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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弱电系统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07

  物业弱电系统管理制度

  为确保物业弱电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管辖区域内的弱电系统管理。

  01 弱电系统范围

  本制度所称弱电系统包括:安防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

  02 弱电系统管理职责

  1. 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弱电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确保弱电系统正常运行。

  2. 工程部应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处理各类弱电系统故障。

  3. 工程部应定期对弱电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 工程部应加强弱电系统的保养和维护,定期对弱电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确保系统运行稳定。

  5. 弱电系统出现故障时,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03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

  1. 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监控和值守。

  2. 监控人员应熟悉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操作技能,严禁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3. 监控人员应密切关注监控画面,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巡逻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并做好记录。

  4. 工程部应定期对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 安防监控系统的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0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录像资料。

  04 楼宇对讲系统管理

  1. 楼宇对讲系统包括可视对讲系统、非可视对讲系统等,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 楼宇对讲系统的设备箱、线缆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损坏或被盗。

  3. 楼宇对讲系统出现故障时,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4. 楼宇对讲系统更换新电池时,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更换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5. 楼宇对讲系统的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0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录像资料。

  05 停车场管理系统管理

  1. 停车场管理系统包括车辆进出管理系统、收费系统等,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 停车场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停车场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时,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4. 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收费数据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5. 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0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录像资料。

  06 网络系统管理

  1. 网络系统包括局域网、广域网等,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 网络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时,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4. 工程部应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及时修补,防止网络攻击。

  5. 工程部应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清洁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07 电话系统管理

  1. 电话系统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电话线路等,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 电话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电话系统出现故障时,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4. 工程部应定期对电话系统进行清洁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08 有线电视系统管理

  1. 有线电视系统包括卫星接收系统、有线电视线路等,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 有线电视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有线电视系统出现故障时,工程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4. 工程部应定期对有线电视系统进行清洁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09 弱电系统档案管理

  1. 工程部应建立健全弱电系统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技术资料、维护记录等。

  2. 工程部应定期对弱电系统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 工程部应对弱电系统进行定期测试,确保系统运行稳定。

  4. 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弱电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系统资料外泄。

  10 弱电系统培训

  1. 工程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弱电系统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2. 工程部应定期组织弱电系统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以上弱电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物业公司管辖区域内弱电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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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员工岗位证书管理制度

  物业员工岗位证书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相关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服务品质,使员工符合相应的岗位任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员工进入公司时需提供所就职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并确保该证件真实、合法、有效。未向公司提供该证件的员工不具备转正资格,由各部门人事管理员负责督办。

  二、由管理处人事管理员负责审验公司新招聘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原件归还员工本人,将证件的复印件1份存档。

  三、部门人事管理员负责在本部门员工的岗位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通知该员工办理证件年审或续办手续。

  四、员工接到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于证件有效期截止前,将通过年审或续办手续的证件原件交部门人事管理员审核。部门人事管理员留复印件存档。

  五、所持岗位证件在有效期过后,仍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员工,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待取得有效证件并经部门人事管理员查验无误,并审核备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人事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或突击抽查公司各部门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或抽查结果将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布,违反者将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出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对于由公司统一组织、统一支付培训费、以获取相应资格证书为目的的外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所取得的培训证书原件由管理处负责保存,个人可保存复印件。

  八、员工个人需对其所持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九、公司统一组织参加的外部培训,所有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于因个人原因而导致培训不合格的人员,相应的培训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培训费公司已提前支付的,则从其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在顺延月工资中扣除),如签订《外送培训协议书》的,则按《外送培训协议》的规定执行。

  十、公司鼓励职员工为了取得与本人岗位相关的等级证书而积极参与政府机关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这将对其本人的职业生涯很有帮助。

  十一、相关请假规定

  1、由公司统一组织的,为取得与本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资格证书所参加的公司外部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按正常出勤计考勤;

  2、个人为取得与本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资格证书所参加的非公司统一组织的外部培训及岗位操作证书年审,须利用个人休假时间。

篇3:公司员工薪金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薪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薪金管理规范化、国际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有关职薪、薪金计算、薪金发放,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职薪,依其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担任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综合因素核发。

  第四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临时人员薪金,根据其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或参考本制度核发。

  第二章员工薪金类别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员工薪金含义如下:

  1、本薪(基本月薪)。

  2、加给:主管加给、职务加给、技术加给、特别加给。

  3、津贴:机车津贴、伙食津贴、加班(勤)津贴和其他津贴。

  4、奖金:全勤奖金、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和其他奖金。

  第六条从业员工薪金分项说明如下:

  1、本薪:本薪乃基本月薪,其金额根据“职薪等级表”的规定核发。

  2、主管加给:凡主管人员根据其职责轻重,按月支付加给。

  3、职务加给:凡担任特殊职务人员根据其职务轻重,按月支付加给。

  4、技术加给(特别加给):凡担任技术部门或在其职务上有特别表现的人员,酌情支付技术加给(特别加给)。

  5、伙食津贴:凡公司未供应伙食者,均发给伙食津贴。

  6、机车津贴:凡业务部外勤人员自备机车者,均发给机车津贴。

  7、加班津贴(加勤津贴):凡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上班时间,按实际情况酌情支付加班津贴,或按时计发加班津贴。若于休假日照常出勤而未补休者,按日发给加勤津贴。

  8、其他津贴:凡上述各项本薪、奖金、津贴以外的津贴,其发给均需要由单位主管会同人事单位商定支付。

  9、全勤奖金:每月除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外,均无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的人员,应给予全勤奖金。

  10、绩效奖金:凡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绩效奖金支领权利,其办法另行规定。

  11、年终奖金: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利润情况及员工年度考绩等级核给,其办法另行规定。

  12、其他奖金:包括个人奖金、团体奖金或对公司有特别贡献的奖金,均由董事会支付。

  第三章员工薪金管理

  第七条从业人员的薪金计算时间为报到服务之日到退职之日,对于新任用及辞职的员工,当月薪金均以其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当月薪给日额。若是下旬26日以后报到的新进人员,为了便于薪金作业,合并于下月份发给薪金。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若遇职称调动、提升,从变更之日起,适用新职等级薪金。

  第九条兼任下级或同级主管者,视情形支给或不支给特别加给。

  第十条较低级的员工代理较高级之职称时,仍按其原等级本薪支给,但支领代理职称的职务加给。

  第十一条有关本公司各职等人员考勤加薪规定按国际企业雇员考勤管理制中有关条款计算。

  第四章员工薪金发放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薪金订为每月5日发给上月份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薪金所得税、保险费以及其他应扣款项。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领薪时必须本人亲自签章领取,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时,由部门主管代领。

  第十四条领薪时,须将钱数点清,如有疑问或错误,应尽快呈报主管求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第十五条退职人员薪金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发给,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在退职日当天核发。

  第十六条员工应对本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降级处分。第五章员工晋升管理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晋升规定如下:

  1、效率晋升:凡平日表现优秀、情况特殊者由主管办理临时考绩,给予效率晋升,效率晋升包括职称、职等、职级晋升三种。

  2、定期晋升:每年1月1日起为上年度考绩办理期,每年3月1日为晋级生效日,晋级依考绩等次分别加级。

  3、本公司特殊职务人员(专员、特助)其晋升等级最高不得超过本公司主管之职等。

  4、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曾受累计记大过一次处分而未撤销者,次年内不得晋升职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职薪等级表”的金额及各项加给、津贴,可根据近期市场的物价波动及公司财务状况作适当弹性调整。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篇4:XX集团公司员工劳动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基本素质,优化公司人员构成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合集团公司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岗位编制

  第三条 所属单位于每年1月份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定编定岗,设定人员编制,确定人员岗位。定员定岗情况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制定集团年度人才使用及需求计划。各单位本年度人员使用情况需严格按照编制执行。编制的批准与修改权限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录 用

  第四条 公司人事录用源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人员需求:

  1、缺员的补充;

  2、公司对内部结构有所调整时;

  3、为使企业组织更具活性化,而须导入外来经验者。

  第五条 本公司需增聘员工,可从内部员工中选择调配,或从社会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

  第六条 需增聘员工的单位在确认无内部横向调职的可能性后,可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增员书面申请,并附具需增聘职位说明。

  第七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详细审核申请之工作性质、等级等事项,如同意其申请,应先在本公司内部权衡调配,当确定本公司其他部门并无合适人选时,可拟定人才招聘计划,对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第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增聘职位说明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甄选,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合议制或阶段制)面试,选定合适人选。

  第九条 所属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应届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予以录用。

  第十条 所属单位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将自己亲属安排到本人所在单位工作,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法人单位录用人员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私自招用和办理有关手续,未毕业学生入公司实习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二条 录用人员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发出《录用通知书》,新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备齐所要求资料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填写《员工登记表》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新员工入公司报到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出《员工调配通知单》至用人单位报到。

  第四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试用的目的在于补救甄选中的失误和深入考察新员工的工作能力。新员工入公司除集团公司总经理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都须经过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由该员工履行新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试用人员入公司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即全面履行合同条约。员工须服从公司管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个人证件、资料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公司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或其他特殊重要岗位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如有特殊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不同标准执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试用期待遇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内,由该员工填写个人自我鉴定及转正申请表,由试用部门对该员工试用期工作予以综合考评,并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1、如经综合考评试用期工作不合格者,公司可与该员工协商在原岗位或调至其他岗位延续试用期,或者决定不予聘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对于不予聘用者,公司不发放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如经综合考评试用期工作合格者,经分管经理批准可转为正式员工。并可根据其工作能力重新确定岗位,试用期计入工龄。

  第十九条 试用人员各类材料均保存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 工 资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当年工资增长幅度,并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及岗位上限,以及制定合理的薪酬发放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安排实行竞聘定岗,并根据所设定岗位薪酬及竞聘员工往年年终民主考评情况,对员工工资进行协商拟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批准;新员工确定岗位,即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司标准为其申报工资,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资构成及发放: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资分配制度主要适应于建筑施工单位,属其他行业的单位,可参照集团公司制度,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发展的内部分配制度,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资的核定遵循合理、公平、激励的原则进行。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初按有关标准为职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所属各法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核定并申报社会保险机构。每月1-10日各所属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保险。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

  1、职工经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即由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可经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部分特殊工种岗位长期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5年退休,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经青岛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险

  1、公司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可以用于门疹医疗费用支付。

  2、职工因病需住院,如住院费用高于医保起付标准的,可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医保手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需个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

  1、经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认定为因工负伤的职工,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社会保险机构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均由公司按照原标准发放。

  2、职工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后,如旧伤复发,由公司申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在旧伤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职工因工死亡或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病死亡,公司为其上报区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丧葬费、死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待遇的拨付。

  4、由社会保险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因工致残无法从事原工作的职工,由公司与区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的拨付。

  5、所有工伤事故,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

  1、根据规定,公司为所有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农业户口职工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

  2、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未被其他公司录用的,如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含1年),可以按规定在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金。

  3、本公司解除合同或合同自行终止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如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可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

  1、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持本人社保卡及要求的其他证件入指定医院生育,可享受规定内生育医疗补助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持职工相关证件、资料,办理生育待遇拨付手续。

  第八章 福利、补贴

  第三十一条 福利、补贴

  1、公司不定期为员工提供所需劳保用品,以保证职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公司合同制员工每年享受取暖补贴及夏季降温福利。

  3、不同节假日,公司会按不同范围给员工发放福利。

  4、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为示奖励,公司可考虑为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补充养老金。

  5、公司员工每两年(个别工作岗位可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查体。

  第九章 职 称

  第三十二条 职称的晋级与评定是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软件建设,以推动公司技术提高与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职称确认及评审条件:

  1、学历条件: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毕业的代培、自费生)。“五大”(即业大、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不能通过确认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2、专业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

  3、考核条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合格。

  4、资历条件:

  中 专 ┄→ 员 级 -→ 助 理 级

  专 科 ┄→ 助 理 级 -→ 中 级 资 格

  本 科 ┄→ 助理级 -→ 中级资格 -→(副)高级资格

  双学士学位┄→助理级 -→中级资格 -→(副)高级资格

  研究生┄→助理级 -→ 中级资格 -→ (副)高级资格

  硕 士┄→中级资格 -→(副)高级资格

  第三十四条 职称考试或评审费用报销规定(范围为公司批准的与员工现从事专业有关的资格考试或评审):

  1、初级资格考务费(评审费),公司予以报销一次;

  2、中级资格考务费(评审费),公司予以报销两次;

  3、高级资格考务费(评审费),公司予以报销三次;

  4、中高级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务费,公司予以报销两次;

  如在公司报销范围内未考取(通过评审)资格的,再次考务费(评审费)员工自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考取(通过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经公布后,公司可根据其岗位予以聘认,并考虑重新核定其基职工资,享受专业技术资格待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交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 激励机制的实施是为奖励优秀,表彰先进,提高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员工开拓创新,勇于创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工作要求制订合理的考评活动,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员工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为公司本年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非凡业绩者,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并在全公司通报表彰,依据其业绩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所属各单位依据年底民主考评成绩推选公司先进工作者,集团公司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且将作为员工次年岗位竞聘及核定工资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或职能部门被评为先进单位或优秀职能部门的,公司给予集体荣誉表彰。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表现或成绩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不同奖励:

  1、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公司事业实现较大突破者;

  2、积极参与增收节支活动,通过实现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为公司节约成本额较大者;

  3、责任心强,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公司挽回较大损失者;

  4、所分管建设项目或职工个人工作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提高公司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被区级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特殊荣誉者;

  第十一章 培 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培训主要针对公司新员工及其他在岗在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培训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各种证书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单位的业务学习自行组织。

  第四十五条 凡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须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报名资格后,再由相关业务单位(部门)收集有关材料并组织登记、报名。参加培训人员须与公司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培训费用由公司先行统一交付,最终根据培训结果确定是否由员工个人支付。

  第四十六条 参加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必须提前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经公司批准后参加自学或函授学习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考取与本人所干专业相关的学历,毕业后继续服务于本公司,其学费暂由个人垫付,待取得学历后,单位报销70%,个人负担30%。员工参加函授、考试可利用个人调休假及年休假。参加函授考试的差旅费、住宿费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

  2、考取与本人所干专业无关的学历,其学费、食宿费、差旅费均自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未经批准,参加自学或函授学习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四十八条 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委托进修学习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由所在公司按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费自理,其工资按正常上班计发。

  第四十九条 为职称评审需取得普通课时制继续教育学分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报名参加。

  第五十条 特殊工种及关键技术岗位的培训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实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核及配合工程管理部组织报名事宜。

  第五十一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所取得的证件均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统一保管。未经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培训证件取回,更不得私自外借。如确实需要借用,需说明事由,经证书保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取出证件,并于30日内返还。

  第五十二条 证件所属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证件的使用、年检等事宜。

  第五十三条 申请调离公司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前,须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交纳培训费用,经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后,方可携证外调。

  第十二章 离职及合同解除

  第五十四条 执行范围为公司所属合同制员工。

  第五十五条 离职员工是指在合同期内由于个人单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五十六条 申请离职的员工,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提前一个月书面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分管副总,必要时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获批准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方可给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十七条 员工申请离职,如无替岗者暂不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者,视为旷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自员工书面离职申请被批准之日起,限期一个月调离。如确因特殊情况调离不成,仍愿意留在本公司工作,公司可视其情况考虑是否进行岗位安排。

  第五十九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重要岗位及特殊工种岗位等)工作期间,为公司做了一定的贡献,公司也为其提供了专业实践和锻炼的机会,无形中得到了岗位培训,使其专业技术得以提高和进步,因此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在离职时需缴纳一定的间接培训费:在本公司工作1-5年者(含5年),每年交纳1000元;工作5年以上者,前5年按每年1000元交纳,以后每年按10%的比例递减。

  第六十条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岗或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将视其情节扣除其奖金,并需交纳空岗损失赔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工人岗位:1000元。

  2、特殊工种及其他重要技术岗位:2000元。

  3、专业技术岗位:初级职称5000元,中级职称10000元,高级职称20000元。

  4、中层以上干部:中层副职25000元,中层正职35000元,高级职务50000元。

  第六十一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者,离职时除交齐培训协议里规定费用及上述费用外,还必须交齐实际培训费。

  第六十二条 所有单方申请离职的员工,均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公司协商予以解除合同的员工,按规定时间享受补偿金,补偿金额以本人本年度核定的基职工资为基准,乘以司龄数(最长有效计算年限不超过12年),予以计算发放。

  第六十三条 如员工属于工作调动,调离公司后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构成不良竞争的,离职时须缴纳同类人员双倍费用方可调离。

  第六十四条 申请离职或公司解除合同的员工,如已购公司有关政策性住房,公司有权在其离职时要求将其所购住房退还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代表。原购房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如果愿以市场价(以房屋中介估数为基数)购买,可按实际差价补齐。补交款公司有权从股本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职工补交至集团公司计财部。离职员工如租用公司住房的,应于离职前将所欠租金及水电费等交至集团公司计财部,并搬离公司住房,将房屋钥匙交至集团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申请离职、公司解除合同(辞退)或擅离岗位的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手续。离岗时,必须交齐公司的所有物品,结清借欠款手续。

  第六十六条 离职、公司解除合同(辞退)员工办理手续时,公司有权将其所认购的公司股本优先收回,员工有义务配合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司员工由于掌握重要技术私自跳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将按情节给以两万元以内的经济处罚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八条 离职、解除合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六十九条 所有交接工作结束,经离职、公司解除合同员工所在单位各部门填写确认表,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后方可办理其人事关系、档案、党员关系、社会保险调转手续。

  第七十条 公司员工离职、解除及调出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经集团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篇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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