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20**年1月1日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47条、第88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信息。我中心与鹤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合制定了《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现印发你们,请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年5月31日前,在所承接管理的每个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客服中心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一块公示栏,其落实情况将列入20**年对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20**年5月15日
附件1.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填写要求.doc
附件2.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doc
附件1:
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填写要求
1.《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是按照条例相关内容设计,各物业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可以增加公示内容。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可以根据每个栏目的内容多少,对版面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2.物业企业栏目中的“联系电话”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电话,项目栏中的“负责人”右侧栏目应分别填写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应公布项目负责人或小区客服电话。所有联系电话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真实畅通。
3.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服务单位,分别填写电梯、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服务商的名称。专营单位电话分别填写其服务或投诉电话。
4.房屋质量保修栏目填写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修服务的,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5.服务项目栏目主要填写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如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等。
6.本公示栏电子文档可以在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在物业管理平台上下载。
附件2: 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
物业服务区域 | 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 | |||||||||
物业服务企业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物业收费项目 及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停车收费 | ||||||||||
物业服务 合同内容 |
物业服务 约定标准 |
|||||||||
业主 缴纳 物业 服务 费用 情况 公示 |
公共 水电 分摊 费用 情况 公示 |
物业 共用 部分 经营 所得 及 支出 |
公共 车位 车库 经营 所得 及 支出 |
|||||||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 ||||||||||
电梯维保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燃气维护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暖气维护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水电维护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保修期保修单位 | 联系方式 | |||||||||
信息公示监督单位: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 监督电话: 物业收费监督电话:0392-12358 监督电话 物业收费监督 0392-12358 |
篇2: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201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年2月27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被市政道路、围墙等自然界限分割的物业项目,应当以分割后的最小区域为界限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同一规划项目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同一土地权属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划分要求,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共用。
第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不一致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要求改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设施设备等备案信息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项目交付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更新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情况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基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执行,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异议的,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界线划定;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按照业主大会范围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三)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规模较小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老旧楼院,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会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作出划分决定,同时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拟合并或拟分设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的书面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管理区域信息。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业主可以免费查询。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区域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区域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2017)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保障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事项透明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推进业主自治组织(业委会、管委会)规范运作,实现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再提升,现将有关公告公示
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信息公示事项物业服务企业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管理处、主次出入口等地方)公示下列内容:
(一)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要求,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
(二)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项目业绩信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等;
(三)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联系方式、执业培训等彩色影印件),本项目主要服务员工的花名册等;
(四)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五)电梯、消防、监控等专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临时管理规约;
(六)物业承接查验情况;
(七)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上述(一)至(七)项须在服务期内持续公示,其中《临时管理规约》须公示至业主大会成立。
(八)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九)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十)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查询方式,此信息在服务期内且未向业主大会移交账目前,公示每年不少于一次。
(十一)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按住宅装饰装修及房屋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十二)定期公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如共有场地停车费、共有设施租赁费、公共部位广告费等)及分配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公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逐步规范业主自治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
业主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公告业主大会会议提案和议案,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题及表决方式、表决票回收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表决清单,表决清单内容应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楼栋房号、表决票权数和具体表决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二)届期内或未换届改选前公告业主组织备案证明、业主自治组织领导成员联系方式及任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有修订的按最新内容公示);公示时间:长期。
(三)公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议案;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四)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告一次;定期公示业主组织的上年度工作报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五)公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合同,收益分配的约定,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账目。以上信息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同管理事项。
三、加强信息公示设施的规范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场所及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公告、公示内容,在主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设置美观、规范、耐用的物业管理服务或业主事务意见箱、公告栏和公示栏(以下简称“一箱两栏”),具体要求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意见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每周开启一次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二)物业管理服务公示栏。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公开相关事项。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小区管理服务实际,及时更换更新公示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法规普及宣传。
(三)业主事务公告公示栏。主要用于业主组织向业主公开相关事项。业主组织要及时更换更新公告公示内容,接受业主监督;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预留相应的位置。
(四)结合智慧物业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物联网技术,逐步推广电子公示牌。
四、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
(一)依法公示。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业区域管理事项信息公开,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及行业协会要将物业区域管理事项信息公示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严肃认真的抓好落实,应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发动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项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落实相关信息公开内容。
(二)落实责任。全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于 20**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一箱两栏”公示设施配套和相关内容公开公示;各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的全覆盖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房产局。结合人大执法检查开展抽查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在全市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逐步建立本市物业区域公示公开的规范化要求。对未按时完成,落实不力的物业区域,各区、街道办事处应要求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在物业区域内对业主组织下发指导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记载失信信息;同时在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各方参与。各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组织物业区域有关管理事项公开公示情况的自查,有计划地编写、印刷宣传内容,真正发挥好已建设施的公开公示作用。各区、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各物业服务项目“一箱两栏”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讲评,开展动态监管,随时实施检查整改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市房产局将把“一箱两栏”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纳入住宅小区征集市级示范项目考评内容,并作为推荐省、市级示范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 年 6 月 12 日
篇4:包头市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的通知
各区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预防全市住宅小区物管区域内,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 "安全生产月" 活动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和火灾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各区旗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对住宅小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重点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安全生产,特别是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规范,预防火灾发生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及《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全面做好住宅小区管理服务项目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一要制定和完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二是制定和完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巡察制度。定期开展住宅小区物管区域内消防通道、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定点停放区域的安全巡查,坚决杜绝电动车 "进楼入户" ,重点做好充电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建立每日巡查台帐,对于发现的充电线路设施及电动车充电不规范等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对于停放在建筑内共用走道、楼梯间等重点区域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提醒业主规范停放,协助业主进行清理改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市住房保障局将责成市物业管理处,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各区旗县住房保障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各区旗县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履行情况,将作为每年市住房保障局对各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各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将作为物业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内容,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对社会公布。对于未按要求落实责任、不作为、慢作为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建议地区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旗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相关安全防范常识的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充分利用住宅小区物管区域公示公开栏、业主微信群,通过悬挂条幅、张贴宣传画、上门入户宣传、发布推送消防安全知识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业主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自愿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齐心协力维护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三、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区旗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各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于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对于不积极履行清理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议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三项原则,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和火灾防控治理工作,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做好住宅小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在7月6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材料,附电子版报市物业管理处。
联系人:丁海涛 3154162
特此通知。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7日
篇5:做好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通知(2016)
防住保房发〔20**〕7号
关于做好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做好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定义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
二、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三、划分要求
(一)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前或申请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项目以及其他非新建物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拆分或合并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四、划分原则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调整后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产权属所在区域全体业主所有。
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新建项目
1.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其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有共用性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该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的商场物业、办公物业、工业物业、医院和学校等特种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其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3.有市政道路、山川河流区分的独立院落或有围墙围合的封闭小区,相互间没有共用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非新建项目
1.为便于管理,物业管理区域需拆分或合并的,需经原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划分;
2.对零散建设、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的整合工作,实现物业管理资源共享和规模效益。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1)有市政道路、山川河流等自然边界围合;
(2)处于同一街道(自然街坊)或位置靠近;
(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
(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便于管理;
(5)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
五、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
(2)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示意图(在规划总平图上用红线标注)。
以上第(2)-(5)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6)项留存原件。
2.非新建项目,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
(2)原物业管理区域“双过半业主”决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示意图。
以上要件需留存原件。
3.原已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的新建物业项目,如建设过程中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方案,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受理及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实地查验,共同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3.经审查符合划分条件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防城港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附件2),同时抄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三)公告
1.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在销售场所公告《防城港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同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向买受人明示,附件的内容包括:
(1)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2)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分名称、位置和面积;
(3)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4)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5)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6)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7)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8)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2.非新建项目
(1)参照新建项目明示内容进行公告;
(2)拆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在每个拆分出来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3)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在新合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4)公告期不少于7日。
公告期满后,原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继续开展物业服务,待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工作档案,并将《防城港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抄送市住房局、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六、其他事项
(一)新建项目未取得《防城港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防城港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手续,或不予受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二)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防城港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构成及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2.防城港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