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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24

  梅市府办〔20**〕5 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 年 5 月 7 日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 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 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 层及4 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 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以实用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及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 通必要的使用面积。

  增设电梯应尽量少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宜连接原建筑楼梯间增设,并确保建成后疏散楼梯符合采光与通风要求。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 2.4 米×2.4 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1 米,因此需增设连接通道的,其宽度不宜大于 1.5 米。 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增设电梯后与本交通 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的窗户正 投影净距离不宜小于 6 米,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供机动 车(不含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供人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决定应当 包括同意增设电梯的意向书和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应以建筑单元为最小单位增设电梯,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7 号)和《广东省物 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⒈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⒉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⒈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⒉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七条 同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九条 业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 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 5 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 5 名 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申请增设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经预留电梯井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其它部门审批的,按 照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网站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批前公示期间,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 申请人应当自行与相关业主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 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 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第十三条 批前公示及有关异议处理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有关补充资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事项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 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 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 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应当要 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 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电按规定需要报装的,申请人应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所需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规划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 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后,如果需要对增设电梯新增房屋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由增设电梯的权属人提供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 1 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广东省电 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 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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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2018)

  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提高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按照“业主自愿、政府指导、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且增设电梯部分须在原房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增设的电梯与套型内楼梯功能一致的住宅及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增设电梯可以以建筑单元、栋为单位申请,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业主或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房改房的原售房单位;

  (四)直管公房的现有房屋产权人;

  (五)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

  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共同出资的业主应为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出售人对增设电梯所负权利、义务。

  第五条增设电梯的必要条件:

  (一)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技术的标准。

  (二)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求该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主体确定。

  (四)增设电梯须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增设电梯的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第六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增设电梯,可按相关规定提取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一窗受理,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运用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的方法优化流程,方便群众。

  第八条增设电梯主要程序,第一步:业主协商;第二步:公示公告;第三步:申报审批;第四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九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特种设备要求、规划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十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该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在增设电梯所在显著位置(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如存在异议情形,由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持以下材料申报审批:

  (一)全体出资业主的身份证;

  (二)满足第五条第(三)项条件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书面意见;

  (三)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地勘单位出具的详勘报告;

  (四)特种设备、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

  (六)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七)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的公示公告材料;

  (八)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审批,签署审查意见。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社区指导在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质监部门核发安装告知备案证。

  第十三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区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相应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第十六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告区规划、区质监、区消防等部门进行集中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当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加建筑面积,暂按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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