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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的通知(200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9-03

  宁波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的通知(2000)

  各县(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规范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263号)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室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人分摊。

  二、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值班室、保安亭、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均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人分摊。

  四、住宅小区内楼梯、走廊、共用自行车房(棚)、电子防盗门等公用电费,可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或向住用人合理分摊,具体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

  五、中高层、高层房屋的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住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人分摊。

  中高层、高层房屋的走廊、楼梯、增压水泵等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住用人分摊。

  六、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人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人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人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七、本通知适用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甬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合理制订。

  八、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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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住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附:

  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粤价[20**]14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省政府部署,省物价局对1979年至20**年本局发布的涉及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844件,决定将其中413件予以保留,60件纳入修改范围,369件宣布废止。

  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本清理结果目录,结合本地清理工作实际,对当地政府、物价及其他部门出台的有关价格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依据本清理结果目录中决定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制定的本地出台的文件,应相应废止或修改。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128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1997.8.1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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