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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7

  ⒈ 为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及同学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非本斋住宿人员来访必须经本斋管理员(或值班人员)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否则不准进入学生公寓。

  ⒉ 根据学院规定,除同学生病等特殊情况需探视外,严禁女生进入男生宿舍,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宿舍。

  ⒊ 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锁好柜橱、抽屉、房门,不得将宿舍钥匙转让他人,以保证宿舍财产安全。

  ⒋ 宿舍内禁止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否则后果自负。

  ⒌ 公寓内及室内禁止饲养小动物。

  ⒍ 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楼、室、床号住宿,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调换床位和占用空房(包括空床位)。不允许私自转让或转租床位。

  ⒎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午休及晚11点后必须停止一切干扰他人休息的活动,保持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播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的活动。晚归者需出示证件,并在门卫处登记。

  ⒏ 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不准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行走。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体育活动。

  ⒐ 公寓区内严禁明火开炉,燃放鞭炮。严禁在公寓区内燃烧杂物,不准向窗外、走廊投掷及堆放杂物,严禁泼倒污水。

  ⒑ 公寓内一律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必须留宿的要在当日20:00点以前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⒒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⒓任何人不准在公寓内有经商及类似行为。

  ⒔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准私自动用楼内消防设施。

  ⒕公寓内禁止使用或存放下列物品:猎枪、气枪、火枪、小口径步枪、发令枪及仿真玩具枪。严禁使用或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⒖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严禁酗酒;严禁非法侵入他人宿舍;严禁打麻将及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等。

  ⒗为避免火灾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学生公寓内不能点蜡烛、使用酒精炉、存放硫酸等有关化学药品;不能私自接电线和网线;不能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接线板、台灯等),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罚。若宿舍内存放以上禁用物品,一经发现以使用论处。

  ⒘我院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制度》。如有违反者,填写违纪登记单,按本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

  ①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口头批评、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取消住宿资格。

  ②对不听从管理人员教育,甚至无理取闹,谩骂管理人员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上报各系、学工部、保卫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采编:www.pmceo.cOm

篇2:法院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创造安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30开大门,下午18时关大门,星期六、星期天关闭大门。

  2、星期六、星期天未经本院领导和院办公室许可,禁止将本院车辆开出。

  3、本院车辆一律停放在后内院场,并按停车位停放,不影响其他车辆出入。本院职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前院场指定地点。

  4、本院宿舍区居住户需要停放车辆的,报经院办公室同意后,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1元,交门卫室管理。拒不交纳的,不准再停放。

  5、一律禁止外单位和个人车辆擅自停放,经院领导和办公室同意停放的,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2元,拒不交纳的,不准停放。

  6、院办公大楼实行定时开门和关门,上午7:30分开门,下午18时关门,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并与门卫值班人员约定好下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晚12时。

  7、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好夜间巡查,若有情况要及时报案并向院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8、保护好院内花草木及公共设施,若有损坏者照常赔偿。

  9、院办公室、法警大队要切实做好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好机关内部秩序,做好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10、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实行。

篇3:学院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Z学院关于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系、院、部、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凡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部门,部门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者。

  第五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在院长及上级有关机关领导下,对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有权对各部门的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应当及时向存在问题的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各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把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部门管理目标。

  3)在师生员工中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4)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5)加强对现金、票证、仪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安全。

  6)定期进行纠纷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八条:有关人员对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负下列责任:

  1)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2)部门分工负责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主管领导,对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是各自分管工作方面的主管领导,分别对其分管工作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部门下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部门的值班、守护人员对本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对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建立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2)未按规定设立值班、守护人员的。

  3)未按规定落实关窗、锁门、存车、储款等防范措施的。

  第十一条: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发出书面警告的同时应记录在案。部门接到书面警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由稳定办、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卫处建议扣除部门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分数,并视其情况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由于部门工作不深入、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部门(有学生)一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部门(教工)一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五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由于部门思想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极坏的。(人员受伤在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内或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全院通报批评,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三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以上、死亡一例或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人员受伤超过部门人数千分之十五以上、死亡二例或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思想麻痹、不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小事拖大、大事激化,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非法*、聚众闹事、停工、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院、社会稳定的。(因本部门工作不到位引发到学院集体*五起或市里一起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到省里*一起、出现聚众闹事、停工、停课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到国家*一起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由于政治敏感性不强,采取措施不力,部门内发生突发性事件并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在市里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突发性事件在省里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不得评各种先进并推迟一年晋升工资,突发性事件在国家给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本条例第八条涉及人员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出现上列情形的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八条当年内实行维护稳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部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除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公安机关限期整改的治安隐

  患未在限期内整改,也未采取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2)部门发生重大盗窃、诈骗或哄抢国家物资及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

  3)部门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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