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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19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26

  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行业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太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太原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员企业中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评价,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及公布其信用等级。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以上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管理及创新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信用系统维护和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委托太原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实施。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记分、上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业协会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汇总、管理和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维护。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照合法、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对提供者负责的原则进行采集。

  企业信息由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项目管理及创新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

  (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项目管理及创新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社会活动;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新政;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四)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九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条 业绩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业绩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业绩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确认本企业的信息情况。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客户满意度测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当年度的客户满意度测评意见。

  第十三条 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警示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警示信息的,应当自记入警示信息之日起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以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警示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撤消;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撤消并反馈当事人。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审核上报,并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审定后,通过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2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得分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3A)、 AA(2A)、 A(1A)、BBB(3B)、BB(2B)、B(1B)、C共7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初次备案进入太原市的外地企业、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或实施不到一年的企业,当年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一个企业或者一个项目年度内涉及同一问题被三次(含三次)检查有问题的;

  (二)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聘请“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人员;

  (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在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或处理:

  (一)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已在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初次备案进入太原市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或实施不到一年的;

  (三)已在工商登记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满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属于本条(三)的在次年的信用等级评价中,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我市物业服务信用档案“黑名单”,并在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一)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退出或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项目,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综合运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加分条件;

  (三)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先树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在省、市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及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

  (七)逐步纳入全市信用评价运用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项目评先树优,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列入黑名单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在媒体中予以曝光;

  (三)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等级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警示信息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者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房产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18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现将《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6月26日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物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长物办〔20**〕4号)、《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浏信发〔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承揽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或异地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各社区(村)居委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提供。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5日内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企业人数、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户数、项目面积、车位数、项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奖牌;

  3.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主要包括:

  1.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4.经查证属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记录;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原记录。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规定记入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底按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主动牵头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确认后的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档案。

  (二)定期评定。由各街道(乡镇)、市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评定上半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每年1月初评定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乡镇)牵头,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询业主意见和接受业主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附件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汇总。

  2.年度考核。由市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度组织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考核标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应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比例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并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确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企业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在季度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完全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情况,由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优秀(A)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后,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发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附件3),由企业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4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优先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

  础上加2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可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可考虑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市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市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

  (二)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四)取消参与行业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励资格;

  (五)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信用长沙”网站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情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九条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影响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基本

信用

信息

基准分值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100

经历分

经营时间(2)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业绩分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4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1/30万㎡

累次

加分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5)

+1/5万㎡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6)

+1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住宅小区管理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7)

+1/个

累次

加分

社会公益行为

慈善救助捐赠(8)

+1/10万元

社会公益捐赠(9)

其他公益行为(10)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国家级表彰(11)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住建部、省级表彰(12)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5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3)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3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4)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15)

企业荣誉+1,负责人荣誉+0.5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国家级表彰(16)

+10

住建部、省级表彰(17)

+6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8)

+4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9)

+2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20)

+1

先进

典型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1)

+4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2)

+3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3)

+2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4)

+1

业主

表扬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5)

+0.5

不同项目可累次加分

当年受到10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6)

+1

交流

互动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7)

+2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8)

+6

创新

发展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运用“APP”软件管理项目(29)

+1

“APP”软件管理总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30)

-3/次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业主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投诉(31)

有效投诉-0.5/次;

不及时处理-1/5天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32)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33)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4)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5)

-6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6)

-2/项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7)

-4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8)

-1/次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9)

-1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40)

-2/次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41)

-6/次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42)

-2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43)

-2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4)

-2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5)

-4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6)

-3/5天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7)

-2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8)

-1/次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9)

-1/次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50)

-2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51)

-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52)

-3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53)

-2/次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4)

-6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5)

-4/次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6)

-2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7)

-3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8)

-3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9)

-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60)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

-5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2)

-3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4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4)

-4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5)

-5/件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认定)(66)

-4/件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7)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8)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9)

-3/次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70)

-2/件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71)

-2/5天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72)

-4/件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73)

-2/次

落实文明创建工作不到位的(74)

-2/项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5)

-3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6)

-5/次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7)

-1/2次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8)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9)

-2/次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80)

-2/次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81)

-2/次

不按规定参加市物业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或市直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活动的(82)

-1/次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3)

-2/件

  附件2: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 年 季度)

序号

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小区数

建议加分项

加分值(汇总数)

建议扣分项

扣分值(汇总数)

总得分

  街道(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注:建议加扣分项为《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项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的信用信息项。

  附件3: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 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信用等级: ( )级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

篇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现将《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抄送至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园区管委会>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6月26日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物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长物办〔20**〕4号)、《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浏信发〔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承揽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或异地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各社区(村)居委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提供。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5日内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企业人数、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户数、项目面积、车位数、项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奖牌;

  3.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主要包括:

  1.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4.经查证属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记录;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原记录。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规定记入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底按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主动牵头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确认后的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档案。

  (二)定期评定。由各街道(乡镇)、市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评定上半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每年1月初评定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乡镇)牵头,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询业主意见和接受业主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附件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汇总。

  2.年度考核。由市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度组织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考核标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应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比例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并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确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企业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在季度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完全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情况,由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优秀(A)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后,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发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附件3),由企业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4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优先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

  础上加2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可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可考虑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市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市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

  (二)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四)取消参与行业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励资格;

  (五)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信用长沙”网站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情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九条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影响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基本

信用

信息

基准分值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100

经历分

经营时间(2)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业绩分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4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1/30万㎡

累次

加分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5)

+1/5万㎡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6)

+1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住宅小区管理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7)

+1/个

累次

加分

社会公益行为

慈善救助捐赠(8)

+1/10万元

社会公益捐赠(9)

其他公益行为(10)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国家级表彰(11)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住建部、省级表彰(12)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5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3)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3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4)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15)

企业荣誉+1,负责人荣誉+0.5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国家级表彰(16)

+10

住建部、省级表彰(17)

+6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8)

+4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9)

+2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20)

+1

先进

典型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1)

+4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2)

+3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3)

+2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4)

+1

业主

表扬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5)

+0.5

不同项目可累次加分

当年受到10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6)

+1

交流

互动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7)

+2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8)

+6

创新

发展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运用“APP”软件管理项目(29)

+1

“APP”软件管理总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30)

-3/次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业主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投诉(31)

有效投诉-0.5/次;

不及时处理-1/5天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32)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33)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4)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5)

-6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6)

-2/项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7)

-4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8)

-1/次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9)

-1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40)

-2/次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41)

-6/次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42)

-2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43)

-2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4)

-2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5)

-4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6)

-3/5天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7)

-2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8)

-1/次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9)

-1/次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50)

-2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51)

-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52)

-3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53)

-2/次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4)

-6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5)

-4/次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6)

-2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7)

-3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8)

-3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9)

-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60)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

-5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2)

-3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4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4)

-4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5)

-5/件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认定)(66)

-4/件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7)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8)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9)

-3/次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70)

-2/件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71)

-2/5天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72)

-4/件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73)

-2/次

落实文明创建工作不到位的(74)

-2/项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5)

-3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6)

-5/次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7)

-1/2次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8)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9)

-2/次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80)

-2/次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81)

-2/次

不按规定参加市物业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或市直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活动的(82)

-1/次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3)

-2/件

  附件2: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年 季度)

序号

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小区数

建议加分项

加分值(汇总数)

建议扣分项

扣分值(汇总数)

总得分

  街道(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注:建议加扣分项为《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项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的信用信息项。

  附件3: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 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信用等级: ( )级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

篇4: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年1月24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已在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年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上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物业行业管理进入后资质管理时代。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资质后,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优胜劣汰,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1、《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32号)

  3、《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548号)

  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5、《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管理体制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征集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不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的住建局负责征集,相关部门可协助区住建局进行征集。不良信息征集后,由区住建局确认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三)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篇5: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18)

  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

  聊建字[20**]177号

  20**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记分,评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依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年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3月底前,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lcjs.gov.cn/)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聊城物业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项目(部门)经理以及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职称、技能以及联系电话等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物业经营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陆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由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基础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原信息录入途径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归档。

  外地入聊物业服务企业仅限采集其在聊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的优良信息。

  第十二条 负面信息的采集。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负面信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住建局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撤消记录并推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定办法,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加企业优良信息分值,减企业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基准分值包括基本分值和差异分值。其中基本分值60分,差异分值各项顶格分数之和为40分。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否决和负面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具体到月;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12个月。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D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项目)。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管理项目的信用增减分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档案、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信用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系统平台自动评价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优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负面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自发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缩短负面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建局可以延长负面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后,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0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10分;

  (四)建议市物业管理协会授予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向国家、省行业协会进行推荐;

  (五)优先推荐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九)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5分;

  (四)评选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七)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八)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情况通报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继续担任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三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未加参信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市住建局组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情况通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进行延伸调查;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继续担任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以上职务;

  (七)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以及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已经接管上述项目的,建议开发建设企业或社区居(村)委会依规依约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其他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招标监督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情况以及相关惩戒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人;

  (八)在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相关部门注意企业年度信用状况;

  (九)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被评为D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经理等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负面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未能及时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等原因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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