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宾馆安全守则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4

  宾馆安全守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宾馆安全,消防工作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把防火作为宾馆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及时灭火隐患,发现异色、异声、异味、电线松动、磨损、折断、电源插座和电器的破损等不安全因数,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工程部检修,并报安全部备案。

  必须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燃气热水器,燃气闸阀开关等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泄露,应该关闭阀门,并报告工程部。

  员工上班和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熄灭一切火种,关闭不使用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宾馆内线火警报警电话(8999)、(8666)。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保养。严禁将货物放在消火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劝阻不听的,应及时报告安全部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然物品,如;不用的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等以便减少起火隐患。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宾馆消防主管报告。报告时要讲清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初期火灾补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宾馆内的客人,有人受伤,先救人,在救火过程中,应听从消防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指挥。

  第二十四条:员工要随时提高警惕,防止一切侵犯客人、同事及宾馆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如发现可疑的人或行为,应立即报告上级或保安人员报警,有关人员要仔细观察,防止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每位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挺身而出,保护客人人身、宾馆的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自动用、安装各种电器设备和私拉电线,宾馆临时动火,必须到宾馆安全部门办理动火证。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宾馆工资和保险福利规定

  宾馆工资和保险福利规定

  第二十六:宾馆员工工资按<宾馆内部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确定岗位工资。

  第二十七条;员工岗位级别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年终奖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宾馆经济效益和个人工作业绩,经月度,年终考核或评比后,年终一次性发放。基础工资含津贴、补贴。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临时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岗位级别工资一般由低向高晋级。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不明显或不能胜任的,可以降低岗位级别工资直至解聘;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的,可以晋级或奖励。晋级或奖励的最高数额为本人岗位级别工资的一倍。

  第二十九条:新进宾馆员工或者辞职、违纪开除的员工,当月实际工作日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工资。

  第三十条:员工中途离职或被劝退解聘的,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宾馆每月9日为发薪日,发放上月1日至月底的基础工资,如遇假日或休息日顺延。

  第三十二条:部分岗位员工具亨受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员工要严格执行宾馆考勤制度,按规定办理各种假期的准假手续。

  1、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参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其中: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共计十一天,适用于规定岗位员工。三八妇女节等属于部分员工的假日,按相关关法规执行。

  2、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员工因特殊情况请事假,按事假天数扣岗位级别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3、病假:病假分有薪和无薪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需要休息的,需凭指定医院病假证明和病历,由本人到宾馆办理准假手续(患重病的可委托家属)。

  4、迟到:员工上班途中因交通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要及时电话联系说明原因,迟到时间半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工资10元;半小时以上按事假处理。超过半小时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宾馆管理人员按上述办法加倍处罚。全月迟到超过四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扣月工资总额(含奖励工资)的10%。

  5、早退:员工早退按旷工处理,早退一次扣月岗位级别工资5%,二次扣10%以此类推。

  6、旷工: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

  (2)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请假,次日未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

  (3)各种假期未获批准的;

  (4)各种假期到期后未按时上班的。

  员工旷工一天扣岗位级别工资的20%,旷工俩天扣岗位级别工资的40%,三天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岗位级别工资。

  第三十三条:按宾馆规定为为员工缴纳养社会保险。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宾馆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宾馆根据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的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员工享受统一标准。宾馆每年逢春节和中秋给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慰问金。

篇3:宾馆奖励和处罚规定

  宾馆奖励和处罚规定

  奖励

  为激发员工创一流服务质量,弘扬忠诚敬业、诚实守信、乐业、勤业、工作态度和奉献精神,增强按的凝聚力,宾馆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与奖励。

  1.对给进宾馆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

  2.工作主动、热情,多次受到宾客表扬,为宾馆争得荣誉的;

  3.为宾馆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为宾馆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宾馆统一组织的业务竞赛中获奖者,或代表宾馆参加行业业务竞赛中获奖的;

  5.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成绩显著的;

  6.积极专研业务技术,革新、改造设备取得明显成效的;

  7.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8.见义勇为,为保卫宾馆严功和客人的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

  9.用于揭发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的;

  10.拾金不昧的

  11.非销售人员为宾馆营销工作做出贡献的;

  12.超出工作职责范围,为客人、同事主动提供帮助,事迹突出的。

  奖励分年度特别奖和即时奖励。奖励由部门提出(附书面事迹材料),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奖励分精神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晋升工资等。

  处罚

  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做损害宾馆和他人的事,不说损害宾馆和他人的话。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宾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宾馆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口头警告,扣发当月工资10.00元;一年内,第二次发过失通知单,扣发当月工资20.00元,一年内,累计三次,扣发工资60.00元,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宾馆仪容仪表规定的;

  2)未经批准使用客用设施设备的;

  3)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禁烟区抽烟的;

  4)上班时串岗离岗大声喧哗,打瞌睡、扎堆聊天、私会亲友、打私人电话、吃零食、玩手机、看电视(许可除外)、看书看报、洗澡等;

  5)在客人面前伸懒腰、剔牙、挖鼻孔、剪指甲、梳头发的;

  6)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7)带亲友进馆洗澡、玩耍,带子女(小孩)上班的;

  8)对客人服务不使用敬语的;

  9)不爱护公物和设备,浪费水、电等。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书面警告,扣工资40:00元;一年内,第二次,扣工资80:00元;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者,除名,并扣工资120:00元

  1)在宾馆下棋打牌的;

  2)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的

  3)因服务不周等因素,造成客人投诉的;

  4)不按宾馆规定标准结算收费的;

  5)未经批准擅动公家,私用宾馆公物和私自外借物品的;

  6)上班期间饮酒干私活的;

  7)未经批准在宾馆内留宿或私开客房睡觉的;

  8)工作不负责,造成宾馆或客人的财务损失、遗失的;

  9)造谣诽谤、挑拨是非,影响团结,扰乱宾馆的正常工作的。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宾馆予以开除,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1)在宾馆内聚众赌博的;

  2)偷窃宾馆、客人、同事的财物的;

  3)私藏传看复制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画报刊物及录像制品,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或对同事进行性骚扰的;

  4)擅自向外提供宾馆人事、培训、经营管理、财务、规章制度、设备及工程图纸等有关资料的,情节严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利用工作之便与客人私做交易,或在宾馆内向宾客贩卖或出售私人物品的;

  6)贪污、挪用公款,截留营业收入等行为的;

  7)向客人索取小费,或索取团体客户回扣的;

  8)客人遗失财物不上交占为己有的;

  9)侮辱谩骂殴打客人、同事,煽动、参与打架闹事的;

  10)擅自配客房、仓库、办公室、公共区域设施钥匙的;

  11)故意损坏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

  12)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宾馆严重大经济损失的;

  13)在宾馆私藏枪支弹药、违禁品及非法宣传品的;

  1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事故的;

  15)连续旷工7天,累计旷工15天的;

  16)在外兼职的;

  1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篇4:宾馆员工的关系与沟通规定

  宾馆员工的关系与沟通规定

  第三十七条:宾馆一贯提倡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同时提倡员工与宾馆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真诚沟通

  第三十八条:宾馆提倡坦诚的沟通与合作,相信与员工共同工作中会建立真挚的友谊。

  第三十九条:宾馆人事部、办公室作为员工关系沟通的主要负责机构,将为员工在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职业心理辅导与申诉等方面提供帮助。宾馆各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为达到沟通的目的,宾馆定期不定期地采用宾馆网站:(http://www.pmceo.com)网页、邮件、短信、公告、通知、资料、会议等渠道向员工通报宾馆各方面的信息,帮助员工对宾馆的了解,同时征五求员工对宾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或对宾馆的经营管理有不同意见需要申诉时,可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提出申诉。申诉可采用面谈或书面两种方式,如采用书面方式,申诉书必须署名。

  第四十二条:员工应按申诉渠道逐级申诉,宾馆不提倡任何事情直接向总经理申诉。当员工认为有必要直接向总经理申诉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宾馆网页、总经理邮箱等方式向总经理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宾馆各级管理人员或管理职能部门接到员工申诉后,应及时对申诉事由进行调查,并尽快做出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可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申诉人。同时上报人事部、办公室、宾馆总经理。

  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继续向上一级领导或部门提出申诉。

篇5: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17)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利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20**】第16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

  20**年4月1日

  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第165号)、《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与使用工作。

  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与使用工作。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七条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购买人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核对完成后,由售房单位划转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售房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30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具体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

  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

  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三)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拆迁安置房屋参照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由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各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市、县住宅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 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 专属一幢楼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 专属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经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三)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 屋面防水严重损坏、污水管道破裂外溢、建筑外墙面或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道路塌陷等出现安全隐患的;

  (二) 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 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四)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它情况。

  启动应急维修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竣工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小区内公示7天。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交结算审核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售房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罚。

  售房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不移交的,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售房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罚;涉嫌挪用的,移交执法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移交执法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或未按规定验收维修工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未按照本规定交存、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