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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店铺屡屡违反管理规定处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花园店铺屡屡违反管理规定如何处理

  某花园地面一圈有店铺近20家,他们大多都能够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中一家店铺,近来屡屡违规,经常将一些招牌、商品和杂物摆出店门之外,影响了花园环境的整洁美观。管理人员数次劝说、批评、警告,其往往不予理睬,仍然我行我素。

  难道真就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了?管理处有关人员坐在一起,分析情况,商量对策。最后决定由主管找店铺老板正式谈话,若不见效,则坚决采取处罚措施。

  一天,主管将该店铺老板约到管理处办公室。首先,严肃指出其屡屡乱摆乱放,严重违反了符合政府法规精神、又为业主住户认可的小区管理规定,理应予以惩处,但考虑到其曾经能够积极配合小区管理工作,所以再给一次自觉整改的机会(应该来硬的而又暂不动硬的,仁至义尽,使之能够听得进后来讲的道理)。然后,提出三个问题请其换位思考:假如你是小区管理人员,你如何去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呢?假如你的同行都象你一样,你想象我们小区又是怎样一种面貌呢?如果你是客户,你愿意到门前乱七八糟的店铺里购物吗?(恐怕最能打动他的就是最后这句话)。

  严肃较真的态度、推心置腹的谈话,使店铺老板受到震动,当即保证不再乱摆乱放。事后,他马上进行了整改。  点评:纠正违规行为需要有处罚手段,否则不足以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但动辄处罚并非最佳选择,因为处罚到谁的头上谁的心里都不舒服。处罚只能是不得以而为之,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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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案例简介

  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吕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吕某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吕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吕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吕某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定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与吕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吕某www.pmceo.com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与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其订立的时候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3:X小学教职工违反《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处理规定

  某小学教职工违反《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处理暂行规定

  1、教师迟到一次罚金5元,早退一次罚金20元,查不在岗的,视影响分别罚金20元、50元、100元。

  2、特殊指定性学习、会议迟到一次罚金20元,(星期日例会、学习等或临时性召开会议)无故缺席罚金50元。

  3、旷工一天罚金50元,半天罚金25元,一节课罚金20元,年度考评降一等次。

  4、严格执行教育教学常规,发现有违规现象,视影响给予10、20、50、100、200元的罚金。(指体罚、自行调课、课堂上做与教学无关的事等)

  5、业务检查时,作业积压每次罚金10元,有错漏批每处罚金1元,教案少备1课时罚金2元,圈点画注有一课时不符合要求的罚金1元,少备10课时以上的加倍处罚,教案马虎看不清、太简的,每课时罚金5元。

  6、按时、按要求完成学校分配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否则每次罚金50——100元。

  7、早自习、午自习、晚自习值班老师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上班、下班、值班,迟到一次罚金2元,旷班罚金20元,同时扣除当班津贴,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并依法追求相关责任。

  8、晚自习结束后,当晚课任老师必须把本班所有寄宿生送到宿舍交给宿舍管理老师,并履行交接手续,漏掉一生罚任课老师5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无交接手续罚当晚课任老师、宿舍管理老师各10元。

  9、寄宿生上学期间不得离开校园,发现一生一次罚班主任津贴20元,副班主任津贴10元,宿舍管理老师考评工资20元,如任课老师、宿舍管理老师违规造成的,视情节给予50---2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10、值班教干、值班老师必须认真做好学校财产、师生安全的24小时值班督查工作,未按要求的罚50元,未认真履行好安全值班职责的,罚款50——20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每晚学生晚自习结束回宿舍后,宿舍管理老师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洗漱工作、护理工作、就寝工作、巡查工作,否则每次罚管理老师5元。

  12、宿舍管理老师必须严格值班,做好宿舍区安全巡查工作,并积极安排好寄宿生就寝,串岗一次罚金20元,旷班一次罚金5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3、宿舍管理老师不得体罚寄宿生,否则视情节给予10-----100元罚款。

  14、宿舍管理老师做好寄宿生护理工作,发生意外情况或安全隐患不妥善处理及时上报的罚金50---1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15、负责低年级的宿舍管理老师每大周必须帮寄宿生勤洗头、勤洗衣物,否则每次罚金10元,家长反映造成影响的加倍处罚。

  16、熄灯后,宿舍管理老师不做影响寄宿生就寝的事,否则每次罚金10元。

篇4:第一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一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卫生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根据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督促医院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约束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维护医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含延聘、返聘、招聘、进修和实习人员等)。

  第四条 对违反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定处理分为:

  1.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科内检查、警戒谈话);

  2.通报批评(在医院某一范围内公布);

  3.行政处罚(退赔罚款、延缓晋升或降级使用、调离岗位)4.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5.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涉及负责人要求不严、管理不善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解聘、(返聘、招聘、进修人员等);

  7、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共七个等级。

  第五条 科主任、护士长及各部、处、室负责人为部门行风建设工作责任人。对被处罚当事人的科室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惩处实施细则

  (一)服务态度类

  第六条 因服务态度差同患者发生争执,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 打架、斗殴,罚款500元/人次。

  第八条 医疗区域吸烟、吃零食,罚款100元/人次。

  第九条 让病人家属拔针、换水、推水,罚款当班工作人员100元/人次。

  第十条 让病人兑零钱、往返改处方,造成患者不满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因未唱收唱付造成现金纠纷,由当事人补足差额,并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二条 窗口科室因查对不严,发生划错价、收错费等差错,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发生发错药、抽错血等差错,未造成后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后勤等科室工作拖拉,不能主动为临床服务,发生一起投诉经核实罚款100元,临床、医技科室发现公共设施或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影响设备使用,延误患者检查治疗或造成意外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医疗服务中不尊重患者,以某种借口对患者“生、冷、顶、硬、推”,被患者投诉的员工,要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1.到医院投诉,给予100元罚款;

  2.到市直机关或新闻单位投诉,给予200元罚款;

  3.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者调离原岗位;

  4.到省级以上机关及新闻单位投诉,给予500元罚款;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下岗。

  第十五条 在架病历和归档病历必须由医院工作人员相互交接并复印规定内容,发现一起由病员或病员家属擅自复印,处罚当事人1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二)医德医风类

  第十六条 执行首诊负责制,服务及时,处理到位。临床科室必须全天候收治病人,发现一起拒收病人的,当班人员罚款500元。发现推诿、刁难病人,造成患者投诉但未发生后果扣当事人300元,科主任罚款200元,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延误患者抢救、治疗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严格按相关规定用药,对越权开药、选药无适应症者给予300元罚款,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1000元罚款;对超疗程开药、超剂量开药者给予罚款1000元,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3000元罚款,年内三次以上者给予5000元罚款,吊销处方权六个月。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患者“红包”、物品、宴请的,一经查实,按收受钱物价值的10倍罚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执业医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患者所送钱物拒绝不了的,应在24小时之内,交医院党办处理,否则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二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和公开索要患者“红包”者,给予解职待聘或解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被查实有“私收”“漏收”行为的,严格按《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和未经医教科、护理部批准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值班或代班(包括急诊清创),发现一起,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得私自到其它医疗单位会诊、出诊和手术,发现一起,当事人待岗3个月,罚款5000元,如当事人为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出现后果个人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医务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转介病人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特例除外)。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0元罚款,降聘一级,待聘6个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购药、购物、基建工程、维修等工作中收取回扣,追缴非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累计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室和个人私自向患者销售药品或其它卫生材料者,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和剩余物品外,对当事人给予药品(卫材)销售额的6倍罚款,待聘6个月,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药品及卫生材料等(特例除外),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使用药品或卫生材料金额的3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器械代表提供方便,进行“统方”、“统量”,一经发现,调离原岗位,并给予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药品管理人员和非采购人员严禁与医药代表洽谈药品经销问题。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严禁任何人收取医药代表现金,一经发现,追缴非法所得,并给予5倍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为病人保守秘密,泄露病人隐私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不得开搭车药、搭车检查,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按所开金额的1:20罚款;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或假病情介绍,此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职称降聘一级,吊销医生处方权一年,待聘6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要打造和谐团队,同事之间不得相互抵毁、拆台,不得抢收病人,发现一起,处罚500元/人次。

  第三十二条 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必须及时、准点。无故缺席当事人罚款100元;如果系科主任和护士长未通知的,通知人罚款100元;科主任和护士长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院部工作会议或活动的,全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三)劳动纪律类

  第三十三条 未按时上岗、开诊或早退者,给予200元以上罚款;工作时间脱岗或漏岗者给予300元以上罚款;无故超过20分钟以上,当事人罚款1000元,科主任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非因工作环境限制而穿拖鞋上班者,给予100元罚款;工作中衣帽不整,不佩戴胸卡者给予50元罚款,年内二次不佩戴胸卡者给予200元罚款,年内三次不佩戴胸卡者医德评价等级定为医德一般,并给予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值班时打瞌睡、睡觉、带小孩或干其它私活,发现一例,罚款200元/人次,科主任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打牌、下棋、打游戏、炒股、网络娱乐等发现一例,罚款当事人10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饮酒(院部工作安排除外)发现一例,罚款500元/人次,造成患者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并向患者当面道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停止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诊治病人过程中接听电话,发现一例,罚款200元/人次,引起患者投诉的,向患者当面道歉,屡教不改的,暂停其诊疗等服务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不服从院部和科室工作安排,罚款200元/人次。

  第四十条 员工考勤要严格执行《z市人民医院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漏报、隐瞒私自休假,一经查实,当事人作旷工处理(连续矿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单位教育无效,给予辞退),科主任、护士长也按当事人所扣罚款数额的50%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进修、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立即停止进修和实习,医院不出具任何进修、实习证明、证书,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 返聘、招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立即解聘。

  第四十三条 上级单位组织检查或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由于证据不足暂不予认定的,由效能监察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医院下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篇5: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

  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加强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市卫生局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各科室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科室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坏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管理部门在购销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让利、折扣,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票面明示并记入医院财务大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

  3、严禁临床科室与个人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实物等。

  4、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服务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宣传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严禁违规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5、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红包”及其它实物,无法当场谢绝的应向上级报告,并于3天内必须上交所在支部,否则按私自收受钱物论处。受病人及亲属委托转送钱物的也按此办法处理。

  6、医务人员不得接受病人及其亲属的宴请及其它各种消费活动。

  7、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等管理部门在与商家的购销活动中,应签订廉政责任书。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给予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依据廉政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立即停止采购合作。

  8、严禁科室使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到其它医疗机构招揽病人;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提成。

  9、对违反卫生部”八不准”及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晋升、低聘、缓聘、解聘处理,并按《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问题的科室、集体要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罚奖金或调整班子等处理。

  10、该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为纪检监察、医务处和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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