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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03

  公司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一)员额申请:各部门如须增添人员,应将所需员额,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具增用人员通知单呈准后交人事单位依限尽速办理,并设法于半个月内完成为原则。

  (二)征招:无论征招或介绍,必须先经人事单位面谈口试合格后,再移申请单位考试或试用,需考试者,应通知人事单位会同办理。

  (三)新进人员经人事单位口试或会同考试后应将合格者呈请雇用,经批准后方可通知到职(限月薪人员及技术性工员)。

  (四)报到: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先缴验学历证件及离职证明,并缴交全户户籍誊本,1寸半身照片三张,再填具人事调查基本资料卡一式二份,保证书一份,(经管财务者须殷实铺保)保防联保切结一份,指模笔迹一份。

  (五)考核:新进人员不论其为考取,介绍以及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先经试用,并由主管(用人单位)考核一周,合则继续试用,不合者即予辞退。

  (六)试用及升正:

  1.试用开始,职员先由所属单位主管引谒上级主管及介绍本单位同仁与有关单位工员则仅介绍本单位同仁。

  2.试用期间月薪者定为40天,日薪者定为40天,升正时间定为每月一日,凡试用(月薪)期满认为成绩合格者即与次月一日统一办理升正,其成绩较差者,可视情形延长试用,最多以四个月为限,日薪者最多以40天为限,不理想者,即予淘汰。其升正的计算如下例:3月2日到职,如果二个月升正则应于9月1日办升正手续,(日薪者亦依此办理)。

  3.试用人员升正,必先经安全调查办妥无问题方可,因安全调查延迁,凡已升正者如安全有问题者,即通知离职,不予录用。

  (七)核薪:

  1.核薪程序参照薪资表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2.员工经试用后于每月10日及25日统一办理核薪手续,其于核薪前离职者按其职等的最低试用薪计给。

  3.采薪资保密制,薪资核定经人事单位登记后径送财务部主管。

  (八)员工升正后应即与公司签订合约,凡未签经者,其薪资仍按试用计算,并须遵守下列原则:

  1.员工升正于合约签订日期生效。

  2.员工升正合约签订后,服务未满一年,而故意旷职(工)离去,视为自请辞职,并以违背聘雇合约第一条论。

  (九)临时雇用人员另订办法。

  (十)本细则实施后无论升正员工的合约已签未签双方均应以此为据。

  (十一)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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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管理处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管理处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如需增聘人员,应将所需人数、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报行政部,并经总经理审核同意,方能进行员工招聘。

  第二条 应聘人员无论是对外招聘还是内部介绍,必须先经行政部经理面试通过后,再转至申请部门经理进行复试。

  第三条 经行政部初试、部门复试合格,并报总经理同意后,行政部方可通知应聘人员到职。

  第四条 新近人员应交验学历证件和离职证明,并交一寸照片两张,缴纳工服保证金。

  第五条 新近员工无论其为招聘、介绍以及工作经验长短,均须先经试用,并考核合格方能办理转正手续,办理人事关系的转入。试用期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六条 试用员工应首先进行为期半天的管理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内容的学习,再到任职部门报到,部门负责人应将其向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员工介绍。

  第七条 试用期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八条 员工转正工资、待遇发放界定日期为员工实际应转正日期,审批日期仅作员工转正获批记录证明。具体薪酬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标准执行。

  第九条 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十条 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三日向管理处提出,以保证正常的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

  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执行。

篇3: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镇坪县委严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紧密结合县情实际,积极谨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具体细化,在完善程序和创新工作上积极探索,有益实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完善,标准明确,考察严格,任用慎重,真正把一批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了各级领导岗位,营造了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一、健全“四项制度”,畅通干部能下出口。

  干部能上不能下,是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近年来,我们积极健全干部考核、监督、辞职、任期四项制度,切实把畅通干部出口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健全考核制,考核末位的“下”。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单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建设的考核,完善科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下得去”的重要依据。对民意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计达30%以上的实行降职或免职;对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降职使用;对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连续三年排在全县倒数的主要领导降职任用,直至免职。近年来,有3名主要领导不能胜任现职被降职调整,2名分管领导被免职。

  二是健全监督制,触犯法纪的“下”。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以及8小时以外的日常监督。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群众举报问题,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警示训诫,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降职或免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先后有6名领导因违纪违规免除了领导职务。

  三是健全辞职制,让领导自愿“下”。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使其从领导岗位上“下”来。对那些有专长和经营治理能力且要求到企业工作或辞职“下海”的领导干部给予大力支持,并为他们在新的领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和机会。先后有2名部门领导申请辞职自谋职业,县委批准了辞职请求,并积极为他们提供帮助。

  四是健全任期制,到龄届满的“下”。严格领导干部任期制规定,到达规定年龄必须转任。对正科级领导干部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实行同级转任,享受转任前的职级待遇。对任职时间达10年以上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实行晋升转任,享受主任科员待遇。要求领导干部最少干满一届,最高不超过两届,对届满考察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实行降职或免职使用。县乡党委换届以来,有49名到龄或届满科级领导实行了转任。

  干部能下出口的全面畅通,使干部队伍的结构得到改善,活力得到增强。一是增强了全体领导干部的工作紧迫感和工作责任感;二是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三是保证了职务上的一定空缺,为优秀年轻干部的成长和走上领导岗位提供了良好机遇。

  二、通过“四个渠道”,完善干部初始提名。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要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考核建议、定向推荐、个人自荐、民主沟通四个渠道进行干部初始提名,有效解决了以往由组织部门单一初始提名的现象,提高了干部初始提名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

  一是依据考核建议提名。干部考察组在全面考察、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履历、群众呼声等情况,提出拟考察对象的任职意向。在本次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中,12名干部的调整县委依据考察的建议提名。

  二是领导定向推荐提名。坚持由县委全委会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和公检法的县级领导无记名定向推荐提名。县人大、政府换届后,政府组成部门主要领导、政府直属单位、协调议事机构和常设机构负责人实行了定向推荐提名,24个职位,推荐对象涉及42人,县委组织部结合推荐集中意见和考察情况,确定人事方案。在乡镇人大换届中,县委决定将机关优秀的年轻干部放在基层一线锻炼,通过由县委常委和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定向推荐,得票集中的6名优秀干部配备到乡镇担任副职。

  三是尊重个人自荐提名。畅通干部自我推荐渠道,在职干部可根据自身情况,向考察组反映自荐意见;日常工作中可向县委和四大家领导反映自荐意见;通过递交申请、干部信访向组织部门反映自荐意见。由组织部定期收集干部的自荐情况,进行专门备案,作为组织部门了解干部特长、自我认知能力、工作志向等方面的重要****,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之一。先后有5名干部的自荐意见得到采纳。

  四是扩大民主沟通提名。在县委新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下,县委班子成员坚持民主沟通,形成初始提名。县委书记注重与各常委交流人事问题,了解把握常委分管单位的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针对部门情况、干部情况讨论研究初步人事意向。县委组织部在领导班子调整前,向县委常委提供班子运行情况、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和后备干部人选情况,增强人事讨论研究的针对性和常委会票决的准确性。

  组织部门根据以上四方面情况,原原本本、实实在在进行记实汇总,召开部务会,按照《条例》把任职资格条件关,按照班子配备的具体政策规定把班子结构关,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好年轻干部成长关,形成干部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三、抓实“四项工作”,提高考察质量水平。

  做好干部考察工作,是选好人、用准人的基础。我们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在严格干部考察纪律程序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抓实了组织领导、群众认可、综合评价三项工作,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县委常委带队,抽调组织、人事、纪检、政法等单位人员组成考察考核组,开展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工作,并由带队常委向县委常委会汇报考察工作综合情况,进一步加强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考察质量。

篇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篇5: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

  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1、认真实践“***”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

  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3、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

  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

  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

  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

  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

  6、行文宣布。

  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

  ,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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