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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保安员车辆管理服务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大厦保安员车辆管理服务

  一、保安工作职责

  1.保安部具体负责机动车辆的进出、停放和收费管理。

  2.保安部车库岗负责大厦地下车库机动车辆的进出管理。

  3.车辆管理员负责广场停车场上车辆的停放和收费管理。

  二、车辆停放制度

  1.地下停车库

  (1)业户的机动车辆应凭《停车证》方可进入地下车库,无证不得入内。

  (2)《停车证》应固定放置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3)有《停车证》的车辆应严格按照车位号停放,严禁占用其他任何车位,严禁在通道上停放。

  (4)自觉遵守地下车库禁令标志,严禁逆向行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5)驾驶员应在车辆停放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保持现场。

  (6)其他车辆因各种原因需进入车库,必须凭保安部签发的《特别停车证》。

  2.广场、停车场

  (1)广场、停车场为业户机动车辆和社会车辆提供泊车场地,先到先停,停满为止。

  (2)凡进入广场、停车场的车辆都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遵守禁令标志,通道上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4)按《收费规定》收取停车费,对不愿意付费的车辆应劝阻离开广场停车场。

  (5)驾驶员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助,但对车辆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助动车、摩托车

  (1)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到指定位置。

  (2)自行车就停放在车架上,摩托车、助动车应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顺序停放。

  (3)各类非机动车严禁进入车库,严禁随地乱放影响通道。

  (4)车主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安车管服务标准

  1.地面

  (1)引导车辆在指定部位有序停车,提醒车主关好车窗车门,贵重物品不得留放车内。

  (2)按管理处规定对车辆实行收费服务。

  (3)督促车辆遵守禁令标志,纠正违章行驶、停放的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学习驾驶和洗车。

  (4)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向管理处报告。

  (5)引导施工人员将建筑垃圾袋装后倒在指定部位。

  2.车库

  (1)车辆凭管理处所发《停车证》放行,及时登记,进车库时问车号、车位。

  (2)无《停车证》车辆,应经管理处同意方可进入车库,但不得占用业户车位。

  (3)督促进入车辆遵守车库内禁令标志,不得在车库内学习驾驶和洗车。

  (4)提醒车主关好车窗、车门、贵重物品不留放车内。

  (5)劝阻行人、自行车、助动车和摩托车进入车库。

  (6)保持车库出入口畅通。

  (7)经常到车库内巡视,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向班长报告。

  (8)车库内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向管理处报告。

  (9)环卫车辆进入车库清运垃圾结束后,通知清洁人员做好保持工作,设备人员开启垃圾房排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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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车辆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车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服务中心/管理处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和执行程序,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工作牌,做好交接班手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负责对停入车库的汽车、摩托车及自行车的统一管理,服从服务中心/管理处的统一安排调度。

  三、负责按规定和程序对车库车辆的指挥和放行,并填写车辆出入登记,维持车库内的交通和停车秩序。

  四、按规定和标准收取停车费、开具收据或发票,及时将营业款缴交服务中心/管理处财务,严禁收取无票款或将无票款占为私有。

  五、负责车库内的消防和清洁工作。

  六、负责督促进出车库车辆减速行驶,禁止车辆鸣号,拒绝装有易燃、燃爆和有剧毒或污染性等危险物品车辆进入车库。发现可疑车辆应及时报告并随时做好记录。

  七、经常对车库内停放的车辆进行巡视、检查,保证车辆的安全,对车辆或业主损坏车库内公共设施或其他车辆的,要求责任人按价赔偿。

  八、对待车主、住户热情有礼貌。

  九、坚持原则,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拉关系,收受贿赂,放松管理。

  十、如遇车库内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沉着有序地进行处理。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文章

篇3:步行街停车场车辆管理服务标准

  步行街停车场车辆管理服务标准

  1 地面

  1.1 引导车辆在指定部位有序停车,提醒车主关好车窗车门,贵重物品不得留放车内。

  1.2 按物业公司规定对车辆实行收费服务。

  1.3 督促车辆遵守禁令标志,纠正违章行驶、停放的车辆,不得在辖区内学习驾驶和洗车。

  1.4 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向当值领导报告。

  1.5 引导施工人员将建筑垃圾袋装后倒在指定部位。

  2 车库

  2.1 车辆凭物业公司所发《停车证》放行,及时登记,进车库时问车号。

  2.2 无《停车证》车辆,应经物业公司同意方可进入车库,但不得占用客户车位。

  2.3 督促进入车辆遵守车库内禁令标志,不得在车库内学习驾驶和洗车。

  2.4 提醒车主关好车窗、车门、贵重物品不留放车内。

  2.5 劝阻行人、自行车、助动车和摩托车进入车库。

  2.6 保持车库出入口畅通。

  2.7 经常到车库内巡视,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向领班报告。

  2.8 车库内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向物业公司报告。

篇4:市行政服务中心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一、车辆调度与派遣

  1、车辆派遣要按照“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的指导思想,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2、机关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领导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在保证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用车的须报告综合科酌情派车。

  3、机关工作、生活、接待、干部职工住院看病等临时性用车,由综合科分轻重缓急派遣。

  4、私人有特殊事由用车,按照黄办文[2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车辆维修与油料管理

  1、车辆发生故障需要送修,司机要及时向综合科提出,经同意后送指定厂家修理。

  2、故障车在修理期间,通常情况下本车司机应到厂家监工,以便掌握修车进度和更换部件的情况,确需改变修车内容的,司机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告,修理完毕经过试车检查合格,司机验收后签单结算。

  3、油料由综合科统一购置,凭油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实行单车管理,里程油耗考核,节约有奖。车辆出市、省执行工作任务加油,凭加油发票,给予报销,市内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严禁司机将其加油本借外单位的车辆加油或转卖,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考勤制度和责任处理

  1、司机应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有无出车任务,均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出车时,要积极参加中心安排的学习或维护保养车辆,做好出车准备,严禁调度车辆时脱岗误事。

  2、司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是事假、病假应事先向综合科或中心分管领导请假。

  3、严禁出私车。司机有特殊情况需用车辆的,应事先向综合科或主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出车。

  4、司机如发生交通、机械责任事故,按责任划分(即我方负责承担的经济损失费),事故责任人将承担2%的经济损失费。如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由个人负责,损失重大的,由综合科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进行处理。

  四、出车补助

  1、因公出差,节假日公务出车,正常工作时间公务出车,按财政局有关文规定执行或实行月定额包干。

  2、为保护车辆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按50元/月的设立安全奖,实行每季度考核结算,若本季度未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则在下季度一次性发放安全奖。若季度内发生违章行为二次以上或安全责任事故一次以上的,则扣除本季度安全奖。

  3、出车补助按月结算,经综合科审查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

篇5: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用车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用车制度

  为严格执行车改政策,加强对车改后机关保留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车范围

  1.列入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公务接待用车的范围

  (1)区四套领导班子组织的接待、考察等各类公务活动用车;

  (2)区重要会议、机要件传送等用车;

  (3)区级领导(或区级领导指派的)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身伤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用车;

  (4)区领导统一组织的老干部会议、活动等用车。

  以上用车由区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无偿服务。

  2.实行有偿服务的范围

  (1)各单位集体组织的行政、党组织、工会等活动用车;

  (2)各单位来宾接待用车;

  (3)各单位老干部特殊用车和机关干部个人特殊原因(重大疾病)用车;

  (4)车改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特殊公务用车;

  (5)其他未列入无偿服务范围的各种公务用车。

  上述用车的收费标准,参照《江惟区机关车辆租用收费办法》执行。

  二、用车办法

  1.用车手续

  各单位需要用车,须事先填写《用车联系单》,由用车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提前一天(临时用车提前半天)向区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用车手续,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用车联系单》填写《派车单》进行调度派车。各单位用车结束后由驾驶员在《派车单》上如实填写用车内容,经用车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后交车管中心,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由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向用车单位结算用车费用(公务接待用车除外)。

  2.调度原则

  各用车单位办妥用车手续后,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用车单位登记时间、事务的轻重缓急予以调度。下列情况予以优先派车:

  (1)区委、区政府布置的紧急事务需临时用车,重大接待用车;

  (2)区级老干部活动用车,区级重要会议用车;

  (3)区人大、区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等活动用车;

  (4)各单位上级部门、重点业务单位的急需用车;

  (5)办理公务较多的;

  (6)各单位紧急用车的。

  3.出车区域

  (1)各单位集体用车的,出车范围为宁波大市内、大市外及省外;

  (2)非集体出车,人数单一,在江惟区内办事,原则上不予以派车,特殊情况与中心调度室联系,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派车;

  (3)机关干部出差、开会,原则上不予以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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