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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01

  珠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及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珠海市 区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1、坐落位置:

  2、四至:东 南

  西 北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地面积: 平方米;

  住宅面积: 平方米;

  商场面积: 平方米;

  写 字 楼: 平方米;

  架 空 层: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市、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六)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一) 。

  - 18 -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为 人,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车位、铺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种形式:(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本人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采用集中讨论形式,并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并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专人送达、回收选票和表决票:

  由筹备组或业委会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工作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选票和表决票,由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组成的检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和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四) 。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 19 -

  2.视为弃权。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天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2、确定业主投票权数;

  3、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5、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6、制作业主大会选票及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加署公章;

  7、其他准备工作。

  (二)进行公示。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报告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由筹备组或业委会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工作人员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由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组成的检票组、计票组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 22 -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业主;

  (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五)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接受过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八)应依法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 。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23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推荐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的候选人不超过候选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每位业主或业主代表只能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候选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推荐人人数多少顺序确定。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为 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签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24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于 天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拒绝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已不具备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26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监事会负责保管,监事会任期届满或未设立监事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印章使用具体如下:(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发布的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大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布的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由

  负责档案的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九)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十)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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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公告(示范文本)

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示范文本)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起草了《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与《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张榜公布,并以 等方式告知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现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一、反馈意见采用第 种方式:

  1.书面反馈意见。业主形成书面意见,于 月 日前投入(位于 )的意见箱,在QQ上设立意见栏,或者直接提交筹备组。

  2.直接听取意见。筹备组于每日 时至 时,在  接待业主,听取业主反馈意见。

  3.

  二、业主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三、筹备组综合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特此公告。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章)

  年 月 日

篇3:武汉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2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制

  说 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 区 街(乡、镇)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 、 、 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五) 。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 。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八)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 、 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篇4: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5版)

  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版)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议事规则性质)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可以提交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或附图):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上述范围不包括  )。

  四、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

  (一)住宅  平方米,  套。

  (二)非住宅  平方米,其中:办公楼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

  第二部分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用部分;

  (十三)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

  2.  ;

  3.  。

  第十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表决票的送达)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若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  。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约定方式处理:

  (一)视为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二)视为不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等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第十三条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的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接受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三)  ;

  属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属第三项情形的,  。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  (公告栏、门栋、宣传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  (公告栏、门栋、宣传栏)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的约定事项)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定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处理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九)  ;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五)欠交物业服务费的;

  (六)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七)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八)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作出说明。

  (四)业委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  ;

  部分业委会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或无法正常运作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书面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原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  (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  (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本小组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分别由  ,  ,  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情况;

  (四)  ;

  (五)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业务学习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  元;

  (三)  。

  经费收支账目由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其他请列明)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部分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一条 (换届改选原则)

  全体业主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篇5:上海市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2015)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沪府办〔20**〕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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