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管理及使用的通知(20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即将全面启动,为保障评价系统顺利投入使用,按照《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市住房保障局组织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开展了培训学习,效果显著。为进一步规范评价系统的管理及使用,现要求各地区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高度重视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 "信用评价系统"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系统操作人员及受理、审核的管理人员及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系统工作流程录入信息,确保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公正性、严肃性。
2.已确定的评价系统操作人员不宜更换,如有特殊情况更换,提前做好交接工作,并到市住房保障局报备,不可断档,确保评价系统运行顺畅。
3.各地区于20**年7月25日前组织物业企业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将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全部输入完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信息输入管理由企业注册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信息输入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4.要积极指导、督促物业企业积极配合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提高认识,按时参加系统培训。同时,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学习,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物业企业系统操作员由企业授权,经过培训,操作员如发生变更,提前15天由企业重新授权更换操作员并报备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25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邯房字〔20**〕43号
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精神,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为做好衔接工作,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90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冀建法〔20**〕1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2月29日
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审定后,通过本局网站(http://fgj.hd.gov.cn)及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邯郸物业服务网”(http://www.hdwyfw.com)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及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二条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市入邯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邯分公司的良好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良好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确认。
第十四条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通过系统平台、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撤消记录手续后删除。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消记录手续,逾期视为认可撤消;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否决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基本合格(B)、不合格(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0分以上(包括120分),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信用分值在105分(包括105分)以上12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信用分值在90分(包括90分)以上105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70分(包括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下以及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所在地跨县(市、区)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减分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减分证明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减分。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通报等不良信息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通过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物业管理协会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第三十一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6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6分;
(四)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行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五)优先推荐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四)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五)评选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对参加的行业各类奖励评比严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取消行业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更换该物业服务企业。
(二)属于外地入邯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公司应于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入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三)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以上单位;
(四)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活动。
(五)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第三十六条被评为C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年12月29日印发
篇3: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17试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建发[20**]85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18日
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日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接受相应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情况的客观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综合评价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计分和日常动态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县(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3月31日前将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填报至“日照物业市场信用管理系统”,4月底前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日照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rzjs.gov.cn/)是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本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与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承办行业自律信息的采集、行业信用报告前期工作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填报,积极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三大类。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企业规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固定员工数、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技术职称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年限、管理物业类型等。在物业项目库中应当包括:物业项目名称、合同期限、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1.各级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
4.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5.其他取得相应优良业绩的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被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业主有效投诉等信息。主要包括:
1.物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批评等;
2.物业服务企业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书确认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3.街道(乡镇)、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的县(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山东省内取得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母公司(或集团)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系统;在省外所取得的信用信息暂不适用信用得分,不计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
外地来日照市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外市物业服务企业仅限采集其在日照市取得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基础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下载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网页左侧“办事大厅”--网页左侧“下载中心”--“示范文本”栏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基础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记录,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优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并填报。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第十条“优良信息”第四项的,应当于次年3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其他优良信息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办理优良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物业服务考评监督及日常业务工作,对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时进行采取,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一个企业或者一个项目年度内涉及同一问题被多次检查有问题的,最多累加三次记入年度信用信息总得分分值,但不良信息记录实际次数不予删减。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可以转交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也可以直接调查认定。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应当予以调查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销记录,对未整改完成的,在评定当年信用信息总得分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下一年度继续累加。
第十七条因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而造成实际管理与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不一致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实际管理的和未及时变更基础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分值的不良信息记分。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综合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社会各方评价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和记分标准》(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和记分标准》(附件2)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信用信息总得分=信用基准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AAA级)。信用得分在130分(含)以上,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良好(AA级)。信用得分在120分至130分,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合格(A级)。信用得分在100分至120分(不含)、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不合格(D级)。信用得分在100分(不含)以下及一票否决的,为信用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一)经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三次)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投诉的;
(五)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六)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物业企业评先树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加以运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二)评定为物业行业文明创建标兵企业;
(三)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创新发展引导基金项目库等相关资金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在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时作为优良业绩予以加分;
(五)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三)对企业和所管项目实施一般性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适当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检查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五)建议招标人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时对该企业慎重考虑;
(六)视情节建议业主大会启动退出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第三个年度其信用等级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为三年,对于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信用等级低或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和记分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和记分标准
附件1:
附件2:
篇4: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18)
巴住建委房发[20**]101号 签发人:李根东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3月9日
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国务院、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入巴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监督指导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
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业主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条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公开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和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及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其中严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1、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3、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因承接和交接双方原因,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重社会稳定事件的;
4、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5、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7、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8、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9、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基本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基本信用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市入巴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巴分公司的良好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良好信息,注册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发改、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通过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出具撤销记录手续后删除。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销记录手续,逾期视为认可撤销;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上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随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任务。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即时汇总上报。
(二)定期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及时处理本地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份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正式发布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严重失信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表)执行。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5分以上(包括125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110分以上125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11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下(不包括75分)以及严重失信信息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E。
第二十一条市内物业服务企业旗县区设立分公司的信用减分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分;信用加分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加分。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安全生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应当及时抄送物业主管部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销记录,对未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发布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
提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奖评优、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日常监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旗县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6分;
(四)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五)评定为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旗县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四)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五)可评定为旗县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在市、旗县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分;
(三)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1
分;
(四)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六)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
第三十条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
用“黑名单”,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情况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同时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二)三年内不得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属于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不得入阜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同时把信用信息评价情况通报给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D、E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得允许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
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一)基本信用信息
项目 |
信用信 息 |
计分标准 (分) |
备注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准分值 |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 |
100 |
|
经历分 |
经营时间(以项目合同为准) |
10年及以上得3 分;7-9年得2分,4-6年得1分,3年以下不得分。 |
||
业绩分 |
两年内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
|||
物业管理面积 |
1/30万㎡ |
|||
老旧小区(2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 |
1/5万㎡ |
|||
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 |
1/15万㎡ |
|||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多层、高层住宅、办公楼或者其他物业) |
1 |
(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
项目 |
信用信 息 |
计分标准 (分) |
备注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社会公益 行为 |
慈善救助捐赠 |
1/1万元 |
累次 积分 |
社会公益捐赠 |
||||
其他公益行为 |
||||
三年内企业 或负责人获得荣誉称号 |
国家级表彰 |
企业+10,负责人+6 |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
|
自治区、部级表彰 |
企业+6,负责人+4 |
|||
市、厅级行政部门表彰 |
企业+4,负责人+3 |
|||
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 |
企业+2,负责人+2 |
|||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 |
企业+1,负责人+1 |
|||
企业人员入选自治区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委员会 |
1 |
|||
三年内物业服务项目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平安)项目 |
国家级 |
10 |
||
自治区级 |
6 |
|||
市级 |
||||
县级 |
1 |
|||
先进典型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先进典型可累次加分,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旗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1 |
|||
当年受到1-4名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 |
1 |
不同项目可累次积分,最高加5分 |
||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 |
||||
互动交流 |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
|||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75%、70%以上的 |
分别加3、2、1分 |
(三)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项目 |
信 用 信 息 |
计分标准 (分) |
备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信访 投诉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 |
-3/件;到自治区 集体*的,-5/ 件; |
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
多人有效投诉 |
-1/件 |
|||
不及时处理投诉 |
-1/5天 |
|||
违法 违规 行为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
-3 |
累次 积分 |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2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2 |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等级服务,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
-2 |
|||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
-1 |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
-1 |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
-1 |
|||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6 |
|||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相关行政部门、协会组织的培训 |
-1 |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
-1 |
|||
异地承揽物业管理项目,未在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2 |
|||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
-3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 |
计分标准 (分) |
备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 |
办理交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
-4 |
累次 积分 |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 |
-2 |
|||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 |
-1/次 |
|||
对各类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需要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收取停车费的 |
-2/次 |
|||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 |
-2 |
|||
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 |
-3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档案和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 |
-2 |
|||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 |
-2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 |
-4 |
|||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
-4/次 |
|||
电梯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 |
-2 |
|||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 |
-3 |
|||
未做好电梯日常管理工作,不能督促检查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和维护保养质量的 |
-3 |
|||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 |
-4 |
|||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的 |
-2/次 |
项目 |
信用 信 息 |
计分 标准 |
备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 |
-4 |
累次 积分 |
消防设施损坏,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
-2次 |
|||
消防控制室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
-2 |
|||
存在火灾隐患未积极整改,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
-3/件 |
|||
无人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
-2 |
|||
未按照规定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养护、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
-2/件 |
|||
未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台帐,无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 |
-2 |
|||
存在安全隐患未积极整改,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
-3/件 |
|||
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的 |
-1/件 |
|||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
-1 |
|||
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售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
-3 |
|||
将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全部委托给他人的 |
-2 |
|||
新建项目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 |
-5 |
|||
以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
-3 |
|||
未按规定参加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
-5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3 |
|||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4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 |
计分标准 (分) |
备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3 |
累次 积分 |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 |
-5/件 |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批评通报的(以文件认定) |
-4/件 |
|||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的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2/件•月 |
|||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 |
拒不执行的,-10/件; 拖延执行的,-2/件•月 |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2/件 |
|||
其他 不良 行为 |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 |
-3/次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3/次 |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 |
-2/件 |
|||
与企业员工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
-2/件 |
|||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 |
-1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 |
-3 |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
-2 |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项目经理连续两次不在岗的 |
-1 |
|||
未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
-0.5/天(≤5) |
|||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
-2/次 |
|||
不按规定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 |
-2/次 |
|||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 |
-2/次 |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信息的 |
-2/次 |
(四)严重失信信息
项目 |
信 用 信 息 |
计分 标准 (分) |
|
严重失信 |
信访 投诉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不计 分 直接评为 D级 |
违法 违规 行为 |
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
||
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因承接和交接双方原因,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重社会稳定事件的 |
|||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
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
|||
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
|||
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 |
|||
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
|||
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
|||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
附件
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表
年 月
检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物业服务企业 |
不良行为情况(按照信用采集分工方案中具体指标填写) |
扣分分值 |
相关处罚、处理、监督检查文书名称(有文号的注明文号) |
处罚、处理意见 |
检查负责人(签字):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
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汇总表
企业名称 |
基本信用信息(分) |
良好信用信息(分) |
不良信用信息(分) |
得分 |
信用 等级 |
||
基准分值 |
经历分 |
业绩分 |
|||||
篇5: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
淮住建发〔20**〕144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
现将《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10日
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
第二章 信用认定与公开披露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对其构成正面影响的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应当按《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附件1)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记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对其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按失信行为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应当按《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附件2)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记分。
第七条 不良信用有效期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1年;
(二)较重失信行为有效期3年;
(三)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7年。
第八条 良好信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保持良好信用标准的,可重新申报。
第九条 良好信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可以转交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也可以直接调查认定。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应当予以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认定的良好信用、不良信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一)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
(二)在“诚信淮安”网站公开披露;
(三)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公开披露;
(四)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公开披露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资质许可等;
(二)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程度、扣分值、有效期等;
(三)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良好信用事实、加分值、有效期;
(四)信用认定单位;
(五)应当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其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当年取得物业服务三级(暂定)资质企业或当年进入淮安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下一年度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项目情况;
(三)经营与管理情况;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用评价、失信惩戒与运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按良好信用、不良信用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为:
(一)优秀。良好信用加分在15分以上,不良信用扣分在10分以下,无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良好。良好信用加分在10分以上,不良信用扣分在20分以下,无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合格。不良信用扣分在30分以下,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不合格。不良信用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为优秀等级,物业服务保证金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信用为良好等级,物业服务保证金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
(二)诚信约谈;
(三)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
(二)作出书面检查;
(三)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
(四)不得以协议方式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
(五)禁止参与评先、评优;
(六)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
(三)不得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不得以协议方式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
(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先、评优;
(五)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信用列为分项评分内容,信用分权重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投标人信用信息,结合信用权重,确定投标人信用得分。
投标人信用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人信用得分= (A+B)×C,
A=50-投标人不良信用扣分值,A值为负数时,A值取0;
B=投标人良好信用加分值,B值超过50时,B值取50;
C=信用分权重,C值按招标文件取值。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无物业服务项目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前期物业服务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以下办法确认其相关分值:
(一)不良信用扣分值。按纳入我市信用管理的同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扣分平均值确认;
(二)良好信用加分值。按我市良好信用界定和记分相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一)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
(二)招标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报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其信用评价达不到以下标准,经营管理业绩不得确定为优良或良好:
(一)一级资质:信用评价达优秀等级;
(二)二级资质:信用评价达良好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倡业主委员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良好信用、不良信用有效期从信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之日起算。
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公开披露与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办法(试行)》(淮房管〔20**〕86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
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
序号 | 良好信用内容 | 记分方法 |
1 | 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 | 1、获国家示范项目称号加10分。 2、获省优秀项目称号加5分。 3、获市优秀项目称号加3分。 |
2 | 物业服务有较高业主满意度。 | 业主对项目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及较满意度在85%以上加3分。 |
3 | 物业服务有专家较高评价。 | 在市物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物业服务评审中,获专家较好评价加2分。 |
4 | 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 对问题较多的物管项目,采取具体整改措施,物业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得到物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广泛认可加5分。 |
5 | 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且按体系标准运行,每年进行体系符合性审查。 | 按质量体系运行加4分。 |
6 | 加入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物管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 | 加入行业协会加4分。 |
7 | 市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按市物业管理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
说明 | 1、有效期内,经检查发现达不到良好信用标准,应撤销良好信用; 2、有效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认为项目物业服务仍达到良好信用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再行申报确认; 3、同时有第1、2、3、4项所列良好信用,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4、业主满意度按不少于20%比例随机抽样调查; 5、在我市无物业服务项目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服务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我市良好信用界定和记分相关规定确定其良好信用加分值。 6、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埠服务项目取得国家示范项目、省优秀项目、市优秀项目称号,在物业管理招标中是否作为良好信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招标人未作说明的,视为不作为良好信用;作为良好信用的,应按我市良好信用的相关标准加分。 |
附件2:
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界定和记分标准
一、一般失信行为界定与记分标准
序号 | 一般失信行为 | 记分标准 |
1 | 未在物管区域入口醒目位置公布项目负责人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及客服电话。 | 发现一次扣1分。 发现一次扣1分。 发现一次扣1分。 |
2 | 项目负责人不知晓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 |
3 | 物业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 | |
4 | 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保证金、押金等。 | |
5 | 不及时清退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保证金、押金等。 | |
6 | 违反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 |
7 |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未及时答复。 | |
8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 |
9 | 在不能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购买、承租或物业使用人承租需要情况下,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 | |
10 |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购买、承租或物业使用人承租需要情况下,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 | |
11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出租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 | |
12 | 未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 |
13 | 物业服务人员服务行为明显失当。 | |
14 | 迫使业主、使用人接受指定供应商提供服务。 | 发现一次扣1分。 |
15 | 物管区域区容环境较差未整改。 | |
16 | 不履行物业维修义务。 | |
17 |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电话失灵或者无人应答。 | |
18 | 不及时劝阻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
19 | 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 | 发现一次扣2分。 |
20 | 未适时公示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真信息。 | |
21 | 有一般失信行为,未按要求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整改不到位。 | |
22 | 未按规定申报信用信息。 | |
23 | 未依法办理资质变更。 | |
24 | 虚假申报信用信息或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 | |
25 | 电梯使用单元业主(使用人)对电梯使用不满意度达50%以上。 | 发现一次扣3分。 |
26 | 因防汛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不足或抢险不力造成车库积水较多或电梯井积水,造成电梯损坏。 | |
27 | 物管区域室外堆放可出售的装饰装修材料。 | |
28 | 有较重失信行为,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检查或整改不到位。 | |
29 | 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 |
30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 |
31 | 扰乱业主自治活动。 | |
32 |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不足30日备查。 |
二、较重失信行为界定与记分标准
序号 | 较重失信行为 | 记分标准 |
1 | 业主委员会依法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更换。 | 发现一次扣5分。 |
2 | 采取诬陷手段,损害当事人名誉,并造成社会影响。 | |
3 |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未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未将承接查验情况公告;未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依法移交承接查验档案。 | |
4 |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未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 |
5 |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终止合同,未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县区物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 |
6 | 擅自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无线电通信基站。 | |
7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 |
8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 | 发现一次扣5分。 |
9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10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11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
12 | 被解聘的物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
13 | 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迫使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 |
14 | 维修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侵占维修资金不足2万元。 | |
15 | 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 | |
16 | 电梯未委托专业维保机构进行维保。 | |
17 | 按20%比例随机抽样调查,物业服务满意度在50%以下。 | |
18 | 在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国家、省级)创建活动中,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 | |
19 | 不配合物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 |
三、严重失信行为界定与记分标准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 | 记分标准 |
1 |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到期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解除合同,擅自撤离物业服务项目。 | 发现一次扣10分。 |
2 | 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时移交。 | |
3 |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时撤出。 | |
4 | 被依法解聘物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履行交接义务,经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办理移交、未履行交接义务。 | |
5 | 未经合法选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经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时退出。 | |
6 | 侵占维修资金2万元以上或不及时退还侵占维修资金。 | |
7 | 在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国家、省级)创建活动中,因物业服务存在问题,致使创建工作未通过上级审查验收。 | |
8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一般以上等级事故。 | |
9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4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