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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20

  高校学生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工作的重点,饮食的安全、卫生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能够及时、正确、高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把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应急防治预案。

  (一)成立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后勤中心主任

  副组长:后勤中心主管副主任

  成 员:饮食管理科全体管理人员

  (二)食物中毒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1、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个人或集体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向值班人员、部门及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层层汇报。

  2、如出现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及时与校医院联系,电话:22****20,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实施有效现场救护,保护就餐现场及所出售的饭菜留样品,以备能及时检验病源体,查出致病病因。

  3、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4、采取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5、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包括急救(催吐、洗胃、洗肠)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

  6、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7、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求助,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三)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保护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四)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性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洁、消毒接触过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用具以及贮存食品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中毒食品或可能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可疑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五)善后处理

  学校各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待上级部门的检验报告出来以后,确定责任。如事件涉及刑律,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食物中毒的报告和紧急报告制度

  1、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如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痛、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局报告食物中毒包括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的情况。

  2、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指示制定具体救助方案,并和当地有关部门及人员密切合作、妥善处置。事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详细情况。

  3、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各部门应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后果,自觉查找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与完善、强化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对在应急工作中有积极突出表现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任何违背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属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所负责任;属不服从领导小组紧急调配工作或不积极配合工作的人员,按事件性质和后果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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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校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高校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生宿舍楼住宿人员密集,灾难发生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为保证学生顺利撤离灾害现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特制定本预案。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学生宿舍管理科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后勤中心主任

  副组长:后勤中心书记 分管部门副主任

  成 员:宿舍管理科全体人员、各楼楼长及值班员

  负责对学生宿舍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如遇紧急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务必在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指挥、疏散和救援。平时学生宿舍管理科值班室保证24小时值班。

  2、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去抓。充分利用各楼的宣传栏,向同学们宣讲安全知识、火灾事故紧急扑救、地震逃生、报警等基本常识,防患于未然。

  3、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值班门禁到位,安全检查到位,制度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以确保学生的人身财物安全。

  4、对各楼现有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经常进行检查,缺少损坏部分立即补齐,保证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开展自救。

  5、遇到火灾发生,要掌握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

  (1)宿舍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打开所有安全通道门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2)火势初起时宿舍管理员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用灭火瓶、自来水自救,如火势已大紧急疏散学生。疏散时要求学生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按疏散通道标志指引方向逃生,要注意稳定学生情绪,不要慌乱,防止踩踏事件的发生。

  (3)要及时通知校后勤主管领导,拨打火警电话119,保卫处电话23***32,学生宿舍管理科电话23**60。注意讲明学校的具体地点、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当前火势。

  (4)宿舍、楼道充斥大量烟气时,可按疏散通道标志指引方向逃生或撤往楼顶平台等待救援。

  (5)切勿盲目从楼上跳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6、遇到地震发生时,要掌握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

  (1)首先做到不惊慌,不跳窗,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2)在房屋里应迅速逃离楼外,如楼层较高无法及时离楼,则尽快躲到安全的地方,如书桌下、工作台下、床底下或躲在墙角。

  (3)地震时,门框会因变形而打不开,所以在防震期间,最好不要关门。夜间地震时,要争分夺秒向安全地方转移,不要因寻找物品和穿衣而耽误时间,值班老师应立即拉断电源。熄灭明灯,照明最好用手电筒,不要用火柴、蜡烛等明火。地震时,如已被砸伤或埋在塌物下面,应先观察周围环境,寻找通道,千方百计想办法出去。若无通道,则要保存体力,不要大喊大叫,要静听外面的动静,如听到有人走过的声音,可敲击铁管或墙避使声音传出去,以便救援,同时要在狭小的空间里,寻找食物维持生命。

篇3:学院校区食堂管理条例

  学院校区食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食堂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生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ZC大学旅游学院学生食堂管理条例》是搞好我校食堂工作的根本依据。

  第二章卫生工作

  第三条卫生工作是食堂工作的首要任务。食堂经营者是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监督管理下,全面负责食堂经营、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食堂管理制度。

  第四条环境卫生

  (一)环境卫生分为外部环境卫生和内部环境卫生两个方面。

  1、外部环境卫生:指食堂范围内,操作间以外的卫生。

  2、内部环境卫生:指食堂操作间、储藏室、就餐厅、寝室等处卫生。

  (二)环境卫生实行定部位、定人员、定质量,划分包干、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三)外部环境卫生具体要求:

  1、食堂不允许堆积垃圾,打扫卫生后应及时将垃圾运送到垃圾场内。

  2、食堂在任何时间内均应保持清洁,无塑料袋、餐巾纸、菜叶等杂物。

  3、食堂应灭蝇、灭鼠及其它防范措施,操作间、餐厅、储藏室等处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4、原料、蔬菜及其他物品必须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

  (四)内部环境卫生的具体要求

  1、室内物品摆放井然有序,各类物品应有相对固定的位置,整体效果好,无杂乱感。

  2、操作间卫生要求,在生产、加工、开放等时间内也必须保持灶台、操作板、地面等处无杂物、无油腻、汗水。

  3、蒸饭车、蒸格、冰柜、橱柜等设备要垫起摆放,其周围及下面应保持干净、干燥、无杂物,

  4、食堂墙壁、屋顶要经常打扫,保证无油垢无蜘蛛网、无积灰。

  5、吸油烟罩、门窗、玻璃、餐桌椅、电器、灯具、水池、炊具、生熟菜盆、分用餐具要求无灰尘、无污水、无油垢,见本色。食具坚持清洗、消毒。

  6、食堂内不允许住人、放置车辆、衣服、烟酒等,更不允许从业人员喝酒、抽烟。

  第五条个人卫生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不体检者立刻调离食堂。

  (二)所有人员上岗时必须穿着干净、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裤子、裙子、鞋应干净、整齐且禁穿拖鞋、背心、短裤);开餐前及大小便后要洗手;要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刮胡须(女禁披发、男禁留长发)勤换洗衣服、被褥。

  (三)食堂内禁止吐痰、抽烟、喝酒、打闹,禁戴戒指、手镯禁,染指甲。

  第六条食品卫生

  (一)认真坚持食品卫生“五、四”制(附后)。

  (二)严把食品进货关,只准在规范经营内,报经学校批准的商家购买主要食品、调料,时令蔬菜、瓜果须按新鲜、无腐烂、无公害原则采购。

  (三)出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四)生、熟案分开,装生、熟食品的器皿分开,熟食器皿必须专用,且在使用前后冲洗干净,禁用塑料器皿装熟食品。

  (五)做饭、菜用的铁铲、刷子、饭勺、漏勺、炒勺等炊具,一律不允许落地或挪作它用,及时消毒。

  (六)各类荤素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解剖和摘洗,并严格按照“一摘二洗三去烂四切配”的程序进行,对不能吃或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要彻底清除。

  (七)凡洗完的菜,不得含有泥沙、杂物并盛装好放置在菜架上,不允许在以后的任何程序中落地。

  (八)待出售的菜肴根据季节保温或加防蝇罩,做到夏防蝇、冬保温。

  (九)剩饭菜出售时,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再加温热透方可出售,而且只能出售一次(不允许隔夜销售)。凉拌菜不能再次出售。

  (十)禁止购买、出售过期和被污染食品及未经防疫部门检验的不合格成品和半成品。

  (十一)主副食中严禁出现沙子、头发、铁丝、杂物等脏物或杂物。

  (十二)坚决杜*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现象发生。

  (十三)按规定坚持销售食品留样备查制度。

  第三章文明服务

  第七条“文明服务”应始终贯穿到每个从业人员的思想当中,并据此进行食堂各项工作。

  第八条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虚心接受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与学生发生争吵、打骂。

  第九条食堂内禁止争吵或者打斗,应做到团结友爱、互助协作、互体互谅,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提倡经营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取得合法的收入,严禁欺诈、蒙骗、短斤少两、以恶充优等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在食堂区域外出售食品。

  第十二条对学生遗忘或捡到的东西,应及时归还学生本人,不能确认失主的应及时上交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正确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侮辱讽刺性语言及脏话脏字。

  第四章饭菜质量

  第十四条饭菜质量是食堂能否生存的保证,食堂必须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生活,要始终坚持以良好的质量来做保证。

  第十五条主、副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发面制品白、松、软,不酸不黄、不生不死,大小一致,分量适当。

  (二)米饭软硬适中,蓬松微烫、没有夹生,不得有馊味、不得有糠壳、不得出现沙子、铁丝、头发等异物。

  (三)包子要馅多、味正、咸淡适中,不得用剩菜包包子,不得有异物。

  (四)油炸食品要大小一致,分理恰当,不能含碱、含油过多,皮焦里松。

  (五)蒸面条要蒸熟爽口,调料齐全,分量足够。

  (六)面条不能早下,出售时要能用筷子捞起且不夹生。

  (七)水饺煮熟后残破率不得超过10%,要求馅多、皮薄、味道好,咸淡适中。

  (八)稀饭稀稠适中,米(豆)水交融,不能夹生。

  (九)豆浆豆腐脑浓淡适中,不糊不生,味道适中。

  (十)烤制品不糊不生,味道可口。

  (十一)主、辅料搭配合理,荤素菜切配符合职业技术要求,粗细、长短、厚薄均匀。

  (十二)酸菜合理,辣味菜要适当。

  (十三)不允许工龄不满一年的人员主持红白案,新人员必须有师傅在旁指导工作。

  第五章饭菜价格

  第十六条同样品种,同等质量的食品在出售时必须明显等同获偏低于周边院校价格。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学校审定经营项目经营。即食堂毛利率不得突破20%,管理办公室有权随时对各品种价格进行监控或降价。

  第十八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尽可能降低伙食成本。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行为规范是学校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基本素质的集中体现,食堂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为规范要求员工,促进所有从业人员全面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条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

  (一)穿着:工作衣帽要整齐、洁净,非工作时间穿着要淡雅、大方、不吊儿朗当,工作时不允许浓妆艳抹,不穿短裤、拖鞋不允许赤脚光背。

  (二)采购:外出采购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市场管理,不在市场内惹是生非。运输时要量力而行,不能因遗漏而破坏环境卫生。

  (三)举止:举止文明,任何时间不允许在餐厅、操作间及公共场所打闹、追逐、嬉戏、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四)入厕:大小便入池上台,便后要冲水,卫生用纸及卫生巾必须丢入指定的容器内,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

  (五)吐痰:不准随地吐痰,附近有卫生间或卫生容器时,要吐入相应地点。

  (六)说话:提倡讲普通话,提倡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讲脏话、粗话。

  (七)张贴:宣传广告必须张贴或书写到固定位置或本食堂广告栏内,除此之外任何位置不得张贴书写。

  (八)骑车:骑自行车或摩托车,出入校门必须提前下车,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允许随意停放。

  (九)开会: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不干私活,不看书报,专心开会。

  (十)废物处理:不能随地乱扔果皮、烟头、废物,不乱倒垃圾。所有废物必须投入指定场所或容器内。

  (十一)废水处理:不准乱倒废水,废水必须倒入污水容器或通道内,废水中若有固体废物时应捞出再倒,保证不造成下水道堵塞。

  (十二)寝室整理:及时整理和打扫,起床后要叠被褥,物品摆放整齐美观,保持清洁卫生。

  (十三)公物保护:使用公物要爱惜,不允许破坏公物,有责任制止破坏公物的行为。

  (十四)环境保护:自觉维护校园优美环境,不折枝摘花,不践踏草坪,不翻越绿篱,不准在厕所、墙壁及公物上乱写、乱刻、乱画。

  (十五)运送垃圾:及时将垃圾送到指定场所,运送过程中不允许出现撒漏现象。

  (十六)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不盗窃、赌博,不参与斗殴闹事。

  (十七)食堂开餐时间为每天早6:30-9:00,午11:20-14:00,晚16:00--20:30。,晚21:00关闭食堂。其它时间为打扫卫生时间。管理员会不定时检查,没有按制度执行者,将会受到处罚。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堂必须提高警惕,不能麻痹或存侥幸心理,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触电、防投毒,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对水源、电器、机械、液化气灶、油灶要专人管理,液化气瓶不准火烤、倒放使用以及乱排残液。

  第二十三条食堂有开油锅时不能离人,饭、菜做完后,炉子要封好,锅中要放清水。

  第二十四条炉火附近,不允许放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二十五条食堂钥匙专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代管或私自配制,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不允许在食堂内逗留、玩耍、洗衣、乘凉。

  第二十六条食堂、宿舍内不准私拉乱电线、用电器,停电用蜡烛时应注意安全,不用时应立即熄灭。

  第八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办理“健康证”,上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禁止非食堂人员进入食堂。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禁止业主携带儿童及老人进入校区。

  第三十条食堂经营者要管理好自己的服务人员,对触犯法律、法令、违反校规、校纪、社会公德及本条例的行为和交通肇事、工伤等均由食堂经营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食堂所用食盐必须购买正规的加碘食盐;

  第三十二条对食堂品种的规定;

  (一)不允许经营酒类,不提供聚众狂欢的场合。

  (二)食堂所经营品种必须经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有权对其质量、价格等进行监控。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足额上交水、电、气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食堂的发包权归学校,经营者无权私自转让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学校按有利服务学生就餐的原则进行解释。

篇4:虹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2015)

虹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

  (四)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一)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区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二)应急预案分类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和管理。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

  3.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内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该单元内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明确的基层应急单元牵头单位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基层应急单元牵头单位。

  4.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定位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区内大型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顺利平稳举办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制订,报公安分局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活动承办单位。

  6.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街道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街道办事处。

  7.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法人和基层组织。

  三、规划和准备

  (一)区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并针对本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二)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1.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2.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3.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1.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级别,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

  (五)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

  (一)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区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具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

  3.针对特定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成员单位职责、与所在地街道合作机制等内容,重点规范单元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和先期处置特点。

  4.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5.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6.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或应急处置流程图,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五、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发布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

  (二)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和规范,体例格式是否合规,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确、管用可行等。必要时,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以承办单位名义印发;街道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

  (四)报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以请示性公文上报区政府审批,并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公文中应当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并对预案报审前是否经过实战或演练检验、预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确、预案全文是否公开等作出说明和评估。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预案编制单位报审前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问题症结、各方意见及理由,提出办理建议。对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等。

  (五)应急预案编制或审批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1.区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5.区级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6.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经审批单位同意也可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发布,由其上级主管或监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二)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七、应急演练

  (一)区应急委负责统筹本级年度重大应急演练,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依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报审前进行演练,予以验证。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演练评估于演练结束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办。

  (四)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区应急办。

  八、评估和修订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针对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预案是否修订的明确意见,并报请预案审批单位批准。

  (二)预案修订工作参照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发布程序进行。应急预案应当设定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修订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和完善: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组织保障和奖惩

  (一)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区政府负责对本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照本细则执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篇5: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

  衡政办发〔20**〕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0月27日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01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县(市、区)两级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存档后,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下列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3.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4.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5.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7.前六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驻衡国省属大型企业集团);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有关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其中,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通过本级党政门户网公布,部门应急预案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至5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书面告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及时开展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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