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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0-21

  高校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沁园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保护住户以及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一、S*科技大学沁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为沁园小区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凡拟出租房屋的房主或代理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1、房主出租房屋时,首先应向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领取填写《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

  2、出租户与承租户达成初步协议后,双方持《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到物业中心保卫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暂住证》等治安手续后,方可签订《住房租赁协议》。

  3、《住房租赁协议》签订后,由物业中心保卫部将租赁信息告知综合部,综合部将按照规定调整住户的物业收费标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承租户与出租户双方,在签订《住房租赁协议》时,承租方应给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50元管理服务费。否则,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有权通知相关部门拒签协议。

  2、承租人在办理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暂住证》等治安手续时,需缴纳500元物业保证金(由保卫部收缴后暂存校财务处),在终止租赁关系时,如无违约、违法犯罪行为,不欠交物业管理等费用者,如数退还保证金。

  3、凡承租者非本校教职工的(房屋所有人的父母、子女除外):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水、电、暖、电梯费、机动车辆停占费用加收80%。

  四、房屋租赁协议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协议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并到保卫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出租人应将沁园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认真遵守。

  六、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更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向境外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在房屋需要装修时,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的水、电、暖管道和线路进行改动。承租人如发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共用部分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九、对违反下列行为的,依据《S*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部门不予提供物业保障。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2、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沁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学校批准后开始实施。

采编:www.pmceo.cOm

篇2:房屋租赁营销部日常工作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营销部日常工作相关规定

  一、每月定量分配效绩目标,达成小组总月绩目标,由营销经理奖励1000元/组。未能达成者贡献100元;做为团队集体经费。由财务保管。

  注:小组与小组可进行PK;胜负方式内定;与效绩目标无关。

  二、每天进行业务开展时,必须发送定位;加入微信步数运动。由营销经理监督统计。

  三、每天必须呈交工作汇报表,输入公司系统或填表统计。例入业务考核标准。

  四、每天发朋友圈一次;由策划专员统计。

  五、每周进行一次产品知识及培训内容考试。列入业务考核标准。

  六、每个月中旬分批进行面谈与陌拜话术通关考试。未及格者重考。

  七、凡是跟进准客户,必须定期回访。(主要负责提醒客户按时还款;节日问候;公司新产品发布及业务调整。可由客服人员直接回访)。

  八、团队形象:每个部门,营销各小组,须拍一张形象代表相片。团队组长给自己小组任名。

  九、有关物料管理方面,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物料发放完毕。由营销经理定时维护;监督;节约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十、团队长竞选两个月进行一次。在任期中,如果发现违反公司各项要求纪律,公司有权当即免去团队长职务。严重者立即劝退。重新由小组内部推荐人员补上。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为保障房屋租赁、转让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租赁、转让法律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房屋租赁双方必须按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知》和雨花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私有房产税收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屋租赁双方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出租物业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填写《房屋租赁申请登记表》,并须将与承租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及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管理处备案,业主对物业仍负有连带责任。

  三、业主应向承租人告之“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中本小区的各项有关规定的内容,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承租户应按规使用物业。

  四、物业出租时,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由承租人交纳,如承租人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时,业主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业主承担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

  五、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一周内到管理处确认是否续租,若租赁终止,承租方搬离小区时,须由业主到场方可搬离。

  六、物业转让时,转、受双方都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手续,转让方应将“业主公约”、“业主手册”、“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物业资料移交受让方,结清转让前应由转让方付清的费用,办理“维修基金”结算过户手续。管理处未同新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原业主仍对其物业负有全部责任。

篇4: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8.28

  实施日期:1991.8.28

  榕政(1991)0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住宅、厂房、仓库、商业及办公等用房的租赁(包括以房屋进行联营、承包、投资、入股名义变相出租房屋和柜台出租,但不包括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出租给职工、居民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证管理。同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计划生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租房屋。

  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凭证;

  (三)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房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房管部门自受理申办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

  (一)不具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

  (二)限制产权的;

  (三)共有房产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危房或不符合

  建筑物安全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第九条 房屋租赁应当向房管部门办理监证手续,租赁双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许可证》;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外来经商人员务工须有雇用单位证明、劳动部门《务工许可证》及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节育证明书;

  (四)外地驻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须持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州市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约文本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合约内容应当包括:

  (一)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装饰、设备;

  (二)房屋的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和交付办法;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解除合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租赁合约经房管部门监证后,出租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租赁合约未经房管部门监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核发《暂住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办理房屋租赁监证,必须缴纳监证费。由房屋出租人按租金总额的2%以内向负责监证的房地产交易所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 房屋租金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指导租金,实行市场调节。对合约租金高于指导租金的,按合约租金征收税费;对低于指导租金的,按指导租金征收税费。

  第十四条 租赁期届满,租赁关系自然终止。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双方应持租赁合约及双方的申请,到原监证机关办理租赁关系注销手续(来自:www.pmceo.com)。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房屋不得再次出租。

  第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房屋仍需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续租的权利,租赁双方应在一周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续租手续。期满出租人需要收房的,承租人应按时搬离。

  第十六条 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人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

  (二)出租人有监督承租方按规定使用房屋的权利;

  (三)租赁期满出租人有终止合约、收回房屋的权利;

  (四)出租人应按章纳税和及时修缮房屋;

  (五)出租人应承担产权纠纷责任。

  第十七条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租人有按照合约使用房屋的权利;

  (二)承租人有要求出租人维修房屋自然破损的权利;

  (三)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

  (四)承租人应爱护房屋,不得随意拆建、改建、扩建

  (五)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持证到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了解有关租赁事项。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下列事项的出租人或承租人,房管部门可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办理租赁监证的,责令其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申请手续。

  (二)瞒报租金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屋出租许可证》。

  (三)出租人对承租人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的,吊销其《房屋出租许可证》。

  (四)不听从出租人劝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出租房屋损坏,维修责任人不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除责令限期修复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租人有偷漏税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罚。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公安、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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