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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住宿证明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3

  在校生住宿证明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兹有我校 学院 ,学号 ,现居住于我校 公寓 房间。

  特此证明!

  **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业大学保卫处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高校临时住宿责任书(一)

  临 时 住 宿 责 任 书

  导师姓名 院系 联系方式 学生照片

  住宿

  学生

  信息 姓 名 性别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学生类别

  申请

  住宿

  理由

  住宿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书

  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坚定不移地做好“学生公寓安全保障”工作,并保持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同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进修生或暑期提前入住学生公寓的新一届研究生等人员,需严格遵守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条例。住宿期限内在宿舍及校内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担保人负责。 特此保证。

  担保人签字(学院盖章):

  担保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领导

  签字 宿舍管理中心运行一部 主任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办理

  住宿

  规定 1、 入住学生公寓的进修生,须持“临时责任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两张一寸照片(近照),”到宿舍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

  2、 按照住宿规定缴纳住宿费(20元/天)。

  3、 住宿期间,我部通知调整宿舍或由于其他原因需提前退宿时,必须遵循宿舍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4、 住宿费临近到期时,需提前一周进行续费,如未按时续费将按退宿处理。

  5、在办理退宿后,须在当日将个人物品全部搬出原宿舍,如未能及时搬出,宿舍管理中心有权将剩余物品按废弃物处理。

  以上条款认真阅读,同意后,请签名.

  签名:

篇3:高校住宿注意事项

  高校住宿注意事项

  1.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QH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申请在QH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的资格。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须签订《QH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如需调整学生住宿安排,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或院系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搬家调整工作。

  2.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3.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4.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5.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自愿申请退宿、调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调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7天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的,由学生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院系、保卫处、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协同处理。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的,应向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30天向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6. 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本人提出书面退宿申请,一般需由家长同意并签字,经所在院系和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交学生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自行到公寓外住宿者,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其责任自负。

  7. 住宿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须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努力维护宿舍和自身安全。

  8.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可疑人员或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保卫处报告情况。

  9.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学生公寓工作人员不定期检查宿舍,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配合学校宿舍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学生公寓内有违规行为,工作人员需及时将违规行为上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10.在本科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熄灯规定,及时关闭电源确保宿舍内电器用电安全。

  11.住宿学生不得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随意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12.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在宿舍内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a) 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b) 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c) 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d) 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e) 电动车电池。

  学生公寓内的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a)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b)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13. 学生公寓的允许来访时间为:男生公寓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8:00-23:00。在规定的来访时间,访客须经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14.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因接待他人或将钥匙、门禁卡转借他人,导致他人停留在公寓楼内不超过1小时视为短暂容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在公寓楼内停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短暂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

  15.住宿学生不得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16.在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17.学生公寓宿舍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18.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学生未退宿期间的水电费用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非预付费用按表读数人均扣费。

  19.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工作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20.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住宿管理办法,履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规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篇4:高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经20**~20**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

  经20**~20**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20**~20**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经20**~20**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三次修订

  经20**~20**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培养学生生活素质,活跃学生社区文化,保障学生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京教工〔20**〕33号)以及《QH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围绕价值塑造、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作为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机构,统筹协调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实行席位制,成员包括学生管理、保卫等职能部门及校团委、后勤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学生组织代表。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具体落实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素质培养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八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的资格。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后,签订《QH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如需调整学生住宿安排,物业管理中心或者学生所在院系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学生公寓住宿调整安排。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相关管理要求,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床位的,应当通过所在院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一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因休学或者出国等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自愿申请退宿、调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退宿、调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七天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学生部门、所在院系、保卫部门、物业管理中心协同处理。因休学或者出国等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拟再次申请住宿的,应当在返校前至少三十天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重新予以安排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退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宿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经所在院系和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学生公寓工作人员不定期检查宿舍,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宿舍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公寓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本科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熄灯规定,及时关闭宿舍内电器,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宿舍内不得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为违章电器充电,视为使用违章电器。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三)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四)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五)电动车电池。

  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寓工作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公寓住宿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来访时间为:男生公寓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8:00~23:00。

  在规定的来访时间,住宿学生的访客应当经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住宿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公寓楼内的,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短暂容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被容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短暂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过夜。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者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应当锁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学生未退宿期间的水电费用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非预付费用按表读数人均扣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擅自到公寓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应当开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教育。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学生所在院系支持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辅导员负责指导楼委会等学生工作队伍在学生社区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本科生公寓设楼委会,负责公寓文化建设、宿舍卫生检查、文明生活引导、自行车秩序管理等与公寓生活相关事务。楼委会成员包括一名指导老师、一名主席以及若干名常务委员、选任委员。指导老师由学生公寓辅导员担任,主席由学生公寓工作助理担任,常务委员由学生楼长、学生层长、文明宣导担任,选任委员由院系学生会代表、班级代表、寝室代表担任。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宿舍民主推选寝室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公寓工作人员。寝室长应当组织制定《寝室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优秀宿舍评比”等社区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与学生公寓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梯间、走廊无垃圾;节约水电,杜绝浪费;自觉爱护公寓区的绿地和景观。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楼委会负责组织学生楼层长定期开展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按照《QH大学学生公寓卫生管理细则》《QH大学学生宿舍卫生标准》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离校退宿时,应当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清扫房间,配合工作人员验收设备设施,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学生还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书面警示处理: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者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四)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七天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五)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者丢失的;

  (七)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的;

  (八)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等场所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的;

  (九)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播放音量过大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十)熄灯后通电话或者使用洗衣机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一)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的;

  (十二)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转让、出租床位的;

  (二)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或者短暂滞留的;

  (三)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公寓的;

  (四)阻挠内务卫生、用电安全、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

  (六)对房间或者阳台进行装饰(钉钉子、粘贴图片、墙纸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七)对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者改装(装锁、闭门器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九)私自更换门锁,或者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带入、饲养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的;

  (十一)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二)保存违章电器或者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十三)违规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者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但未造成容留过夜、滞留过夜等不良后果的;

  (十四)未经批准在本校同性同学宿舍内滞留过夜,不听劝阻的;

  (十五)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六)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在公寓内藏身逃脱检查的;

  (十七)有向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八)一学期内个人单次卫生成绩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十九)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的,在第三次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按照《QH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防城港市)

  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防城港市)

  (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兹有 小区业主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小区 届业主委员会,现按规定在我局(街道办事处)办理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特此证明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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