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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浏览:50412024-09-09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实验室负责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自然损坏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发生损坏,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二)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管理、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谴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三、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设备主管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凡因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的,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损坏程度、责任大小、本人态度,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1.损坏设备配件,不影响设备主机质量的,按配件价格赔偿。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赔偿。

  3.经修理后,影响设备运行质量的,按实际情况计算赔偿金额。

  4.损坏程度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赔偿金额。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故意损坏仪器设备;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交学校财务计划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篇2: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集体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集体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系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间(含5000元)的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间(含10000元)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五.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或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六.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


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 属于下列情况,造www.pmceo.com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一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 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院(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执行。

  三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www.pmceo.com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五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六 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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