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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业主以物管服务不到位 拒交物管费败诉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管案例:业主以物管服务不到位 拒交物管费败诉

  [案情回放]

  事情发生在临安市某小区。去年3月底,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期半年的物管协议,约定物管费为每月0.35元/平方米。

  禾和公司的起诉状中说,半年来,他们以书面通知、张贴告示、上门催收等形式,多次向业主顾女士催收物管费,但顾女士以物管服务不到位(如车库没有灯等)为由,一直拒绝缴纳。

  禾和公司要求法院判令顾女士支付拖欠的物管费194.50元、滞纳金45.9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

  顾女士辩称,根据物管条例,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与物管公司签订合同,物管进驻小区前,需经业主大会全体通过,“我和许多业主都不知这件事,所以,这份物管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禾和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事实上,包括顾女士在内的所有小区业主,都接受了禾和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说,这份物管协议已经履行生效。而且,禾和公司的物管收费标准并未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

  法院判决书说,顾女士作为业主之一,支付物管费是基本的义务。这也是物管为业主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如果顾女士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异议,可以业主的身份,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判决书还说,鉴于物管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业主动辄以物管的服务欠佳为由,拒付物管费,对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也有失公平。法院判定,业主顾女士支付拖欠的物管费194.5元,以及诉讼费50元。至于滞纳金,因物管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向顾女士催讨过物管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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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搁在小区被盗了,业主认为物管公司失职,因此不交物管费,后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永川法院判决欠费业主限期交清全部费用。

  20**年11月,南方物管公司与开发商签约,进驻永川南方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3年。小区业主李某于20**年8月20日正式入住小区,开始按期向南方物管公司交纳水电费和物管费。

  20**年11月29日,物管合同即将到期,南方物管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告全体业主书,要求业主委员会另聘物管公司。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聘请新的物管公司,南方物管公司继续履行物管行为,到去年10月15日才正式移交。

  在去年7月31日前,李某都按期交纳了水电费、物管费。但这之后,李某因停放在小区的一辆自行车失窃,认为物管公司未完全履行物管义务,导致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物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次月起至10月15日南方物管公司撤离,李某共拒交物管、水电费149.62元。南方物管公司索要无果,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虽合同约定物管期限于20**年11月30日期满,但之后继续履行了物管工作至去年10月15日。小区业主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理应交纳水电及物业管理费。

  业主财物被盗需另案告物管昨日,主审此案的永川法院杜锦友法官解释说,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折财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另案起诉,或在被告后提起反诉。

  杜法官介绍,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对小区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卫是职责之一。一般来说,物管合同应明确约定安保内容。不同的小区有不同的物管收费档次,如有24小时监控的高档别墅和只负责门卫、清洁的小区,两者物管公司对业主财物丢失的赔偿义务不同。

  因此,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按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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