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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社区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东风社区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把流动党员纳入社区党支部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区委和街道党工委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社区流动党员的范围

  社区流动党员指居住在社区无主管单位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工作单位不固定或正在待业、择业人员中的党员

  三、外出党员管理办法

  1、凡要求流动,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党员,应予以支持,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4、对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四、外来党员管理办法

  1、社区党支部迎接和流动人口管理、常住人口登记、检查暂住证等工作,摸清辖区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2、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街道党工委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受。

  3、社区党支部应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指派党员与流动党员定点联系,灵活安排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作适当工作。

  4、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有关内容。

  东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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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幸福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幸福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社区内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下岗职工党员、失业党员、没有党组织的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二、建立流动党员档案,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参加活动情况,特别是进入时间和流出时间进行认真登记。

  三、定期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活动,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听取他们学习、工作、思想汇报,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安排组织生活的时间和内容上要适合流动党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四、组织流动党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填入流动党员个人档案。

篇3:集团企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及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总公司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因务工、经商、求学、居住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坚持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严肃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从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在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地点相对固定,且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把组织关系转到流入地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七条 党员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单位的,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或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双方经过协商,明确责任,签订“托管协议”。

  第九条 下岗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待其重新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其中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或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第十条 对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进行登记,组织部门单独为其建立台帐或信息库,不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其所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党员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党员在外长期居住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现居住地党组织。其中被原单位返聘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将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凭证。其适用于外出务工经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可持该证在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统一向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取编号,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经公司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填写、发放,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五条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负责组织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流入地党组织要定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www.pmceo.com如实记录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流动党员持证到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参加组织生活的流入地党组织进行年审,年审情况要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活动证所列内容填满,流动党员要将原证交回发证党组织,领取新证;活动证丢失,流动党员要及时到发证单位补领新证;暂停流动的党员,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支部收回保管。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党员外出前,要主动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变更从业单位、从业地点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至少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参加党组织生活等情况。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流入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原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会议代表。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维护流动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如实向党组织申报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原则上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出期间也可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的特殊性,可以按季交纳党费,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交纳党费。特殊情况

可以托人代交或以邮寄等方式交纳。

  第二十三条 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入地党支部负责按季度向流出地党支部回寄培养考察意见,流出地党组织应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3个月以内未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章程这一重点,通过创新教育管理方式,开展丰富的教育活动,达到提高流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有效地开展对流动党员的宣传教育,传送党员教育资料,不断创新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党员外出前,党(总)支部负责人要主动找其谈话,从政治思想、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在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继续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其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和工作;在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每年不少于一次),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公司党支部要把劳务队伍中的党员纳入管理范畴,统一安排部署。劳务队伍进项目后,劳务分公司党支部要主动与劳务队伍联系,采取本人申明、发放调查表等方法,掌握劳务队伍党员情况,组织他们参加党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外出不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不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查明原因,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报告登记制度。流动党员外出前或流入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基层党支部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和《流动党员登记册》,记录流出、流入党员的详细情况。党委组织部要建立www.pmceo.com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季度将流动党员的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工作部每年向总公司党委组宣部报送流动党员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人(必须是党员)作为联络员,建立“一对一”的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联系一次,联络员采取电话、信函、电子信箱等方式,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了解他们的外出表现,通报企业的发展情况,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联系情况作专项记录,定期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强化服务功能,建立流动党员服务站(点),受理流动党员咨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服务。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流动党员及其家属,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要做好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受理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有人接听,积极为流动党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建立约时培训制度。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大量流动党员回家过节的时机,提前做好流动党员学习培训的准备,认真组织好集中学习培训。培训要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提前将培训工作的相关情况通知到培训对象。

  第三十三条 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畴,根据流动党员的情况汇报与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进行民主评议。流动党员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民主评议活动时,必须写出书面总结和思想汇报,待其返回后及时补课。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在评议结束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流动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优秀流动党员进行表彰,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评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检查督促制度。各党(总)支部要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内容。党支部每季度要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公司党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作为基层党建工作“争旗创优达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此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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