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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参照执行办法:小区共用水电费咋分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1

  兰州市出台参照执行办法:小区共用水电费咋分摊

  20**年08月10日

  来源:兰州晚报

  原标题:小区共用水电费咋分摊我市出台参照执行办法

  8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引导物业企业诚信收费,维护业主或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及尚未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的分摊方式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该《办法》从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分摊共用水电费时,不得提前预收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分摊共用水、电费用时,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不得提前预收。

  地下停车场,共用水电费不得另行计算分摊

  房产建设企业所有未售房产的产权面积,与购买业主同时同等承担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电梯电费、正常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等用水、用电,不得再另行计算分摊。地下停车库(场)的共用水、电费用,包含在停车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分摊。

  四种情况下,分摊办法可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在四种情况下,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除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外,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含业主代表大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所称均含)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即:服务范围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时收取0.04元;1001至3000户的每千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时收取0.02元。转供电已移交给供电营业机构的,不得收取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区域内(单幢楼或小区内)所有物业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物业使用人不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业主专有部分占供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转供供暖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中也不包含该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共用水、电换算为金额,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这两项为减化核算和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每月收取固定金额(单位为:元/月·平方米),但应有至少6个月的基本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公告全体业主。此后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共用水、电计量情况。

  无法单独计量的小区,也有具体分摊方式

  对于确因条件限制,供水、照明设施无法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而进行单独计量的小区,《办法》也有规定了明确的分摊计算方式。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设施,能源费用(即电费)按每吨水0.10元标准分摊电费;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用电费用,合并在一起,按建筑面积0.04元/月·平方米标准分摊。

  三种情况,共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办法》明确,在三种情况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自用水、电费用;

  ◆住宅小区宣传、公示、广告等水、电费用;

  ◆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分摊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

  为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确保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减轻公摊负担,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小区节约用水、用电方案,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在小区内广泛公示。

  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不得以提高电价、水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方式收取,也不得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等混合记帐和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时,应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有异议时,应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进行抄表核算,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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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17试行)

  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引导物业企业诚信收费,保障业主或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按第六条(四)减化计算的除外。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分摊共用水、电费用时,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不得提前预收。

  第六条 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除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外,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含业主代表大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所称均含)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分摊: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即:服务范围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时收取0.04元;1001至3000户的每千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时收取0.02元。转供电已移交给供电营业机构的,不得收取此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区域内(单幢楼或小区内)所有物业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物业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

  (分类目录电价 * 二次供水电表计电总量) /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 * 用户表计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业主专有部分占供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转供供暖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中也不包含该面积)。

  用户应交二次转供能源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分类目录电价 * 二次供暖电表计电总量)/ 物业管理区域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 * 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共用水、电换算为金额,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分类目录电价 * 公共用电电表计电总量)/ 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 * 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分类目录水价 * 公共用水水表计电总量)/ 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 * 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此二项,为减化核算和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每月收取固定金额(单位为:元/月.平方米),但应有至少6个月的基本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公告全体业主。此后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共用水、电计量情况。

  第七条 确因条件限制,以下设施无法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而进行单独计量的小区,可按以下方式计算分摊: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设施,能源费用(即电费)按每吨水0.10元标准分摊电费;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用电费用,合并在一起,按建筑面积0.04元/月.平方米标准分摊。

  第八条 房产建设企业所有未售房产的产权面积,与购买业主同时同等承担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电梯电费、正常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等用水、用电,不得再另行计算分摊。

  第十条 地下停车库(场)的共用水、电费用,包含在停车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分摊。

  第十一条 以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一)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自用水、电费用;

  (二)住宅小区宣传、公示、广告等水、电费用;

  (三)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第十二条 为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确保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减轻公摊负担,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小区节约用水、用电方案,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在小区内广泛公示。

  第十三条 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不得以提高电价、水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方式收取,也不得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等混合记帐和收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时,应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有异议时,应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进行抄表核算,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及尚未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的分摊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篇3: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2012年)

  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共用水电收费行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二、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本楼业主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也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小区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六、向业主分摊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向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自用水、电费与共用分摊水、电费分别列明,以便业主明明白白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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