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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26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停车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公安局

  20**年4月30日

  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电动三轮车,下同)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市区(不含乡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各乡镇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形式。

  1、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以及执法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并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限。

  3、除上述1、2以外的停车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在经营年限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停车场地理位置、行车流量以及调节停车矛盾、引导车辆分流的实际,实行差别定价。

  (一)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外围区域;

  (二)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

  (三)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7:00至22: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第二章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区域划分。

  一类区为现行城市中心区域,包括盐阜东路、盐阜西路、淮海路、四望亭路、大学路、文汇东路、南通路和泰州路围合的区域(含道路两侧);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建成区区域,包括扬溧高速、沪陕高速、廖家沟和宁启铁路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停车场类型、地理位置与车辆类型制定,具体标准另文印发。

  第七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1、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2、一类区域停车场白天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夜间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二、三类区域停车场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5小时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2、非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超出24小时的重新计次;夜间停放按双倍标准收费。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乡镇停车场向区价格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权属证明等复印件(查看原件);

  3、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对停车场定点、停车设施设置等内容的审核意见材料;

  4、停车场区域设备设施的配置情况、车位简图等材料。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须告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所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

  (三)非机动车停放点(包括临时),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办法由各区制定)。

  (四)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停车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区,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第八条(一)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相对固定的临时停车场所,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一次审核。

  (五)为缓解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难,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在住宅小区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其收费按第八条第(一)款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 停车减免收费规定:

  (一)实行计次的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场),对一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车辆免费,夜间停车减半收费;实行计时的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场),从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后开始计费。

  (二)医院内设停车场对住院病人家属当天停车已缴过一次费的,再次停车时不得收费(限一辆车);实行计时收费的医院内设停车场,对一次停车半小时内(含半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其收费计时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半小时后开始。

  (三)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行政执法车辆免费停放。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人员上岗,应当佩带由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员、定岗、定位管理,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停车场应主动、及时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收费;收费员证每二年更换一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换发;收费员证超过有效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收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停车付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制度。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市区各停车场(点)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区车辆停放收费价目牌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可拒绝付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告知价格主管部门,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未按核定或告知的标准,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按规定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未出具或未使用合法票据的;

  5、无收费员证、持失效收费员证收费或不按收费员证上规定的停车收费范围收费的;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江都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公安局扬价服〔20**〕8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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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18)

  关于印发《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9日

  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一、为更好的优化配置我市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拥堵路段、拥堵时间段的车辆停放,疏导中心城区道路拥堵,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通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等价格杠杆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停放收费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收费,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

  (三)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四)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五)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六)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七)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停车场,依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划分为三类区域(见附件1),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2)分别执行相应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3)。按照“分区分类分时”的差别化收费管理,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采取计时或计次的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相应的电子计时设备及计时操作程序,并通过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的计时设备检测。

  十、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4)

  十一、住宅小区前期停车服务收费按《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315号)及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见附件5)等要求执行。

  十二、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常熟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执行。(具体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6)

  十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货运物流中心的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十四、公立医院的停车收费除执行45分钟免费外,仍按原常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常价管字〔20**〕74号)文件执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的停车收费参照公立医院执行。

  十五、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住宅小区、商住楼除外);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按下列程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收费核定手续(住宅小区、商住楼除外):

  (一)递交“常熟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定)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1份;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停车场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其中,利用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地块、主次干道零星地块建设的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及道路收费停车泊位的管理部门在办理收费核定手续时,如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证的,需提供停车场土地准予使用的相关合法证明材料;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停车场需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每年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年检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公安(交警)部门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车辆行驶秩序安全勘察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及现场照片1套;

  8.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已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停车场,当其租赁委托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到期或变更时,须及时上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核定。

  十七、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道路泊位及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免费停放时间除执行本条款外,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超过15分钟的,应按实公示且执行;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不超过45分钟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

  十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泊位(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予以收费减免优惠。具体为:新能源汽车进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泊位(场)凭专用号牌免费停放1小时,同时予以停车收费不低于20%的减免优惠。鼓励各社会停车场参照执行。

  十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安全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国有)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错时开放,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各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需车主办理停车证(卡),不得向车主收取工本费,因车主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常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内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二十二、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也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二十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二十四、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五、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研究探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对车辆停放服务的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进行公开。

  二十七、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停车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民防局、行管局、国资办、土地储备中心、房管处、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九、本办法由常熟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苏州市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常熟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2.机动车车型分类

  3.常熟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常熟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5.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6.常熟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7.常熟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定)表

  8.常熟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附件1

  常熟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书院街--北门大街以东、环城北路--李闸路--金沙江路以南、海虞北路--海虞南路以西、阜湖路--环城南路以北区域内;服装城围合区域(东至横泾塘,南至昆承湖,西至元和塘、张家港,北至莲墩浜)。

  二类区域:

  上述一类区域外,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所围合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中心区域。

  三类区域:

  上述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地区。

  备注:各区域边界以道路中心线为分界线

  附件2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型

分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以下的货车;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附件3

  常熟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

小型车

中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一类区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首小时内,4元/半小时。以后每半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80元。

首小时15元,以后每半小时10元,24小时内最高160元

15元/次

30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30元。

首小时10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60元

10元/次

20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5元/次

10元/次

二类区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每半小时3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首小时10元,以后每半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为80元。

10元/次

20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7元/次

14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30元

5元/次

10元/次

三类区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6元/次

12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3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0元。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5元/次

10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2元,以后每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8元。

首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6元

3元/次

6元/次

二轮摩托车2元/次

  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参照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不高于40%,下浮不限的范围确定。

  3.凡不具备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每次为5小时,不足5小时按一次计费,一昼按二次计费,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4.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无法安装道闸的,可采取预收费办法,实行多退少补。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5.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15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6.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7∶00-21∶00。

  7.大型车辆按中型车辆收费标准加50%收取;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按中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加收100%。

  8.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本着不突破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协商确定。

  附件4:

  常熟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人力客三轮、人力货三轮、二轮电瓶车、轻便摩托车

10元/天·辆

三轮摩托车、三(四)轮电瓶车

15元/天·辆

小型汽车、教练车、拖拉机

20元/天·辆

大型汽车、农用车

35元/天·辆

挂车

50元/天·辆

  备注:

  1.凡车辆依法扣押进入指定停车场,逾期不接受处理且超过法定扣押时限后或车辆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第十六天至第六十天的停车服务费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连续停放超过六十天的,第六十一天及以后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2.统一计费公式。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停车费标准×15天+规定停车费标准×1/2×45天+规定停车费标准×1/4×第六十一天后的停车天数。

  附件5:

  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停车方式

停车类型

车 型

收费标准

(元/辆•月)

备注

包月停车

室内停车场

小型车

普通停车位

车位租金250

(不含服务费)

服务费50

业主(使用人)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机械架空式停车位

车位租金150

(不含服务费)

服务费100

业主(使用人)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摩托车

15

属小区配套设施,成本已计入房价的

三轮车

10

室外专用停车场

小型汽车

100

零散性占地停车

(含道路两侧停车)

小型汽车

80

临时停车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2小时(含2小时)内不收费;2小时以上4小时(含4小时)内2元/次;12小时(含12小时)内5元/次;24小时(含24小时)内10元/次;超过24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说明:中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室内停车场车位产权或使用权属全体业主的,由被授权的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半数以上相关业主)确定具体价格;产权或使用权另有他人的,具体由其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3.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免费停放的车辆按《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文件第19条规定。

  4.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315号)相关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以上标准。当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人防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以上政府指导价标准为车位租金250元/辆·月、服务费50元/辆·月。

  5.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在小区内停车原则上选择包月方式收费,并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已约定包月收费标准但未约定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在不突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停车收费标准下收取临时停车费。

  附件6:

  常熟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计次收费

小型车

7元/辆·次

中型车

15元/辆·次

大型车

20元/辆·次

  备注:

  1.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每次为5小时,不足5小时按一次计费,一昼按二次计费,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15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4.一类区域内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按一类区域地面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7:

  常熟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定)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基本情况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停车场设施

计费类型

(打“√”)

计次收费()计时收费()

停车场核定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价格部门受理意见

停车场核定登记号:

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3份,停车场(库)、价格主管部门、票据发放部门各1份;

  2.申报核定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书1份;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停车场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停车场需提供);

  (5)公安或交警部门对停车场出入口的勘察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及现场照片1套;

  (8)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附件8:(样张一)

P

  ***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常价标〔20××〕×号

  区域:停车场地址:

  类别: 定价形式:

车型

收费标准(元/次·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5小时一次,一昼按二次、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二、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含4.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至12吨(含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20座及以上的客车;12吨以上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常熟市物价检查分局监制

  (样张二)

P

  ***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常价标〔20××〕×号

  区域:停车场地址:

  类别:定价形式:

车型

收费标准(元/小时·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具体计时标准各停车场根据文件规定的政策要求对应公示标注。

二、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含4.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至12吨(含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常熟市物价检查分局监制

篇3:新沂市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试行)

  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价字〔20**〕40号 新房发〔20**〕15号

  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2号)、《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价字〔20**〕39号、新房发〔20**〕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制定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标准为最高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上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2、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下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40元/辆.月。

  3、 业主(使用人)租用道路规划车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4、 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超过1小时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占用露天车位的5元/辆.次,临时占用室内停车场车位的6元/辆.次,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辆,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辆。在小区停车场所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不超过10元/辆。

  5、 停车服务收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三、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等其他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6元,电动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12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不超过20元,电动车充电费另外按实收取。

  四、 业主所有的专有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单间独用车库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五、 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收取停车服务费时应出示专用收费票据。

  六、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对外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年5月1日起试行2年;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篇4: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依据《**zz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停放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58号文关于南京市住宅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本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制订以下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1、zz园小区公共道路及非停车位场地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车辆需停放于地下停车库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2、进入园区内的车辆禁止鸣笛、减速行驶、禁止开远光灯,主动避让行人或骑车人,以保证安全。

  3、小区已购私家停车位住户车辆,由物业根据所购车位数配发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在实际缴纳车位物业费的期限内,可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

  4、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住户,可包月有偿使用**地产未售车位,时间按一个月起算。具体包月的车位由物业指定,费用为300元/月。物业将提供车主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需缴纳押金),根据实际缴纳停车费期限,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如该车位已销售,物业将及时告知包月住户,包月车辆将转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物业将收回出入卡并退还押金及相关停车费差额。

  5、小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及访客车辆(含外来车辆)只能从小区西门专用访客收费通道出入园区。对于访客及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岗征得住户同意并在门岗换领小区专用临时停车卡后,方可驶入园区。车辆须停放在车辆管理员指定的地下停车库车位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6、小区业主、访客及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须按物业安保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临时停车。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需缴纳临时停车服务管理费,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按5元/次收取停车费,超过12小时的,每12小时加收5元停车费,不满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

  7、小区业主的货运车辆和超过10座的中大型客车以及在小区内办公、经营车辆,需统一到物业办理相关申请车辆停放登记手续,明确具体停放地点和停放时间,物业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放,并参照业主包月停车或临时停车计费方式,上浮不超过5倍的计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8、对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业委会和物业将通过征询业主意见方式,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动用小区公共收益改造并完善各个车库的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待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改造完成后,采取路面停车计费标准高于地下停车库计费标准1-3倍的收费管理办法,更有效地控制路面停车状况。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9、对于小区道路及路面非停车位的违停车辆管理,物业将给予重点关注,将采取劝阻驶离、贴单告知、上门告知等相关方式纠正违停行为。若上述劝阻纠正无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违停车辆锁车和设置黑名单禁入,并在小区宣传栏曝光其违停照片。对于小区内临时停车,必须打开警示灯,否则一律锁车。

  10、严禁在地下车库未划定车位的区域或消防通道处违停,如有违反,物业有权立即锁车并曝光其违停照片。

  11、严禁持有车位的业主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公共车位处,一经发现物业有权立即锁车并曝光其违停照片。对于租赁车位的业主如屡次发现其将车位停在公共车位处,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出租车位方有权与其解除租赁车位协议,且出租车位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提前解除租赁车位协议的责任。

  12、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堵门、堵路的车辆立即采取移车、锁车、曝光并请求公安机关出警等有关制止措施,以维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13、对于恶意冲撞道闸等公共设施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书面道歉并照价赔偿,构成违法事实的将报警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出租车位方提前解除与当事人租赁车位的协议,且出租车位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提前解除租赁车位协议的责任。

  14、严格遵守违停车辆开锁时间,每天开锁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6:30。违停车主须书写《违停改正书》方可开锁。严禁对物业安保人员谩骂、羞辱甚至殴打等人身攻击行为,如有上述不当行为,物业有权不予开锁并报警处置。被锁车辆超过12小时车主未到物业办理开锁手续的,物业有权将违停车辆移至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正常停放的位置。

  15、严禁擅自开启锁具,一经发现,除继续锁车外还将曝光其违规行为。对于采取破坏方式开启锁具的,除继续锁车外,将责令违规业主书写《道歉书》并照价赔偿,拒不纠正错误行为的,除报警处置外,物业有权拒绝该车辆进入小区。

  16、地下停车库业主公共停车位停车和小区内所有临时停车所受停车费,纳入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益中补贴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数额、比例,由业委会依照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相关规定与物业商议确定。余下归全体业主所有,计入本小区业主公共资金。

  17、本规定经**zz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后,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18、本规定中未议定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或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9、制定和修定的本规定,应报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本规定由**物业zz园管理处具体执行。

  21、本规定由**zz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zz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年十一月

篇5: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车辆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社会停车场依据所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供求关系等划分为四类(详见附件一),不同车辆类型(详见附件二),分别执行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镇江市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不再划分类别,以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按车辆类型分别实行按月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 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车辆停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1、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2、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3、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七条 市区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辖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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