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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案例:都会华庭纠纷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交房案例--都会华庭纠纷

  20**年11月3日,上百名"都会华庭"业主得知该项目开发商开发的另一项目"东方银座"在东直门开盘,遂聚集到东方银座,举着写有"还我血汗钱"、"骗"等内容的报纸,要求见该公司负责人。但到下午2时,该公司负责人一直没有露面,就在业主们准备散去时,几名从"东方银座"售楼处东侧小门内出来的黑衣男子揪住一些业主举拳就打,有人当场心脏病发作,被送往医院。其实在上午11时左右,已有人从售楼处出来打过业主。双方发生纠纷,造成交通拥堵,110巡警及时疏导并抓走了打人者,部分业主到东直门派出所反映情况。

  "都会华庭"去年10月中旬交房时,业主发现房屋面积分摊不合理、开发商修改规划、延期交房违约金迟迟不支付、房屋质量问题存在诸多隐患、公共维修基金收取不合理、装修押金过高等问题,为此,业主曾多次找开发商,但开发商方面一直避而不见。致使双方矛盾激化酿成冲突。

  "都会华庭"入住纠纷曾引起北京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此后,在北京市消协公开披露的第二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7家商品房经营者名单上,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都会华庭"名列榜首。消协称:该公司一是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消费者交付房屋。二是将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消费者。三是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备案表"、"实测面积表"。四是擅自变更约定的物业公司。消费者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该公司交涉,该公司不予解决。为此,消费者群体投诉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但该公司仍未积极配合,解决投诉。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市消协之后,据称由于"领导交办",市建委有关部门也开始介入"都会华庭事件",在建委主持下,事件双方经过四五轮总体谈判,在20**年1月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内容有:一、对于"都会华庭"的公共分摊,确认其分摊原则、实际分摊部位符合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规定,京港公司将根据测绘单位更正后的数据与相关购买人进行面积差价款的结算。二、京港公司将严格按照"全国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标准进一步提供智能化相关服务。三、对经批准的变更规划方案进行公告,并承诺会所在4月前交付使用,8月交付游泳池。四、京港公司进一步敦促物管公司尽快出具经市小区办核发的物业管理公约及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五、京港公司同意业主提出的保修事宜,对香港阁、北京阁卷帘门外公共走道、电梯厅进一步装修。六、无偿为相关购买人进行二次闭水试验,保修期限和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承担。

  在和解协议中,双方认为,自都会华庭交付以来,由于京港公司未能及时提交相应资料,而部分购买人在收房过程中,对国家房地产相关规定缺乏系统认识,导致部分购买人对该项目的公用分摊、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物业管理公司的更换及违约金支付等事宜产生疑问。但双方发生的误解并非购买合同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双方沟通不足、购买人行使"知情权"的条件不够充分所致。

  工作通报会上,京港公司、业主代表、市建委、市消协四方都把都会华庭事件归结为沟通问题,但业主代表认为,购房者是弱势群体,开发商应负沟通不足的主要责任,市消协负责人也认为,开发商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把应告诉消费者的事项明明白白地告诉消费者,并按法定的纠纷解决途径解决出现的问题,市建委有关官员也承认开发商应放下架子主动一些,业主应有知情权,业主为了自身利益主动一些也没坏处。

  87位与他们产生纠纷的业主授权了4位业主代表,占总户数的10%,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办理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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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交房案例:康城入伙经验

  交房案例--康城入伙经验

  康城一期东区首批交房入伙日期定于20**年9月30日,正好是国庆长假期间。开发商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董事长到与交房相关的普通员工都很重视。8月份在朝阳区质检站、监理、开发商、承建商等四方联合一次性验收成功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工程移交过程前两次组织总包和各甲方分包召开"入伙保驾护航会",承包商与物业公司工程部对每套房屋再次仔细核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承包商定期整改,经物业公司工程部最后验收合格后,开发商才考虑支付工程款。8月底开发商客户服务部和物业公司就交房入伙积极做准备工作,同时客户服务部先代业主验房,并反映及跟踪有关问题。

  9月份开发商对业主通过客户服务部和新浪网康城业主论坛所反映的问题归纳整理,及时尽可能地在交房前予以解决或准备相应的解答对策;董事长亲自会见业主代表,对业主们关心的问题做了解释,并且几次召集公司相关人员开会商讨对策;由主管副总带队,临时由客户服务部全体人员、营销、工程、合同预算等部门及高尔夫俱乐部、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律师组成了交房入伙工作小组并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客户服务、营销部、高尔夫俱乐部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作为主要接待、协调人员,工程、合同预算部门相关人员针对工程中的特别问题协调承包商和供应商解决并解答业主的相关问题;物业公司制定了相关计划;研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和不同的补充条款并核查业主履约情况;对业主们关心的近期尚未完善的问题与相关人员及律师认真推敲合理的解答方案,经董事长审批后统一对外发布;对部分接待人员进行有关培训,统一口径;对小区主要道路和地段以及接待大厅进行了仔细布置,突出了温暖和回家的气氛,并准备了迎接业主的饮料和中西茶点及联欢晚会;配备对讲机及时沟通以解决问题。

  业主入伙期间,物业公司工程部人员先带业主查看每间房屋并对业主提出的问题登记入表,交承包商及时维修处理。不少业主组成集体收房小组一起向开发商施压,时常长时间与开发商有关人员开会要求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发生一些过激行为。例如,9月30日一业主因其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过于激动,在交房大厅内大声叫嚷并抓住原接待其的销售人员衣领,对前来化解矛盾的人员也出言不逊,但是所有接待人员均和颜悦色,并在工程、合同预算部门相关人员的及时检查、解决和承诺下,该业主较为满意;10月3日业主组成集体收房小组与开发商有关人员开会从下午至深夜3点,开发商总经理和主管副总均参加了会议,其间一业主将一杯茶水泼向了开发商总经理,但开发商与会人员都很理智,未发生任何冲突。

  最终在开发商交房入伙临时小组人员忠于职守、各尽其职、努力解决业主问题,将集体收房人员区别对待、化整为零,并给予部分业主适当的经济补偿下,首批交房入伙工作波澜不惊,进行得较为顺利,未出现集体闹房、退房、媒体曝光和法律诉讼等情况。20**年12月底的第二次交房入伙同样进展顺利。

篇3: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案例

  交房,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环节。然而,出于种种原因,交房也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矛盾集中凸显的一个环节。

  一个常识,购房者理应牢记:拿到所购房屋的门钥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案例

  一年前,刘女士从某开发商手中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屋交接完毕后,刘女士欣然领取了新房钥匙。然而,此后的一年里,她却被这套新房折腾得心烦意乱。

  原来,自从交房至今,刘女士一直没有拿到所购房屋的产权证。这可给她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今年年初,刘女士本想趁房价飞涨时把房屋出售套现,小赚一把。但由于自己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售房无疑成了一句空话。时隔半年,楼市形势变化,刘女士转而打算将房子挂牌出租,希望一段时间内能够实现“以租养贷”,减轻自己和家人的房贷负担。然而,面对好几个已经“相中”房子的租客,刘女士却拿不出房产证来证明自己的业主身份。刘女士出租房屋的努力,又一次次无奈地告吹了。

  忍无可忍,刘女士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她认为,开发商迟迟办不出房产证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种违约之举已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收益损失。这个损失,理应由开发商来“埋单”。面对怒气冲冲的刘女士,开发商却态度强硬:房子的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而如果房子已经算交付完毕了,那么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我开发商就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也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开发商的一番话,把刘女士给弄糊涂了: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开发商只要依约交房就不属于违约。而一年前,开发商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把新房钥匙交到了自己手中。至于开发商必须在多少天之内办出房产证,合同中确实未作具体约定。

  交钥匙到底算不算已依约交房?刘女士因拿不到房产证而受到的损失,究竟该由谁“埋单”?

  说法

  解放周末:刘女士的困惑,恐怕不是仅此一家。生活中,许多购房者都有这样的疑问:何谓交房?商品房买卖中,房屋出售方交付房门钥匙的行为,究竟算不算交房?

  杨建军(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这一方面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另一方面,完整的交房尚需履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等。

  所以,交钥匙仅属于事实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产证这一环节,这种交钥匙的行为,属于不完全交房。

  解放周末:对于房屋出售方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的时间,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未作约定,购房者该怎么办?

  杨建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开发商和购房者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放周末:这样说来,开发商向购房的刘女士交付房门钥匙后,一年内仍未能办理并交付有关房屋的房产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杨建军:是的。刘女士可以据此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按照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当然,为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这样做,购房者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醒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交房环节可谓纠纷频发。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小区环境、配套不完善;售楼广告中的“美丽承诺”无踪迹;公摊面积模糊;无故增大容积率;墙体裂缝,地板不平;四通不通,屋顶和水管漏水;质量标准和样板间不一样;产权归属有争议;买房定金难退;采光与通风条件不具备;周边配套交通得不到及时解决等。此外,在二手房买卖中,出售方出于种种原因拖延户口迁移时间致使购房者户口无法迁入的问题,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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