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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8

  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二)其他条件

  1.英语未通过四级(英语专业专四、艺术专业三级)者或所修课程有一科不及格者,降低一档评定奖学金;

  2.有一学期的德育成绩在 70 分以下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3.学生试读期间和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奖学金;

  4.受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比例和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特等:每人每年 22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评定;

  一等:每人每年 14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5%评定;

  二等:每人每年 10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9%评定;

  三等:每人每年 6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8%评定。

  毕业生奖学金标准按照特等 1100 元、一等 700 元、二等 500 元、三等 300 元评定,比例不变。

  卓越班奖学金比例按照特等 2%、一等 10%、二等 18%、三等36%评定,标准不变。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科技竞赛奖: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 CN 或 ISSN 刊号)上发表论文者,可获学习科技竞赛奖,奖励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竞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 500 元;论文、艺术类作品只发表但没有评奖者,可获纪念奖。)

  2.文艺活动优秀奖: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艺比赛中获奖,可获文艺活动优秀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比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 500 元。)

  3.体育竞赛奖:参加国家、省(部)级运动会单项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体育竞赛奖,奖励 100-20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获运动会单项比赛第四至第八名者,可获纪念奖。)

  4.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者,可获社会实践奖,奖励 100-2000 元。

  5.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学校已奖励者不再申报),视其影响大小奖励 100-2000 元。

  6.国防奖学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报名应征入伍,携笔从戎,圆满完成服役任务,在恢复学籍后当学年可获得“国防奖学金”500 元;在服兵役期间获得一、二、三等功的学生可再分别获得 1000 元、800 元、500 元奖励。

  7.创新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参加重大科研项目,作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可获创新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8.创业奖: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创业项目运行良好;在各类创业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获创新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9.援疆、援藏毕业生奖学金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援疆、援藏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新疆、西藏生源除外),学校给与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10.管理人才奖:在组织各类学生活动、群体活动及学生管理等社会工作中有出色成绩者(按不超过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 1% 评定,学校已表彰奖励者不再申报),奖励 200 元。

  单项奖学金(除管理人才奖外)均须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 CN 或 ISSN 刊号)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奖励证书申报。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只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获奖时间以证书、表彰文件或刊物发行时间为准,以上一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为一个周期。

三、附则

  1.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参加奖学金评选。

  2.奖学金评选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辅导员查询。学生对存在异议的评选结果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3.奖学金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4.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6.本办法自 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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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大学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办法

  为倡导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学习风气,激发广大学生刻苦求知、开拓创新的热情,在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大学生标杆,造就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局面,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在校学生,且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

  二、评选机构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监察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和1名校学生会的代表为成员的学校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三、评选内容及条件

  (一)评选内容:

  1.“百优大学生”

  2.“十大长理之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积极进取、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身心健康。

  2.参评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测评“百优大学生”的本科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首次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2)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

  (3)本科生(艺术类学生除外)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为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超过考卷总分的60%(含)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三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4)获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含)以上。

  研究生参评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2)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3)获非科研类校级个人荣誉称号一次(含)以上。

  除基本条件外,“十大长理之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能申请参加评选:

  (1)有远大的理想和明确的人生目标,勇于克服困难、突破限制、超越自我去实现自己的梦想,表现出非同一般的个人毅力和能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者;

  (2)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明显效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者;

  (3)在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典型事迹和较大影响者(研究生限评1名);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者;

  (5)积极活跃校园文体活动,在校级以上各项文体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

  (6)在大学生创业大赛或在自主创业方面有较大成绩,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

  (7)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

  (8)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四、评选时间

  “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时间定于每年3月至5月。

  五、评选步骤、形式

  采用自愿申请、学院推荐、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1.广泛宣传且发动、指导学生开展申报工作。“百优大学生”和“十大长理之星”是从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产生,由学生对照评选条件自行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学院;

  2.学院筛选推荐。“百优大学生”由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直接评选推荐,“十大长理之星”由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表以及事迹材料进行书面筛选,推选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或团队1-2个成为“十大长理之星”的参评对象,并提交相关评审材料到学工部,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意见、学生参评成果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学院核实原件后加盖公章)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学校书面评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十大长理之星”。学工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十大长理之星”;

  4.校园风采展示。各学院整理制作获评“十大长理之星”个人或团队的视频文字宣传材料,在校内通过海报和网络等方式进行展示,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评议;

  5.宣传表彰推广。召开“百优十星”表彰大会暨“十大长理之星”优秀事迹报告会。

  六、表彰奖励

  1.根据评定结果,报学校批准后行文,授予“十大长理之星”荣誉称号,另设提名奖若干,授予100名学生为“百优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事迹记入个人档案。

  2.“十大长理之星”是我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重复授予“十大长理之星”荣誉称号。

  3.“百优大学生”、“十大长理之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4.学校将“百优大学生”、“十大长理之星”的各种影音文字材料通过《长沙理工大学报》、《学生在线》和校园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达到树立标杆、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七、其他事项

  (一)“百优十星大学生”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视情节给予学生本人相应处分。

  (二)研究生的评选活动由研究生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具体组织,将推荐人选及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3: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努力培养一大批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优秀人才,根据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3.具有钻研精神,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三、评选比例

  各学院按照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

  四、评选程序

  1.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人员。

  2.各学院在本单位学生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初选名单(不少于三天),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4.获奖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若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收入个人档案。

  五、附则

  1.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4: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学习勤奋,所学专业主要课程成绩优良,有创新精神;自觉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2.“三好学生标兵”从本学年“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应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其中工作突出且无不及格科目者,成绩条件可适当放宽),积极参与学生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二、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二)“三好学生标兵”按不超过“三好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

  (四)上一年度校级示范(先进)班集体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均分别增加7%和4%。

  三、附则

  1.“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5:石臼街道办事处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办法(2014)

  石臼街道办事处“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办法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沿街商户规范管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根据《日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为抓手,深入实施《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着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经营商户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氛围,进一步加强沿街商户“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市容文明整洁,经济繁荣发展。

  二、考核对象

  石臼辖区内所有沿街经营商户。

  三、考核方式及内容

  “星级文明经营户”分网格进行评选,由所辖城市社区牵头,城建环卫所、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公安、食药、消防等人员组成评审组,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细则进行评分,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相应星级。“星级文明经营户”评选每半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挂星摘星制度,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即增挂相应星标;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摘去相应星标。

  1.爱国敬业星:热爱祖国,自觉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奉献,关爱员工,积极参与慈善救助活动;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不参加*、传销等违法活动。

  2.遵纪守法星: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工商、综合执法、税务及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

  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无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外貌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无楼(屋)顶加建、房屋扩建、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

  3.诚实守信星:文明经商、热情待客,服从管理,不妨碍公务;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不欺诈宰客;不制售假冒伪劣变质产品;恪守商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无消费者投诉记录。

  4.文明经营星:“门前三包”区域无死树、枯枝、缺株,树体上无钉、刻画,草坪无杂草、斑秃、裸露,无毁绿硬化或种菜、种粮现象;“门前三包”区域内无擅自堆放物料、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或者摆摊设点,道锥完好、摆放整齐,无拴挂杂物和线缆;责任区域内规范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无擅自利用其他物品占用现象;门店外观完好整洁,无残墙破壁,无擅自搭设雨(阳)棚,无店外经营、加工、修理、洗车等;门店牌匾设置规范,无一店多牌,牌匾高度统一,无污损、字体残缺。无违规拉扯、悬挂横幅。无楼顶广告牌。

  5.卫生整洁星:经营场所“五有”(责任书、门前三包公示牌、垃圾桶、簸箕、扫帚)设施齐全;“门前三包”区域等公共场所无积土、垃圾、烟头、纸屑、污水、人畜粪便等;垃圾袋装化,配备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餐厨垃圾由专业单位清运,餐厨经营单位将餐厨垃圾在规定地点密闭放置,统一收集处理,无乱倒乱排;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或者在其他区域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进行烧烤。

  总分为100分,共分五大项,每项满分20分,每项得18分(含)以上即授予相应星标。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表彰奖励。召开商户大会,对“五星级文明经营户”进行表彰,颁发奖牌,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在辖区公开栏公示,并在门头显要位置加挂星级标牌。将名单抄送社区、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公安、食药、消防等部门单位,在评先树优、融资等服务方面优先考虑。在报纸、公众号等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通报整改。评选出的“三星”及以下经营户在公开栏通报批评,将名单抄送社区、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公安、食药、消防等部门单位,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和融资等服务。并纳入重点户名单进行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重点督促整改。

  (三)纳入考核。将各社区“星级文明经营户”评选组织情况纳入街道年终城市管理类别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的组织、协调、评选、审定等工作。

  (二)理顺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创建活动的宣传,通过发放致经营业主的一封信,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社区要完善“门前三包”商户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职能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成效。

  (三)强化工作纪律。社区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严格考核纪律,要全程影像留痕,接受复议,确保做到客观公正。

  附件:石臼街道“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细则

  20**年4月 日

  附件

  石臼街道“星级文明经营户”考核评选细则

  (总分100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标准 得分

  总分

  一 爱国敬业星

  (20分)

  热爱祖国,自觉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共5分,发现一次不当行为或言论扣2分。电子显示屏无公益广告扣1分。

  敬业奉献,关爱员工,积极参与慈善救助活动。

  共5分,出现一次劳务纠纷扣1分。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共5分,发现一次不良行为扣2分。

  不参加*、传销等违法活动。

  共5分,发现参与*或传销扣3分。

  二 遵纪守法星

  (20分)

  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共5分,证照不全扣1分。发现一次偷税漏税扣3分。

  在工商、综合执法、税务及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

  共5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扣3分。

  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共5分,发现一次违法记录扣3分。

  无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外貌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无楼(屋)顶加建、房屋扩建、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

  共5分,发现一处擅自改建的建筑物扣2分。发现一处楼(屋)顶加建、房屋扩建、乱搭乱建扣2分。

  三 诚实守信星

  (20分)

  文明经商、热情待客,服从管理,不妨碍公务。

  共5分,接到一次客户投诉扣1分。出现一次不服从社区或职能部门管理扣3分。出现一次妨碍公务扣3分。

  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不欺诈宰客。

  共5分,发现一次价格欺诈扣3分。发现一次强买强卖扣3分。

  不制售假冒伪劣变质产品。

  共5分,发现一次制售假冒伪劣变质产品扣3分。

  恪守商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无消费者投诉记录。

  共5分,发现一次信用不良记录扣1分。接到一次消费者投诉扣1分。

  四 文明经营星

  (20分)

  “门前三包”区域无死树、枯枝、缺株,树体上无钉、刻画,草坪无杂草、斑秃、裸露,无毁绿硬化或种菜、种粮现象。

  共4分,发现一颗死树、缺株扣1分,一颗树体上钉捆杂物、刻画扣0.5分,一处绿地、草坪杂草、斑秃、裸露扣0.5分,一处毁绿硬化或种菜、种粮扣2分。

  “门前三包”区域内无擅自堆放物料、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或者摆摊设点,道锥完好、摆放整齐,无拴挂杂物和线缆。

  共4分,发现一处堆放物料、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道锥摆放不整齐或道锥破损扣2分,发现一处摆摊设点扣3分,发现一处拴挂杂物和线缆扣1分。

  责任区域内规范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无擅自利用其他物品占用现象。

  共4分,发现一台机动车乱停扣1分,发现一台非机动车乱停扣0.5分。发现一处擅自利用其他物品占用车位扣1分。

  门店外观完好整洁,无残墙破壁,无擅自搭设雨(阳)棚,无店外经营、加工、修理、洗车等。

  共4分,发现一处残墙破壁扣1分,发现一处搭设雨(阳)棚门店扣0.5分,店外经营、加工、修理、洗车扣3分。

  门店牌匾设置规范,无一店多牌,牌匾高度统一,无污损、字体残缺。无违规拉扯、悬挂横幅。无橱窗广告。无楼顶广告牌。

  共4分,发现一处牌匾高度不统一的扣1分,一店多匾扣1分,牌匾污损或字体残缺扣0.5分。发现一处拉扯、悬挂横幅扣0.5分,发现一处橱窗广告扣0.5分,发现一处大型楼顶广告牌扣1分。

  五 卫生整洁星

  (20分)

  经营场所“五有”(责任书、门前三包公示牌、垃圾桶、簸箕、扫帚)设施齐全。

  共4分,每少一项扣1分。

  “门前三包”区域等公共场所无积土、垃圾、烟头、纸屑、污水、人畜粪便等。

  共4分,发现一处积土、垃圾、纸屑、污水或烟头扣1分,人畜粪便扣2分。

  垃圾袋装化,配备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共4分,发现一次垃圾乱堆乱倒扣3分。

  餐厨垃圾由专业单位清运,餐厨经营单位将餐厨垃圾在规定地点密闭放置,统一收集处理,无乱倒乱排。(无餐厨垃圾的不扣分)

  共4分,发现一处私自处置餐厨垃圾扣2分。发现一处向下水道或绿化带内倾倒污水扣2分。

  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或者在其他区域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进行烧烤。

  共4分,发现一处露天烧烤或不使用达标炉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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