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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部钥匙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5-18

  客服部钥匙管理制度

  1.0客服部办公室统一保存到客户房间钥匙。

  2.0领用钥匙人员应完整准确及时填定《钥匙领用登记表》由当班经理领班发放。

  3.0每天工作时间,钥匙柜由客服部领班负责管理。

  4.0发现钥匙有损坏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5.0如发现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领入(经理)及保安部,尽快更换门锁。决不许自行配制钥匙。

  6.0客户需要使用公司的备用钥匙时,须及时通知保安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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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1.0本部门的主要户档案管理任务

  本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服务”。只有健全客户档案才能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服务。

  2.0本部门客户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2.1及时上行下达客户与管理之间的知识、报告、通知、通报、传送文件应及时、准确,认真地登记并制作各种表格。

  2.2做好与客户有关各类文件的档案工作,并定期整理,以备随时查询跟进;

  3.0客户档案管理

  客户档案资料的管理主要是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四个环节。一般客户档案包括以下的资料:

  3.1收集客户资料

  3.2客户缴费记录包括各样应付押金

  3.3客户装修工程文件

  3.4客户迁入时填具之资料

  3.5客户资料补充

  3.5.1客户证件资料

  3.5.2客户联络资料

  3.5.3紧急事故联络人的资料

  3.5.4管理人员在日常职务常与客户人事变迁资料

  3.6客户与物业公司往来文件

  3.7客户违规事项与欠费记录

  3.8客户报修记录

篇3: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八月二十一日

  鉴于四月十二日第13/93/M号法令对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引进了深入修改,故有必要对规范以该制度所建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规则作出修正及调整。

  因此,本法规以明确及在某些方面以崭新之方式确定公共行政当局在监督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合规范性任务中之职责,尤其是对分层所有人及对行使管理职能实体之违法行为,以评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预,或对财政及预算规则作出干预。

  另外,规定成立由大会选出之管理委员会,并赋予其广泛之行为权力,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分层所有人之利益。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法规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

  第二条 (门厅)

  楼宇应有一个称为门厅之空间,作为信件之递交中心及向分层所有人提供一般信息之中心,且在门厅内张贴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会议召集书、年度预算草案、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其它文件。

  第三条 (管理责任)

  一、在执行第一次分层所有人大会之决议前,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应由获土地批出之企业负责。

  二、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得直接管理楼宇之共有部分, 或在不转移其责任之情况下,与专门从事该等管理业务之企业订立提供服务之合同。

  三、提供管理服务之费用由澳门房屋司(葡文缩写为IHM)核准,但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必须于使用准照发出日之两个月前,将管理费用提案呈交澳门房屋司。

  四、如有正当之特殊理由,澳门房屋司得以直接判给之方式订立提供楼宇共有部分管理服务之合同。

  第四条 (监察权)

  澳门房屋司得监察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并要求履行所适用法律及规章所载之义务。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五条 (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

  一、澳门房屋司促进并安排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之举行,且向分层所有人宣传应了解之所有法律及规章。

  二、大会主席团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有澳门房屋司之代表、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企业之代表及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之代表。如有必要,应有翻译员在场负责翻译之工作。

  三、按座、大厦或屋村所组成之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一管理委员会,而该委员会之人数系按现有之分层所有人人数而定,一百以下由三人组成,一百至四百之间由七人组成,四百以上由九人组成。

  第六条 (平常大会)

  一、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及在公布第十一条f项所指之报告及帐目后,于第一季度结束前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上一历年之有关帐目及通过本年度之开支预算。

  二、由三名成员组成之大会主席团,如选择选举之方式,得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出。

  第七条 (召集)

  一、在举行会议最少二十日前,将召集通知书寄给各分层所有人,并将之张贴于门厅。

  二、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通知书,应载有举行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大会之议事日程。

  第八条 (运作)

  一、大会仅得于预定时间及有三分之一分层所有人出席之情况下运作,如大会议决,则得在比预定时间推迟三十分钟,且不管出席人数为多少亦得运作。

  二、如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大会仍不运作,视作在一星期后之同一时间及地点重新召*议,但在此情况下,不论人数多少大会亦得作出决议。

  三、决议由出席之分层所有人或其代表透过简单多数票作出。

  四、每一独立单位为一票。

  五、分层所有人如不能出席,得由受权人代表之;而授权书只须以信件方式致大会主席团,但该授权书应具被代表人经认定之签名。

  六、大会之决议应载于会议纪录上,并在十五日内于门厅公布,且以信件方式投递给所有缺席之分层所有人及澳门房屋司。

  第九条 (决议之争执)

  一、违反现行法律或规章之大会决议,得在任何出席之分层所有人声请下撤销,但该等分层所有人须未赞同该决议,并对该事宜所作投票曾作解释性声明;或在澳门房屋司之声请下撤销,但仅以澳门房屋司非为分层所有人之情况为限。

  二、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十日内,或缺席之分层所有人,自收到通知日起计十日内,得由其中一名或多名分层所有人,或由澳门房屋司,向管理委员会要求在二十日内,召集一次特别大会,以废止可撤销之决议。

  三、提起撤销之诉之权利自特别大会作出决议日起计三十日后丧失,或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六十日后丧失,但后者仅以未要求举行特别大会之情况为限。

  四、根据诉讼法,亦得声请中止执行决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管理职能)

  一、管理职能由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行使,或由为此而订立管理合同之专门实体行使。

  二、管理委员会欲与另一实体订立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合同,应于终止正在履行管理职责实体之职能之六十日前通知,并应指定转移权力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且应知会澳门房屋司。

  三、管理委员会具有本法规规定之权力,并获赋予执行大会之决议及在五分之一分层所有人要求下召集特别大会之权限。

  四、对澳门房屋司及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而言,管理委员会代表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管理行为)

  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之管理行为如下:

  a)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并存放于本地区之专门机关;

  b)收取本法规所定担保之相应金额;

  c)结清公共区域及电梯运作所引致之水费及电费;

  d)向分层所有人收取第二十二条所指开支之份额;

  e)对于已支付应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且在本法规内规定之费用,有权要求其偿还;

  f)每年二月前,应在门厅张贴上年度有关管理之报告 及帐目。

  第十二条 (管理之一般义务)

  管理之一般义务尤其为:

  a)使分层所有人履行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义务;

  b)使分层所有人为其独立单位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如分层所有人尚未投保或续保,有权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保险费金额;

  c)为楼宇之公共设备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

  d)实施楼宇共有部分之维修工程;

  e)不论是否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亦得在独立单位内实施对楼宇安全及居住性必不可少之工程,但仅以分层所有人接获通知后,拒绝实施工程者为限;

  f)使消防设备、电梯、水泵及其它公共设备保持良好 之运作状态,并与专门企业订立合同以提供技术及养护服务;

  g)注意楼宇公共区域之照明,并进行必要之维修及更换;

  h)清洁公共区域,以保持良好外观及清除所有障碍物;

  i)按预定时间提供收集垃圾之服务,并将之存放于楼 宇之垃圾收集箱内,但仅以楼宇没有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j)安排及实施门厅之服务,注意分层所有人之安全及 其财产之安全;

  l)在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电梯;

  m)将影响楼宇结构或主正面外形美观之单位改动情况,通知土地工务运输司;

  n)透过在门厅张贴或其它认为方便之途径,向分层所有人宣传本法规之规定及不遵守规定可科处之处罚;

  o)应向澳门房屋司举报违反本法规之情况,以科以罚款。

  第十三条 (检查权)

  一、管理实体为检查之目的,得进入楼宇之任何部分,但进入独立单位须获分层所有人之许可。

  二、不获分层所有人许可进入其住宅之情况,可透过普通管辖法院之许可弥补。

  三、检查之目的如下:

  a)检查是否有必要进行共同利益之工程;

  b)检查是否遵守本法规及有关水、瓦斯、电、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之运作及安全之其它法规。

  四、如检查后须实施工程,则应与分层所有人就进行工程之日期及每日工作时间达成协议,以尽量减少所带来之不便,但须考虑实施工程之紧迫性。

  五、如不能达成上款所指之协议,则澳门房屋司有权限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定出进行工程之日期。

  第十四条 (对分层所有人之约束)

  管理实体在执行本法规时所作出之行为及决定对分层所有人具约束力。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

  在不影响有关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之法律所定权利之情况下,分层所有人之权利为:

  a)在收到钥匙后,仔细检查单位,并将所发现之异常情况通知管理实醴;

  b)在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之成员;

  c)直接或透过管理委员会向管理实体呈交有关其所提供之管理服务之适当及有依据之声明异议;

  d)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时,则直接向澳门房屋司呈交声明异议;

  e)按本法规之规定,促使召集特别大会;

  f)在收到澳门房屋司就有关违反本法规之举报而作之 通知后十日内,呈交答辩书。

  第十六条 (分层所有人之义务)

  一、分层所有人之义务为:

  a)缴付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

  b)根据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其所拥有之单位数目之比例缴付楼宇共有部分之费用;

  c)在收取单位之钥匙时,应缴付相等于两倍共有部分管理月费之担保金;

  d)在收到有关独立单位之钥匙后一个月内,以购买单位之实际价格,订立火灾保险合同,并应于订立合同或合同续签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呈交予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如不递交该等副本,则须向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缴付由其代为订立之火灾保险合同之保险费。

  二、分层所有人亦有义务遵守管理实体之规定,尤其是:

  a)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垃圾并将之装入塑料袋或管理部门指定之专用容器内而置于各独立单位门口,但仅以楼宇无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b)不得将垃圾?出窗外,亦不得将之倒于公共区域及电梯内;

  c)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存放及堆积物品;

  d)不允许十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在无成人陪伴之情况下乘坐电梯;

  e)不得使用由于其性质可能对共有部分之安全,或卫生造成危害之物品;

  f)在单位内不得饲养对分层所有人造成滋扰之家畜;

  g)不得改动外窗及外墙;

  h)不得装设不符合澳门房屋司所定标准之安全花栅及晾衣架;

  i)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安装空调机及抽气扇;

  j)不得在楼宇之门及外墙,以及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告 或广告,但在用于商业活动之区域及不影响市政条例关于此方面规定之情况不在此限;

  l)不得在有关独立单位内实施可影响楼宇结构,或瓦斯、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良好运作之工程。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科以之罚款)

  一、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d项至i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2,000.00元;

  b)不遵守第十二条1项及m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a、b及c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职责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三、在六个月内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可构成科处罚款之事实者,罚款额应加一倍。

  第十八条 (对分层所有人科以之处罚)

  一、对分层所有人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a、b、e、g、h及l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1,000.00元;

  b) 不遵守本法规之其它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元。

  二、如不履行者为金钱债务,罚款金额相当于债务之金额。

  三、如连续违反不作为之义务,罚款额按日计算直至违反该义务之行为终止,或直至回复遵守不作为之义务之情况。

  四、除科以罚款外,违法者亦应负责赔偿对其他分层所有人所造成之损害。

  第十九条 (罚款之科处程序及其缴付)

  一、澳门房屋司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反本法规之行为时,应通知违法者于十日内呈交对该举报所载事实之答辩书。

  二、如所呈交之答辩书与事实根本不符,澳门房屋司应进行简易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三、罚款之科处属澳门房屋司司长之权限,而对科以罚款之决定得由违法者或被科以罚款者提起司法争执。

  四、澳门普通管辖法院对上款所指之上诉之审理及裁判具有管辖权。

  五、如自应缴付日起计十日内,不缴付罚款者,适用有关以费用及罚款之民事执行诉讼之制度,并以科处罚款之批示证明作为执行名义。

  第二十条 (屡次不遵守)

  如屡次不遵守法定管理义务,澳门房屋司得促使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以替换共有部分之管理实体。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

  一、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必须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历年之管理预算呈交澳门房屋司及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

  二、列出可预见之收入及开支,开支项目内应载有经管理实体及管理委员会协议,并由分层所有人大会通过之支付提供管理服务费用之负担。

  第二十二条 (分层所有人之负担)

  一、共有部分之开支由每一分层所有人按比例支付,并包括:

  a)确定及固定开支:有关提供清洁及保安之服务费用,公共设备(如电梯、水泵、天线、对讲机及防火设备)之保养费用,公共设备及楼宇公共区域之火灾保险费用,以及管理企业固定服务费用之份额;

  b)确定但可变之开支:公共区域之水电费用;

  c)不可预见之开支:未包括于公共部分及公共设备保养及维修合同内之维修工程风险可能引致之费用。

  二、经分层所有人大会协调之每月所给付之固定金额,用作支付上款a项及b项所指之费用,且应于每月十日前缴付,并收取收据。

  三、本条第一款c项所指为非常开支,并应于接到付款通知后三十日内缴付。

  第二十三条 (准备金)

  一、设立准备金以支付不可预见之高额开支,尤其是维修楼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设备之开支。

  二、准备金包括:

  a)根据本法规对分层所有人及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所科之罚款所得;

  b) 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由分层所有人缴付之担保金;

  c)营运年度之决算结余。

  三、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确定拨出部分准备金金额,作为支付第二十二条第一款c项所指之开支。

  第二十四条 (负担之调整)

  通过每月给付调整之事宜,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于每年经考虑预算提案及估计营运之结余后为之。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存之土地批出合同)

  一、本法规之规定不终止在其开始生效前所订立之用于建造房屋之土地批出合同内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权利及义务。

  二、如发现不提供土地批出合同所规定之服务,澳门房屋司或管理委员得作出干预及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二十六条 (补充法律)

  本法规未规范之所有情况,得补充适用《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5/85/M号训令。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篇4:物业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物业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营造公平、上进、奖惩分明的良好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使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体系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明确责任与义务,公司制定各种规定是实现企业目标的保证。公司要求员工有良好的遵守规定的自觉性,但规定和制度是必要的,公司订立的规定与制度使员工了解行为规范以及违反导致的后果。

  第三条 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二级公司。

  第四条 奖惩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有功必赏、有错必纠、赏罚分明。

  第五条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通报表杨、嘉奖、小功、大功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小过、大过、降级处理、辞退处理。

  第六条 奖惩形式

  一、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步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赏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奋敬业,勇于争先。公司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50-100元;小功:150-250元;大功:300-500元;

  1、通报表扬

  员工有下列良好表现,将会被予“通报表扬”,表扬可采取内部通报、当众表扬等形式。被授予表扬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项目:

  1)品行端正、注意公德、拾金不昧等良好行为。

  2)热爱企业、爱惜公物、厉行节约等行为。

  3)遵章守纪、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堪为员工楷模者。

  4)工作中一贯自觉主动积极肯干表现良好有书面表扬者。

  5)热心服务,并有书面表扬者。

  6)团结同事,领导有力,较好提高部门业绩的管理人员。

  7)较好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如月度销售任务、岗位工作管理任务等)。

  8)提出较为良好的工作建议或行动方案者。

  9)关心企业和他人,无私奉献爱心,受到员工一致好评者。

  10)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11)能完成岗位工作,又能不断坚持继续学习提高者。

  12)其他有益于公司和岗位工作的良好表现行为,并有书面表扬者。

  2、嘉奖

  员工若有下列行为或表现(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嘉奖”,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工作尽责成绩优异者(如季度连续达标、年度达标者);

  (2)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3)热爱企业、爱惜公物、厉行节约,取得较好成效者;

  (4)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害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5)维护企业利益,挽回公司损失或维护企业利益者。

  (6)勇于举报公司内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违法违纪等行为经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

  (7)提出较为良好的工作建议或行动方案,并取得较好实际效果的员工。

  (8)忠于职守、见义勇为者。

  (9)好人好事较好的提高公司美誉度者(如好人好事获见报等)

  (10)其他类似表现出色行为或业绩。

  (1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1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1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3、记小功

  员工若有下列表现、行为或工作成绩(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记小功”表扬,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制订工作方案计划确实可取,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省使用原物料,减低成本,获得优良效果者;

  (3)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用后确有显著之优良效果者。

  (4)遇紧急及非常事故,应变得当,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者。

  (5)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6)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心尽守,谦洁作风者。

  (7)控制成本、节约物料,取得良好效益者。

  (8)举报公司内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违法违纪等,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行为经核查无误,情况属实,挽回公司重大损失者。

  (9)好人好事很好的提高公司形象及美誉度者(如获好人好事获地区主流煤体报道表扬,使公司形象及美誉度极大提高等)

  (10)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及时挽救,防止公司受到损害者。

  (11)其他类似维护公司利益优异表现和取得优异成绩的行为。

  (12)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13)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4、记大功

  员工若有下列表现、行为或工作成绩(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记大功”表扬,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之恶习得排除者。

  (2)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及节省使用办公用品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3)遇重大灾等重大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4)举报、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的舞弊或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5)对公司各项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等的重大改善,使公司得到明显收益者。

  (6)有益于公司发展的重大创新,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经济效益者。

  (7)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8)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9)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10)其他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的行为。

  5、年终评奖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二、处罚:是对犯错误员工的教育和指导,公司奉行有错必纠的原则,鼓励知错必改,公司愿意帮助员工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50-100元;小过:200-300元;大过:400-1000元;降级处理;辞退处理。

  1、通报批评

  员工若初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被处以通报批评:

  (1)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的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上网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嬉戏、玩耍、运动、闲聊、打私人电话等。

  (2)上班时间,未经上司许可撤离工作岗位、串岗、空岗。

  (3)未按时完成或虚假完成任务、需提交方案、工作报告等。

  (4)对同事、访客不礼貌,在接待工作中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顶撞、推卸责任等现象。

  (5)不爱护公物的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

  (6)不按规定使用指定的表格申请事、病假、出差等。

  (7)工作疏忽或不认真,幸未造成大障或损失者。

  (8)续假、逾期休假但不提前申请者。

  (9)未准时出席会议,屡教不改或无故缺席者。

  (10)文件或工作任务传达不及时、不到位者。

  (11)其他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未按时完成工作报表的。

  2、警告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受到警告处罚,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在工作时间睡觉,大声喧哗、争吵,扰乱工作正常秩序,情节轻微者。

  (2)没有正当理由,初次不服从上司的指示,或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

  (3)怠慢业务,经上司提醒后仍未有改善。

  (4)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6)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

  (7)浪费财物,情节轻微者;

  (8)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同事之间的团结。

  (9)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10)调岗、请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混乱或延误工作者。

  (11)不按时归还公司借款或结算手续。

  (12)违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规定。

  (13)破坏环境卫生者。

  (14)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5)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16)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17)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18)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19)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20)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21)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22)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23)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24)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一般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

  3、记小过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受到记小过处罚,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半年内已接受警告处罚二次者。

  (2)管理监督方面松弛,致下属工作散漫、怠情、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3)涂改或撕毁考勤记录、识别证、涂墙壁或机器设备者。

  (4)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上班者。

  (5)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份利益者。

  (6)任意浪费使用原料或损坏公物者,价值500元以下。

  (7)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8)托代签或伪造考勤记录者。

  (9)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

  (10)虚报开支、冒抵开支、虚假销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

  (1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

  (12)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者。

  (13)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严重者。

  (14)挪用公款者。

  (15)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1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17)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8)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19)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20)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21)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4、记大过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予以记大过,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一年内已接受两次记小过处罚者。

  (2)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财务损失者。

  (3)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4)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5)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6)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7)虚报开支、冒抵开支、虚假销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8)不利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9)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0)员工评论其他同事薪资福利情况。

  (11)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上司明知下属有违纪情况或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13)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情节严重者。

  (14)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极为严重者。

  (15)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

  (16)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17)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著。

  (18)故意撕毁公文者。

  (19)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20)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21)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22)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23)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4)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5)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26)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降级处理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记予降级处理,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疏忽工作引发事故或因其行为导致公司遭受较大损失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3)行为顽抗或轻蔑主管或类似之行为者。

  (4)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屡次拒绝执行者。

  (5)对公司授予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6)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公司受损不菲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7)员工本人吐露本人薪资者,降低一级基本工资。

  (8)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员工泄露他人薪资者,当事人工资降低一级基本工资,人力资源行政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工资统一降半级。

  (9)背后辱骂老板经证实者。

  (10)有意损害公司形象经证实者。

  (11)上司明知下属有违纪情况或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情节严重、恶劣者。

  6、辞退处理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记予辞退处理,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在工作上供词谎骗、隐瞒过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2)犯有偷窃行为;未经许可携带或企图携带公司贵重物品离开;携带或企图携带国家法规或公司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公司。

  (3)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建筑、设备、器具及其它贵重物品丢失或严重损坏等,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4)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机密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权利。

  (5)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不当钱财、受贿、串通外来人员监守自盗公司财物或在业务往来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无论金额多少)。

  (6)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教、监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会广泛谴责之行为。

  (7)对上司、同事或下级施加暴行、恐吓、打击报复。

  (8)加入任何非法组织(如*组织、恐怖组织、传销组织等)

  (9)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毒。

  (10)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恶劣者。

  (11)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以下行为)

  a.在求职时提供假资料,伪造个人经历或为达到让公司雇佣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

  b.加入公司之前,未报告自己所得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将影响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问题。

  c.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

  d.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情节极端严重者。

  e.员工在长病假期间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机构工作。

  f.向外散布对公司污蔑性言论。

  (12)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13)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4)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1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16)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17)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18)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1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20)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21)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22)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3)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2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25)年度内累计六次记大过行为者。

  (26)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27)其它应给予除名。

  第七条 奖惩关系

  1、通报表扬三次等嘉奖一次,嘉奖二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二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2、通报批评三次给予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二次等于记大过一次,连续三次记大过辞退处理;

  3、记大过二次基本工资下调一级,岗位补贴下调一级;记大过三次辞退处理,此累计不做奖金、罚款仅做为年终考评依据。

  4、奖惩事项将作为年终考核及升迁之依据。

  5、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50元,小功奖励100元,大功奖励200元;大过罚扣2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6、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操作细则

  1、奖惩事实由各部门负责人提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或审批,奖励或惩罚事件在小过(含小过)、小功(含小功)以下者,由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励或惩罚事件在大功(含大功)或大过(含大过)以上者,由副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审核,总经理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审批后人力资源行政部将以发文形式于公司内部通报,发文后生效。

  2、《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功或过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3、奖惩款项由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依奖惩通报文于员工当月工资中计入或扣减。

  4、各部门负责记录并存档各员工的奖惩事实及相关通报文件,每年12月初收收集汇总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奖惩记录将对员工的年终评估、晋升、降级及个人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1、人力资源行政部作为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奖惩制度的拟定、审核、培训、推广、解释,并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研究修改。

  2、原则上,所有奖惩均以通报形式公布,特殊情况可由公司负责人酌情灵活处理。

  第九条 其他

  实际工作中,遇到无依据的奖惩条例,则以总经理临时批复为准,并予执行。

篇5:安管部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安管部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在小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大厦物业管理处申请,在得到管理处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1.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2.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上海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3.动火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

  4.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

  5.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6.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7.正在使用的电加热器必须安设灾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8.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灾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9.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10.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必须满足电加热设备的容量要求。

  11.易燃易爆的物料,严禁用电热方式烘干。

  12.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加大。

  13.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14.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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