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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办法(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4)

  为进一步提高小区居住户的生活质量和提升小区的形象,为使小区达到规范管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区物业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黄龙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村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方案》制定**村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一、设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党支部村委会的指导下召开业主会议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5—17人,其中监事会人员3—5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物业管理的资金来源;1、小区居住户每年每平方米房屋交一元,2、村级公共服务资金

  三、物业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1、小区卫生保洁员的工资2、小区公共实施的维修维护3、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

  四、小区管理;

  第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统一招聘小区保洁人员,并组织保洁人员全天对小区进行保洁,保洁人员负责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破坏小区环境卫生的人和事。

  第二条、小区内各单位、居住户和外来人员必须做好门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做到房上不乱挂,房后不乱放,房前不乱贴,杂物堆放整齐,不堆放农作物秸秆,门窗、玻璃清洁干净,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保持小区环境卫生优美整洁。

  第三条、凡居住在小区的农户、单位和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将垃圾分类袋装后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由保洁人员统一清运,做到垃圾不乱扔和散倒垃圾,禁止直接把垃圾和食物残渣倒入雨水和污水管道。

  第四条、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散养犬只,禁止无证养狗,做到养狗办证,犬只拴养。

  第五条、小区住户要自觉遵守文明公约,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食品包装袋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粪便污水,自觉爱护小区环境卫生。

  第六条、小区内公共厕所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洁,厕所内外墙面保持干净无乱张乱贴,无乱涂乱画,厕所地面要随时干净,便池内无积粪,达到厕所基本无臭味、无蝇蚊。

  第七条、小区住户和外来人员的车辆一律停放在自家门口或指定的停车场,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小区道路停放,影响小区道路交通,在小区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尽量减速慢行。

  第八条、小区住户禁止在房前屋后私自搭建,和改变房屋的外风貌,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在小区内从事餐饮、洗车等服务行业的人员禁止占道经营。

  第十条、小区居住户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爱护小区绿化,不得攀折花枝树木,不践踏草坪。

  第十一条、小区内流转给居住户的土地,居住户要有序合理种植,不种有秸秆的农作物,不乱扔菜叶和杂草,施用农家肥要及时回土覆盖,避免影响小区环境,影响他人生活。

  第十二条、小区居住户和外来暂住人员和单位要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小区安全管理

  第一条、小区居住户、外来暂住人员和单位遵守用气、用电协议,按照用电、用气安全须知规范操作,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乱接天然气管。

  第二条、小区居住户、外来暂住人员和单位不得在小区内焚烧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遵守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车辆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禁止机动车辆长时间鸣号。

  第四条、小区居住户、外来暂住人员和单位,要关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财,护好自己的楼,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避免财产受损。

  六、小区治安管理

  第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小区的情况和外围情况,搞好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小区管理规定、影响小区正常运转的人和事,必须立即加以制止,并妥善作出处理,保持小区良好的管理秩序,如果发现大的问题,在作出妥善处理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同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组织村综治服务队对小区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查,做到安全巡检检查与小区设备、设施、防火、防盗相结合进行巡检,夜间和节假日应增加次数加强巡检,在巡检中发现可凝的人和事,必须做到追踪盘查,巡查必须做到认真、仔细、全面,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三条、小区内禁止任何人士殴斗,物业管理人员和综治服务队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制止控制事态,立即打报警电话,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四条、小区内禁止任何人士吸毒、贩毒,小区居住人员应自觉远离毒品并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及时报案。

  七、小区的群宴管理

  第一条、凡是要办宴的小区住户必须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到指定的地点办宴。

  第二条、聘请的流动厨师必须是在镇人民政府作了登记的人员,厨师和帮厨人员要有健康证。

  八、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搭建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擅自占用、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3、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它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4、损坏公共绿化

  5、任意弃置垃圾

  6、违法小区管理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散养犬只

  7、在小区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8、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9、违反规定乱停放车辆

  10、在房前屋后乱打井,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德尔行为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有以上行为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九、小区管理监督组

  第一条、小区管理监督组负责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对小区住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对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资金的使用、公示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上级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组织小区居住户、单位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结果纳入物业管理人员、卫生保洁人的工资考核。

  **村村民委员会

  20**年3月30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工作制度(5)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工作制度(5)

  一、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全面工作,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三、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监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做好考核记录。

  四、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审查和确定物业管理办法和经费的预决算,搞好开源节流工作,同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一起努力改善小区居住条件。

篇3: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20**)

  万科星园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订立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1、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小区

  物业类型:北京万科服务有限公司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

  建筑物总面积:约32万平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京朝国用(2000出)字第0097号

  2、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3、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4、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5、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6、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7、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8、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11、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12、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13、规划中为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台,依约定由部分业主专有使用的,由对该露台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业主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4、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欠费六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物业服务机构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欠费情况;逾期仍不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15、任何业主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的,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有关措施,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三征收滞纳金。此滞纳金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16、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17、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18、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

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业主行为准则

  19、 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0、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1、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2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3、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恶意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4、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等。

  2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26、不在本物业区域任何公共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家中生活燃气储存及使用符合政府燃气安全使用规范。

  27、爱护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8、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可能产生的噪音,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29、不在本物业区域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可晾晒、煎熬产生恶臭、刺激性气味或严重烟尘的物质。

  30、不从室内向外抛掷任何物品,对易坠落的物品做好安全防护,定期检查,防止跌落,台风暴雨来临前即时加固或收回室内。

  3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在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擅自张贴大字报、标语,不在共有部分使用扩音器材(物业服务及公益性活动需要除外)。

  32、不在本物业区域内违规饲养动物。附合规定的饲养者应对动物加以有效约束,不影响他人居家生活和人身安全。

  33、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维修养护或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或不予配合,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维修,无上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不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主动维修养护,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34、发生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费用。

  35、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在物业服务企业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6、业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物业使用人亦应遵守本管理规约,否则业主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权利

  37、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a) 根据法律法规、本管理规约以及本物业区域的实际需要来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b) 以劝阻、书面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 向欠费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用。

  d) 对业主共有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e) 从室内向外抛掷物品是严重违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告、制止;

  f) 为保证业主的大件物资的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大件物品(指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25公斤的物品)的搬出进行登记并向业主核实。

  g) 业主非因公共利益占用共用部位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而无需事先通知。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38、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9、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40、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

  41、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他条款

  42、 不遵守本管理规约和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43、对于超过12个月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和抵押该欠费的物业。

  44、对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业主大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

  45、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本管理规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交该物业建筑区域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46、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7、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经本小区20**年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生效。

  48、本管理规约附件一至五:《装修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商铺管理规定》以及本物业其他管理制度是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49、本管理规约的修订权属于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

  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小区

  20**年业主大会工作委员会

  20**年10月15日

  业主大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签名:

篇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指南(5)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指南(五)

  一、管理人

  本公司已被委聘为本小区之管理人,管理公司下设本小区管理处,具体执行对本物业和管理职能,享有并承担《公共契约》中规定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责任。各业主依法享有使用本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的权利。

  二、管理费用

  为了保障各业主在本小区的长远利益,以达到物业投资保值和升值的效果、各业主需要承担本物业之保养、维修及日常管理开支,按时交纳“管理费”。管理费金额可随日后实际开支和管理情况在获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调整前管理公司将会事先发出通知。管理费用上下列项目构成:

  1.管理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工资、津贴及福利;

  2.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费(包括材料费、设备损耗等);

  3.公共区域水电费;

  4.公共环境保洁服务费;

  5.绿化养护费;

  6.环境消杀费;

  7.维护治安服务费;

  8.办公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9.社会文化活动费;

  10.聘请专营公司的费用;

  11.业主大型设备保险费;

  12.管理公司酬金;

  13.法定税金;

  14.其他费用;

  三、管理费之缴付

  管理费经由业主或租户缴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最终仍由业主负责。管理费应于每季度8日前先期缴付,付款方式如下:

  现金缴付:(以现金缴付,请携带整套缴费通知单,前往本公司缴付。缴费后,请留意即时领回收据,并检查收据是否正确无误。)

  四、管理人员纪律

  为了保障服务水平及管理效能,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维修事务。恳请各业主合作,严格避免使管理人员作私人服务。

  五、联络途径

  为了提高管理服务效能,避免不必要误会及拖延,除紧急事件外,业主若不能明白或有任何意见或投诉,请直接赐电告知管理公司。

  六、署名投诉及意见

  欢迎各住户提供任何有关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如有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恳请留下姓名及电话号码、地址,以便联络及回复。若投拆个别管理或服务人员,请尽可能录取其编号、姓名,以便调查及处理。

  业主对其购买的楼宇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等权利(如房产权、买卖、赠与交换、遗赠及继承),但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对楼宇验收时,请查看室内设施、装修等是否完好无损。如有缺陷请书面告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将代表业主督促承建商予以修复。

篇5: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十)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十)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织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项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护养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聘选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供意见或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应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正、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同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等。

  三、环境卫生

  1.。

  2.。

  3.。

  四、保安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3)。

  2.责任:

  1)。

  2)。

  3)。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

  2)。

  3)。

  2.责任:

  1)。

  2)。

  3)。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略)。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2.。

  二、设备运行

  1.。

  2.。

  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2.。

  四、环境卫生

  1.。

  2.。

  五、绿化

  1.。

  2.。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2.。

  七、保安消防

  1.。

  2.。

  八、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1.。

  2.。

  急修1.。

  2.。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3.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4.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5.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6.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调整。

  8.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他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1.。

  2.。

  非机动车1.。

  2.。

  二、有线电视

  1.。

  2.。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根据规定,本物业建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甲方交纳维修基金元。

  2.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3.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4.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让,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5.。

  1)。

  2)。

  第八条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保险有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3.。

  第九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1.。

  2.。

  3.。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逾期之日按每天交纳违约金,或 。

  5.。

  第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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