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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7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物业公司(管理处)指定防火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动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期检查,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 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自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第四条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五条 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第七条 本小区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取的固定位置。

  第八条 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及其它废 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九条 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广州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100平方米配备3只灭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3只以上)

  第十条 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源总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 警告或5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3、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4、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6、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7、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8、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9、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2、涂改、转借、出租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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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认真贯彻《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确保小区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到人人都熟悉消防安全知识。大家齐动员、齐动手为小区防火安全作努力。具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开展防火宣传,经常检查各类消防器材设备的完好率和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二、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

  三、严禁未经申请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四、进行室内装修需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装修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五、烧焊等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书面申请,审批后做中足安全措施才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明火作业。

  六、严禁占用、堵塞区内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出口,不得封闭或损坏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消防标志等。

  七、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炮竹、汽油等易燃物品;未经许可,禁止在区内燃放烟花炮竹、烧烤。

  八、禁止在装有管道煤气的楼宇使用瓶装气,不得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炉具,保持炉具的整洁。

  九、住宅单位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存放过量液化气、燃油、油漆、天那水、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一、积极参加管理处举办的消防演习,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火灾及时报警。

  十二、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作自己的日常职责,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按照《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十四、小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津、法规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十五、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篇3:大厦消防管理规定

  1、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为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一,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必须事先到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处应派人监督,动火完毕后应立刻清查现场。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责成补办手续,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车库、楼层和办公室装饰等处)必须经管理处主任批准方能动火;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发火灾。

  1) 动火前“七不”:

  A.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B.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物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尽残有油质的不动火。

  E.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 动火中“四要”:

  A.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B.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C. 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处理。

  D.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的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离开现场。

  3、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4、各走道、楼梯口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住户在走道、楼梯、垃圾桶旁焚香、烧纸。

  5、大楼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6、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篇4:P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水做民用。

  2、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损坏任何消防设备及各种消防开关。

  3、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批示、事故照明设施和消防指令标志等。

  4、小区内严禁携入和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住户装修应严守防火规范,凡属危险作业,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要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6、严禁将烟头及其它带火物品投向窗外,离开房间前,检查和保证烟头熄灭。

  7、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如有火灾发生应及时报警,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协助灭火工作。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指令标志的;

  3)不按规定使用瓶装燃气的;

  4)乱拉、乱拉电线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室内装修违反防火规范,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处理的;

  2)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进行动火作业的;

  3)烧焊、用火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的。

篇5: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一)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一)

  1.目的

  加强消防管理,保障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3.2严禁未申请审批即进行室内装修。

  3.3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需经管理处装修管理员审批检查后方可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3.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3.5烧焊等动火作业,必须持特种操作上岗证,并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后在小区管理处管理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方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3.6 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出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3.7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3.8 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而且不得存放。

  3.9严禁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及各类剧毒品。严禁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户外。

  3.10严禁在小区内及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及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3.11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12管理处全体管理人员为小区消防管理监督人员;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报告监控中心或报火警,参加灭火救援,并且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处监控中心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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