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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4-21

  某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车辆管理,切实解决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借车、公车私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按照市纪委关于《超标配备公车及公车私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在原有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予以补充,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公用车辆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由办公室统一发放派车单,司机凭办公室派车单,在规定的时间出车到指定的地点,公车使用完毕后必须归库,保证公车公用,不能私用。

  二、上级部门调用车辆或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完善车辆出车手续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出行违章行为需扣分和经济处罚的,由司机负责;认真搞好车辆保管,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公车没有公务活动时包括节假日必须进车库,不得在外过夜,严禁乱停乱放,否则,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由本车司机进行赔偿。

  四、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凭卡加油,加油后保管好加油小票,每月提供给财务审核。

  五、车辆修理,司机必须事先报车辆维修管理员,属一般性小问题由司机自行修理;确需进厂修理的,必须填写车辆报修审批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再进厂修车。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修理费核算、结算手续,修理一次结算一次。

  六、严禁公车私用,如司机和其他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公车办理私事,处经济处罚1200元/次,写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期间出现任何问题概由用车者或司机负责。被市、区作风办追责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七、严禁司机擅自将公车借予他人,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否则,出现任何问题概由司机个人或用车者负责。

  八、如违反上述规定,除按章处理外,取消司机当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及评先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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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巡逻各类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及使用管理规程

  1.0目的

  规范保安巡逻机动车的保养、维修、使用工作,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障行车安全,节约维修费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安部用作巡逻的各类机动车辆的保养、维修、使用管理。

  3.0职责

  3.1主管经理负责审核巡逻机动车辆的燃油补给、维修申请。

  3.2主管负责制定巡逻机动车辆的燃油补给的月额度计划、管理制度及维修申请工作,并组织监督实施。

  3.3驾驶员负责对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安全驾驶工作。

  4.0程序要点

  4.1检查保养

  4.1.1小车出车前检查保养:

  a)擦拭玻璃、清洁车身、检查车身是否有碰擦伤痕;

  b)检查燃油、机油液、冷却液是否加足;  c)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气现象;

  d)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及钢板弹簧是否牢固可靠;

  e)检查方向盘、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和驻车器情况是否良好;

  f)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发动机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

  g)检查灯泡是否完好、正常;

  h)查看上两班行车记录,是否有没处理完的行车故障,如有行车故障演技出车;

  i)上述检查中如有故障按4.4条款规定处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使。

  4.1.2摩托车出车前检查保养:

  a)擦拭车部装置,清洁车身,检查车身是否有碰擦伤痕;

  b)检查燃油、机油制动液是否加足;

  c)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气现象;

  d)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刹车制动是否正常;

  e)检查方向把离合器是否正常;

  f)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发动机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

  g)检查灯泡是否完好、正常;

  h)查看上两班行车记录,是否有未处理完的行车故障,如有未排除的故障严禁出车;

  i)上述检查中如有故障按4.4条款规定处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使。

  4.1.3小车、摩托车行车时检查:

  a)清洁车身外部和驾驶室,收拾高携带物品,检查车身状况;

  b)收车时将车辆停放+到位,关闭所有电路系统;

  c)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并加足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液;

  d)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轮胎间表面异物,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损坏,检查个转动体系有无过热现象;

  e)作好行车日期、时间、出车前公里数、收车时公里数、班次、驾驶员签名、值班干部签名、行使路线及车辆情况记录;

  f)按《保安部巡逻车出车登记表》记录执行。

  4.2巡逻机动车辆使用

  4.2.1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a)驾驶巡逻小车的驾驶员必须持B、C牌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驾驶期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b)驾驶巡逻摩托车的驾驶员必须持D、E牌驾驶证,并有半年以上的驾驶经验,驾驶期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c)主管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如定点停车、半坡起动、车速控制、交通标志、交通安全意识等)进行考核。

  4.2.2证件验证:

  a)主管对驾驶员提供的驾驶证进行真伪验证;

  b)主管对驾驶员的年审、交通事故史进行审核;

  c)主管负责对驾驶员的驾驶证及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存档保管。

  4.2.3签订交通事故责任书:

  a)主管制定《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书》,规范责任书的条款、责任、赔偿及处理事项;

  b)驾驶员的驾驶证验证及技术考核合格后与本部门签订《保安部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书》方能批准行车;

  c)主管经理监督主管对驾驶员的驾驶证验证和技术考核。

  4.2.4巡逻机动车辆的使用范围:巡逻车一般情况下仅限于辖区内巡逻使用,下列情况经主管批准可使出辖区:

  a)需要追捕嫌疑犯时;

  b)管辖的工地发生突发事件时;

  c)抢险救灾、有必要时;

  d)住户、公司职员有伤、病需送医院,又无法找到车辆送医时;

  e)公司领导特别调动。

  4.2.5巡逻机动车的路线、时间、次数按《治安巡逻标准作业规程》的4.2要点执行。

  4.2.6车速载量停放纪律:

  a)小车正常巡逻的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车内载坐保安员(含驾驶员)不得超过3人,特殊处警例外;

  b)摩托车正常巡逻的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车上准载人数(含驾驶员)不得超过2人;

  c)巡逻小车、摩托车不得乱停乱放、巡逻完毕后停放在规定位置。

  4.3车辆维修

  4.3.1驾驶员在车前、行使中、收车时以及检查保养时发现机动车有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进行维修。

  4.3.2主管接驾驶员的报告应立即对故障机动车进行复查:对有下列故障的由主管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公司审批后,主管负责送外维修:

  a)机动车的灯泡不正常、轮胎气压不正常;

  b)有漏油、漏电、漏气、漏气现象;

  c)摩托车方向把离合器不正常,刹车制动不正常;

  d)螺丝松脱;

  e)机动车发动机有异响需进维修厂大修。

  4.4巡逻机动车的燃油补给与机油更换

  4.4.1主管制定巡逻机动车燃油补给和机油更换的月额度计划呈公司审批。

  4.4.2主管经理审核月额度计划,并将每月的燃油补给和机油更换的数量及时进行汇总,并核实。

  4.4.3主管在燃油不足或需更换机油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进行燃油补给,机油更换。

  4.4.4燃油补给、机油更换工作安排如下:

  a)巡逻摩托车的燃油补给或机油更换由主管负责:

  --燃油统一到公司指定的加油站补给;

  --机油统一到公司指定的摩托车维修部更换。

  b)巡逻小车的燃油补给或机油更换由主管经理负责;

  --燃油统一到公司指定的加油站补给;

  --机油更换到公司指定的汽配修理厂更换。

  c)在特殊情况下,小车的燃油补给或机油更换可由持有B、C牌驾驶证的主管负责。

  5.0记录

  5.1《保安部巡逻机动车出车登记表》

  5.2《保安部巡逻机动车检查保养登记表》

  5.3《车辆维修申请表》

  5.4《公司车辆入油单据______月份汇总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逻标准作业规程》

  6.2《保安部/消防管理中心员工绩效考评实施标准作业规程》

  7.0附录

  7.1《保安部巡逻车驾驶员守则》

  7.2《保安部巡逻车使用守则》

  7.3《保安部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书》

篇3:N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N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小车及中巴车辆。

  二、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的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调度;公司劳务输出项目车辆由输出项目的管理处统一管理,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司机(或自驾者)携带外,其余均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移交。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者,应将经部门核准的《公务外出单》交专人签字,专人依公务的重要性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专人不予派车。接送公司领导及员工上下班、定时接送业主或看楼客人,不填外出单。其它符合规定的用车需求(如:接送公司客人、公司或业主举办各种活动等),由专人填写外出单。

  第六条每辆车内均设置《出车日志》,供司机每次出车时填写(用车人配合签字)。司机必须认真填写表中各项内容,每周呈专人核对,如专人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提出批评。行政人事部也将不定时予以抽查,对不听劝诫屡教不改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负责核准一切车辆费用的缴纳(包括:停车费、过路费、油费、维修保养费及违规费等)。

  三、车辆使用

  第八条车辆应由专职司机驾驶(经公司许可自驾者,应善尽驾驶人责任)。出车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驾车人应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车辆行车途中应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人承担。

  第十条司机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交给他人驾驶或学车,违者受罚。

  第十一条出车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然后要求执勤保安签字确认。特殊情况(如返回时已逾晚上十二点,或早上6:00以前须外出公务)经专人特许可以停放在司机居住的公司物业小区。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将追究司机的责任。

  第十二条没有正常的调车手续,任何时候不准擅自将自己保管的车辆借予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更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私自动车。

  四、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司机负责每周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由特约修护厂维修,填写《车辆请修表》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否则修护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公司安排司机人员每月将车辆开至修护厂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清洗、打蜡等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与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第十六条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视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负担。

  五、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公司将追究责任司机的责任。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专人联络,专人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九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六、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停车费、过路费、油料及维修费凭票证经审核后实报实销。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学院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

  凯里学院机动车辆使用与管理规定

  院通字[20**]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使用原则

  1.切实保证校级领导公务用车,优先安排主要领导公务用车。

  2.确保党政办接待、收发公文用车。

  3.尽可能解决各分院、各单位公务用车需要。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公务车辆的管理,职责如下:

  1.负责机动车的配备、调拨、修理、报废及增购计划。

  2.协助购车及办理申报、办证、保险、路费及税卡等工作。

  3.负责机动车及驾驶员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做好交通安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交通事故的分析、总结和教育工作。

  5.负责按有关规定安排机动车况、车容、车辆管理的定期检查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车与派车

  第四条

  在保证院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党政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有关部门如需工作用车到凯里市外,需经该部门领导同意,应至少提前一天报党政办公室预约。

  第六条

  公务用车,党政办公室可根据同方向安排同乘一部车。

  第七条

  部门用车,油费、路桥费、驾驶员出差费等由该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使用车辆;未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同意派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通知驾驶员使用车辆。

  第九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按轻、重、缓、急安排。

  第十条

  外单位借车,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派车。

  第四章车辆保养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科科长组织驾驶员按照《凯里学院车辆检查内容》在双月的第四周对车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在案。检查结果纳入驾驶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车辆日常保养工作由驾驶员负责,做到勤清洗、勤调整,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故障,保证冷却水、润滑油及电瓶水处于正常水平线。出车前检查轮胎气压,并自行处理一般常见的电油路故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章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修理车辆应送指定的修理点修理。

  第十四条

  车辆修理由驾驶员填写《凯里学院车辆维修申请单》报批。车辆送修后,该车驾驶员应积极检查修理项目的进行情况和做好修理质量验收工作,并尽快提车。

  第十五条

  新车投入使用一年内(除技术保养规定需要更换的零件,如各种滤清器、调试及润滑油外),一般不得发生任何修理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

  第六章车辆年审

  第十六条

  年审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依时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年审检验须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驾驶员年审由驾驶员自己办理。逾期不办者,停止其驾车资格。

  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车辆和驾驶员被漏审,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七章车辆报废

  第二十条

  车辆报废要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辆报废标准。车辆报废要填写《凯里学院机动车辆报废申请表》,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然后报有关单位批办。报废车辆收回残值交校计财处。

  第八章油料供应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油料供应,由党政办公室开具油票到指定油站加油。

  第二十二条

  在外出差加油报销,应先凭加油站的正式发票进行用油登记,送党政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领导同意和自用的,不予报销。

  第九章车辆防盗与丢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必须按时办理车辆保险,车辆保险项目须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安全可靠的专用停车场。否则,丢失车辆要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丢失,驾驶员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公安局、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报案,如实将情况书面报党政办公室、校领导,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找车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换车换人。如车辆保管不善及其他原因被盗的,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车辆费用报销

  第二十七条

  路桥费、洗车费及加油、修车、购买配件的费用票据填单后,交党政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凡出差在外,修理和购零配件的发票,应有乘车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路桥费、停车费等,要与派车日期、任务、车号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条

  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的车辆管理规定,保障安全行车,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2.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车辆操作和保养的技术水平。

  3.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完好,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4.文明驾驶,履行文明行车公约,遵守职业道德,争当先进模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和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和其他司机驾驶。

  5.严格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做好安全防盗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6.完成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劳保用品

  1.肥皂每月半块,随车使用;

  2.毛巾每季度一张,随车使用;

  3.工作服每二年一套(价格150元内)。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补贴

  1.市内出车补贴每人每月人民币120元。驾驶员休假期间,不享受出车补贴。

  2.市外出车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劳动纪律

  1.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车辆保养工作,保证随时出车。如出车时发现车辆不能启动、无油、无水、无电、备胎无气等,造成误事的,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25%。

  2.驾驶员应自觉服从调度,听从安排,如无故不服从调度而造成耽误工作的,经调查核实后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50%,并写出书面检查。

  3.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检修车辆或其他原因,应事先请假,否则,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25%。

  4.根据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发当月出车补贴的25%。

  第十二章车辆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首先要积极抢救伤员,报告交管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保护好现场,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根据交通法规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逃离现场。交通事故的处理应主动同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领导联系,积极做好善后的处理工作。事后要如实写出事故经过,交党政办公室和有关领导。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非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驾驶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奖励

  学校设立交通安全驾驶员奖,奖励一年内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被评为学校交通安全驾驶员的,给予一定奖励,以年度进行评比。

  被市及市级以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评为交通安全驾驶员的,学校给予相同奖金数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处罚

  1.对车辆不爱护、不清洁、不保养、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平时不检查、造成损失的,除批评教育外,一切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因违章驾驶、私事用车而造成车辆损坏的,修理费自付并承担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劳动纪律的,按有关劳动纪律条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所指车辆系党政办公室管理的车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车辆、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使用。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时,要填写派车单交由车管人员协调安排。

(三)下列情况可以派遣车辆:

1、到外地工作,使用其他交通手段不方便或成本高于用车的;

2、市内距离较远而公交车又不通达的;

3、情况紧急,使用其他交通手段无法按时到达的;

4、有特殊工作需要的;

5、托运成本高于派车或时间不允许的。

(四)下列情况可使用出租车:

1、距离较远,公司无车可派,而公交车又不通达的;

2、情况紧急,使用其他交通手段无法按时到达的;

3、有特殊工作需要的。

(五)下列情况可借用车辆:

1、公司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2、需要派遣车辆而又无车可派,使用出租车成本又高于借用车的。

(六)派遣车辆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1、本市使用车辆由车管人员按规定直接派遣,到外地用车须经总经理批准;

2、乘坐出租车须经部门以上领导批准;

3、借用其它单位或个人车辆须严格控制,必须借用时由公司领导批准;

4、所有车辆使用都要由使用人纪录使用里程并填入派车单,经由司机签证后报财务部。

(七)车辆派遣实行有偿使用,费用计入使用人项目成本:

1、使用本公司车辆按运行公里计算(以公里表计量为准,无准确纪录者按地图标注两地距离计算,无确切依据者不予报销,下同),每公里0.5元。

2、借用车辆按运行公里计算,每公里0.6元付费。

3、车辆的维修保养等日常费用由公司负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罚款、事故等费用,事故责任在司机的,由司机承担罚款的100%和事故损失的20%,其余由公司承担;责任在业务人员的由其所负责的项目负担。

4、乘坐出租车、公交车按票价计算。

5、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八)日常办公及驾驶人一般消耗

公司领导每人每月报销200元油费,由个人包干使用;行政办公用车分配200元油费,由车管人员控制使用。超额费用或由于未登记使用人而导致无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或车管人员承担。

二、电话使用管理

(一)电话系办公设施,任何人不得公话私用,尤其不得利用电话聊天、谈论私事、联系个人事项。

(二)手机费实行指标分配,包干使用;固定电话由公司控制使用,群众监督。

河北蓝博信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20**年9月25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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