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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3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一、受聘手续

  1.所有员工都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及附免冠近照,同时按综合管理部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详实正确,如有隐瞒、虚报,将被随时做解雇处理,且不给任何补偿。

  3.员工若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须于变更后一个星期内通知综合管理部,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员工类别

  1.试用期员工

  员工的试用期为1~3个月。部门主管或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时,可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根据员工工作情况与公司签订工作合同或劳动协议并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待遇。试用期内若违反本手册规则或不称职者,将被随时辞退,公司不给任何补偿。

  2.合同制员工

  合同制员工即物业管理主管以上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文档财务管理员。合同制员工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三年或五年,每月按岗位发给工资并享受公司的相应劳保福利。

  3.劳动协议制员工

  劳动协议制员工即临时工,指安全管理员、保洁员。签订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每月享受物业公司的工资待遇。

  三、体格检查

  员工入职前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身体检查合格,拿到健康证后方能录用,员工体检将会每年进行一次。

  四、工作时间

  物业公司员工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不包括用餐时间)。因工作性质决定必须实行轮班制的工种的工作时间,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物业公司规定相应作出安排。具体工作时间由部门经理安排。

  五、超时工作

  如有需要,物业公司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按物业公司规定给予补假或发放加班工资。

  六、工作考评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将根据各部门对员工工作情况的评价作出总评,配合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作出全年工作鉴定,切实掌握员工实际工作情况。

  七、升职与降职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各部门经理提出的建议,对员工进行升职、降职的考评,并结合全年工作鉴定,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八、工资分类

  工资分类表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职务津贴

  全勤奖

  合计

  物业经理:暂定7个级别,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经理①级

  经理②级

  经理③级

  经理④级

  经理⑤级

  经理⑥级

  经理⑦级

  部门经理:暂定7个级别,分别为工程、安全、物业、财务、综合管理部。

  部门①级

  部门②级

  部门③级

  部门④级

  部门⑤级

  部门⑥级

  部门⑦级

  业务级:暂定6个级别,分别为物业文员、文秘、司机、档案管理员、打字员、办事员、出纳员、收费员、接待员、库管员、采购员及各部门班组主管领班等。

  业务①级

  业务②级

  业务③级

  业务④级

  业务⑤级

  业务⑥级

  技术级:暂定5个级别,分别包括强电、弱电、暖通工,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技术①级

  技术②级

  技术③级

  技术④级

  技术⑤级

  安全、消防员:暂定6个级别,根据工作表现及年限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警员①级

  警员②级

  警员③级

  警员④级

  警员⑤级

  警员⑥级

  物业管理部:暂定6个级别,根据工作表现及年限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服务①级

  服务②级

  服务③级

  服务④级

  服务⑤级

  服务⑥级

  九、工资调整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员工每年的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对员工进行年度工资调整,并报总经理审批。

  十、调职

  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物业公司保留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

  十一、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时,须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辞职手续,但不发补偿金。若员工未按上述规定而擅自离职,物业公司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不办理任何有关手续,并以旷工论处。员工因擅自离职给物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与违约责任。试用期内的员工须提前七天递交辞职申请书。

  十二、解聘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给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物业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因物业公司业务调整或管理方针有变化而产生裁员,物业公司有权裁减人员,并呈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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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19)

提要: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能够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条件,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十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年3月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年3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 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劳动

篇4: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

20**年12月6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社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门机关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来自:www.pmceo.com)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提请部门。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信访举报接待室,及时处理申诉、检举、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职责与

篇5:银川市劳动监察条例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8.08.06
【实施日期】1998.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对社会职业介绍、社会职业培训、社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矿山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门机关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来自:www.pmceo.com)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本市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并配备专职或聘任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机构业务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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