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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交易中心(商城)治安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汽配交易中心(商城)治安管理办法

  1、本市场治安主管部门是**派出所,市场内设有"交易中心治安办公室"。

  2、凡入驻单位及人员不得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妨碍市场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

  3、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服从本中心治安值勤人员的管理,因经营活动引发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行为,情节轻微者,由本中心治安办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机关处理。

  4、凡进场单位及人员不得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公安部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入场。

  5、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严禁毒品交易及吸食毒品的活动。

  6、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间及通道,严禁故意损坏设施或其它公用设施。

  7、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场所;严禁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籍、淫秽录像、光盘或其它淫秽物品。

  8、严禁未经交易中心物管部批准,在市场通道上搭棚、设立广告牌、堆物或其它妨碍市场交通等行为。

  9、以上各条款望各商家及人员遵守执行,如有违反者治安办将按《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编辑:www.pmceo.Com

篇2:汇景雅居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汇景雅居关于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在各物业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小区物业处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小区物业处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需交纳2000 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装修管理费(按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违者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特殊情况经保安部同意后可少量带进,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150元,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本公共财物者,除加倍赔偿外,肇事者双方需支付赔偿金200元,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本物业公司有权将其约束到酒醒以后,并赔偿150元;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在小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本公司有权将其送至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小区保安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队)主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小区物业处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发现一次赔偿50元,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10:00后请勿离开施工现场。

  11、各施工现场有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排除,如未及时排除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装修队)承担责任。

  12、明火作业(电、气焊、无齿锯、喷灯、电炉等)施工现场须提前申请,凡未经物业处审批、保安部同意,随意在楼层内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赔偿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13、小区内部的消防设备、器材未经保安部同意,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内部工作人员)不能随意动用(发生火情时除外),发现者将依照《消防管理条例》处理。

  14、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楼层)随地大小便,发现违反者赔偿100元,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15、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所携带物品,保安人员有权检查。

  16、施工过程中如对楼内或楼外设施(如电梯、楼梯等)造成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支付赔偿金。

篇3: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2.13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公安分局、大通县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具体工作。城建、房管、劳动、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危险房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房屋;
(四)违章搭建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
第八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证》;公有房屋出租,出租单位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证》。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证》。出租人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证》不得出租房屋。

篇4: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2.13
实施日期:1999.03.01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公安分局、大通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工商、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在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本市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暂住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留住者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持房屋

篇5: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营业或开放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音乐厅、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

(二)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水上娱乐场、赛车场、跑马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武术馆、网球场、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馆)、营业性射击场(室);

(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

(五)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墓、烈士陵园;

(六)饭店、酒馆(吧)、氧吧、冷饮店、茶馆(楼)、咖啡馆(厅)、理发店、美容厅、浴室;

(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

(八)各类市场及商场(店);

(九)用于举办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临时场所;

(十)市公安局确定应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园林、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 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冶安责任人,应当对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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