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 导航

小区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

  某天某小区内一棵高达10余米的大树被大风连根拔起,砸坏了停在树旁的一辆小轿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为车主陈先生理赔了3.3万元。五个月后,保险公司诉至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大树被风刮倒前已有歪斜,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理应预见到后果,并且应当事先采取措施防止大树倒下,因此保险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理赔给客户的3.3万元经济损失。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大树倾倒属不可抗力,他们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分析:

  大风将树刮倒到底属不属于不可抗力呢?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等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当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正常的刮风现象并不是不可预见的,另外,如确证大树被大风刮倒之前已出现倾斜,物业公司则应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没有作为,则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位的选址上应当尽量避开广告牌、危墙等容易倾倒的危险物,以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从大树被连根拔起的事实可以看出,大树在此以前的根基已经动摇,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预见到这样的隐患并采取防护措施,或不要在这样的危险物下设置停车位。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的工作巡查中,本着对公司、对业主负责的心态,及时发现类似问题并采取解决手段,把危害降到最低。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案例分析:小区内植物伤人 物业该不该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小区内植物伤人,物业该不该负赔偿责任

  案例:

  20**年5月28日上午,家住某小区的4岁小孩李某,由其姥姥陪同,在横穿小区喷水池小溪时,身体失去平衡,右眼被池边种植的铁树叶尖刺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右眼角膜白斑,需做角膜移植术,经某法医验伤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8级。

  为此,李某作为原告,其母林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经济赔偿。

  作为被告的两家公司认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受到伤害的全部责任。首先,小区的喷水池小溪中铺有人造乱石,并立有警示牌,提示监护人不应让未成年人进入该区域玩耍,本案中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看管原告的义务。其次,原告所在小区是市级园林式住宅小区,绿化布局合理、科学、合法。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庭内外调查后认为,侵权民事责任有主、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在独自横穿小溪时,身体发生倾斜,被铁树划伤右眼的客观事实存在。但被告在小区内进行绿化、建筑水池是为了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且种植铁树植物没有过错。同时,考虑到人造乱石高低不平的安全隐患,喷水池旁立有警示牌,被告的管理义务已经尽到,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在被告未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替被告收集证据;二、小区栽种的绿化植物具有危险性;三、对警示牌的设置时间提出质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案时向园林部门咨询小区内栽种铁树有无禁令性规定,作为判断本案中小区管理部门有无违规行为的依据,上诉人以此认为系法院主动为被上诉人收集证据有违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在小区栽种铁树虽有伤人危险,但不能因此认定栽种该植物就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反,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种植物叶尖可伤人的情况应有判断能力和防御能力,但因监护不力,造成李某受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诉讼费同意李某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篇3:案例分析:电梯轿厢内设施伤人 物业被判赔偿

  电梯轿厢内设施伤人,物业被判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

  20**年8月18日中午,年仅6岁的肖波与其他几名年龄相近的儿童,一起在南汇祝桥镇某居民小区的一电梯厢内,乘坐电梯玩耍。当时,电梯厢内有一根数米长的钢丝,这段钢丝的一头在电梯厢内,另一头在电梯厢外。而在电梯运行过程中,这段钢丝将肖波的双腿紧紧缠住,导致其双腿受伤。事故发生后,肖波即被送区中心医院抢救,经急诊治疗后,又先后多次到市级医院门诊治疗。经司法鉴定,肖波因外伤致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今年2月,肖波的家长向南汇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电梯公司辩称,涉案电梯经国家法定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完全符合电梯使用的标准,并已获准运许可证,故不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对肖波在电梯运行中被带入电梯厢的钢丝致伤的原因,不能理解为是由于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电梯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导致肖波受伤的钢丝是由他自己带入电梯厢;肖波在无成年人陪同下不应乘坐电梯,更不应在电梯厢内玩耍。且物业公司早已在电梯厢内张贴了安全使用电梯的提示,明确告知儿童乘坐电梯应由成年人陪同。因此,肖波受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肖波的家长诉称,物业公司是上述电梯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因未确保小区内电梯运行的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电梯公司是上述电梯的生产者,因该电梯存在质量瑕疵,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他们共同赔偿肖波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费4.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在法律上依法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其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钢丝是如何进入电梯的,物业公司对此不能有效举证,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电梯公司对肖波的受伤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过错,因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肖波是未成年人,与其他儿童一起进入小区乘坐电梯玩耍,其监护人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具有明显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应当自负较大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篇4: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案例

  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案例

  案例:2000年11月,原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一套,20**年3月1日,原、被告就该房签定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被告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

  20**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原告之妻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家中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随后物业管理员赶到现场,并打“110”报了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案件尚未侦破。另据原告报案称家中丢失了三星手机一部、索尼收录机一台及现金130元。

  原告任建中诉称认为,由于被告物业公司管理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还险些造成人员伤亡。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

  [分析] 综观各类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2)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3)保安义务。本案涉及的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保安义务是指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的,因为它毕竟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所以原告不应当向物业公司索赔损失。

篇5:物业管理案例:枯枝掉落砸伤行人 该不该赔偿

  物业管理案例:枯枝掉落砸伤行人,该不该赔偿

  20**年5月30日,某高校一棵靠近院墙的国槐的一枝枯枝自行掉落在院墙外,不巧院墙外有一位女同志和爱人经过,正好砸在女同志的身上,划破衣服,砸伤背部和手臂。事发后,其爱人给物业管理中心绿化部打来电话,告知情况,主管绿化的副主任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结果与所报事实相符,立即将女同志送往医院医治,经医院检查无大伤,住院休息几天即可。其爱人向校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了赔偿要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约3400元)。

  问题:物业管理中心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析:

  枯枝掉落砸伤行人系绿化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全部责任在于物业管理中心,应该赔偿。对于受害者的一些无理要求,必须持慎重的态度。

  同时物业管理中心要提高防范意识,勤修剪枯枝,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