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试行)
20**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记分,评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依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年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3月底前,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lcjs.gov.cn/)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聊城物业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项目(部门)经理以及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职称、技能以及联系电话等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物业经营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陆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由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基础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原信息录入途径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归档。
外地入聊物业服务企业仅限采集其在聊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的优良信息。
第十二条 负面信息的采集。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负面信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住建局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撤消记录并推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定办法,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加企业优良信息分值,减企业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基准分值包括基本分值和差异分值。其中基本分值60分,差异分值各项顶格分数之和为40分。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否决和负面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具体到月;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12个月。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D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项目)。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管理项目的信用增减分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档案、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信用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系统平台自动评价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优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负面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自发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缩短负面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建局可以延长负面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后,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0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10分;
(四)建议市物业管理协会授予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向国家、省行业协会进行推荐;
(五)优先推荐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九)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5分;
(四)评选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七)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八)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情况通报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继续担任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三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未加参信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市住建局组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情况通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进行延伸调查;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继续担任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以上职务;
(七)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以及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已经接管上述项目的,建议开发建设企业或社区居(村)委会依规依约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其他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招标监督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情况以及相关惩戒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人;
(八)在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相关部门注意企业年度信用状况;
(九)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被评为D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经理等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负面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未能及时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等原因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编辑:www.pmceo.Com篇2: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8月3日
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级别评价,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是指持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服务项目、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级别的活动。
第四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房管局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房管局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并录入“吉安市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平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信息,市房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标准》核定企业星级。
外来(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在吉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吉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房管局指定一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西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西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果,异议申请人仍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果的告知书后,10日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房管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房管局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级别评价
第十三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级别评价制度。
信用级别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认定和对物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级别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实时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房管局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实时发布。
(二)定期评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级别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市房管局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级别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级别评定,并通过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级别有异议的,市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级别;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级别。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级别。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吉安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市房管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吉安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级别。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级别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优秀、良好、较差、严重失信: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级别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级别为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级别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级别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级别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级别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级别在良好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良好(无项目);信用级别在良好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信用级别为优秀的企业将自动续期。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晋升星级,其晋升申请年度记分周期内的信用级别必须为良好以上。
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低企业星级。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信用评级为优秀的,享受免费继续教育。
第四章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级别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级别,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信用级别达到优秀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房管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信用级别达到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
(二)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五条信用级别为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较差(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信用级别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不得承接新的项目,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3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直接列入 “黑名单”,并逐级上报至“信用中国”进行发布,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与合同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
信用级别在良好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其信用级别直接降为较差物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要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市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8月3日起实行。
附件:1.《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2.《吉安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3.《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标准》
附件1:
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分) |
备注 |
|
基础信用 信息 |
企业信息 |
申报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时,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
按照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完整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附件的,加2分 |
|
定期更新信用信息,保持信息及时、完整、有效 |
每月登录信用信息平台,并进行有效信息维护的,加2分 |
|||
鼓励企业法人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参加培训的加5分 |
|||
在本市市区参与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老旧住宅小区应为列入市整治项目名单的) |
管理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2万㎡加1分,达5万㎡加2分,达10万㎡加3分,达30万㎡加5分,不累计加分 |
|||
物业服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星级证书的,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扣10分,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星级证书的扣50分 |
|||
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星级证书的, |
将列入黑名单 |
|||
良好信用信息 |
荣誉信息 |
本市市区的项目获得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注1) |
国家级一个加30分,省级一个加10分,市级一个加5分、县(市)区级一个加3分,最多加30分 |
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加分 |
企业获得本市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注2) |
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0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10分,市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5分,县(市)、区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分、街道(乡镇)2分、社区(村委会)1分,最多加30分 |
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加分 |
||
在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优秀的 |
企业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
|||
服务科技创新 |
获得国家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成果的加3分,省级的加2分,市级的加1分,最多加3分 |
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加分 |
||
企业通过三大体系认证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之一的加1分,通过其中两项的加2分,三体系认证全部通过的加3分 |
|||
先进典型 |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在企业积极配合落实 |
根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3分 |
||
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5分 |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
||
其他良好信息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产生的加分 |
按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得分的1/10比例进行加分 |
||
不良 信息 |
信访投诉 |
因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 |
1件扣10分 |
|
不按照规定时间处理投诉 |
1件扣10分 |
|||
有效投诉,经整改后回访评价为较不满意及以下 |
1件扣10分 |
|||
违规违法行为 |
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 |
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
企业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
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在5万以下,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扣20分 |
有效期2年 |
||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安全责任事故 |
扣20分 |
有效期2年 |
||
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手续中发生的违规情况 |
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1起扣15分 |
|||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
扣15分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扣15分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扣15分 |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
扣15分 |
|||
合同未到期,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履行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履约时限未到期的;或后期管理合同履约时限未到期的,扣15分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
扣15分 |
|||
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 |
扣10分 |
同一个项目的不同违规事项可叠加扣分,最多扣30分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 |
扣10分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的 |
扣10分 |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
扣10分 |
|||
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的 |
1起扣10分 |
|||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
扣5分 |
|||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
1起扣5分 |
|||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的 |
1起扣5分 |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
1起扣5分 |
|||
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 |
1起扣3分 |
|||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的 |
“双随机”检查、投诉等导致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5分 |
|||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
1起扣5分 |
|||
经县(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扣10分 |
|||
未尽对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
扣10分 |
|||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
1起扣10分 |
|||
装饰装修管理未有效实施管理的 |
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1起扣3分 |
|||
除装饰装修活动外,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时,未有效实施管理的 |
未及时劝阻、制止的;或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1起扣3分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使用人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
扣10分 |
|||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 |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1项扣1分 |
|||
其他不良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聘请“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 |
信用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直接降为较差级 |
||
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中有虚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
扣15分 |
|||
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不及格的 |
企业在测评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
|||
经沟通后仍无故拒绝配合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的 |
扣10分 |
|||
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未主动申报纳入信用信息体系的 |
缺少1人扣5分 |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产生的减分 |
按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产生的减分1/10比例进行扣分 |
有效期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减分有效期相同 |
注:1、该项加分,记入获得称号时或通过复查时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档案中。当项目的服务单位发生变更后,原服务单位不再予以加分;新服务单位在该项目通过示范项目复查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加分。
2、该项所称表彰指针对企业的表彰或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表彰;表彰由企业自行申报通过审核后记入档案。
附件2:
吉安市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项目 |
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分) |
备注 |
|
基础 信用信息 |
个人信息 |
鼓励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参加培训的加3分 |
|
任职信息 |
在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 |
在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稳定任职满3年到5年(按照缴纳社保时间计算)的,加1分;满5年及以上的加2分 |
||
良好信用信息 |
荣誉信息 |
个人获得党委、政府表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及行业协会表彰的 |
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0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10分,市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5分,县(市)、区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协会表彰一个加3分、街道(乡镇)2分、社区(村委会)1分,最多加30分 |
|
在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优秀的 |
服务项目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
|||
先进典型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积极配合落实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 |
根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3分 |
||
服务的项目或个人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5分 |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
||
不良 信用信息 |
信访投诉 |
因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 |
一件扣5分 |
|
不按照规定时间处理投诉 |
一件扣5分 |
|||
有效投诉,经整改后回访评价为较不满意及以下 |
1件扣3分 |
|||
违规违法行为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 |
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
有效期2年 |
|
出租、出借、转让从业证书 |
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
有效期2年 |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在5万以下的,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
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
有效期2年 |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扣15分 |
有效期2年 |
||
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
扣15分 |
有效期2年 |
||
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
扣15分 |
|||
变更聘用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
扣10分 |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扣10分 |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
1起扣5分 |
|||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的 |
“双随机”检查、投诉等导致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1起扣3分; |
|||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
1起扣3分 |
|||
其他不良行为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有虚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
扣15分 |
||
市房管局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不及格的 |
企业在测评中得分在60分以下,扣10分 |
附件3: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标准。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星级评定适用本标准。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星级管理,星级分为五、四、三、二、一级,五星级为最高,一星级为最低。
第三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吉安市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证书》、建立“吉安市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平台”,实行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五条备案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2.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3.录入企业基础信息、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
4.信用档案记录良好级别以上企业方可申请晋级;
5.《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确认表》;
6.人员与业绩:
一星级:新注册的物业企业最初申报核定为一星级,一星级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可承接多层住宅小区简单的卫生保洁管理,不得承接高层(电梯房)的物业管理,不得参与新建项目的招投标。
二星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工程、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持证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项目两个以上,管理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三星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工程、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工程、财务等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物业管理持证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管理类型两种以上或管理项目两个以上,管理总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四星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工程、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土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园林、给排水各1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专职人员。项目管理类型两种以上或管理项目4个以上,管理总面积8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建立完备的企业档案和管理制度;获得市、省以上优秀企业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省以上优秀管理小区称号。
五星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工程、经济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土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园林、给排水各1人),物业管理持证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职称。项目管理类型两种以上或管理项目4个以上,管理总面积8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建立完备的企业档案和管理制度;获得市、省以上优秀企业荣誉称号;管理的类型2种以上,管理项目5个以上,管理项目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且80%以上的管理项目须获得市、省以上优秀管理小区或园林示范小区称号。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资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科申请企业网上信息填报登入帐号
1.通过江西省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载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书一式贰份,申报表一式叁份,统一以A4纸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一本职称证书只能聘用于一个单位);
4.物业服务合同(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且物业类型、面积等合同要素清楚,并附项目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明细表、服务质量标准、合同主体双方每页加盖印章);
5.项目签约面积及实际竣工、实际接管面积证明(由物业服务项目合同甲方出具并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6.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签署告知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批准后,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第七条行业管理要求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录入企业基础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核发最低壹星级级星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物业企业申请升级的,应当在核发企业星级证书6个月后,至信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打印实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确认表》,确认企业信用档案记录良好级别以上,方可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高一级星级证书。
3.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作出延续和降级决定。
4.在一个有效记分期内,企业信用级别为优秀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自动延续。
5.企业连续在两个记分期内信用级别为较差的、企业在一个记分期内严重失信,且在3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降低企业星级。
篇3:规范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管理及使用的通知(20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即将全面启动,为保障评价系统顺利投入使用,按照《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市住房保障局组织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开展了培训学习,效果显著。为进一步规范评价系统的管理及使用,现要求各地区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高度重视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 "信用评价系统"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系统操作人员及受理、审核的管理人员及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系统工作流程录入信息,确保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公正性、严肃性。
2.已确定的评价系统操作人员不宜更换,如有特殊情况更换,提前做好交接工作,并到市住房保障局报备,不可断档,确保评价系统运行顺畅。
3.各地区于20**年7月25日前组织物业企业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将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全部输入完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信息输入管理由企业注册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信息输入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4.要积极指导、督促物业企业积极配合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提高认识,按时参加系统培训。同时,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学习,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物业企业系统操作员由企业授权,经过培训,操作员如发生变更,提前15天由企业重新授权更换操作员并报备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25日
篇4: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邯房字〔20**〕43号
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精神,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为做好衔接工作,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90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冀建法〔20**〕1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2月29日
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审定后,通过本局网站(http://fgj.hd.gov.cn)及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邯郸物业服务网”(http://www.hdwyfw.com)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及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二条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市入邯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邯分公司的良好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良好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确认。
第十四条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通过系统平台、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撤消记录手续后删除。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消记录手续,逾期视为认可撤消;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否决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基本合格(B)、不合格(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0分以上(包括120分),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信用分值在105分(包括105分)以上12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信用分值在90分(包括90分)以上105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70分(包括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下以及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所在地跨县(市、区)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减分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减分证明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减分。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通报等不良信息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通过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物业管理协会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第三十一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6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6分;
(四)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行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五)优先推荐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四)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五)评选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对参加的行业各类奖励评比严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取消行业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更换该物业服务企业。
(二)属于外地入邯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公司应于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入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三)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以上单位;
(四)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活动。
(五)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第三十六条被评为C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年12月29日印发
篇5: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17试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建发[20**]85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18日
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日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接受相应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情况的客观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综合评价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计分和日常动态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县(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3月31日前将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填报至“日照物业市场信用管理系统”,4月底前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日照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rzjs.gov.cn/)是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本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与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承办行业自律信息的采集、行业信用报告前期工作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填报,积极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三大类。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企业规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固定员工数、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技术职称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年限、管理物业类型等。在物业项目库中应当包括:物业项目名称、合同期限、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1.各级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
4.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5.其他取得相应优良业绩的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被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业主有效投诉等信息。主要包括:
1.物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批评等;
2.物业服务企业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书确认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3.街道(乡镇)、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的县(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山东省内取得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母公司(或集团)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系统;在省外所取得的信用信息暂不适用信用得分,不计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
外地来日照市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外市物业服务企业仅限采集其在日照市取得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基础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下载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网页左侧“办事大厅”--网页左侧“下载中心”--“示范文本”栏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基础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记录,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优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并填报。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第十条“优良信息”第四项的,应当于次年3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其他优良信息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办理优良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物业服务考评监督及日常业务工作,对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时进行采取,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一个企业或者一个项目年度内涉及同一问题被多次检查有问题的,最多累加三次记入年度信用信息总得分分值,但不良信息记录实际次数不予删减。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可以转交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也可以直接调查认定。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应当予以调查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销记录,对未整改完成的,在评定当年信用信息总得分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下一年度继续累加。
第十七条因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而造成实际管理与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不一致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实际管理的和未及时变更基础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分值的不良信息记分。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综合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社会各方评价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和记分标准》(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和记分标准》(附件2)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信用信息总得分=信用基准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AAA级)。信用得分在130分(含)以上,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良好(AA级)。信用得分在120分至130分,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合格(A级)。信用得分在100分至120分(不含)、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不合格(D级)。信用得分在100分(不含)以下及一票否决的,为信用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一)经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三次)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投诉的;
(五)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六)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物业企业评先树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加以运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二)评定为物业行业文明创建标兵企业;
(三)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创新发展引导基金项目库等相关资金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在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时作为优良业绩予以加分;
(五)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三)对企业和所管项目实施一般性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适当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检查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五)建议招标人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时对该企业慎重考虑;
(六)视情节建议业主大会启动退出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第三个年度其信用等级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为三年,对于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信用等级低或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和记分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和记分标准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