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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收楼谁交管理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22

  问:我买的房子按约定应当是在去年交楼,但一直没有收到交楼通知。发展商坚称已经发了通知,并要求我交纳管理费。但是我查过《物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没交付的房子的物业管理费应当由发展商交纳。我觉得,就算是发展商发了通知,按此规定,我没有收楼是否也应该由发展商来交管理费?

  答: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实规定了“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但如果发展商在约定时间,按约定地址发出了《收楼通知书》,因为业主的原因没有办理收楼手续,那么,在约定收楼时间之后的管理费还是应当由业主交纳。一般来讲,发展商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收楼通知书》发出之后若干天内业主仍未前来收楼的,视为已经交付。从通知发出后的某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交纳。”这种约定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退一步讲,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发展商按业主留下的地址发了通知,而业主没有收到,责任也应由业主承担。

  但如果发展商根本没有发出通知,或者通知地址错了,或者通知发出时尚不具备交楼条件,那么,物业管理费就应当由发展商交纳。至于是否已发出通知,则应由发展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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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停车费不等于车辆管理费


数辆新机动车停放在小区指定车棚内失盗,但屡次向物业追讨“说法”都没结果。无奈之下,昌盛苑三业主昨日宣布,将联手把管理该小区的上海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泉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

业主 3辆车在车棚被盗

宋先生、王先生、朱女士三位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刚建立时就有了停车棚,按《住户手册》及物业要求,三家均将 自行车、助动车停到了车棚里,并按自行车每月6元、助动车每月15元的标准如期向物业公司缴纳了费用。

去年3月,宋先生一辆价值两千元的新电动自行车在车棚内失盗了。继之,王先生、朱女士两家两辆价值分别上万元的新燃气助动车也先后在车棚内失盗。“责任在物业管理,如果他们管理严一点,好一点,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朱女士说。

物业 停车费不是管理费

三人说,物业却认为失盗的责任不在他们。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当初收取的费用只是停车费,而非管理费,所以不能赔偿。昨日,记者欲采访物业管理方时也被种种理由挡了出来。三业主说,他们准备拒付物业费及“打官司”两种办法对付物业。

律师 收停车费无义务看车

对此,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李国梁律师认为,物业有管理小区的责任和义务,小区内失盗,多多少少都与物业管理有关;但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停车棚管理的明文规定。有关停车棚内车辆失盗责任追讨,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双方就停车方面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如果物业当初收的的确是停车费,就没有派专人管理车棚的义务,业主也就不能就此向物业追究责任。

篇3:专家解读:物业管理费谁说了算?


案例:

我今年初搬进新居后,物业管理费比购房合同中规定的要高,而服务又不到位,找物业管理公司询问,他们称是依据国家标准收费,发展商说的不算数。找发展商询问,发展商称现在物业管理工作交给了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自己也没有办法约束。这使得我非常窝火,物业管理到底谁说了算?(武昌顾小姐)

解析:

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当事人一方是发展商,另一方是购房客户,两者是买卖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当事人一方是物业管理公司,一方是住户,两者是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服务内容等,实际上就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种种权利、义务、责任,只能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确立,也就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说了算。

在房屋预售前,发展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谈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方式、收费等事项。然后,发展商在售楼时,可以对相关物业管理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方便广大购房者进行综合的比较、选择、决定。

如果发展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了物业管理条款、内容,而购房客户认为自己受误导而签约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则该客户可以要求撤销该购房合同,双方退房退款。如果客户因此遭受损失,则可以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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