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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主没有缴停车费物管表示不赔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车主没有缴停车费物管表示不赔

  家住江北区华唐路帝豪怡庭小区的杨女士,昨日向重庆晚报24小时新闻热线966988投诉称,自己把车停在小区内,第一天被划伤,第二天轮胎被扎破,第三天轮胎居然被盗,“物管竟称不负责车辆安全。”

  杨女士说,1日,她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内的雪佛兰被轻微划伤,不过她并没有在意。当天下午,她取车时发现左后轮没气了。当时她以为是在外面碾压到钉子造成的,便把车开到修理厂补胎,随后又停在小区的马路上。

  2日下午,杨女士再次发现车右后轮没气了,她把车开到修理厂,修理厂称漏气是人为因素,因为如果是压到异物,扎破胎面会漏气,但杨女士的轮胎都是侧面被扎破,一般在行车过程中是不会遇到这种情况的。

  听了修理厂的解释,杨女士再次停车时有所防范,当天下午修车回来后,特意把车停到离小区保安亭不到30米的位置,“如果有人故意扎车,保安很容易观察到,很可能会抓个现行。”杨女士想。

  3日早上,杨女士下楼时,发现自己爱车的左前轮和左后轮处被几块砖头垫着,两个轮子不翼而飞。与杨女士的车一样,还有两辆福克斯的前后轮不见了,同样用砖头垫着。

  昨日上午,重庆晚报记者在帝豪怡庭看到,该小区只有3栋高层,有前后两个门,进出小区不需要登记,没有车库。杨女士介绍,小区有车的业主每月需缴100元停车费。今年爱车第一次被人划伤后,经与物管口头协商,维修产生的800元费用物管公司承担一半,这笔钱从每月100元停车费里扣,时间从4月起至7月。

  轮胎被盗事件后,杨女士换两个新轮胎花掉1800多元,但没得到物管公司赔偿,而另外两辆被盗车轮的车主得到了赔偿。小区物管、重庆北碚佳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杨女士没有交100元停车费,所以得不到赔偿。对于杨女士所称的口头协议,物管表示根本不存在。

  物管介绍,所收的100元停车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停车费,而是由清洁费和道路维护费组成,物管和业委会各分50元。工作人员还拿出一份《小区车辆停放规定》称,早在20**年物管就明确告知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若发生挂痕、撞伤或被盗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不负责。至于赔偿另两位车主,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

  只收清洁占道维护费

  物管就没有保管义务

  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叶闵律师称,如果物管收取的费用确实不含车辆管理费用,那么物管对车辆被划伤是不需担责的。如果物管只是收取的清洁维护、占道停车维护费,那么物管对车辆并没有保管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物管有重大过失,比如管理出现严重疏漏,发现有可疑人员都不前去查看,甚至纵容小偷实施偷盗行为。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物管在管理范围内对业主财产安全有保护义务,小区内居民财物失窃,比如大件物品、轮胎这类,若保安没有尽到登记管理的义务,就属于管理疏漏,物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

编辑:www.pmceo.Com

篇2:物业收取小区车辆管理停车费通知

  物业关于收取小区车辆管理及停车费的通知

  各位业主:

  为方便本小区车辆管理,确保小区道路和消防通道安全畅通,根据20**年11月*日业主大会决议和车辆管理工作意见,拟于20**年11月*日起按汽车地上停车位120元/月、地下停车位150元/月的标准收取车辆管理及停车费。小区物业部将根据缴费情况进行车辆统计和车位安排工作,并组织统一划线、悬挂车牌号码。

  请各位有意向在小区内停车的业主带上上期缴费发票(或收据)到小区物业办公室缴纳相关费用。不缴纳费用的车辆,物业部将杜绝进入小区。

  此前已缴至今年11月及以后的业主,带上上期发票(收据)到新物业部重新登记,期满后按本通知标准缴费。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在小区业主群中咨询,或致电小区物业部(办公室****)。

  AA业委会AA物业部

  20**年11月*日

篇3:业委会小区停车费收取说明

  业委会关于小区停车费的收取说明

  最近有多位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向其收取停车费240元/月,这与业委会之前公布的150元/月不同,现业委会对其解释如下,要求z物业公司严格执行。

  1)业主第一辆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每月收费150元/月,第一辆车指:业主在20**-09-01前已经取得的固定停车位或临时停车位,且每月交纳固定停车费。

  2)业主第二辆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不论是固定还是临时),每月收费240元/月。

  目前小区车位供不应求,不鼓励一个业主家庭占有2个及以上车位,已经在20**-9-1前获得多个车位的业主保持现状,20**-9-1以后新申请车位的业主只能获得一个车位。

  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从停车泊位费中提取7665元/月(税前)补贴乙方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停车费调整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收入。对于已经多收取的通车费,应根据业主要求返回或抵扣下月停车费。

  同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特此通知

  上海/区花园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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