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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管理员岗位工作职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停车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停车场管理员属保安编制,在保安班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停车场管理制度。

2、指挥车辆停放、驶离;对停放车辆认真检查其门窗是否关严,外面是否异常,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或报告班长。

3、车辆停放、若已租(购)车位的、应安排其定位停放;其他车辆,应合理安排其停车位置,注意留出车道。

4、车辆驶离时,应检查其有关证件、防止车辆被盗。

5、车辆停放和驶离时,应注意观察对周边车辆有无擦挂情况。

6、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性能、位置,做到会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应在报警的同时按行动预案积极扑救。

7、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停车场。

8、禁止在停车场内抽烟,动火。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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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车道/停车场管理员工作职责

  物业车道/停车场管理员工作职责

  1. 经常视察停车场并确使各停车位正确地使用。

  2. 指挥好车道的交通秩序,使门前周围保持畅通,为苑区树立良好的形象。

  3. 熟悉停车场内的通道结构,保安系统及消防设备等,以便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应付。

  4. 登记所有出入车辆之资料,包括车牌号码,出入时间,在情形许可下登记访客司机的个人资料。

  5. 应监督所有车辆正确按行车线泊车位。

  6. 如发生交通意外,记录和拍摄有关资料包括涉及车辆损坏成度等,并须立即呈报物业主管或管理处。

  7. 禁止任何刻意违反交通标志及泊车规定之车辆进入停车场。

  8. 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人士或任何可疑人物流连停车场,应立即命令其离开,如有需要,立即呈报管理处。

  9. 任何当值停车场员工,未得公司同意下,不得向任何司机或车主索取任何报酬。

  10. 当发现任何车辆未锁好,应设法通知车主,防止任何东西盗窃等罪行,并立即呈报物业主管。

  11. 对于所有访客车辆或没有住户车证者,须登记车牌号和欲访住户之单元,并在可行情况下登记司机身份详情。

  12. 未经管理处许可,禁止任何车辆在停车泊位或车道上,维修和清洗车辆。

  13. 认真负责按规定对停泊车辆做好收费工作。

篇3:大厦停车场管理员职责

  大厦停车场管理员的职责

  停车场管理员的职责,最重要是维持停车场的正常运作、保障公司的收益及对顾客提供完善服务。要履行这些任务,管理员除了要具备专业知识、遵守工作守则、执行公司订定的工作程序外,亦应能就各项可能在停车场内发生的事件采取适当的行动。

  停车场各岗位的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的服务工作规范和各项制度,文明礼貌值勤。上岗时应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形象,岗位上不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扎堆聊天。

  (2)文明礼貌值勤,热情为客人提供服务,遇到与客人发生异议时,不可与客人争吵,应妥善协商解决。

  (3)遇突发事件、事故,要保持冷静,妥善处理,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事后应做详细书面记录并及时上报。

  (4)遇雨雪天气,应摆放"小心路滑"提示牌,并提醒车主慢行,以免发生事故。

  (5)本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未尽事宜,应书面记录上报,并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6)如遇火警、水患及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并尽力救险。需疏散时,负责疏导人员与车辆离开大厦。

  (7)完成大厦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停车场入口岗位人员须知:

  (1)维护大厦停车场入口的车辆通行秩序,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

  (2)持证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查验车证的有效性(车号、期限),然后放行。无效车证按无证处理。

  (3)无证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将填好车号及进场时间的来访车辆登记单交给车主,并告知车主收费标准和限高、限速标准,然后放行。

  (4)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提醒车主关好车门窗,还应检查车辆有无损伤与缺陷并提醒车主该车辆的缺损现状。

  (5)闭场期间,应关好库门,谢绝车辆与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

  停车场内部岗位人员须知:

  (1)维护停车场内部(按自然楼层分为三个区域)的车辆停车秩序,引导车辆进入正确的停车位,防止乱停乱放。

  (2)车辆进入停车位时,应提醒车主关好车门,还应检查车辆有无损伤与缺陷并提醒车主该车辆的缺损现状。

  (3)巡视所负责区域,填写巡视记录。劝阻并制止任何损害大厦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行为。发现损害行为时,应暂留当事人或当事车辆,立即报告上级到现场处理。

  停车场出口岗位人员须知:

  (1)维护大厦停车场出口的通行秩序,引导车辆驶出停车场.

  (2)持证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应查验停车证的有效性(车号、期限),然后放行。无效车证按无证处理。

  (3)无证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应按来访车辆登记单上的进场时间计算停车费。收取停车费时应主动将发票交给付款人,收费后放行。

  (4)车主丢失来访车辆登记单时,应按入口岗的来访车辆登记单存根记载计算并收取停车费。

  (5)自行妥善保管停车费发票与钱款,丢失自负。收取大额钞票时,应查验真伪,避免收取假币。如收假币,责任自负。

  (6)携带物品从本岗离开大厦者,应查收其有效的携物出门凭证,无证物品不得出厦。

  (7)送货与施工人员入/出大厦时,应查验其有效证件并要求其签名登记。拒绝登记者,谢绝其进出大厦。

  (8)闭场期间,应关好库门。如遇车主取车,应为客人提供方便,开门放行。

  大厦广场停车收费管理人员须知:

  (1)引导进入大厦的车辆停入车位。

  (2)记录车辆停入车位的时间,检查车辆有无损伤与缺陷并提醒车主该车辆的缺损现状,告知车主收费标准。

  (3)收取露天停车费。(停车入位时先收取第一计时时段停车费,车辆驶出时再按实际停车时间加收后续时段的停车费),收取停车费时应主动将发票交给付款人。

  (4)自行妥善保管停车费发票与钱款,丢失自负。

  (5)收费时,应谢绝收取大额钞票,以避免收取假币。如收假币,责任自负。

  (6)自觉爱护大厦公共财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篇4:保安工作案例:停车场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

  保安工作案例:停车场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

  管理员制止醉酒客人损害公共设施,遭殴打后反击重伤对方眼睛,法院判: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

  案情提要

  停车场管理员制止醉酒客人拨弄消防栓,却遭到客人的推打和掐脖子。管理员被迫还击,一拳打在对方的左眼上,结果导致对方重伤。管理员随即被警方拘捕,并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遭到殴打,这才被迫还击,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是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动,但防卫过当造成对方重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事件回放】客人不听劝先动粗管理员还手惹大祸

  20**年8月25日凌晨零时许,正在值班的福田区水围村停车场管理员张某他看见美籍华人爱伦喝得醉醺醺的,正趁着酒意在拨弄停车场的消防栓。张某立即上前制止,但爱伦不但不服从管理,态度还很恶劣。两人吵了几句后,爱伦竟动起手来,不停地推打张某。

  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得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同事前来帮忙。张某的同事闻讯前来劝阻爱伦,依然不见效,爱伦还变本加厉地掐住张某的脖子,把张某往围墙的方向推。张某被迫反击,挥手向爱伦的左眼打了一拳,不料竟将爱伦的眼镜片打破,爱伦顿时血流满面。经法医鉴定,镜片将爱伦的眼睛严重刺伤,已构成7级伤残。

  同年9月9日,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庭审焦点】履职时遭殴反击是否属正当防卫?

  不久,福田区法院先后两次对这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此案定案的关键,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张某这一拳将至少给他带来3年的牢狱之灾。

  另一方面,张某及其律师均辩称:此案的起因是爱伦醉酒后故意损害公共设施并大声叫喊,张某是履行职务上前制止,而爱伦不服并对他进行不法侵害,张某虽然一忍再忍,但在被爱伦掐住脖子往墙角里推这种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才进行还击,顺手打了对方一拳。是对方先追打他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证人证言】客人曾追打管理员还用手掐住他脖子

  法庭上,一些证人证言也证实:张某确实是在被侵害的情况下才还手的。

  一位证人证实,当时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后来爱伦伸手抓住张某的脖子,他想上前劝阻,但看见爱伦凶恶的样子,就吓得离开了。另一位证人也证实,当时他看见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张某态度比较和蔼,但喝醉了的爱伦则态度恶劣,并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往围墙方向推,连治保会的人劝阻也不听,后来张某便挥手打人,爱伦就倒在地上。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确认。【一审判决】管理员防卫过当被判坐监1年半

  福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爱伦拨弄消防栓的行为进行制止是合法行为,爱伦对此不服并推打张某,张某在其人身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损伤,已经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相对减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报记者吴欣通讯员徐晓光

  ◇法条链接

  关键词: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避免冲突至关重要

  从《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显然,张某之所以被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就是因为其行为不符合这第四个要件:必要的限度。

  法律是无情的。张某防卫过当,将对方打成重伤,就必须为自己"过当"的行为付出代价。然而,张某本想履行职责,结果却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这样的演变结果的确有些出人意料。如果当时有人能及时将两人劝开,如果张某在出手时不是正好打在对方的眼睛上,事情完全可以演变成另外一个样子。

  然而最重要的是,如果张某在最初上前劝阻时,就能够尽量避免发生肢体冲突,他也就根本不需要"正当防卫"了。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张某应当考虑到劝阻的方法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冲突的产生,而这冲突究竟会有多大,则是他无法把握的。遗憾的是他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最终令自己尝了苦果。

  可以说,张某为自己鲁莽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的教训告诉人们:任何时候,避免冲突才最重要,因为,事前防范总比事后补救要稳妥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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