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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政管理:医院信息公示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6

  医院行政管理-30 项

  二十五、医院信息公示制度

  1. 医院信息公示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公示的信息做到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信息。

  2. 医院信息公示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设置医院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医院重要信息。

  3. 利用多种形式公示医疗服务相关信息,如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医疗质量、医疗费用、服务绩效等。

  4. 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5. 医疗服务与收费标准相关信息,做到由专人负责和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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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鹤壁市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20**年1月1日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47条、第88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信息。我中心与鹤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合制定了《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现印发你们,请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年5月31日前,在所承接管理的每个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客服中心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一块公示栏,其落实情况将列入20**年对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20**年5月15日

  附件1.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填写要求.doc

  附件2.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doc

  附件1:

  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填写要求

  1.《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是按照条例相关内容设计,各物业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可以增加公示内容。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可以根据每个栏目的内容多少,对版面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2.物业企业栏目中的“联系电话”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电话,项目栏中的“负责人”右侧栏目应分别填写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应公布项目负责人或小区客服电话。所有联系电话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真实畅通。

  3.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服务单位,分别填写电梯、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服务商的名称。专营单位电话分别填写其服务或投诉电话。

  4.房屋质量保修栏目填写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修服务的,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5.服务项目栏目主要填写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如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等。

  6.本公示栏电子文档可以在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在物业管理平台上下载。

  附件2: 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

物业服务区域 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
物业服务企业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物业收费项目
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停车收费
物业服务
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
约定标准
业主
缴纳
物业
服务
费用
情况
公示
公共
水电
分摊
费用
情况
公示
物业
共用
部分
经营
所得

支出
公共
车位
车库
经营
所得

支出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电梯维保单位 单位资质 联系方式
燃气维护单位 单位资质 联系方式
暖气维护单位 单位资质 联系方式
水电维护单位 单位资质 联系方式
保修期保修单位 联系方式
信息公示监督单位: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 监督电话: 物业收费监督电话:0392-12358
监督电话
物业收费监督
0392-12358

篇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年11月23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

篇4: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公示:

  一、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公示以下证件(文件、文本):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四)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

  (五)三级投诉电话。

  二、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三、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管理规约主要内容;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三)物业服务便民联系电话(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电话,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电话,三级投诉电话,水、电、气专业单位服务电话,火警、匪警、急救电话等)。

  四、有条件的建筑区划,可公示以下信息:

  (一)在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

  (二)在建筑区划内单元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告知本单元相关服务人员信息和服务电话。

篇5:办公楼物业管理中标信息公示

  招标编号:MCF[20**]01号

  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县文化宣传活动中心综合办公楼物业管理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MCF [20**]01号,已于20**年1月3日在**县财政局七楼会议室举行开标会。此次招标共有7家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实质上响应的5家单位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委会综合评议,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郑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58100元

  投标人对以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于评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送达或以邮件快递形式),递交**县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评委对质疑进行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1-**。

  **县政府采购中心

  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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