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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生活小区垃圾清运招标邀请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2

  高校生活小区垃圾清运招标邀请书

  聊大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清运实行公开招标,具体要求见《垃圾清运标准》(另附)。

  一 、报名条件:

  1、 年龄25-50岁健康公民(以身份证为准)。

  2、 具有足够的人力、车辆来完成此项工作(报名时须附个人简介),垃圾清运车要求低噪音、外观整洁,所用车辆符合环卫部门要求。

  3、能按生活垃圾清运标准实施承包。

  二 、报名手续办理

  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报名;投标时信誉金2000元。未中标信誉金即如数退还。中标后,信誉金待完全履行合同并终止时如数退还,但中标后3日内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招标,信誉金不退。

  三 、投标要求:

  1、报名时间:20**年5月13日至20**年5月17日。

  报名地点: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8238090。

  2、投标时间:20**年5月20日下午3:00。

  投标地点: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以上投标时间与地点原则上不变,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投标方式:实行二次报价,价格过高或过低以及经招标小组认定为方案不合理的投标视为废标;第二次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者为废标。第一次投标后最低三个单位或个人可进入第二次投标;第二次揭标时,价格最低者中标。

  4、有关要求:报名后,各投标人自行查看现场,标书及完成任务计划于投标之日前送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5、标书内容包括

  (1)投标报价; (2)完成任务的打算(可另附纸)。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标书未密封或未盖章(签字);没有按要求填写标书;

  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标书逾期等。

  聊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

  20**年 5月13 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年2月27日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 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建设单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免费发布招标公告,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查看、办理招标投标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联系方式、投标申请人条件、资格预审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的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行为进行承诺保证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银行保函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解除。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通过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或者扫描件:

  (一)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出具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五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内容,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房销售备案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市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省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录库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同时,至少确定两名后备人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分标准应当采取百分制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各个部分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投标人应当派拟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参加答辩。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某一投标人被否决后使得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印章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标准或管理方案与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规范明显不一致的;

  (三)投标报价的最终价格和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本核算中未如实核算相关社会保险、税费的或者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

  (四)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认定无效投标的还应当出具无效投标说明。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过程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未经招标人或投标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在它处引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擅自承接物业项目的;

  (二)与他人串通投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009)

  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内五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续约。

  第六条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其他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不得在建设项目前期宣传资料中显示任何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是招标人。非出售的物业项目,业主是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郑州市区内发行的主要报刊和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郑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决议;

  (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六)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

  (七)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个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取5个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期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解除前。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项目的收支预算和投标报价;

  (三)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当说明前期介入的时间、方式、人员、费用报价等情况;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组成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时,至少确定2名后备人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身体健康,清正廉洁的下列人员可以入选专家库: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6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内物业管理行业杂志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对物业管理有一定研究,热爱物业管理行业,工作满10年的;

  (五)从事电气智能化、工程类的高级工程师及工作满十年并持有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每年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即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情形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符合废标情形的,应当当场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可以取消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简要通报评标情况,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同意见经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中标备案资料: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记录;

  (二)评标报告;

  (三)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有恶意串标、陪标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篇4:南京市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细则(2017暂行)

  附件2:

  南京市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细则(暂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参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物业类型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期限未满,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

  2.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的住宅小区。

  三、政府职责

  1.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开展业务培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开发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招投标系统(包括招标信息发布、投标网上报名、评委会电子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功能),建设并管理评标专家库。

  2.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业主大会实施公开招标工作的备案,指导、扶持、监督业主大会公开招标全过程,及时纠正选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项目交接。

  3.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通过行业自律,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营造企业规范经营、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氛围。

  四、选聘主体

  业主大会是实施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通过决议方式交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

  五、招标流程

  (一)事前评估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中止前三个月,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采取公开招标选聘的,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议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实施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以及服务重点难点事项评估(附件1);评估人员通过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附件2),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专家库中统一安排,出具专家评估报告(附件3)。

  (二)业主发起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评估结果公告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参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事项包括:授权业主组织执行招标、招标基本条件、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区间、合同约定(草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事宜;上述事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表决的,应向全体业主公布(附件4);收回的全部表格及资料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封存并由业主组织保管。

  (三)辖区备案

  业主委员会需要通过招投标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个工作日前,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备案表(附件5);

  2.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3.业主大会关于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区间的决议、授权业主组织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决议;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规划核准总平面图的复印件等);

  6.招标公告(附件6);

  7.招标文件;

  8.专家评估报告;

  9.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提供招标代理合同;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备案表》提出意见并报市房产局发布招标公告。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业主委员会补正。

  (四)公告发布

  市房产局对符合规定的招标备案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招标人补正。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招标公告信息。

  (五)开标评标

  1.业主大会委托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相应流程的组织落实,包括编制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实施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结果等。业主组织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代理费用不超过20000元,可由中标单位支付。

  2.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本市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可以安排1名业主组织委托人。

  3.评标结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经确认并经业主组织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加盖业主组织印章。业主大会应无条件确认公开招标结果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中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备案时,业主委员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附件7);

  2.开标评标过程;

  3.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属地街道办事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提出意见。

  (七)考核管理

  上述流程完成,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住宅区服务6个月后,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就合同履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告全体业主;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属地街道加强对业主自治活动的指导、协助,倡导住宅区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市房产局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指导,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方主体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并向全市业主大会招投标活动提供相关资金扶持。

  附件:2-1.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评估申请表

  2-2.工作联系单

  2-3.南京市物业服务事项评估报告

  2-4.南京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征求意见表

  2-5.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备案表

  2-6.**物业管理招标公告(示范文本)

  2-7.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附件2-1: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评估申请表

住宅区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评估

2.服务重点难点事项分析

3.其他:

属地街道

意 见

年 月 日

辖区意见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2:

  工 作 联 系 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兹有 (单位) 人,向贵单位联系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以及服务重点难点事项评估事宜。

  (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南京市物业服务事项评估报告

评估对象:

物业四界: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建筑面积

户 数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人数

管理现状和重点难点(可另附页):

建议服务人数

建议收费标准

服务标准,人员配置和基准价格(可另附页):

评估人签字:

  (派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南京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征求意见表

  会议时间:

  召集人:**业主委员会

  议题:关于本小区采取何种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A、业主大会选聘; ( )

  B、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选聘。 ( )

  同意B选项的,包括以下业委会执行事项一并委托:

  1、 ;

  2、 ;

  3、 ;

  ......

  业主姓名:

  房号:

  专有部分面积:

  年 月 日

  附件2-5:

  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备案表

  类型:业主大会公开招标 编号:YZ

招标人(章)

招标人地址

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地址

项目总面积

m2

评委人数

专有部分

面 积

户 数

招标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开招标

备案材料

1、业主组织备案证明;

2、业主大会关于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区间的决议、授权业主组织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决议;□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1)立项批文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规划核准总平面图 □

(5) ;

5、招标公告□;

6、招标文件□;

7、专家评估报告□;

8、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提供招标代理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标项目

信誉调查评分□ 投标报价评分□ 投标文件评审□ 投标答辩评审□

所在街道

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所在区

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6:

  **物业管理招标公告(示范文本)

  一、招标人

  1、招标人名称: ;

  2、招标人地址: ;

  3、联 系 人: ;

  4、联系电话: 。

  二、招标代理人(适用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1、招标代理人名称: ;

  2、招标代理人地址: ;

  3、联 系 人: ;

  4、联系电话: 。

  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南京市 区/县

  3、项目占地面积: m2

  4、项目总建筑面积: m2

  5、项目类型及分类面积:

  多层住宅: m2; 高层住宅: m2;

  公 寓: m2; 独立别墅: m2;

  商业用房: m2; 办公用房: m2;

  : m2; : m2。

  6、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招标项目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报价范围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至***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至***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至***元/月·平方米;

  六、招投标活动时间安排

  1.发布招标公告

  (1)发布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2)发布网站:“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http://fcj.nanjing.gov.cn)。

  2.接受投标报名

  (1)投标报名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年月日 时 分止。

  (2)投标报名材料递交点: 。

  (3)投标报名网站: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请投标申请人于报名材料递交当天在该网站报名,网址:http://fcj.nanjing.gov.cn)

  3.实施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年月日 时 分止。

  (2)资格预审地点: 。

  4.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及招标文件

  (1)发放时间: 年月日时分~ 年

  月日 时 分止。

  (2)发放点: 。

  5.组织项目现场踏勘答疑

  (1)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项目现场

  (2)答疑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3)答疑地点: 。

  6.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

  (1)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2)递交及开标地点:南京市中山南路111号3F会议室。

  七、投标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级(含 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管理业绩条件: ;

  3.拟派项目负责人条件: ;

  4.投标申请人应当是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的物业服务企业;

  5.首次在本市申请投标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报名前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结外地在宁企业初始备案手续。

  6. 。

  八、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投标申请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管理投标报名表(http://fcj.nanjing.gov.cn网站下载);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属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5.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简历和管理业绩。

  6.在管的主要项目获得并保持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提供以下资料:(1)示范、优秀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正式文件复印件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外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投标的,应当出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当年开启的诚信证明。

  8. 。

  说明: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公章,上述资料有任何一项缺漏,报名都可能被拒绝。

  九、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采取以下第种方式选择 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

  1.公开随机抽签决定方式

  (1)招标人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采取公开随机抽签确定投标人,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招标文件。

  (2)如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因故不参加投标抽签的,应在抽签前书面(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告知招标人,且不得对抽签结果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在参加抽签时准时携抽签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到达抽签现场,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达抽签现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2.公开择优选择方式

  (1)招标人根据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业绩(在管项目获得且保持的国家示范+3分/个、省优/省级示范+2分/个、市优/市级示范+1分/个,1年内有效投诉-2分/个)综合计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选择投标人,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招标文件。

  (2)择优选择过程中,若最后可选的投标申请人出现分值相同且超出规定的投标人数量时,则这些相同分值的投标申请人通过公开随机抽签方式最终确定投标人。

  十、相关费用(适用于收取招标文件费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项目)

  1.招标文件费用: 元/套;收取人 ;收取方式 。

  2.投标保证金: 元;收取人 ;收取方式 。

  3.招标代理费用: 元;收取人: ;收取方式: 。投标人一旦中标,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应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适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由中标人支付的)。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投标报名表

投标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投标人

情 况

投标人(章):

法定代表人:

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投标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手机)

拟派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手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有

在管

项目

情况

(可另

附页)

管理项目名称

管理面积

(m2)

项目地点

(市/区)

物业类型

获奖情况

  投标报名报送证明材料清单: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⑤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⑥管理项目获得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文件复印件;⑦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材料。请投标报名企业依据招标公告载明的要求按顺序提供报名材料。

  注:全部在管项目指企业仍在服务的所有全委托管理项目;项目地点列清所在具体坐落地址(包括所在区,若有外地项目还应列清城市名);物业类型列清物管区域内涵盖的物业种类,如多层住宅、多层电梯住宅、高层住宅、商业、办公等。

  附件2-7:

  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类型:业主大会公开招标 编号:YZ

招 标 人

项目名称

项目总面积

m2

评标项目

信誉调查□ 投标报价评分□ 投标文件评审□ 投标答辩评审□

投 标 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多层住宅 元/m2月 □ 高层住宅 元/m2月 □

公 寓 元/m2月 □ 独立别墅 元/m2月 □

商 业 元/m2月 □ 办 公 元/m2月 □

元/m2月 □ 元/m2月 □

中标人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中标人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评委名单

备案材料

1、开标评标过程;□

2、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在街道

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所在区

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篇5: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关于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关于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依据《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对外项目产品销售所需的设备及配件、第三方软件、服务的采购审批和管理,不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行政、办公用品采购。

  (一)项目采购流程

  1.编制请购计划

  商务人员立项申请后,编制《项目物资请购计划表》(见附表1),审核通过后将该表与立项报告、项目预案复印件提交采购部。

  2.供应商询价议价

  采购部根据《项目物资请购计划表》中的设备清单,在公司合格供应商库中寻找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确定价格、账期、付款方式等条款。根据商务谈判的结果,填入《业务采购询价比价表》(见附表2)中,汇总形成采购方案,报管理层审批。

  3.管理层审批

  由采购部发起申请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征集表》(见附表3)及相关材料,经总办会决策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若采购金额超过集团规定,需进行招标,具体请见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4.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尽量完善各项条款。交货日期、安装、验收、维修等条款应符合销售合同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及相关流程会签单交由财务部存档。

  5.货物签收验收

  合同签订后,货物到达客户指定地点,采购部通知项目经理对货物进行签收,项目经理将《签收确认单》(见附表4)提交采购部和财务部。安装完毕后由项目经理跟进安装验收单,并复印2份分别提交给采购部和财务部。

  6.收集发票

  采购部及时收集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发票提交给财务部并由财务部签收。

  7.付款

  合同签订后,财务部安排付款。

  项目评估方案

  NG

  取消

  审核

  OK

  询价

  比价

  议价

  总办会

  NG

  采购方案

  OK

  签订采购合同

  送货

  收货

  收货/验收

  NG

  退货/索赔

  付款

  OK

  商务、财务、采购

  采购

  采购

  采购

  管理层、财务、采购、行政

  采购

  供应商

  财务

  《项目立项报告》

  《项目预案》

  《项目物资请购计划表》

  供应商资质文件

  《报价单》

  《业务询价表》

  《业务比价表》

  《签收确认单》

  合同,发票

  (二) 招标业务流程

  项目评估方案

  NG

  取消

  审核

  OK

  询价

  比价

  议价

  总办会

  NG

  采购方案

  OK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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