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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01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2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德州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21日

  德州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预案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预案原则

  1.2.1 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序进行。

  1.2.2 统一领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受灾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地方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后,建设系统在从事地震应急活动时执行。

  2. 预警和防御机制

  2.1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和地震的严重程度划分。

  2.1.1 按照地震紧迫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2.1.1.1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区域进行的划分,此阶段作中期地震预警准备。

  2.1.1.2 地震短期预报

  指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短期预警准备。

  2.1.1.3 临震预报

  指对10日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临震预警准备。

  2.1.2 按照地震严重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2.1.2.1 一般地震

  里氏5.0级≤ M <里氏6.0级地震

  2.1.2.2 较大地震

  里氏6.0级≤ M <里氏6.5级地震

  2.1.2.3 重大地震

  里氏6.5级≤ M <里氏7.0级地震

  2.1.2.4 特别重大地震

  M ≥里氏7.0级地震

  2.2震害防御机制

  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市政府发出地震临震预报后,市住建局将根据《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本预案,全面展开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尤其要加强工程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设备和物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的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市住建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3.1.1 组成

  组 长:王圣华 局长

  副组长:蔺新河 局党组副书记,市房管中心主任

  尚 毅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赵风勇 局党组副书记

  段文通 副局长

  谭秀芹 调研员

  张云发 重点工程管理中心主任

  王东升 调研员

  朱金华 工会主任

  崔全岳 房管中心党委副书记

  董伯驹 副局长

  成 员: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勘察设计科,崔全岳任办公室主任,赵*任副主任。

  3.1.2 主要职责

  根据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依据临震预报或实际发生的震情、灾情:

  (1)研究决定应急响应等级;

  (2)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应急工作;

  (3)按照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要求,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

  (4)负责牵头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工程抢险组,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等工程抢险工作;

  (5)按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工作;

  (6)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7)组织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8)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3.2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参加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会议,传达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主持指挥小组会议,部署并指挥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带领地震现场工作组赴地震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参加市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本科室、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指挥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应急指挥小组全面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3.3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随时接受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并及时向指挥小组汇报;

  (2)及时了解灾区情况,向指挥小组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意见;

  (3)向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报告本系统抗震救灾情况;

  (4)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指挥小组各项指示。

  3.4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1)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2)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

  (3)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3.5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5.1 市住建局办公室

  (1)负责应急期间市住建局机关通讯系统的维护,保证信息(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畅通;随时保持与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省住建厅以及地震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的通讯畅通。保证指挥小组领导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会议;

  (2)负责安排市住建局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指导各县(区)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5)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6)负责审查建设系统有关抗震防灾、救灾的新闻报道稿件,并组织编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简报。

  3.5.2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抗震办)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市住建局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抗震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程抗震工作;

  (4)指导地震灾区(或临震区)的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震时应急评价、工程抢险和震害调查等工作;

  (5)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或支援。

  3.5.3 市住建局工程科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制定灾区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3.5.4 市住建局城建科

  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指导灾区对受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技术鉴定,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尽快恢复正常;负责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3.5.5 市住建局村镇科

  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村镇建设系统开展村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村镇的公共建筑和民居进行安全鉴定和排险加固工作,提高农村居住安全水平和抗震防灾能力;负责灾区村镇建设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制订灾区村镇重建规划,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支援。

  3.5.6 市住建局综财科

  负责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3.5.7 市住建局人事科

  负责组织机关及系统全体党员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等各项支援。

  3.5.8 市建管处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抢险、排险、应急抢修、加固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负责对灾区简易住房和临时建筑(构筑)物的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3.5.9市房屋征收开发办

  负责协调灾区城市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对灾区城市房屋建筑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3.5.10 市质监站

  负责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受损的原因,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11 市造价办

  负责组织建筑经济等专家组成震害考察组,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工程震害调查,评估震害经济损失;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12 市城建档案馆

  负责指导灾区城建档案查询、调送等工作,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各类馆藏档案支持;督促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快速查询、调送原始档案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数字化异地备份档案。

  4. 应急响应

  4.1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1.1 地震等级标准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5.5级≤ M <里氏6.0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较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6.0级≤ M <里氏6.5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重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6.5级≤ M <里氏7.0级地震,或人员伤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M ≥里氏7.0级地震,或人员伤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4.1.2 地震响应级别

  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地震灾害等级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

  重大地震灾害 Ⅱ

  较大地震灾害 Ⅲ

  一般地震灾害 Ⅳ

  4.2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1.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通知后,立即启动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市住建局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市住建局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建设厅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

  4.2.1.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1.3 立即抽调必要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组成市住建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迅即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1.4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市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1.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2 Ⅱ、Ⅲ级响应-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2.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Ⅱ、Ⅲ级响应。市住建局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住建局的地震应急工作。

  4.2.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2.3 组织市住建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2.4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2.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

  4.2.3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接到省政府关于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市住建局办公室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3应急通讯

  指挥小组与上、下级抗震救灾部门应急通讯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需要,配备必要的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掌握组长、副组长、指挥小组成员、上下级抗震指挥小组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

  4.4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 信息报送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统一报送市住建局指挥小组或局办公室。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必要时可配以图片、录象等。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4.2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应急处置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市住建局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市住建局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应急结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市住建局。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市住建局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计算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勘察、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织、鼓励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建设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部门监督检查。

  7.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德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016)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德州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21日

  德州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预案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预案原则

  1.2.1 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序进行。

  1.2.2 统一领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受灾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地方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后,建设系统在从事地震应急活动时执行。

  2. 预警和防御机制

  2.1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和地震的严重程度划分。

  2.1.1 按照地震紧迫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2.1.1.1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区域进行的划分,此阶段作中期地震预警准备。

  2.1.1.2 地震短期预报

  指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短期预警准备。

  2.1.1.3 临震预报

  指对10日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临震预警准备。

  2.1.2 按照地震严重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2.1.2.1 一般地震

  里氏5.0级≤ M <里氏6.0级地震

  2.1.2.2 较大地震

  里氏6.0级≤ M <里氏6.5级地震

  2.1.2.3 重大地震

  里氏6.5级≤ M <里氏7.0级地震

  2.1.2.4 特别重大地震

  M ≥里氏7.0级地震

  2.2震害防御机制

  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市政府发出地震临震预报后,市住建局将根据《德州市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本预案,全面展开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尤其要加强工程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设备和物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的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市住建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3.1.1 组成

  组 长:王圣华 局长

  副组长:蔺新河 局党组副书记,市房管中心主任

  尚 毅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赵风勇 局党组副书记

  段文通 副局长

  谭秀芹 调研员

  张云发 重点工程管理中心主任

  王东升 调研员

  朱金华 工会主任

  崔全岳 房管中心党委副书记

  董伯驹 副局长

  成 员: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勘察设计科,崔全岳任办公室主任,赵*任副主任。

  3.1.2 主要职责

  根据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依据临震预报或实际发生的震情、灾情:

  (1)研究决定应急响应等级;

  (2)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应急工作;

  (3)按照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要求,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

  (4)负责牵头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工程抢险组,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等工程抢险工作;

  (5)按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工作;

  (6)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7)组织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8)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3.2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参加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会议,传达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主持指挥小组会议,部署并指挥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带领地震现场工作组赴地震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参加市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本科室、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指挥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应急指挥小组全面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3.3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随时接受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并及时向指挥小组汇报;

  (2)及时了解灾区情况,向指挥小组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意见;

  (3)向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报告本系统抗震救灾情况;

  (4)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指挥小组各项指示。

  3.4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1)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2)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

  (3)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3.5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5.1 市住建局办公室

  (1)负责应急期间市住建局机关通讯系统的维护,保证信息(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畅通;随时保持与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省住建厅以及地震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的通讯畅通。保证指挥小组领导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会议;

  (2)负责安排市住建局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指导各县(区)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5)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6)负责审查建设系统有关抗震防灾、救灾的新闻报道稿件,并组织编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简报。

  3.5.2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抗震办)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市住建局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抗震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程抗震工作;

  (4)指导地震灾区(或临震区)的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震时应急评价、工程抢险和震害调查等工作;

  (5)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或支援。

  3.5.3 市住建局工程科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制定灾区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3.5.4 市住建局城建科

  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指导灾区对受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技术鉴定,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尽快恢复正常;负责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3.5.5 市住建局村镇科

  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村镇建设系统开展村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村镇的公共建筑和民居进行安全鉴定和排险加固工作,提高农村居住安全水平和抗震防灾能力;负责灾区村镇建设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制订灾区村镇重建规划,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支援。

  3.5.6 市住建局综财科

  负责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3.5.7 市住建局人事科

  负责组织机关及系统全体党员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等各项支援。

  3.5.8 市建管处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抢险、排险、应急抢修、加固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负责对灾区简易住房和临时建筑(构筑)物的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3.5.9市房屋征收开发办

  负责协调灾区城市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对灾区城市房屋建筑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3.5.10 市质监站

  负责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受损的原因,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11 市造价办

  负责组织建筑经济等专家组成震害考察组,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工程震害调查,评估震害经济损失;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12 市城建档案馆

  负责指导灾区城建档案查询、调送等工作,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各类馆藏档案支持;督促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快速查询、调送原始档案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数字化异地备份档案。

  4. 应急响应

  4.1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1.1 地震等级标准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5.5级≤ M <里氏6.0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较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6.0级≤ M <里氏6.5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重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6.5级≤ M <里氏7.0级地震,或人员伤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M ≥里氏7.0级地震,或人员伤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4.1.2 地震响应级别

  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地震灾害等级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

  重大地震灾害 Ⅱ

  较大地震灾害 Ⅲ

  一般地震灾害 Ⅳ

  4.2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1.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通知后,立即启动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市住建局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市住建局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建设厅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

  4.2.1.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1.3 立即抽调必要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组成市住建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迅即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1.4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市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1.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2 Ⅱ、Ⅲ级响应-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2.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Ⅱ、Ⅲ级响应。市住建局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住建局的地震应急工作。

  4.2.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2.3 组织市住建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2.4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2.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

  4.2.3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接到省政府关于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住建局破坏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市住建局办公室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3应急通讯

  指挥小组与上、下级抗震救灾部门应急通讯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需要,配备必要的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掌握组长、副组长、指挥小组成员、上下级抗震指挥小组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

  4.4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 信息报送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统一报送市住建局指挥小组或局办公室。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必要时可配以图片、录象等。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4.2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应急处置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市住建局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市住建局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应急结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市住建局。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市住建局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计算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勘察、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织、鼓励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建设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部门监督检查。

  7.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旅游学院地震预案

  旅游学院地震预案

  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

  1、领导小组

  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在防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防震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任、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综合管理办公室兼防震办公室,主任室为指挥部。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二、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A、各班学生在上课(或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

  就餐时间:A、在餐厅就餐的学生在值日教师及后勤人员的组织下按离出口“近及远”原则撤离,即按座位自左到右、自前到后撤离到操场中央;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局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政府。

  四、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发布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3、本预案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4: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2016)

  徐府办发〔20**〕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地震办制定的《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地震办制定的《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年1月28日

  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3 应急联动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专家机构

  2.6 街道、镇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3 应急处置

  3.1 响应分级

  3.2 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响应

  3.3 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征用补偿

  4.2 社会救助

  4.3 保险理赔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指挥平台保障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5.4 避难场所保障

  5.5 基础设施保障

  5.6 公共信息保障

  5.7 自然环境保障

  5.8 宣传与演练

  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7 表彰与问责

  8 预案管理与维护

  8.1 区地震应急预案

  8.2 街道、镇地震应急预案

  8.3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在本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健全本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抗御地震灾害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整合资源、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时,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或分管区长兼任,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兼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区应急处置中心(区地震办)。

  2.3 应急联动机构

  徐汇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先期处置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2.4 工作机构

  2.4.1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徐汇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订本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2)检查、督导各项防震减灾、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和依法履职情况。

  (3)协调各街道、镇和区各相关单位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落实。

  (4)通报国内外重大地震和防震减灾情况以及每年度地震预测会商意见。

  (5)向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区政府报告本区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建议。

  (6)完成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徐汇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震减灾办”)设在区地震办,震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保障,负责对外通联与协调。

  (2)做好参谋助手,提出抗震救灾具体措施和建议。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配合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工作。

  (5)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专家机构

  在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设立专家组,由地震、地质、土木工程、交通、水利、通信、核化防护、信息、救援、医救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区抗震救灾决策指挥提供科学咨询。

  2.6 街道、镇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本区各街道、镇设立相应的或非常设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有关地震应急准备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

  3 应急处置

  3.1 响应分级

  3.1.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两大类,四级响应分别为一、二、三、四级,分别对应特别严重地震,严重地震,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

分 类 等 级 程 度
有感地震 四级响应 一般地震
三级响应 较大地震
破坏地震 二级响应 严重地震
一级响应 特别严重地震

  3.1.2分级响应

  3.1.2.1地震灾害分级判断

类别 构成依据
震情   1.烈度;2.震级
灾情   1.人员伤亡;2.次生灾害;3.建筑物破坏;4.经济损失
社情   1.政治影响;2.社会秩序;3.舆情动向
民情   市民情绪反应

  3.1.2.2 震情判断

  震级和烈度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和确定响应等级的判断依据。其中,烈度是关键参考依据。如果达到或超过7度,即使震级未达到条件,也应判定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1.2.3 灾情判断

  如伤亡人数超过分级标准,可视超过数量调整响应等级。如发生大面积、严重次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可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3.1.2.4 社情判断

  震情未达到响应条件,但发生多处大量人员集聚并有骚乱现象,影响社会秩序时,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3.1.3 响应等级判断条件

等 级 响应条件



IV级
(一般)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4级地震,烈度达到4-5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5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4-5度;
  3.本区普遍有明显震感,部分区域震感强烈;
  4.无直接人员死亡;
  5.部分危棚简屋、围墙等损坏,老旧建筑物开裂。
III级
(较大)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地震,烈度达到5-6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6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5-6度;
  3.本区普遍有强烈震感;
  4.少量人员伤亡;
  5.本区有少量建筑物破坏,部分建筑物发生开裂或倾斜。




II级
(严重)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6级地震,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7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3.全市震感剧烈;
  4.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
  5.本区数量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设施有较大破坏、倒塌,大量房屋开裂。
I级
(特别严重)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8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3.本区大量建筑物破坏、倒塌、损毁,交通、通讯不畅,部分地区生命线工程严重破坏,次生灾害严重;
  4.死亡100人以上或受伤1000人以上。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徐汇区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响应。

  (2)若震中区位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自行先期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迅速进行前期处置。

  3.2 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响应

  3.2.1指挥部组成

名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点 区应急处置中心(地震办)(南丹东路60号)
指挥 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地震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   区府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科委、区地震办、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人武部、区环保局、区民防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道、华泾镇等。

  3.2.2响应时间

时 间 要 求
震后10分钟以内 应急响应启动
震后30分钟以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震后45分钟以内 总指挥、副总指挥到达指挥中心;
总指挥到达前,由副总指挥前期处置
震后1小时以内 各成员单位到达指挥中心

  3.2.3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处置措施
区应急办   1.汇总本区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负责核实上报;
  2.负责与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络与沟通;
  3.负责上级部门与领导视察、指导接待与安排。
区地震办   1.接市地震局震情速报信息后,即刻拟发《徐汇区震情一号》报告区分管领导、区应急办主任,并通报区总值班室和区联动中心(110指挥中心);
  2.接市地震局一号震情报告后20分钟内,发布市地震局一号震情报告及震情信息,根据市地震局信息,发布《徐汇区震情二号》报告并速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各街道、华泾镇;
  3.发布《徐汇区震情二号》报告后30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开通应急信息技术系统。指令本区三网一员开展地震应急与科普宣传,收集灾情、社情和民情信息;
  4.参与抗震救灾辅助决策与指挥,履行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保障职责。
区科委   1.地震应急与科普宣传;
  2.应急通信以及网络运行保障,相关信息设施抢险抢修与险情排查。
区公安分局   1.迅速调动联动成员单位实施先期处置;
  2.各警种第一时间到岗,按照其任务履职,优先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
  3.社会秩序维护与重点目标保卫。
区建设交通委   1.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与险情排查;
  2.供水、供电、供气生命线工程应急保障;
  3.交通设施险情排查与抢修抢通;
  4.协调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公共交通保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房屋险情排查;
  2.房屋损伤鉴定。
区民防办   1.在区政府主导下,组织与安排市民疏散;
  2.依托区民防指挥中心,整合民防应急系统资源,协助救援与处置。
区民政局   1.受灾群众安置;
  2.救灾物资发放;
  3.救灾捐赠的义演、义拍、义诊等活动管理;
  4.与区地震办联合进行灾损评估、核查。
区卫生计生委   1.伤员运送与转运;
  2.医疗救治;
  3.组织市民自愿献血;
  4.防疫工作。
区府办   1.新闻发布会组织与安排;
  2.舆情监控与引导等工作;
  3.媒体宣传、报道协调与安排。
区商务委   1.生活用品、副食品等物品和救灾物资供应保障;
  2.市场供应稳定保障;
  3.储备物资与生活用品统一调配。
各街道、镇   1.负责本辖区居民紧急避险与疏散,组织居民自救互救;
  2.协助区民政、区民防等部门设立安置点;
  3.协助区公安、武警开展群防联控,维护社会秩序;
  4.为各专业救援队提供向导,在联络、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援与配合。
  区委宣传部、区规划土地局、区人武部、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相关职责开展工作。

  3.2.4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1)各街道、镇向区应急办提交灾损统计与隐患排查报告。

  (2)区应急办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灾情、灾损、社情、民情汇总报告。

  (3)区地震办与区民政局联合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4)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零报告”)。

  3.2.5应急期结束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单位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3 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响应

  3.3.1指挥部组成

名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点 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指挥 区委书记或区长为总指挥
成员单位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见本预案附件

  3.3.2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或设立军、警、地联合救援指挥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实行属地化现场应急处置统一指挥。

  3.3.3响应时间

时 间 要 求
震后10分钟以内 应急响应启动
震后30分钟以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震后30分钟至1小时 总指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位

  3.3.4响应措施

  3.3.4.1人员搜救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未启动前,区政府立即请求驻地部队、武警、消防、生命线工程等抢险救援力量进行先期紧急救援,迅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本区属专业与民间抢险和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行动。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紧急搜救需求,可调集和征用社会工程装备、交通工具、救灾器材与物资(如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等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3.4.2支援请求

  视灾情程度或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区县政府提出请求,请求事项包括:抢险与救援队伍、抢险工程装备、紧急通信设备、供水车与供电车和药品、医疗器材、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3.3.4.3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

  (1)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组织本区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必要时搭建战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2)调度救护车辆及时转送受伤人员,伤员过多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征用社会运力实施转运保障,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并协调异地救治,必要时搭建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动员市民自愿献血,确保血浆供应。

  (4)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传染性疾病预防宣传活动。及时对灾区临时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3.4.4灾民安置

  区民防办、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利用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灾民安置点,在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险场所。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优先安排孤儿、孤老及残疾等弱势群体。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确保有序发放,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民众。

  3.3.4.5基础设施抢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结合具体震情及时调度安排抢修抢通铁路、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设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救灾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通行;及时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生命线工程与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城市运转正常,保障灾区民众基本生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3.4.6震情监测

  区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尽快修复因灾受损的地震监测台站(点),协调布设移动监测点;通过三网一员加强地震前兆观测,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前兆宏观异常信息。

  密切关注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监测信息及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环保局应加强对区内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7次生灾害防御

  各相关部门加强危化品与核化品监管,加强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隐患排摸;防范由强余震和降雨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加强堤坝和防汛墙巡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与卫生防疫。各相关职能管理及生产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的损失。

  3.3.4.8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武警、公安民警和群众志愿者建立军、警、民群防联防维稳机制,加强对本辖区重点区域和目标的治安维护,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搞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3.3.4.9开展社会动员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与协调,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2)区民政局会同区红十字会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和救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市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实施对口支援。

  3.3.4.10涉外事务管理

  区政府外办会同区教育局、区商务委相关部门与单位妥善安置在本区工作、学习、经商、旅游等国(境)外人员,并及时向市外办上报安置情况;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与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市政府外办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3.3.4.11信息发布

  区府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本区属媒体、区科委、区地震办等开展宣传。通过网络、手机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安抚民心,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区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3.3.4.12震灾调查与评估

  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为市地震局调查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地震社会影响等工作提供协助和安排。区民政局与区地震办通过深入现场调查和对有关单位上报的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破坏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实,根据国家有关灾评规定提出灾评报告,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3.5 指挥与协调

  3.3.5.1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本区启动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和协调。国家、外省、市级救援队在本辖区抢险救援,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3.5.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在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徐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镇按区政府启动响应等级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成本街道、镇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组,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协调,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3.6 应急响应结束

  当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活动趋于平稳、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全区社会稳定、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征用补偿

  因抗震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抢险工程装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与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提供的紧急援助。依法加强对有关救灾捐赠的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活动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监督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灾后救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 保险理赔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此外建立地震社会应急志愿者与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人员的保险机制,同时各街道、镇为保险理赔和给付提供帮助与协调。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驻地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队伍是本区重要的救援力量,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开展常态化、综合性、实战性演练。形成军、警、地协同,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5.1.2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急志愿者等力量,大力推进社区物业等基层抢险救灾能力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5.1.3充分发挥地震应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地震应急管理研究,积极推进地震救援技术装备研发和工程抗震技术等领域研究与应用,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的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水平。

  5.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市、区两级地震应急信息与指挥技术系统互联、互通一体化体系,加强应急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区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地震办)与本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联动中心等互联互通,形成功能完善、条块接轨、高度集成的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为抗震救灾快速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5.3.1建立本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和工程抢险器材、医疗器材和药品等供应。

  5.3.2本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及日常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时,可向市财政申请支持。

  5.4 避难场所保障

  5.4.1全面推进本区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资源,因地制宜设立一场、一地多用、多能的标准化或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5.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时正常使用。

  5.5 基础设施保障

  5.5.1通信保障

  区科委会同有关单位与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建立卫星、网络、超短波电台等应急通信体系,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与救援行动需求。

  5.5.2交通保障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交通运输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制定交通预警信息、道路清障和交通基础设施抢险抢通等应急措施,配合区交警支队交通疏导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公路、港口、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区交警支队将交通管制列为应急响应优先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装备、救灾物资及伤员运送通行畅通。

  5.5.3生命线工程保障

  区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单位与企业建立水、电、气紧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水、电、气抢险抢修能力。发挥供水、供电车等应急作用,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特殊人群与重要机构需求。

  5.6 公共信息保障

  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公共场所电子信息屏、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等信息传播平台,及时发布地震预警、震情信息和快速疏散避险等信息。

  5.7 自然环境保障

  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自然灾害变异趋势,及时关注本区及邻近地区实时气象、台风、雷电、潮位、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区环保局等单位加强全区江、河、湖等水域污染监测,严防二次迭加灾害发生。

  5.8 宣传与演练

  区科委、区地震办等单位大力推进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避险技能培训普及工作,以普通市民为重点,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区地震办加强对演练工作的支持与指导,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地震谣传已对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产生影响时,区科委、区地震办应立即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措施。分析谣传起因,开展宣传教育,协助谣传发生的街道、镇做好工作;区政府督促谣传发生地的街道、镇或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抄送市地震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发布科学权威信息辟谣,组织专家赴电视台、电台进行地震科学知识宣传,解惑答疑,平息地震谣传。

  7 表彰与问责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维护

  8.1 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地震办负责区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动态维护,新修订预案应报区政府批准、报市地震局备案,每两年组织评估。

  8.2 街道、镇地震应急预案

  各街道、镇依据本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审定与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3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审定与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徐汇区政府办公室、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3.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附件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附件2

  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有感地震发生

  市地震局发布震情报告

  向市政府提出

  有感地震响应建议

  中国地震局领导

  中国地震局应急值班室

  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

  (设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大厅)

  市地震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区(县)政府

  区应急办

  (区政府总值班室)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应急联动中心

  附件3

  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破坏性地震发生

  市应急联动中心

  中国地震局应急值班室

  一级响应由市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响应建议

  二级响应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市地震局发布震情报告

  向市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响应建议

  中国地震局领导

  市委值班室

  市政府分管领导

  市应急办

  (市政府总值室)

  启动区县破坏性地震响应

  震害现场评估

  震情现场监测

  震后趋势初步判定

  速报震情

  启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前方指挥部

  文本框: 抢险救援组文本框: 避难(险)保障组文本框: 医救与疾控组文本框: 工程与设施保障组文本框: 社会治安保障组文本框: 震情监测与灾评组文本框: 捐赠与对外事务组文本框: 协调与通联组文本框: 新闻信息保障组文本框: 财物与生活保障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29日印发

篇5:湖北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工作。

  各市(州)、县(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 条快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经省政府批准,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湖北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地震局。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担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负责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湖北省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州)政府;市(州)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进一步组织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分析会商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湖北省地震活动情况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  Ⅳ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地方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有关市、州地震局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等,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响应

  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4.4.2Ⅱ级响应

  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省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4.4.3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4.4Ⅳ级响应

  在省政府和市(州)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对于I-Ⅳ级响应,灾区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同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在救援行动进程中随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警戒和防护措施。

  4.7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场所或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发改委、省质检局、省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4.8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州)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0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灾害考察、评估队伍,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工作。

  4.11地震灾区生命线工程的紧急处置

  省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电力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对可能受损的高大建筑物、水库、堤坝、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要害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鉴定工作,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解除危险。

  省环保局依据职责对可能产生的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进行调查、检测,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危害。

  4.1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捐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助。

  5.3保险

  省保监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要储备部分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工程抢险装备等资源数据库,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6.2.2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人员抢救队伍、工程抢救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地震现场应急队伍、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武汉铁路局、民航湖北监管办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港口、空港和有关场所或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省电力主管单位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6.2.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经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紧急调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2.7治安保障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省粮食局保障灾区所需粮食的调运和供给。

  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对地震应急所需经费,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民政厅、商务厅、外侨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省红十字会,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授权,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指对震损建筑物状况和原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的安全鉴定。应依据国家标准《地震现场工作报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208.2-20**)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市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需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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