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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帐务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10-17

  物业公司帐务管理办法

  [管理费的预、决算管理]

  做好年度管理费的预决算,是做好费用管理的首要工作。因此,每年年底或年初,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量出为入、合理节约"的原则,并按照单项预算编制方法来制订下年度的小区的管理费用预算,以确保所管物业正常运行之费用需要。

  每年末要做好当年度的管理费用决算,并提出决算报告,报业委会审批,并接受审计。

  [各类收支的日常管理]

  建立并保持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及物业经营收入的台帐。

  物业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归入小区物业维修资金。

  收费项目合理、合法、公开。

  每项收费都应开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应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每月15日将"付款请求书"送交业户,请业户于当月20日前付费,逾期由业户服务员上门收款。

  收费项目:物业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有偿服务在提供服务后,请业户确认签字,每月结算一次)。

  准确、及时做好实收账册,统计应收费用、实收费用以及欠收费用,做好收费报表。

  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账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户的监督和查询。

  年度预算确定以后,在加强费用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强收费管理。按每户业主分别设立收费台帐,以确保各项费用应收、实收、预收或欠费的每笔记录清楚、准确、完整,便于查询。

  在预算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好每月的开支,做到平衡支出。各类费用的支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不乱花业主的一分钱,年终确保收支平衡。

  [物业维修、更新帐务管理办法]

  根据××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的筹集,按规定由开发商和业主在办理产证时缴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账户或业委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按规定维修资金利息及停车管理净收益应归入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资金不足时,可由管理处编制筹集方案报业委会,由业委会征集。

  维修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日常维修费使用应按规定报业委会批准后并报公司审批,经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批准方可使用。

  对于电梯、污水处理、空调系统等比较大的维保项目,应签订合同,并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中、大修或更新项目在年度计划中立项,应编制项目预算书,选定施工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报公司审批,同时报业主委员会审批。经公司、业委会批准同意后,由业委会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合同。若由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合同,应由业委会出具委托书,并写明工程的支付约定,按合同规定经业委会正、副主任签字和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从维修资金中支付。

  按规定维修资金应按幢、按门牌号立账,按单元立分户账。

  管理处应将每年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及分摊情况年终结算后归档。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

  --物业日常维修;

  --物业专项维修、更新;

  --物业中、大修;

  --业委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物业发生维修、更新的费用及时做好清单提交开户银行。

  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帐目。

  每半年向全体业户公布一次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管理费收入、房屋设备运行费及物业经营收入等的帐务管理办法]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除额定的备用金外)的管理,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公司计划财务部指定的银行帐户,为安全起见超过1万元,必须有人陪同。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计划财务部批准,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管理处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白条"抵库,严禁收款不入帐。

  对于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应由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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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星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星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 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9、已购置房屋,但未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办法收取。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2、对本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须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 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3、财务部门审核;

  4、授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 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

  (2) 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帐报销。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6、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第九条 交通费报销:

  1、交通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2、交通补贴在员工工资中发放。

  3、员工外勤不能按时返回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贴。

  4、员工外勤每天交通费标准为 元,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公司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十条 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根据公司对外接待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

  2、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内部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几项费用。费用标准见费用开支标准表中内部发生费用,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4: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5: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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