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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护管员培训:治安安全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17

  物业护管员培训:治安安全管理

  第四章 治安安全管理

  一、治安安全管理的内容

  治护管理工作应做到“四坚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坚持物业内的治护管理与社会治安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宗旨;

  坚持治安工作硬件与软件一起抓的原则。

  1、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包括:

  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

  ② 制定各项治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 负责维护管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理治安事故。

  ④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⑤ 制定巡视和值班制度。

  ⑥ 加强管区内车辆管理。

  ⑦ 完善管区内安全防范设施。

  ⑧ 定期对保安员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⑨ 密切联系管区内用户,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⑩ 与物业周边单位建立联防保卫制度,与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2、门卫治护管理的内容:

  门卫是物业安全的第一卫士,在物业治护管理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门卫的素质代表着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管理公司全体员工的服务素质。

  “友善与威严共存,服务与警卫并举”是门卫的基本要求。门卫的工作除治护管理职能外,更重要的是为客户及客人提供各种服务:

  ① 为用户及客人提供物业引导服务,包括物业小区或大厦的方向位置等;

  ② 为用户及客人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简单咨询服务;

  ③ 帮助用户及客人有秩序地乘电梯出入;

  ④ 当大堂人流过分拥挤时,引导部分客人从消防电梯厅进出;

  ⑤ 当用户及客人携带较多物品时,为其提供必要地帮助;

  ⑥ 为老弱病残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用户及客人提供必要的,可行的服务。

  3、巡逻治护管理的内容

  巡逻是物业安全的又一保障。

  ① 巡逻范围

  ② 巡逻方式

  a、定时巡逻和不定时巡逻

  b、穿制服巡逻和着便衣巡逻

  c、白天巡逻和夜间巡逻

  二、 常见事故的预防和隐患消除

  安全事故预防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如何消除隐患,最低限度的减少事故发生,主要应当围绕对人的预防和对物的预防来进行。

  1、人为因素的预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调节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增强安全保卫意识,使之加强管理。

  2、防患未然,把防止损失及重大的灾害事故从预防小事故抓起,消除麻痹大意的思想。

  3、了解继发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根除原因基础。消除间接原因,制止直接原因。

  4、全面治理,选择技术对策、教育、管理对策的综合应用,以期达到全面预防事故效果。

  三 、紧急事件的处理

  1.现场保护

  ① 保护案发现场的重要意义

  a、有利于通过现场的原始状态观察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及其过程,正确分析、判断作案情况,确定案情和侦查方向。

  b、保证完整地收集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提供有利破案的条件。

  c、有利于识别案犯口供的真伪和其他证据的可靠程度。

  ② 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和应注意的事项

  a、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在勘察人员到达之前其他人不得随便出入及擅自进行勘察、触摸或移动任何物品。

  b、避免气候变化等情况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c、抓获监视现场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避免其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d、急救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犯罪分子,注意从其口中了解有关的案情。

  e、对现场已受影响的或触动过的痕迹、物证等,要详细记明原来的状态。

  f、及时了解现场的当事人和发现人,掌握初步案情。

  举例

  例一  火灾现场的保护

  例二 盗窃案件现场的保护

  例三  抢劫案件现场保护

  2.紧急事件及其处理

  紧急事件构成及分类

  治安紧急事件,是`指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① 紧急事件构成条件 :

  a、主体的群体性

  b、主观方面的目的性

  c、客观环境的特定性

  d、事态发展的扩张性

  ②紧急事件分类

  从性质上说,治安紧急事件可分为政治性治安紧急事件和社会性治安紧急事件。

  a、政治性的治安紧急事件

  b、个体引发的治安紧急事件

  3、 治安紧急事件的处置原则和防止对策

  治安紧急事件所适用的基本处置原则包括:坚持党、政府领导下的协调一致原则;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迅速及时原则;统一指挥、整体作战原则;因事施策、区别对待原则;确保重点原则;保护公民合法原则。

  ① 防止出现治安紧急事件的正确处理对策

  a、发展社区实业,端正社区风气。

  b、进行正面教育,提高居民素质。

  c、强化信息情报,掌握社区动向。

  d、坚持疏导方针,缓解矛盾。

  e、严格依法治理,维护法制尊严。

  f、更新治安保卫装备,提高实战能力。

  g、加强预测研究,驾奴治安局势。

  ② 处置个体引发的社区性治安紧急事件的一般方法和步骤

  a、临场处置 即快速报案,封锁现场,判明案件发展情况,紧急部署,对事态作初步控制,以配合等部门工作。

  b、追缉堵截 即配合公安部门或政府部门设防布网,查明嫌疑人或犯罪人逃跑路线,携带物品及罪犯

  特征,重点设卡,守侯拦截;寻迹跟踪,沿线追击;清查旅店搜寻藏匿处。

  c、围歼擒敌 本着“制服犯罪,保护群众”的原则,在确定的歼捕地点外围,协助疏散群众,配合公安或政府部门伺机智取,力争活捉。

  4、嫌疑人或事的观察识别

  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事往往有其自身的特点。保安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为了有效保护守护目标的安全,必须注意细心观察,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事,掌握其规律特点,为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服务。

  ① 对几种常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识别

  a、对疲劳困倦者的识别

  b、对惊恐失常者的观察识别

  c、对脸、手、衣服染有血迹、油污或身着不符体态、季节之衣着的观察识别

  d、对携带可疑工具或大量不明钱财者的观察识别

  e、对身负不明原因之伤者的观察识别

  f、对体貌、语言类似 通缉犯者的观察识别

  g、对持证和身份不符以及伪造证件、证明文件者的观察识别

  ② 对几种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察识别

  a、对被劫持出租汽车的观察识别

  b、对暗中兜售违禁物品的观察识别

  c、对卖淫嫖娼的观察识别

  d、对诱逼劫持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的观察识别

  e、对场外销售赃物的观察识别

  f、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察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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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分校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分校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的安全稳定,优化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教育、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P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国家建设高级专门人才和科研的重要场所。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的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二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四条 师生员工不得进行吸毒、赌博、酗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从事非法传销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加*组织、非法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进行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点燃废物,禁止违章用电、损毁消防设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如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庆典等确需燃放,必须提前报请地方政府批准。

  第十条 禁止任何人将宠物带入校园。学生不得在校内私养宠物。

  第十一条 非经学校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园内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以上活动并离开校园。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营利性培训班、辅导班;对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者,学校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者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事先由主管部门批准,其内容不得违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和请愿、*活动。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侵占、损坏公共财物。

  第十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有关人员应事先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时间收回。违者,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发现带有不良信息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有义务及时将其上交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防止不良信息的扩散。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保卫人员在执勤过程中,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必要时查验证件。当事人应当认真配合,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第二十条 保卫人员依照自身职责和执行管理权限。执勤过程中要照章管理,礼貌待人,执行检查、盘查、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等项工作时须提前出示工作证、执勤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如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保卫部门应迅速行动,在进行现场保护、秩序维护等项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停放,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进出校门的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做好验证登记工作,经门卫同意后方可通行。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不准鸣放喇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车辆和试车。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携带或运送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校园,应当认真履行携物出校手续。属公有资产的,须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属私人物品的,凭本人证件在门岗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区安全重点部位有教学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锅炉房、二次供水等。

  第二十八条 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为本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组织人员落实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安全重点部位,应遵循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如锅炉工、厨工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安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并安装相应的灭火和防盗报警设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必须由专人负责,必须设值班室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项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落实好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饮食卫生安全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食堂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三十八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办公室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第四十二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校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四十四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区或在校区行驶。

  第四十五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

  第四十八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门卫管理

  第五十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礼貌待人,文明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门卫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严禁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喝酒、聊天、嬉笑打闹或搞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五十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出入检查、验证、携物凭证制度。

  第五十五条 门岗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严禁摆摊设点。

  第七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本校的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及学校颁发的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

  第五十七条 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暂住证》或《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五十八条 校外人员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证,由会见人签字,离校时交回门卫。

  第五十九条 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六十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或外国人、港奥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均应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八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内部车辆,凭保卫处颁发的《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区。

  第六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持有保卫处颁发的车辆通行证。上级机关、地方政府或公安、交通、消防、电力、燃气等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进入校园不受限制。货车进入校园需凭保卫处颁发的《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按指定校门、路线行驶。

  第六十四条 夜间锁门期间,禁止外来车辆入校;如本校职工车辆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入校。

  第六十五条 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区,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区的要经门卫执勤人员检查并同意后方可驶入。

篇3:十二中学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十二中学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学校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内容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校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学校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各处室、班组要高度重视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规划,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有关的法制教育、校纪校规和安全、卫生等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2、各处室、班组做好所属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积极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内容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各处室、班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耐心、细致、扎实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师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正确处理解决好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之间的纠纷、矛盾,依法做到小事不出部门,大事不出学校,防止激化矛盾。力求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4、各处室、班组要加强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尽量减少师生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保持学校环境清洁优美。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教育警钟长鸣,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确保无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

  5、各处室、班组要加强对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和公物的检查和管理,加强重点要害部位(财务室、库房、消防设施、实验室、微机室等)的安全检查范围工作,落实责任制度,责任到人,切实保障不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火灾、水灾等事件。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对其部门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6、总务部门定期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教学设施进行检查、整改,排除不安全隐患,加强落实责任制。

  7、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要求学生认真落实《中小学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等学校的制度、条例,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学生安全守则》,学生在校期间的课余时间发生的事故由班主任负责。具体由政教处、团委、值周教师、学生会等机构负责检查、监督、考核。

  8、值周人员严格执行学校值班制度,对学生非在校期间的校园安全负全责。

  9、教师要依法治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在校期间课堂内发生的事故由任课教师负责。如发现体罚学生者,根据情节给与体罚实施人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者处5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者,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根据教育局、学校处罚规定一并处罚。

  10、加强门卫制度的检查落实,门卫人员要确保学校的财物安全,校门周围清洁卫生,校门外 200米以内做到"三包"。

  11、体育教师要经常性的检查体育运动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消除不安全隐患。

  12、对违反"两禁"规定和有偿家教行为的教师,根据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13、发生重大违纪违法、安全事故等事件,责任人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事件情况。

  二、考核宗旨

  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责任人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

  1、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学校组织考核小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年度考核中。

  2、对当年发生较严重事故,造成较严重后果或影响了学校综合治理考核成绩的处室、部门、班级的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取消其本年度的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直接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间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考核结果,对在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根据考核结果,对在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落后的部门及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5、教师由于体罚学生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任人,处罚由学校研究决定,情节较重者,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6、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本责任书的解释权属综治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ZZ十二中 综合治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

  责任人:

  ZZ第十二中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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