垃圾产生量。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专项整治。开展果蔬集贸市场果蔬菜皮就地处理、净菜进城试点。倡导节约文明用餐,有效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二)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加快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设施。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增配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优化现有环卫收运体系,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规范运输企业管理,严肃查处随意倾倒、弃置现象,实现规范运输。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

  (三)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政策,支持企业回收生活垃圾的中低价值可回收物,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鼓励企业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推进垃圾收运处置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四)完善与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及早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湿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固废处理园区等终端处理设施,避免因终端处理设施缺乏导致垃圾分类后再混收混运混埋问题。加强有害垃圾贮存、二次分拣、集中运输和规范处置的指导和监管,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协调,合理布局有害垃圾处置设施,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鼓励各省辖市建设危废垃圾处理厂,探索跨区域危废垃圾处置模式。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五)加快静脉产业园建设。落实《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以城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在中心城市、人口大县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工艺技术水平一流、协同处置效应明显、生态环境友好的静脉产业园。编制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明确20**年前拟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四至边界)、规模和处理能力,提出2030年前拟建项目目标名单。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科学选定技术工艺,加强垃圾焚烧烟道气、粉尘颗粒物、垃圾渗滤液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置总能力的比例超过50%。加强对焚烧和填埋设施日常运营监管,定期开展处理设施污染排放物监测,对已封场的城镇生活填埋场实施生态化改造和修复。

  六、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成立由政府、发改、住建、环保、卫生、教育、机关事务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分工负责推进工作。

  (二)健全制度政策。推动相关市县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依规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市县探索推进计量收费、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建立健全征收体系,做到应收尽收。探索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制度。公共机构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费用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循环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在财政上予以支持,确保实施分类后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经过选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落地。

  (三)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

  (四)加强考核监督。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对各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设施运行及处理效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违反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记入信用体系。对分类执行对象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推广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让城乡居民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加强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篇3: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

  20**年1月18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 分类设施的设置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场所、设施设备。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集贸市场、公园、住宅区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并保持其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围无散落垃圾、污水。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

  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建立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运输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制定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建立环境影响监测制度,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促进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兑换积分奖励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等措施,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对果皮菜叶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的分类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申报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列入申报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逐步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4: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2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8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年7月6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物业管理、酒店、餐饮、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宣传、志愿服务、捐赠、投资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配置市政公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易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易腐性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产品内脏等;

  (二)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包括含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打印机墨盒和硒鼓、胶片、相纸等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易腐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回收预约平台,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二)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投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品生产企业履行废弃产品回收责任,依法对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以旧换新、押金返还、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设置自动回收机、利用信息化平台等多种方式,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运输工具密闭、整洁、完好,不得飞扬、撒漏、吊挂生活垃圾;

  (三)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易腐垃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并定期向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全流程监管,并与商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和举报平台,及时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要求其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以外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5: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湖江街〔20**〕40号

  江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各单位:

  为落实辖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

  20**年6月7日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湖里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责任书》,为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垃圾投放管理人责任,推进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物业公司垃圾分类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郑朝东 江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一副组长:陈天友 江头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副 组 长:施天来 湖里区建设局调研员

  蔡继东 江头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夏国议 江头城管中队副中队长(主持工作)

  魏学寨 江头街道综治办主任

  李启超 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 员 :王逞凯 蔡塘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自权 后埔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德球 江村社区党委书记

  王胜珠 江头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素珍 金尚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林雪秋 园山社区党委书记

  黄建军 吕岭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桂芳 吕厝社区党委书记

  谭琼兰 祥店社区党委书记

  肖亮霞 忠仑社区筹备组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街道辖区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的总体筹划,研究、协调和解决考评工作中的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李启超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员:李丽萍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全春蓉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陈 枫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叶福来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佘建国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胡欣瑜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洪海辉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秀玲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刘曼宁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 芳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曾耀彬 蔡塘社区居委会委员

  曾亚宾 后埔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福才 江村社区居委会委员

  廖丽权 江头社区居委会委员

  郑慧兰 金尚社区居委会委员

  赵俊杰 园山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江华 吕岭社区居委会委员

  罗 煜 吕厝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淑贞 祥店社区党委副书记

  杨建伟 忠仑社区筹备组副组长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小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日常考评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各物业公司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职责;掌握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考评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收集各物业单位需要提请考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考评方式

  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承担垃圾分类督导的职责,物业保洁员为垃圾分类督导员。按照街道考评占60%、社区考评占40%的比例,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对物业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检查评分表打分。

  三、评定标准

  考评结果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好(≥90分)、中(70~89分)、差(<7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目标考核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年终评比予以奖励;未积极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影响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考评成绩的,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行业内部评先评优资格,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中予以扣分。

  2.在街道的考评工作中被评定考评结果为“差”的物业公司,由社区、街道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考评为“差”的物业公司,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

  3.对不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小区物业,将联系《厦门日报》及特区新闻广场等媒体进行曝光。

  4.物业公司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检查评分表

  考评

  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管理

  体系

 (6分)

 1.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和分幢包干,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告知街道。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

 3分

2.小区须配备保洁人员,并将“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相关义务纳入保洁合同。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

 3分

  宣传

  体系

 (9分)

 3.设置专用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栏(牌)和投放指示牌,在每幢楼或电梯轿厢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每缺一项扣1分。

 3分

 4.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入户宣传,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材料和室内分类垃圾袋。不配合的扣3分。

 3分

 5.向小区居民(单位)分发室内垃圾袋,要做好台账记录,未登记记录的扣3分。

 3分

  运行

  体系

 (18分)

 6.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规范、合理,室外垃圾桶集中摆放。设置点地面要硬化处理,点位保持整洁,周边无垃圾落地现象。其中一项不符合扣1分。

 5分

 7.保持室外分类垃圾桶干净整洁。垃圾桶摆放杂乱、外观不净、不密闭,每处扣1分。

 5分

 8垃圾要分类收集转运。发现物业保洁人员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一次扣5分。

 5分

 9.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爆满未及时清运,扣3分。

 3分

  人员

  体系

 (17分)

 10.保洁员应做好收集容器的清洗、消毒及更换情况并将存在问题予以记录。

 5分

 11.非垃圾分类督导员上岗的时间段(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保洁人员承担督导员的职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和引导。

 10分

 12.物业管理处要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2分

  分类

  效果

 (50分)

 13.随机抽查小区内分类垃圾桶,对分类投放准确率进行抽查。可回收和有害垃圾分类情况各占5分,分类不清楚的分别扣1-2分,严重混投的按程度分别扣3-5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情况各占20分,随机抽查投放准确率,分类投放准确率,垃圾桶内无明显分类扣20分,有分类但有混合垃圾扣10-15分,投放基本准确但有少量混合垃圾扣5分,分类准确无混合垃圾不扣分。

 50分

  考评成员:

 总分

  考评对象: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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