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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组织生活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11-22

  党支部党组织生活制度

  章程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章程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措施,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支部党员大会

  (一)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或增减,它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并将会议内容、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

  (三)会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围绕中心议题,认真开展讨论,党员要从党的事业出发,实事求是,积极发表意见,畅所欲言,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决议必须经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做出决议,会后可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支委会尤其是支部书记要坚决带头贯彻,认真实施,并于下次党员大会上报告。

  二、支部委员会议

  (一)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教育管理党员,搞好支部自身的建设;进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群众组织的工作;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或增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按照规定,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组织实施意见;

  2、支部年、季、月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3、党组织自身建设的措施;

  4、党员队伍思想状况分析以及针对性开展工作的措施;

  5、群众组织工作的问题;

  6、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以及本支部需要讨论的问题。

  (三)会前要做好准备,确定议题,就讨论研究的问题通知各委员准备意见可提出方案,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集体的智慧,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四)支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制度,书记不能搞“一言堂”,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上遇到重要意见分歧时,不要匆忙作决定,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反复讨论,统一认识,然后再作决定。

  (五)决议之后,要按照分工负责的精神,支委分头组织落实,支部书记负责全面的检查督促,并按制度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党小组会

  (一)党小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或增减。

  (二)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

  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以及科学文化知识;

  2、定期召开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收缴党费。

  3、检查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向支委反映党员、职工的要求以及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4、协助支部做好党员民主评议及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听取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和作风的汇报,并及时向支部汇报。

  组织党小组的党员积极贯彻支部的决议,发挥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党课

  上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性、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提高党员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

  (一)党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党课的内容,要根据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和要求进行安排。当前,要以*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重要思想,对党员进行党的宗旨的教育,以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素养,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党课教育内容由市人事局机关党委统一安排。

  (四)支部应根据党委的安排,结合流动党员的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五)为了提高党课的质量,支部应指定专人,联系实际,认真备课,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讨论,如中心发言,网上专题讨论、网上知识竞赛等形式,帮助党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

  五、组织生活会

  (一)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以支部为单位召开。

  (二)组织生活会主要对党内开展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增强党性,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三)组织生活会前,支部应召集党小组长开会,分析党员队伍的状况,做到解决问题心中有数,同时支部应提前向党员发出通知,让党员作好思想准备。

  (四)组织生活会中,要引导党员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总结一段时间以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情况,总结检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整顿思想和作风。同时,就党员之间、党员同领导之间、党员同群众之间的问题进行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

  (五)在组织生活会上,批评同志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批评要虚心,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但不能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解决党内存在的问题,以达到增强党的战斗力的目的。

  (六)组织生活会后,对党内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或突出性的问题,要引导党员制定整改措施,支部抓好检查和督促,切实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对于党员向支部提出的意见、建议,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实施,并发动党员进行监督。

  六、坚持组织生活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

  (二)考核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每季度一次。支部应建立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考勤制度,有事不能参加的应该先请假,批准后才可离开。支部应该每半年在党内公布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出勤情况。

  (三)要加强对组织生活计划的管理,做到每次组织生活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

  (四)要支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组织生活中,党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表意见;党组织要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五)支部每季度要对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

采编:www.pmceo.cOm

篇2:生活垃圾清运承包合同

  生活垃圾清运承包合同

  甲方:深圳市K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

  为了及时处理甲方________的生活垃圾,维护好市容卫生。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协商,由乙方承包甲方________的生活垃圾清运任务,特签定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提供摆放垃圾桶(手推车)的地点。地点要方便车辆出入和操作,不影响市容卫生,地面要有坚固的混凝土层。

  2、把本单位的生活垃圾装进垃圾桶(手推车)内不随地乱倒,如发现桶周围地面有垃圾,应主动清进桶内,确保桶周围整洁,桶内和周围尽量不放废油、化学品和易燃品。

  3、垃圾量增加(比原定增加一桶以上),甲方管理员应主动通知乙方核定增加桶和清运费,否则乙方有权拒运增加部分的垃圾,在增加垃圾量长期不增加垃圾桶和清运费,造成地下周围到处是垃圾,导致卫生部门检查罚款或其它处理,责任全由甲方负责。

  4、经双方核定垃圾桶共____个,每桶每月费用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元(¥160元),每月付给乙方清运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于次月十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每天7:30时前将垃圾桶内的垃圾清运干净。乙方须遵守垃圾站的有关规定,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无故旷运,如属垃圾点道路不通,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

  2、负责缴交垃圾处理厂(场)的垃圾处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乙方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若乙方未能及时清运垃圾,遇到上级检查垃圾存放点不合格,罚款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服务质量欠佳,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上级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而采取罚款的手段实行督促时,乙方应承担属本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三、垃圾点的管理。如有问题,双方本着谁的问题由谁解决的态度,不得有意推卸责任,以达到妥善解决的目的。

  四、合同期间,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弃约。若单方失约,对方有权索取两个月的承包费以作补偿。如有重大事故,确实无法履约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做好交换工作。

  五、本合同从____年____月 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代表: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通讯员培训心得体会:留心生活,情系全局

  通讯员培训心得体会:留心生活,情系全局

  通过学习省局办公室副主任z同志和党办副主任z同志讲授的信息写作和新闻报道,我对通讯员的责任和意义有了更加明确的了解,同时对通讯报道的写作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作为一名工作在一线的工程技术员,要成为合格的兼职通讯员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创新观念,服务大局

  报道应服务于当前提倡的大地质这个大局。所谓大地质包括地质勘察、地质灾害、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各种地质工作虽然各有分工,但同时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的,属于一个整体,所以我们应该抛弃以往的派系观念,立足于大地质,以全新的观念来报道地质工作,服务于大局。

  二、突出特色,树立精品

  地质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点,因为太专业不为大众所熟悉,所以通讯应以科普的形式报道,既充分体现出地质行业的特色,同时又能真正为民众所知所用。作为一名地质通讯员,还应该具有比其他通讯员更多的责任,所提供的地质报道,不但内容知识要详实准确,也要考虑受众的接受能力。对于自己写出来的东西,一定要认真修改校对,只有不断修改,不断完善,我们才能不断的向精品迈进。

  三、留心生活,拓宽视野

  对于发生在工作中的各种大小事件,多问个为什么。经常给自己提问,不断思考,不经意间或许就捕捉到鲜活的“大鱼”。广交朋友,多与同事、工友进行交流,扩大新闻线索的来源。平时还应该多关心时事政治,多看新闻,拓宽自己的视野,在培养问题意识同时提高自己的报道能力。

  总之,这次的学习让我受益颇多,我很高兴能够成为大队的兼职通讯员,更幸运地聆听到省局z和z同志的教学指导。我一定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完成兼职通讯员的工作,服务全局,同时也提高自我。

篇4:公司爱生活、爱健康单车骑行活动心得体会

  公司“爱生活、爱健康”单车骑行活动心得体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亲近大自然的户外运动越来越少了!这次公司读书会组织的“爱生活、爱健康”的单车骑行活动拉开了今年读书会首次活动的序幕。

  4月20日上午,尽管天公不作美,下着淅淅沥沥的毛毛细雨,但22名读书会会员仍然如约来到了公司总部集合。大家骑着单车,穿着公司统一的AEON delight白色制服,在领队飘扬的旗帜带领下准时向园区金鸡湖前行!一路上,白色制服、绿色单车,成为一道移动的亮丽风景线,引来路人的驻足。

  大家久违了的单车骑行,找回了昔日学生时代的影子,一路上悠闲、放松地欣赏着沿途风景,大约1个小时到达了目的地:金鸡湖畔。环顾烟雨蒙蒙的金鸡湖,仰望雨雾缭绕的东方之门,深深呼吸空气中弥漫的绿植清香,骑行带来的些许疲倦顿时消散了,繁忙一周的工作暂时放下、身心得到了放松!在喧嚣嘈杂的城市生活中学会调节身心,在工作生活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次出行有几点感想和大家一起分享:

  感想一:事先规划很重要。

  凡事有个周密的事先安排,计划、组织、落实才有保障。这次骑行有两种车,一种租公共自行车,一种自带车,出发是一样的,回来可就不一样了,自带车的还得再次骑回来,租车的就可就地还车,采用其他方式返程。不管哪种方式,事先都得计划好,预估自己的承受力,便会来去自如。

  感想二:目标明确很重要。

  明确目的地,跟着旗帜走,跟上前面的节奏,不然很容易掉队,导致相互等待,影响到达的时间。就如一个团队 ,一个掉队会影响到整个队伍的计划进程,实际工作中这类问题经常碰到,需要团队成员互相督促与提醒,时刻明确目标,才能跟着旗帜走不偏方向。

  感想三:劲往一处使很重要。

  同样的路程来去所花的时间不一样,去的时候带着欣赏沿途风景的心情,悠闲地穿梭于街巷中,分散了精力,花了一个小时。回来的时候一个劲地往回赶,花了35分钟。这就是平时工作中的效率问题,人是有可塑性的,如何提高效率,在于合理地、科学地设计任务。

  这次活动身心愉悦,低碳、环保,换个角色、换个心情重新审视这个城市,发现了平时忽略的生活中的美,从欣赏的角度看世界,生活就越来越美好!

篇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 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侯捷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 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 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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