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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临时停车被盗物管被判担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5-10

  梁先生驾驶摩托车到坦洲镇某小区探访朋友,进入小区时在门卫处登记并缴纳了1元停车费,并将摩托车停在了小区停车位上,离开时却发现摩托车被盗。梁先生认为小区物管公司应该对摩托车的丢失负责,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梁先生赔偿4170元。

  访友摩托车被偷

  车主向物管索赔

  20**年1月28日晚上8时许,梁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坦洲镇某小区探访朋友张某,在门卫处登记并缴纳1元停车费,小区物业公司给梁先生开具了一元的定额发票。

  当晚11时50分许,梁先生在离开朋友家时发现摩托车被盗,当即报警。后梁先生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向其赔偿摩托车款11200元、评估费400元等。

  庭审中,梁先生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称,梁先生下楼后发现摩托车被盗,遂给张某打电话一起寻找。后梁先生打电话报警,两人通过保安查看小区闭路电视,发现有三人一同在涉案小区内偷车,其中一人将梁先生的摩托车推至消防门处再打火将车开走。

  经过质证,梁先生主张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摩托车是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丢失的,被告应该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被告在小区内安装有摄像头,其应该提供相关视频资料,被告拒不承担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梁先生非涉案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双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梁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基础。物业公司还声称梁先生在案发当晚并未进入涉案小区,其摩托车也不是在小区内丢失的。

  法院:双方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梁先生的摩托车确系在坦洲镇某小区内被盗。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梁先生驾驶车辆进入某小区,小区保安收取一元管理费并开具发票,双方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评估费1400元,由梁先生和物业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即物业公司共需赔偿4170元给梁先生。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为物管公司承担的责任太少了,而被告物管公司则认为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赔偿,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都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停放的车辆要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防范职责的落实,完善各种制度和相关人员配置上的优化。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管理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意识到:

  1、停放车辆所收取的费用在实践当中有三种性质:(1)占道费用;(2)保管费用;(3)物业管理费用。

  此案中车主就停车向物业公司缴纳保管费,双方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将车辆停放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区域内,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的同时,还应尽到保管责任;

  2、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可能将出现以下风险:

  ①没有对进出车辆进行有效登记,容易出现车辆被盗的可能;

  ②没有有效防护措施,任何人员都将能轻易进入停车区域,车辆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出现车辆被盗、被损害;

  ③对车辆进出没有有效登记、监控设备失效后没有及时修复等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导致业主车辆被盗后,如果找不到肇事者,物业公司将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④车辆被盗后,物业公司可能会与业主在车辆损失赔偿方面产生纠纷,形成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破坏物业公司在业主心目中的形象。

  3、有了以上风险判断之后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①建立并严格执行停车场(棚)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管理规范,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

  ②完善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③非机动车分区停放、集中停放、集中保管,完善车辆停放区域安防设施保障安防设施的有效性,或派专人管理;

  ④加强巡逻,加强岗位监督;

  ⑤制定应急预案;

  ⑥明确车辆停放合同是占道还是保管的性质,以明确责任。

  4、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盗窃或损坏事件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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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停车遭遇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小区内停车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还原

  2021年10月的某天晚上,刘某将自家轿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一早下楼发现其车窗被砸,车内物品、现金被盗。刘某随即报案,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刘某认为自己已缴纳了物业费,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事发时,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对修复车窗的损失2500元以及车内物品、现金合计16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可物业公司认为事出偶然,自身也尽到了日常安保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维护公共秩序,道路通行畅通,车辆停放有序,保障现有摄像头监测无故障。

  刘某已履行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车窗被损及车内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抗辩其已尽到安保义务,并提交保安交接班记录、保安巡更记录等证据佐证。

  关于事故发生时,附近监控处于瘫痪状态的原因在于物业处于交接期,尚无机会核查各部件运行是否正常。

  黄骅法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依约保障小区摄像头监测无故障,导致刘某财产被盗或损坏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存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刘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在刘某的损失中,车内物品及现金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且刘某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金额,故该部分损失待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刘某可另行起诉。

  关于车窗修复费用,因有公安卷宗笔录及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为2500元。故本案物业公司就刘某的损失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质上系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恰当分析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基础上,确认物业公司存在的过错程度,并依据该过错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业主亦可选择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损害若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者的物业公司尚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篇3:停车场(库)车辆被盗、被损坏的处理办法

  停车场(库)车辆被盗、被损坏的处理办法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被盗和被损坏的事故,减少国家和住户的财产损失。

  二、范围:

  小区停车场(库)

  三、作业程序:

  1.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车管员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班长和管理处。

  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

  3.属楼上抛物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者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4.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车辆进场时间,停放地点、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发现后报告有关人员的情况。

  5.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由管理处确认伯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7.车管员、管理处、车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作好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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