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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建立物业管理记分制度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21

  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建立物业管理记分制度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履约、依法履约和规范履约,进一步规范我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我区决定建立物业管理记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分对象

  在武侯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记分标准

  符合《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行为的记分,采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未列举的物业服务行为的记分,采用《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三、记分办法

  1.物业服务活动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00分,从每年度1月1日起计算。

  2.记分分值由按《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记分的分值和按《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记分的分值两部分组成。

  3.武侯区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所有项目记分分值的平均值记分。

  4.物业服务企业一个记分周期的最终得分=100分-减分分值总和+加分分值总和。

  四、记分信息的异议处理

  被记分企业对其记分信息有异议的,自确认记分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据向区房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区房管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五、结果应用

  1.一个记分周期内的最终分值排名前20名的物业服务项目,武侯区房管局将从中评定10个项目为“武侯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对被评定为“武侯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通报表扬和记信用加分;其任职企业同等记加分。

  2.区房管局将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一个记分周期的最终得分分值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红黑榜”。记分分值高于9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红榜;记分分值低于7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黑榜。

  3.进入红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区房管局将通过门户网、物业网或其它公共媒体进行公开发布,同步抄送市房管局、物业协会、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招投标中心、辖区内各业主委员会以及招标单位。

  3.进入红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房管局进行通报表扬,并从中评定10家企业为“武侯区物业服务示范企业”。

  4.进入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房管局进行通报批评,组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集中培训,取消下年度的评星评优资格和不推荐外出执业。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

  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

  20**年4月13日

  附件:

  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

  一、物业服务企业记减分情形

  (一)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主出入口未悬挂物业服务机构铭牌的;

  2.物业服务人员未挂牌服务的;

  3.未建立并落实投诉受理、处理和回访制度的;

  4.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被投诉2次以上或同一事项被重复投诉3次

  以上的;

  5.定期未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的;

  6.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配置物业服务力量的;

  7.未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运行维护、维修保养制度的;

  8.未按规定配备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质和器械的;

  9.绝缘、操控等专业维护器具配置不齐全,并未按规定检测的;

  10. 电梯轿厢内未张贴检验合格证、乘客须知、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的;

  11.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12.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13.消火栓(箱)、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4.未定期巡查消火栓(箱)、灭火器的;

  15.设施设备房(间)未配备消防设施的;

  16.未按规定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的;

  17.人员、车辆进出未实行询问登记制度的;

  18.安全防范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未设置防盗设施的;

  19.监控室无人值守的;

  20 .未开展电梯安全、消防、防汛、公共事件处置等应急预案演练的;

  21.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22.未按照规定或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23.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

  24.被媒体负面报道的;

  25.二次供水无水质检验报告的;

  26 .未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禁毒防毒、人口普查、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的;

  27.未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狂犬病防治等工作,建立建筑区划内犬只档案的;

  28.不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

  29.每季度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报送信息的;

  30.被区级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批评的;

  31.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的;

  32.生活用水泵房存在污染隐患或存在积水、浸泡现象的;

  33.电梯安全设施不齐全,通风、照明及应急呼叫存在故障的;

  3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35.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处理业主报修投诉的;

  36.地下停车场和楼道的安全导向灯未工作的;

  37. 地下停车场未设置导向标志的;

  38.地面非停车区域未设禁停警示标识的;

  39.未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40.未建立分类、易查物业档案的;

  41.未建立分类成册、查阅方便的物业服务档案的;

  42.投诉记录不完善的(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回访情况);

  43.未建立并落实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处理和回访制度的;

  44.满意度调查有效问卷覆盖率低于已入住户数的80%的;

  45.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人未明确的;

  46.设施设备状态标志不齐全、不规范,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的;

  47.设施设备房(间)脏、乱、差的;

  48.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49.消防控制室无值守的;

  50.消防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未有相应记录的;

  51.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的;

  52.未建立完善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53.监控室值班、监控异常情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无相应记录的;

  54.生活垃圾池或垃圾中转房(站)、垃圾桶垃圾外溢的;

  55.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迟到的;

  56.公共雨、污水管道未疏理,有杂物的;

  57.建筑区划内杂草、杂物未清理的;

  58.电器线路私搭乱接的;

  59.未进行装修现场巡查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60.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质和器械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1.未建立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台账的;

  62.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人相关信息未上墙公示的;

  63.设施设备房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作用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设备系统图、应急预案流程图等未张贴上墙的;

  64.未规范建立业主装饰装修管理分户档案的;

  65.小区出入口门岗无相关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

  66.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无巡查记录的;

  67.值班室、监控室、门卫室脏、乱、差的;

  68.垃圾桶外观破损严重的;

  69.建筑物立面、电梯前室、电梯轿厢、楼道、屋面等区域乱张贴、乱涂画,污渍明显的;

  70.项目经理每年进行业主上门访问覆盖面低于总户数10%的;

  71.客户经理每季度进行业主上门访问覆盖面低于责任区域总户数20%的;

  72.未制订绿化养护工作制度、作业程序,绿化养护计划的;

  73.建筑区划内绿化带大面积枯死、裸露的;

  74.未对被破坏的绿化带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

  75.绿化养护作业无记录的;

  76.未在建筑区划内刊播展示“讲文明 树新风”公益广告,大力倡导以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

  会公德的;

  77.未建立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的文明志愿服务队,广泛吸收和发展业主志愿者的;

  78.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接收通知公告的;

  79.设施设备机房(间)未设置了挡鼠板、捕鼠器等防鼠措施的;

  80.二次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合格证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81.主要路口未设有明显道路导视标识的;

  82.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巡检测试、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记录不完整的;

  83.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不明显的;

  84.消防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应不完整的;

  85.装修现场巡查记录不完整的;

  86.小区出入口门岗相关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不完整的;

  87.未确定安全防范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

  88.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巡查记录不完整的;

  89.监控室值班、监控异常情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不完整的;

  90.塑料垃圾桶未加盖的;

  91.共有部分玻璃污渍和灰尘未清理的;

  92.建筑区划道路、广场、绿化带有垃圾、积水的;

  93.楼梯、走廊有垃圾、积尘、蜘蛛网的;

  94.路灯、楼道灯、风口等有蜘蛛网、有积尘的;

  95.绿化养护作业记录不完整的;

  96.建筑区划内未设立楼栋、单元导向标识的;

  97.报修服务受理、处理和回访记录不完整的;

  98.二次供水水箱未上锁的;

  99.发电机房备用油料不符合规范的;

  100.设施设备房(间)未实行进出登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记加分情形

  (一)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党建工作有序开展的;

  2.积极开展物业管理主题年活动,活动要求落实到位,记录完整的;

  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成效明显的;

  4.获得区级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表扬的;

  5.获得业主大会公开表扬的;

  6.被媒体正面报道的;

  7.业主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测评的;

  8.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等相关商业保险;

  9. 定期召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沟通会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0.倡导“垃圾减量分类”,设置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效果明显的;

  11.推广使用邮件智能投递、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生鲜配送、自动充值缴费等智能自动设施,基本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

  12.物业服务人员着装统一、挂牌服务、待人热情,工作状态和精神面貌较好的;

  13.设施设备机房(间)环境整洁、划线明显、吊牌和铭牌齐全、温馨提示到位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4.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标识完好、醒目的;

  15.紧扣“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开展扶贫帮困、扶老助残、便民利民、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的;

  16.物业服务中心设有客户休息区,提供报刊和茶水、小型维修工具借用服务,以及配备针线包、应急药物的;

  1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特约服务项目在5项以上的;

  18.主出入口配置便民推车,配备雨伞,提供借用服务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9.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的。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办法(2008)

  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办法》的通知

  成物协〔20**〕23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将我会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

  职业记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行为予以行业监督、自律记分。

  第三条专业服务人员应遵守行业服务规范,恪守执业道德,诚实守信,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积累相当的职业经验,遵守并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协助业主、业主大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专业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专业服务人员行业自律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采取累计15分制。记分类型依据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

  第五条本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记分对照表(附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记分周期为当年度,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5分。年度累积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七条专业服务人员通过成都市物业网(http://www.cdpma.cn/)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本会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

  第八条专业服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0分的,本会给予警告;满15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列入严重失职名单,同时建议行业信用监管机构给予相应的信用记分,并提请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予以记录。

  专业服务人员被列入严重失职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服务机构可以二年内不聘用其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建立物业管理记分制度的通知(2018)

  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建立物业管理记分制度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履约、依法履约和规范履约,进一步规范我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我区决定建立物业管理记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分对象

  在武侯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记分标准

  符合《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行为的记分,采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未列举的物业服务行为的记分,采用《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三、记分办法

  1.物业服务活动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00分,从每年度1月1日起计算。

  2.记分分值由按《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记分的分值和按《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记分的分值两部分组成。

  3.武侯区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所有项目记分分值的平均值记分。

  4.物业服务企业一个记分周期的最终得分=100分-减分分值总和+加分分值总和。

  四、记分信息的异议处理

  被记分企业对其记分信息有异议的,自确认记分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据向区房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区房管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五、结果应用

  1.一个记分周期内的最终分值排名前20名的物业服务项目,武侯区房管局将从中评定10个项目为“武侯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对被评定为“武侯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通报表扬和记信用加分;其任职企业同等记加分。

  2.区房管局将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一个记分周期的最终得分分值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红黑榜”。记分分值高于9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红榜;记分分值低于7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黑榜。

  3.进入红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区房管局将通过门户网、物业网或其它公共媒体进行公开发布,同步抄送市房管局、物业协会、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招投标中心、辖区内各业主委员会以及招标单位。

  3.进入红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房管局进行通报表扬,并从中评定10家企业为“武侯区物业服务示范企业”。

  4.进入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房管局进行通报批评,组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集中培训,取消下年度的评星评优资格和不推荐外出执业。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

  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

  20**年4月13日

  附件:

  物业服务行为记分标准

  一、物业服务企业记减分情形

  (一)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主出入口未悬挂物业服务机构铭牌的;

  2.物业服务人员未挂牌服务的;

  3.未建立并落实投诉受理、处理和回访制度的;

  4.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被投诉2次以上或同一事项被重复投诉3次

  以上的;

  5.定期未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的;

  6.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配置物业服务力量的;

  7.未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运行维护、维修保养制度的;

  8.未按规定配备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质和器械的;

  9.绝缘、操控等专业维护器具配置不齐全,并未按规定检测的;

  10.电梯轿厢内未张贴检验合格证、乘客须知、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的;

  11.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12.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13.消火栓(箱)、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4.未定期巡查消火栓(箱)、灭火器的;

  15.设施设备房(间)未配备消防设施的;

  16.未按规定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的;

  17.人员、车辆进出未实行询问登记制度的;

  18.安全防范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未设置防盗设施的;

  19.监控室无人值守的;

  20 .未开展电梯安全、消防、防汛、公共事件处置等应急预案演练的;

  21.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22.未按照规定或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23.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

  24.被媒体负面报道的;

  25.二次供水无水质检验报告的;

  26 .未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禁毒防毒、人口普查、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的;

  27.未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狂犬病防治等工作,建立建筑区划内犬只档案的;

  28.不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

  29.每季度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报送信息的;

  30.被区级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批评的;

  31.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的;

  32.生活用水泵房存在污染隐患或存在积水、浸泡现象的;

  33.电梯安全设施不齐全,通风、照明及应急呼叫存在故障的;

  3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35.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处理业主报修投诉的;

  36.地下停车场和楼道的安全导向灯未工作的;

  37.地下停车场未设置导向标志的;

  38.地面非停车区域未设禁停警示标识的;

  39.未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40.未建立分类、易查物业档案的;

  41.未建立分类成册、查阅方便的物业服务档案的;

  42.投诉记录不完善的(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回访情况);

  43.未建立并落实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处理和回访制度的;

  44.满意度调查有效问卷覆盖率低于已入住户数的80%的;

  45.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人未明确的;

  46.设施设备状态标志不齐全、不规范,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的;

  47.设施设备房(间)脏、乱、差的;

  48.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49.消防控制室无值守的;

  50.消防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未有相应记录的;

  51.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的;

  52.未建立完善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53.监控室值班、监控异常情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无相应记录的;

  54.生活垃圾池或垃圾中转房(站)、垃圾桶垃圾外溢的;

  55.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迟到的;

  56.公共雨、污水管道未疏理,有杂物的;

  57.建筑区划内杂草、杂物未清理的;

  58.电器线路私搭乱接的;

  59.未进行装修现场巡查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60.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质和器械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1.未建立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台账的;

  62.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人相关信息未上墙公示的;

  63.设施设备房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作用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设备系统图、应急预案流程图等未张贴上墙的;

  64.未规范建立业主装饰装修管理分户档案的;

  65.小区出入口门岗无相关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

  66.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无巡查记录的;

  67.值班室、监控室、门卫室脏、乱、差的;

  68.垃圾桶外观破损严重的;

  69.建筑物立面、电梯前室、电梯轿厢、楼道、屋面等区域乱张贴、乱涂画,污渍明显的;

  70.项目经理每年进行业主上门访问覆盖面低于总户数10%的;

  71.客户经理每季度进行业主上门访问覆盖面低于责任区域总户数20%的;

  72.未制订绿化养护工作制度、作业程序,绿化养护计划的;

  73.建筑区划内绿化带大面积枯死、裸露的;

  74.未对被破坏的绿化带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

  75.绿化养护作业无记录的;

  76.未在建筑区划内刊播展示“讲文明 树新风”公益广告,大力倡导以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

  会公德的;

  77.未建立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的文明志愿服务队,广泛吸收和发展业主志愿者的;

  78.未通过“武侯物管系统”接收通知公告的;

  79.设施设备机房(间)未设置了挡鼠板、捕鼠器等防鼠措施的;

  80.二次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合格证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81.主要路口未设有明显道路导视标识的;

  82.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巡检测试、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记录不完整的;

  83.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不明显的;

  84.消防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应不完整的;

  85.装修现场巡查记录不完整的;

  86.小区出入口门岗相关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不完整的;

  87.未确定安全防范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

  88.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巡查记录不完整的;

  89.监控室值班、监控异常情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不完整的;

  90.塑料垃圾桶未加盖的;

  91.共有部分玻璃污渍和灰尘未清理的;

  92.建筑区划道路、广场、绿化带有垃圾、积水的;

  93.楼梯、走廊有垃圾、积尘、蜘蛛网的;

  94.路灯、楼道灯、风口等有蜘蛛网、有积尘的;

  95.绿化养护作业记录不完整的;

  96.建筑区划内未设立楼栋、单元导向标识的;

  97.报修服务受理、处理和回访记录不完整的;

  98.二次供水水箱未上锁的;

  99.发电机房备用油料不符合规范的;

  100.设施设备房(间)未实行进出登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记加分情形

  (一)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党建工作有序开展的;

  2.积极开展物业管理主题年活动,活动要求落实到位,记录完整的;

  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成效明显的;

  4.获得区级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表扬的;

  5.获得业主大会公开表扬的;

  6.被媒体正面报道的;

  7.业主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测评的;

  8.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等相关商业保险;

  9.定期召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沟通会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0.倡导“垃圾减量分类”,设置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效果明显的;

  11.推广使用邮件智能投递、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生鲜配送、自动充值缴费等智能自动设施,基本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

  12.物业服务人员着装统一、挂牌服务、待人热情,工作状态和精神面貌较好的;

  13.设施设备机房(间)环境整洁、划线明显、吊牌和铭牌齐全、温馨提示到位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4.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标识完好、醒目的;

  15.紧扣“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开展扶贫帮困、扶老助残、便民利民、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的;

  16.物业服务中心设有客户休息区,提供报刊和茶水、小型维修工具借用服务,以及配备针线包、应急药物的;

  1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特约服务项目在5项以上的;

  18.主出入口配置便民推车,配备雨伞,提供借用服务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9.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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