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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10

虹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

  (四)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一)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区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二)应急预案分类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和管理。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

  3.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内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该单元内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明确的基层应急单元牵头单位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基层应急单元牵头单位。

  4.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定位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区内大型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顺利平稳举办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制订,报公安分局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活动承办单位。

  6.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街道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街道办事处。

  7.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法人和基层组织。

  三、规划和准备

  (一)区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并针对本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二)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1.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2.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3.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1.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级别,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

  (五)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

  (一)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区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具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

  3.针对特定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成员单位职责、与所在地街道合作机制等内容,重点规范单元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和先期处置特点。

  4.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5.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6.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或应急处置流程图,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五、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发布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

  (二)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和规范,体例格式是否合规,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确、管用可行等。必要时,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以承办单位名义印发;街道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

  (四)报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以请示性公文上报区政府审批,并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公文中应当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并对预案报审前是否经过实战或演练检验、预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确、预案全文是否公开等作出说明和评估。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预案编制单位报审前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问题症结、各方意见及理由,提出办理建议。对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等。

  (五)应急预案编制或审批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1.区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5.区级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6.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经审批单位同意也可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发布,由其上级主管或监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二)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七、应急演练

  (一)区应急委负责统筹本级年度重大应急演练,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依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报审前进行演练,予以验证。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演练评估于演练结束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办。

  (四)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区应急办。

  八、评估和修订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针对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预案是否修订的明确意见,并报请预案审批单位批准。

  (二)预案修订工作参照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发布程序进行。应急预案应当设定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修订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和完善: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组织保障和奖惩

  (一)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区政府负责对本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照本细则执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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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防汛防台应急预案(2019)

  街道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居委:

  《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已经街道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

  20**年5月5日

  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街道辖区内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活动,维护居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街道辖区内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活动的应急处置。

  2. 街道基本概况

  2.1辖区范围、人口、居委

  四川北路街道位于虹口区中部偏西,东至欧阳路、临平北路、四平路、虹口港、吴淞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河南北路、武进路、罗浮路、轨道交通3号线、宝源路、宝山路、东江湾路;北至四川北路、甜爱支路、山阴路、四达路。面积1.76平方公里,下辖22个居委会,户籍人口约8.4万,常住人口约5.1万,共有各类道路48条,街道办事处驻地为溧阳路1338号。

  2.2防汛防台重点部位

  2.2.1河道

  辖区内有俞泾浦、虹口港2条河道,总长1021米。配合区水务部门加强辖区内沿河防汛墙等重要防汛设施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防汛指挥机构,防汛墙出险时按照区防汛指挥机构指令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2.2高空构筑物

  协助区市容、房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霓虹灯、广告牌、空调外机、高空构筑物的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

  2.2.3危房简棚

  协助房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危房简棚的检查工作,督促房屋稳固修缮工作,落实危险房屋内人员转移、撤离措施,在发生重大汛情及灾害时,按照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指令或视情实施人员转移、撤离。

  2.2.4地下空间

  协助区民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127处地下空间进行防汛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确保地下空间内防汛设施功能完好。

  2.2.5在建工地、拆违工地

  协助区建管委加强在建工地的汛期安全检查和宣传、督促城管执法中队对拆违工地和美丽家园建设工地加强监管和巡查,做好汛期隐患的排查和处置工作。

  2.2.6园林绿化

  协助绿化和市容局做好树木的抽稀、绑扎、加土等工作,防止行道树倒伏。汛期中,配合园林绿化抢险队伍及时投入抢险现场,做好树木倒伏排险工作。

  2.2.7低洼易积水区域

  本街道有山阴路、虬江支路、川公路、长春路、武进路等道路的10个易积水点位,是防汛排水重点保障区域,每年汛前将自查情况上报上级防汛单位。

  2.2.8其他

  街道辖区内的加油站、四大纪念馆、海派文化中心、多伦路美术馆、左联会址等区域也是防汛防台重点,需加强日常沟通和配合。

  3 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根据虹口区防汛防台工作要求,四川北路街道防汛防台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防汛防台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设防汛防台指挥机构,由办事处主任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下设防汛防台工作办公室,在社区管理办办公,由社区管理办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处理防汛防台日常事务。

  3.2应急联动机构

  在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街道防汛防台指挥机构作为本地区防汛防台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在重大汛情灾害中,组织联动单位(各居委、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先期处置。

  3.3工作机构

  3.3.1街道防汛防台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职负责指挥本街道的应急救灾工作,负责区域内人员转移安置、临时积水排除及一切防汛抢险配合工作;负责本区域内组织应急物资、车辆、人员;及时传递信息,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居民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的宣传工作。

  3.3.2城管、环卫

  (1)协助区有关部门检查辖区内道路、桥梁及其他防汛设施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预案的实施,努力保证汛期通行正常。

  (2)协助区有关部门检查辖区内霓虹灯、广告牌、空调外机等高空构筑物的规范和安全,监督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措施,消除隐患。

  (3)督促环卫作业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及时上岗,突击消除路边进水口落叶和垃圾,确保排水畅通。

  3.3.3物业公司

  (1)负责检查管辖小区防汛安全。

  (2)协助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处理相关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应急抢险工作。

  (3)负责在汛期中及时解决居民区因汛造成的各类问题。

  3.3.4房管办

  及时组织人员对危房进行检查和督修,配合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居民的撤离、转移工作。

  3.3.5平安办、派出所

  (1)受台风、暴雨袭击后,维护公共秩序,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2)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配合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群众的撤离和安置。

  3.3.6自治办、服务办、各居委

  (1)按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要求,组织群众防汛队伍,及时传递信息,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自救互救,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2)按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要求,做好人员撤离、异地安置工作,对受灾的困难群众,按政策及时予以帮扶。

  3.3.7网格中心

  (1)确保信息传递通畅,及时向各网格片区传达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传递有关的气象信息和预警信息。

  (2)确保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密切联系片区,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汛情、险情,及时调度、协调相关职能单位予以处置。

  3.3.8社区卫生中心、街道爱卫办等相关单位

  做好单位的防汛预案,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备,做好灾后的消毒防疫工作。

  4 防御方案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小区广播、通信、警报器、显示屏及有关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街道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街道防汛防台预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5)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4.3预警和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按汛情、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市防汛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蓝、黄、橙、红四级,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要求进行响应。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汛情灾害发生后,由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和区防汛指挥机构指令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4.3.1-1 IV级响应(蓝色预警)

  街道接区防汛办发布的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 IV 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街道防汛办(社区管理办)主任到岗,视情况组织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指导,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

  辖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入岗位,组织、通知相应的应急队伍到岗待命,密切关注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向区防汛办上报汛情、灾情和处置等情况。

  4.3.1-2 实施IV响应(蓝色预警)防御要求

  (1)广泛宣传,提示居民注意收(看)听天气预报,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安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2)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城管中队加强户外装置巡视,遇险情及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绿化管理员、房管办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做好修剪和绑扎、加固等工作,遇险情及时报告区绿化局和街道值班室。

  机关联络员通知居委会负责人。

  4.3.2-1 III级响应(黄色预警)

  街道接区防汛办发布的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 II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1)街道分管领导到岗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

  (2)辖区各职能部门领导进入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上报汛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各抢险队伍分管领导到岗,组织加强巡查。

  4.3.2-2 实施III级响应(黄色预警)防御要求

  (1)街道防汛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作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广泛宣传,提醒居民尽量减少外出,户外活动应注意安全避险。

  (3)城管中队加强户外装置巡视,遇险情及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4)绿化管理员、房管办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做好修剪和绑扎、加固等工作,遇险情及时报告区绿化局和街道值班室。

  (5)各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及时组织巡检。

  (6)机关联络员与居委干部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受灾居民进行自救,并上报街道防汛防台办公室。

  4.3.3-1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街道接区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防汛防台橙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汛办报告。

  街道主要领导到岗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发出相关指令,并向区防汛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辖区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到岗,部署本系统的防御工作,全面检查各项防汛防台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转移危房人员。

  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抢险设备。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4.3.3-2 实施II级响应(橙色预警)防御要求

  (1)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协助相关单位督促建设工地按照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并落实相关的防范措施。

  (3)危棚简屋内的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安全地带

  (4)环卫所清扫人员提前上岗,排堵保畅。

  (5)绿化管理员、房管办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做好修剪和绑扎、加固等工作,遇险情及时报告区绿化局和街道值班室。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6)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紧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 在第一时间参加街道统一组织的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险等工作。

  4.3.4-1 I级响应(红色预警)

  街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到岗主持会商,按照防汛应急预案,部署全街道抗灾救险工作,并向区防汛指挥部上报相关情况。

  辖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部到岗,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落实各项抗灾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各抢险队伍进入战斗状态,武装部组织民兵集结待命、并根据汛情的要求负责请求部队的支援,随时准备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街道全体机关、事业干部在办事处集中,听从统一调度、安排。

  4.3.4-2 实施I级响应(红色预警)防御要求

  (1)要求居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2)街道全体人员自动集中,在办事处大厅待命,听从街道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安排。

  (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紧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参加街道组织的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 应急抢险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据气象、水文部门对灾害性天气与潮位的监测预报,当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防台预警信息时,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传递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灾情后,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上报灾情。确保防汛值班电话、传真、800兆数字对讲机等通讯设施畅通。

  5.2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街道防汛抢险队伍由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群众自治自救组织组成。街道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的队伍约100人,分配方案如下:街道办事处及川北城管执法中队30人,各居委30人,第三方服务30人,川北物业5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8人。车辆准备由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当险情发生时,应及时投入抢险活动,人员名单以具体上报情况为准。

  5.3治安与医疗保障

  四川北路派出所负责汛期的社区治安,保障居民生活安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爱卫办、居委卫生站负责汛期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5.4物资保障

  街道防汛办负责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和器材,街道城管中队负责落实抢险用车。防汛应急物资及车辆均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调度。一旦储备物资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须及时补足。

  6 人员撤离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暴雨等灾害人员的避险转移及强制性撤离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年7月25日修改通过的《上海市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指挥部《上海市防御台风等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及强制性撤离实施意见(试行)》以及虹口区防汛指挥部《虹口区防御台风等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及强制性撤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6.1组织领导

  四川北路街道防汛指挥部是本地区人员转移撤离的指挥机构,街道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落实人员撤离的相关工作。

  6.2转移撤离对象

  (1)危旧房屋内居住人员(危旧房屋目录由区房管局每年汛期前负责提供)。

  (2)易受淹的地下空间、低洼地区居住人员。

  (3)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6.3转移撤离指令的启动和解除

  出现以下4种情况之一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指令立即启动人员转移工作:

  (1)当受热带气旋影响,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后;

  (2)当预警风暴潮强度大于一线防御能力时;

  (3)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人员转移措施时;

  启动情况解除后,转移撤离人员方可返回。

  6.4人员转移撤离职责分工

  (1)社区管理办:负责收集统计本辖区涉及人员避险转移及强制性撤离工作的相关信息,按区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报送;负责本街道人员转移撤离预案的制定,包括转移撤离对象的排查确定、撤离安全路线、撤离交通工具以及安置场所和基本物资保障等工作;负责按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管理安置现场。

  (2)社区自治办、社区服务办、属地居委:负责人员转移安置和救济工作的具体实施。

  (3)机关联络员:负责密切联系居委,及时向居委传递汛情警情,按应急响应等级,第一时间赶赴居委开展工作。

  (4)派出所、社区平安办:负责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和秩序维护。

  (5)房管办、物业公司:负责危旧房屋信息核实以及灾后受损房屋的修复工作。

  (6)相关中小学校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集中安置点):负责为集中安置人员提供热水、照明、电视、空调等保障设施。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医疗应急保障。

  6.5撤离方式

  人员转移撤离可以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可以分散安置于亲朋好友家、旅馆等营业场所,也可以集中安置于学校、大型场馆等安全场所。

  6.6集中安置点管理

  人员转移安置的集中安置点,设在中州路一小(中州路80号)、四川北路一小(四川北路1802号);学校开学授课期间设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海伦路505号)。

  集中安置点的保障工作具体包括:

  (1)安置点的(学校和文化活动中心)单位负责人、总务及水电工到安置点协助安置工作,确保照明、电扇(空调)、电视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开水供应。

  (2)派出所在各集中安置点设立临时警务站,并派驻不少于2名民警进行治安管理,社区平安办派驻不少于4名社区安保人员协助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各集中安置点设立医疗服务点,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并派驻不少于1名医生提供医疗服务。

  6.7安置工作其他事项

  (1)分散安置方式:由转移人员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人身安全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集中安置方式:转移人员应自行携带必备的生活用品(如床褥、被子、衣物、洗漱用品等),听从安置点工作人员安排,举止文明,爱护环境。

  6.8强制性撤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报告区防汛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防汛指挥部发出强制性撤离指令。强制性撤离指令发出后,由平安办、居委以及派出所开展强制性撤离工作,对强制性撤离过程中发生阻碍执行任务或其他违法过激行为的,由派出所派员及时阻止并依法处置。

  6.9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台风、暴雨等灾害造成的人员避险转移及强制性撤离工作,确保转移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7信息报送

  (1)依据气象、水文部门对灾害性天气与潮位的监测预报,当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防台预警信息时,街道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立即向辖区相关单位传递预警信息,通知各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发生灾害后,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上报灾情。

  (2)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须及时向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灾情,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居委、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洪涝灾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

  20**年5月5日

篇3: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

  衡政办发〔20**〕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0月27日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01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县(市、区)两级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存档后,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下列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3.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4.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5.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7.前六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驻衡国省属大型企业集团);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有关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其中,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通过本级党政门户网公布,部门应急预案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至5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书面告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及时开展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衡阳市防汛应急预案(2014)

  衡政办发〔20**〕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6日

  目 录

  1.总则........................................................................5

  1.1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应急组织机构......................................................6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7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10

  3.预防预警机制............................................................10

  3.1预防预警机制准备工作.......................................10

  3.2预警信息及其报告程序与要求..............................12

  3.3预警机制.........................................................14

  4.应急响应..................................................................15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15

  4.2应急分级响应...................................................16

  4.3信息报送与处理................................................26

  4.4指挥与调度......................................................26

  4.5紧急处置.........................................................27

  4.6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保护.................................28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29

  4.8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29

  4.9新闻报道.........................................................29

  4.10应急结束.........................................................29

  5.保障措施..................................................................29

  5.1通信与信息保障................................................29

  5.2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29

  5.3应急队伍保障...................................................30

  5.4交通运输保障...................................................30

  5.5医疗卫生保障...................................................30

  5.6治安保障.........................................................30

  5.7物资保障.........................................................31

  5.8经费保障.........................................................31

  5.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31

  5.10技术储备与保障................................................31

  6.后期处置..................................................................32

  6.1善后处置.........................................................32

  6.2社会救助.........................................................32

  6.3经验教训总结与建议..........................................32

  7.监督管理..................................................................32

  7.1宣传、培训和演习................................................33

  7.2纪律与奖惩......................................................33

  7.3监督检查.........................................................33

  8.附则........................................................................33

  8.1预案管理与更新................................................34

  8.2预案实施时间...................................................34

  衡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理工作,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时,抢险救灾工作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抗洪救灾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洪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衡阳警备区司令部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衡阳水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农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保监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衡阳警备区司令部、武警衡阳支队、消防支队、市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市供销社、中国石油公司衡阳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衡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衡阳分公司、市粮食局、市公路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农机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传达省防指、市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防汛政策、制度和规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订江河洪水防御、城市防洪、水库汛期调度等方案,组织、责令、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设障单位开展河道清障工作。及时掌握汛情、灾情,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座落在全市范围内的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市防办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开展全市防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制订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制订山洪灾害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本预案的落实与实施,确保与省政府信息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防汛检查、防汛预案制定、审查;负责工程险情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参与抢险。负责灾后水毁水利工程的重建、规划及组织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雨量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

  衡阳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监测站及观测设施防洪安全,搞好洪水观测分析,及时提供水情和形势分析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湘江和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四水区域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市农办:负责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落实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内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灾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宣传防汛抗灾形势,负责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资格审查、资料发放、路线安排等。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安排修复水毁工程、防汛抢险资金和防汛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防汛、排涝的供、发电负荷。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的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毁工程防汛抢险、救灾资金和防汛物资储备资金的落实和监督使用。

  国网衡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电力设施的抢修、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灾后水毁供电设施的恢复。

  市农业局:负责洪涝灾区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属农场的防洪安全,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

  市林业局:负责供应防汛抢险木材,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的管理保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内涝应急排渍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市防洪抽水排渍机具的调用、维修。

  市供销社:负责部分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及灾区所需有关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安全,为防汛抢险组织和提供水、陆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运输畅通。

  市公路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安全,保障防汛运输畅通。负责灾后水毁交通设施的恢复。

  中国电信公司衡阳分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信息,并组织所辖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中国移动公司衡阳分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信息,并组织所辖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受市防指委托向全市发布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卫生防疫工作。

  中国石油公司衡阳分公司:负责防汛抗灾油料的调运、储备和及时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

  广铁集团衡阳办事处: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救灾人员。

  衡阳警备区及武警部队:负责组织驻衡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等抗洪救灾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转移,打击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灾情收集上报及救灾工作。及时勘察、核灾,与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协调。筹集、储存、分配救灾款及救灾款物管理。

  其他各防汛抗旱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防汛抢险的支援、服务工作。

  2.3组织体系框架图(见11页)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1.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每年汛前,复核市防指成员名单,召开防汛动员大会。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明确市级领导防汛责任联系区和负责的中型水库。各县市区明确县级领导防汛责任区及联点的中型水库、重点堤防的防汛抢险指挥。乡镇领导负责小型水库及所联系村的防汛抢险指挥。

  3.1.2防汛检查。按照行政分级管理负责制,每年汛前由市防办组织对全市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防洪堤、重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进行防汛检查;由县级防办组织对辖区内上型号水利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乡(镇)负责对五小水利工程进行防汛保安检查,并分别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以及度汛措施。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3月底分别下达堤防工程、中型水库、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

  3.1.3建立抢险队伍。各中型水库、重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上游的小型水库、重点堤段要分别准备好抢险队伍,备置抢险器材,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抢险队伍的应急抢险能力。

  3.1.4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途,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强行拆除。

  3.2预警信息及其报告程序与要求

  3.2.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办,具体要求如下:

  (1)雨情报告:全市范围内,24小时降雨达50毫米以上,或未来24小时内预计降雨达5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及时向市防办报告;24小时降雨达100毫米以上,或未来24小时预计降雨达10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要用电话和传真向市防办报告,同时报告市防指指挥长,降雨区县市区防办要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及时向市防办报告。

  (2)水情报告:湘江干流或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出现超警戒水位,或未来48小时可能出现超警戒水位,市水文部门要及时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向市防办报告,市防办及时向市防指领导电话报告,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湘江衡阳水文站达到保证水位(58米)以上,向市委书记、市长、市防指领导电话报告,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同时报告未来24小时的降雨和洪水发展趋势。

  3.2.2险情信息

  凡发生险情,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力量排除。报险程序是:

  (1)水库出险:小二型水库出险,县市区防指要立即向市防办报告。小一型水库、防洪堤出险,县市区防指要立即向市防办报告,市防办及时向市防指指挥长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省防办报告。中型水库、县属及城市防洪堤出险,县市区防指首先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向市委书记、市长报告。

  (2)堤防出险:湘江及四大支流(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城镇出险,按中型水库对待,非城镇区出险,按小一型水库对待。

  冬修水利期间重点堤防(包括城区堤防)、中型水库的除险保安工程进展情况,每半月向市防指报告。汛期,市防办凡接到省防指的重要通知、指示要及时向市防指正、副指挥长报告。

  (3)山洪灾害出险: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各地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等,确定本地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预警等级,据此确定报告程序。

  3.2.3灾情信息

  汛期,各县市区防指要密切关注并及时掌握突发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当地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市防办电话报告。对灾情不详的,要边报告、边收集、边补充。2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用传真上报。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灾情态势及抢险情况。

  3.3预警机制

  3.3.1堤防预警

  当湘江水位衡阳站达到警戒水位(56.5米)时,市防办向市防指各领导成员通报水情。当湘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58米)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发布水情消息。

  3.3.2水库预警

  根据水库等级启动相应的预警。

  3.3.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报员,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序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从4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汛期内,各级防办要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班。

  4.1.3各级防指依照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各级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对跨县市区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县级防指在报告同级政府和市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1.6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入IV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超过100mm,低于150mm。

  (2)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四水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年一遇以下洪水,衡阳水文站洪峰水位56.5-57.5米。

  (3)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四水沿河部分低洼地区进水被淹,局部支流区域发生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山洪灾害。

  (4)全市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性洪涝灾害,或单一县市区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5)水库堤坝出现不同程度的险情,但没有垮库、垮堤、垮坝的危险。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入III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超过150mm,低于20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mm。

  (2)湘江干流堤防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堤防无溃堤性严重险情。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四水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10年一遇的洪水。

  (3)全市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或单一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市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部分县市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5)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入II级响应:

  (1)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超过200mm,低于2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mm。

  (2)湘江干流堤防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上涨。洣、耒、蒸、舂陵四水流域发生大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50年一遇的洪水。

  (3)湘江或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四水干流沿线低洼地带出现较大范围的淹没,衡东、耒阳、衡山等县城城区地势较低的地方大面积进水受淹。

  (4)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下游沿线城镇安全。

  (5)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6)中型水库出现超过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入I级响应:

  (1)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超过2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mm。

  (2)湘江干流堤防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或者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四支流发生特大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县级城镇安全。

  (4)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湘江或洣水、耒水、蒸水、舂陵水四水干流重要城镇的城市堤防发生决口。

  4.2.2应急响应程序

  IV级响应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决定进入IV级响应。

  III级响应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进入III级响应。

  II级响应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进入II级响应。

  I级响应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由市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

  4.2.3应急响应行动

  IV级响应

  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主持防汛会商,市水利、气象、电力、水文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当前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市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县市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应急调度:各受灾县市区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县市区工作要求:相关县市区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防办值班室。

  III级响应

  防汛值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衡阳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部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含市政府应急办),以及市财政、水利、气象、水文、电力、民政、卫生、交通、农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指和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组织专题会商。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民政、农业、卫生、安监等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防办。

  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水库等调度运用工作。市财政部门调度好防汛应急资金;衡阳警备区通知预备役人员和抢险队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力准备。相关县市区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用本级人、财、物,并搞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县市区工作要求:相关县市区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程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防办值班室。

  II级响应

  防汛值班:按照大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市政府办公室(含市政府应急办)、市防指所有成员单位、省驻衡主要媒体及市级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衡阳警备区及省防指。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支持。市领导奔赴各自联系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农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交通、民政、卫生、通信等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汇报情况。衡阳警备区、武警部队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市委宣传部搞好对外宣传协调工作。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部队、武警、专业抢险队伍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财政部门调度好防汛应急资金;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好以车(船)代仓,并申请省抢险救灾支援。同时加强水库、堤防行洪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并由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待命,听候调遣。必要时,市防指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通告。

  县市区工作要求:相关县市区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工作。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县市区长等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库、防洪工程,为市防指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指定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及市防办值班室。必要时,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

  I级响应

  防汛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分设信息、调度、抢险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含市政府应急办)、市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防指专家组、省驻衡主要媒体及市内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政府、衡阳警备区及省防指报告情况。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洪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市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市防指迅速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水库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市防指及时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市防指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卫生、通信等所有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组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核灾工作。市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全市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调配;市民政部门全力做好全市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并与市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市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市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交通管制工作,同时,市交通部门按市防指的命令组织交通运输工作,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市电力部门负责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市委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协调工作;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情、险情、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定,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衡阳警备区、武警部队按照各自的防洪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兵力奔赴各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果断及时加大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切实加强水库、堤防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尤其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和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防指协调做好综合调度工作。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并由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准备随时地投入抗洪抢险。

  县市区工作要求:相关县市区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和信息传递工作。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县市区相关领导及县市区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加强查险、排险、除险力度,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指提供调度意见。

  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和市防指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及市防办值班室。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相关县市区防指要服从市防指统一调指挥,顾全大局,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各防汛成员单位实行水情、雨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共享。所有信息归口市防办统一收集整理,上报市防指领导,由市防指领导研究处理对策,并把形成的决策及时向各成员单位传达。

  市防指及各级防指成员单位的办公电话、传真电话要时刻保持畅通,指挥部成员采用手机通讯方式,并留有住宅电话、办公电话作为备用。汛期指挥部各成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通,确保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及事件现场指挥调度的通讯畅通。市防办值班电话为:8823806,传真为:8823807。

  4.4指挥与调度

  (1)市人民政府召开防汛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全市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救灾抢险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根据应急预案规定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部署全市救灾工作。

  (2)各有关部门对口向上级汇报,请求上级领导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援助。

  (3)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防汛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4)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

  4.5紧急处置

  4.5.1抢险、排险

  一旦发生险情灾情,在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的同时,应急抢险队投入抢险救灾,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和调配车辆、船只、设备、物资等。要首先把被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如有人畜伤亡,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对紧急转移的人员作好临时安置,发放粮食、衣物,对灾区作好卫生防疫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力量抢修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

  对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安排专人监测、防御。

  4.5.2转移

  转移工作采取县、乡镇、村、组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统一指挥、统一转移、安全第一。

  首先确定需要转移的人员。

  转移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的原则。转移责任人有权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转移安置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汛前拟定好转移路线,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路线宜避开跨河、跨溪或易滑坡等地带。根据拟定的转移安置路线绘制人员转移安置路线图,并填写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

  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分散和搭棚等安置方式。

  对于特殊人群的转移安置必须采取专项措施,并派专人负责。

  4.5.3灾民安置

  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兴建厂棚、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

  4.5.4物资调拨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物资调拨。

  4.5.5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

  凡是受灾地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一律由本地区负责结算;凡是市安排调运的物品,凭市救灾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由市负责结算或者指定结算单位。

  4.6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保护

  所有参加应急抢险的人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前进行统一的技术安全培训,在实施应急抢险时由指挥部统一装备安全服与必要的安全设备。

  出现险情后,及时组织受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对未及时转移的群众组织民兵和部队进行营救。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县市区根据市防指的部署,在汛前要根据所在地区分别组建与之相适应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根据防指的指令能随时投入应急抢险工作。

  4.8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每次突发特大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结束后,市防指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对后果进行客观、科学、真实的评价。

  4.9新闻报道

  洪涝灾害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市防指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10应急结束

  当洪水水位处于警戒水位以下,水文、气象部门预报短期内无异常变化,灾民得到妥善安置等条件具备后,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结束,随即进入生产自救与水毁工程恢复建设阶段。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供电、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5.2现场救援与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县市区制定救灾预案;根据水利、气象部门预测的雨水情,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订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

  5.3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由各县市区防指组织落实,并负责统一管理与调度,确保发生险情时应急队伍能全部及时落实到位,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

  5.5医疗卫生保险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的防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5.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5.7物资保障

  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物资总公司、中国石油公司衡阳分公司、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5.8经费保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订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5.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安全区公共紧急避难场所启用的准备工作,采取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等办法。

  5.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负责对灾区天气、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特别是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未来的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组织灾区重要水利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市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

  6.1.2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

  6.1.3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订灾民救济方案,分步实施。

  6.1.4有关职责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

  6.2社会救助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和省里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各地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市下拨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

  救灾款物安排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经验教训总结与建议

  险情结束后,市防指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突发洪涝灾害的发生原因,灾情的状况(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理过程中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对应急抢险实施预案的经验教训进行科学、客观的总结,并为今后处理类似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指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

  7.2纪律与奖惩

  7.2.1纪律

  防汛期间,防汛有关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出现空缺岗现象。要加强对雨情、工情、水情等情况的统计,并及时上报。对工程出现的险情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抢护,确保工程安全。加强防汛值班,做到昼夜有人接听接收电话、传真,确保畅通。

  对不到岗到位的,不履行防汛职责的,一经查出,将按防汛工作纪律论处。对出现险情、灾情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或者出现漏报、错报的,根据情节轻重按防汛工作纪律处罚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予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7.3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统筹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六)《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

  (二)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

  (三)会同镇街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五)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六)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七)定期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等进行培训;

  (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镇街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首次业主大会设立的书面要求,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成立换届选举小组;

  (四)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进行备案;

  (六)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印章、财物等物品;

  (七)指导和监督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九)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十)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

  (十一)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二)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三)《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可以依法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急办、信访、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设立业主大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相关情形;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形。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执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条 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组织对设立业主大会、政策法律咨询以及纠纷协调处理等事项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的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开始前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第十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凭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业主实施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凭确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二)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消防、供水、供电等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依法形成分割方案或者合并方案;

  (三)分割方案或者合并方案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合并后,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割或者合并后,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凭分割或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分割或者合并方案以及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 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依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第十五条 业主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申请,应当向镇街提交由业主签字的书面要求,业主身份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身份证明确认。

  符合《物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镇街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六条 筹备组成员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由镇街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镇街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镇街推荐等方式产生。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镇街应当对业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的业主代表,根据联名推荐业主人数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业主人数相同的,根据联名推荐业主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业主人数和联名推荐人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相同的,由镇街确定。

  第十七条 镇街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业主联名推荐人数、联名推荐业主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向镇街提出意见。镇街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并予以书面答复,被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筹备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公示。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公告以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 筹备组成立后可以持镇街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组长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决定,用于筹备组决定等文书的公示、公告。

  筹备组解散后,印章由保管人交回镇街销毁。

  第十九条 筹备组成立后,镇街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三十日内向镇街提交包含全部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清册。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资料,经镇街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镇街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一)筹备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三)筹备组成员应当在表决结果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定效力;

  (四)筹备组会议应当有书面的会议记录并存档,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五)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代表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除外;

  (六)筹备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决定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七)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至业主大会启动投票之日期间的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筹备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镇街申请延长筹备期限,经镇街同意,可以延长一年。

  筹备组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自行解散。镇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解散时间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表决事项和表决规则;

  (三)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选举办法;

  (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前款内容及镇街确定的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拟表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公示,公示结束后五日内告知镇街。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答复异议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选举办法不得与拟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参照市物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下列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不得授权给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

  (一)《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二)业主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以及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等;

  (三)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津贴有关的事项;

  (四)业主委员会免责、约定审计等事项;

  (五)与业主对共有财物实施管理权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镇街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全体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工作报告;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使用情况;

  (五)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依据《物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提供由业主签字的书面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负责核实: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拒不核实,经镇街责令限期核实,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依法不能履行职责,且未能依法设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与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拟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

  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自完成核实之日起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表决事项应当包含业主申请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拒绝召开且经镇街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仍不组织召开的,由镇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核实到会业主身份,现场公开计票,并现场公布计票结果、公示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并向镇街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表决票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七日;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表决票填好投入投票箱,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进行投票;

  (三)在镇街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人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向镇街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镇街决定使用电子投票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及其拥有的专有部门面积,应当在表决规则中予以明确,但确认的投票权数不得超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总套数。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镇街应当将表决规则及投票权数计算说明和统计结果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条 表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送达业主:

  (一)将表决事项直接送达至业主的专有部分,送交至业主本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

  (二)对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镇街应当将表决事项邮寄至业主预留地址或者户籍地址;

  (三)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将表决事项发送至业主预留的电子终端;

  (四)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或者镇街应当将表决事项送达至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

  (五)通过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七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委托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及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中具体的委托事项。

  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投票期限届满,参与投票的人数不足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或者换届选举小组可以向镇街申请延期一次,经镇街同意,可以延长投票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公告的投票期限。

  延长投票期限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号及专有部分面积、业主是否参与投票,参与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及占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总面积、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公示期满后七日内,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或者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报镇街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或者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交镇街妥善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自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业主有证据可以证明业主大会会议存在伪造选票情形的,有权向镇街申请对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筹备组或者换届选举小组会议记录、业主大会选票等资料进行查验。

  镇街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不得就已查验事实再次申请查验。

  经镇街查验,确认存在伪造选票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镇街应当根据查验结果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信用评分的办法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评分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档案,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监督、选举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业主代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由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差额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及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其中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根据联名推荐业主人数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业主人数相同的,根据联名推荐业主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业主人数和联名推荐人拥有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相同的,由镇街确定。

  第三十七条 自《物业条例》实施之日起,业主存在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行为,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在《物业条例》实施前,业主存在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行为,在选举前补缴的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间,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向镇街提出意见。镇街应当调查,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公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符合规定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长期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持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料,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冠以“珠海市、行政区或者经济功能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字样;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冠以“珠海市、行政区或者经济功能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字样与有效期。业主委员会印章有效期应当与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业主委员会印章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物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均有权实名向镇街投诉,镇街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投诉内容成立的,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无法作出决定的,由镇街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由镇街作出终止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物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在镇街审查以及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期间,该委员暂停履行委员职务。

  镇街审查结束或者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该委员自镇街公告之日或者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恢复或者终止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物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委员资格应当自行终止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五日内调查;业主委员会拒绝调查的,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均有权实名向镇街投诉,镇街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投诉成立的,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含该业主委员会委员姓名、职务及自行终止的原因、依据等。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告的,由镇街代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并书面告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其资格终止错误的,有权向镇街申请恢复委员资格。经镇街审查,认为该委员资格终止无误,应当予以书面答复;镇街认为应当恢复该委员资格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财物等物品交还业主委员会。

  经镇街责令限期移交,该委员仍拒绝移交的,镇街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移交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移交。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其它会计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等;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等资料;

  (四)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印章管理规定;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等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十)业主清册及业主代表名册;

  (十一)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业主有权查询上述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侵占、侵犯业主共有财物;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委员职责。

  第四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已经选举产生业主监事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通知业主监事会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七日将业主委员会会议拟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镇街,接受镇街指导。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告知镇街,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一年至少公布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长期公布,公布内容发生变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业主委员会未按前款规定公示、公布、更新的,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公示、公布、更新。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的,镇街应当将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告知全体业主。

  第五十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解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财物等其他物品移交给镇街,由镇街代为保管。

  镇街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账号,依法对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收支实施管理。

  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及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津贴标准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及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不得领取津贴。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筹备组在业主和相关部门监督下筹集。

  第五十二条 经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收支;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作出约定的,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委托专业机构审计。

  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在三日内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仍拒不履行,镇街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审计,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十三条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提出书面的撤销申请。

  区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街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被撤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主体依据该决定作出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应当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监事会选举规则、业主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任期、资格终止等事项。

  没有约定的,参照《物业条例》及本实施细则中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监事会成员为三至五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成员。

  业主监事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监事会成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区物业主管部门。

  业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业主监事会的决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监事会成员出席且经全体业主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监事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内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质询函之日起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十五条 业主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包括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等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者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撤销建议;

  (四)对业主委员会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五)在业主监事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成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可以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八)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九)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经依法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法定程序,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向镇街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由镇街决定是否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代表由镇街推荐产生,其中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持镇街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印章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后,印章由保管人交回镇街销毁。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持物业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等材料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长期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物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作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书面承诺。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金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采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归已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提取的酬金比例或者金额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以及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服务人员工资、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

  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监事会等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结果。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采用酬金制的,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监事会等相关主体,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或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明细等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质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六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未交费业主的房号及欠费金额的方式进行催交。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调整物业服务费;没有约定的,应当由业主大会表决。

  没有设立业主大会或者因业主委员会期限届满等原因无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调整物业服务费: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上一年度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包含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内容的调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全体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汇总结果等;

  (四)表决结果经公示并报镇街备案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表决材料、公示文本原件及公示资料交由镇街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自表决结果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业主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伪造表决票情形的,有权向镇街提出申请查验。镇街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不得就已查验事实再次申请查验;

  (六)经镇街查验确认,存在伪造选票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镇街应当根据查验结果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公示。

  第六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平台,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交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拟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不通过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决定内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并书面告知镇街和区物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物业条例》第五十六条“住宅规模较小”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包括全部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十八条 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镇街: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期间,业主、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的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聘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告知镇街和原物业服务企业;

  (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或存在其他未结诉讼等事项为由拒绝退出;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接收方做好移交工作,制作移交记录。移交记录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接收方签章确认。存在争议的,应当在移交记录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同时应当书面告知镇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特种设备等专营服务单位;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并制作移交记录;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未设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通知镇街,与镇街做好移交工作,并制作移交记录。

  镇街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未设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镇街应当依法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三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和镇街;

  (二)上述主体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持异议的业主所占专有部分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未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上述主体应当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出协议。退出协议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并告知镇街;

  (三)上述主体应当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镇街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公示期满,持异议业主所占专有部分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或者双方未达成退出协议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 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提前十五日将解除合同的理由、时间、全体业主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同时告知镇街。其中,拟解除合同的时间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

  (二)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日内,将解约原因、时间和全体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出协议。退出协议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并告知镇街;

  (三)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在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镇街的指导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业主大会作出不续聘决定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生效,且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退出事宜协商一致;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业主、业主大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资料,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第七十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应急预选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镇街在物业服务企业应急预选库中抽签选定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并签订应急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者期限届满后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突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尚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但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因客观原因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尚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等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签署承接查验协议。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保养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形成的以下技术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档案及其维修、养护记录;

  (二)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日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燃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依据《物业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向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镇街移交其合法占有的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十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期间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交接完成之日。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或存在其他未结诉讼等事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新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提供帮助。

  原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账目有异议,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可以由镇街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调解,未能调解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出现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拒不履行职责等情形,且没有依法设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业主代表、镇街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办理交接、承接查验手续。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押金、手续费、水、电周转金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营服务单位收取劳务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物业管理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屋套数时,每拥有一套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最多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人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车位、车库存在多余情形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四条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分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八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不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或者存在《物业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报告。同时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用于保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依法装饰装修、及时清运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等。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未发生前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装饰装修保证金;发生前述行为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可以向施工人员收取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

  第八十八条 业主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统一管理为由强制提供清理服务并收取清运费。

  业主拒绝自行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同时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八十九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维修决定后,相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费用。

  第九十条 需要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决定维修方案。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维修方案,并向该部分业主进行公示。维修结束后,应当明确维修费用的用途及金额,并向相应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十一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养护。

  第九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存在《物业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列明的安全隐患,且该物业管理区域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负责筹集。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对前款规定的物业未及时履行筹集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向镇街出具书面报告后可以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根据《物业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由相应业主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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