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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 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

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 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 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 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八章 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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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乡村村民自治章程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一、村民会议职责: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三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

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四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篇3:幸福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幸福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住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实行社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组织

  第一节居民会议

  第五条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社区实行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荐代表1至2人组成。本居住区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参与民主决策;了解、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当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居民,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呼声。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按照社区邻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居民代表联系居民的户数和对象。

  第六条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社区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做出决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

  8、纠正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八条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和委员5人组成,由选民通过“大海选”直接投票产生。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居委成员的具体职数、选举跨居住区的居民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社区居委会由居民会议推选7——9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主任、委员,有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大海选”直接选举的办法,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投票产生,居民投票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2、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社区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3、组织建立居民会议制度,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4、组建各大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社区工作站工作。

  5、建立和完善“听证会、评议会、协调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6、协助社区工作站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条线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7、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8、密切联系居民,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9、充分发挥自身社区影响,整合社区资源,努力提高社区单位的参与率。

  10、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艺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民政救助、文体群团、妇女计生、公共卫生、老龄六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居委成员、居民代表和其他热心社区工作的5名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治保调解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社区居委会组建社区义务治安巡逻队,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

  2、配合社区民警做好外来人口和本市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3、帮助居委会了解掌握居民情况,做好居民信访接待工作。

  4、协助楼组长抓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6、加强对居民进行防火、防盗等“四防”知识宣传,组织居民群防群治,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次序,确保社区安全。

  (二)老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帮助解决特困、独居老人的医、食、住、行等实际问题。

  3、抓好独居老人的帮困结对工作并定期督促检查。

  4、积极开展教育、文娱、体育等活动,使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5、经常走访老年人与老年人谈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

  (三)民政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社区内各类困难人员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及社区服务工作,方便居民生活。

  3、配合居委做好社会救助评议和动态管理。

  4、做好下岗待业和特困人员的社会帮困和就业援助工作。

  (四)文教卫生专业委员会职责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经常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卫生保洁与和

绿化管理工作,教育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3、配合居委会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居民素质。

  4、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发挥好宣传栏、有线广播作用,向居民传播科普知识。

  5、协肋开展医疗服务进社区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妇女计生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网络,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责。

  2、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做好五好家庭、新风户的评选工作。

  3、认真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四级网络。

  4、协助街道计生办对无计划生育者执行处罚。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教工作。

  5、协助做好家庭生育指导、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联系卡和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六)文体群团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职责

  1、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文体特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将思想统一到争创文体型特色社区上来。

  2、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氛围。

  3、全面推行全民健身活动,健全全民健身指导队伍,要建立群众性体育特色队,通过举办社区特色体育运动会等形式,促进社区群众性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4、配合社区工作站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市民素质。

  5、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6、组织社区内的戏曲业余爱好者,参与戏曲沙龙演唱队,创特色社区添光增色。

  7、社区各项文体活动开展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把活动搞的丰富多彩。

  第十五条本社区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每月一次。

  2、办公会议制度,每月一次。

  3、民情责任区制度,每月每个人员联系居民不少于15人次。

  4、岗位责任制度:

  (1)民情责任区制度: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确定民情责任区,深入群众、联系居民,每周走访居民,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2)居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3)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4)居民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学习制度:每月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及*理论,“***”思想,社区工作的业务知识。

  (6)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接待时间、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领导人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

  (7)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社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社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8)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居委会对添置、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9)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居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5、评议社工制度:采取街道考评和居民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本社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本社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30户左右组成)。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与社区居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在居委会领导下在居民小组中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社区居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2、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居民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3、协助社区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居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居民和社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2、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3、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有参与居民会议决定社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4、享受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应在社区内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

  2、配合社区居委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社区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务活动。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5、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积极参与讲文明楼组、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社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都是本社区的成员,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遵守社区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社区建立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社区居民代表、社区主要单位等组成。社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召集,每季召开一次,协商解决本社区公益性、社会性事务问题。

  第三章自治管理

  第一节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办公和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会议的监督、检查。

  2、管理社区服务经济收入和向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监督,作为居务公开的内容上墙公布。

  3、管理居民区内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切实保证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节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民自我管理

  1、爱国守法,诚信明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入住、迁出后及时申报户口,外来暂住人员应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3、自觉遵守有关出入小区门口的管理规定。

  4、主动参加夜间义务巡逻工作。

  5、自觉遵守社区车辆出入和停放规定。

  6、搞好家庭内部卫生,自觉维护社区卫生、坚持“七不”规范,树立社区文明形象。

  7、自觉遵守婚姻管理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8、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及其他自我管理活动。

  第三节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居民自我服务

  1、以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社区医疗室为依托,搞好自我服务。

  2、组织发动社区单位、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和社会互助。

  3、协助做好待下岗人员登记、工作介绍。

  4、做好困难、特殊家庭和人员的帮困、帮教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

  5、其他自我服务活动。

  第四节自我教育

  第二十七条 居民自我教育

  1、充分利用画廊、黑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各自宣传活动。

  2、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社区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3、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组等活动。

  4、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睦的社区人际氛围。

  5、其他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篇4:华福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华福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真正体现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会员之家。

  第四条 社区计生分管两委及管理员职责

  1、带头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家属及亲属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2、宣传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社区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全面掌握社区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审核办理《生育证》提供服务;

  4、规范社区内业资料,做到更换及时、准确、全面,并按时上报各种统计信息,无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出现;

  5、组织本社区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三查”,指导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好节育避孕措施;

  6、积极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开展以五期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系列优质服务活动;

  7、征求社区群众完善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意见,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

  8、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定期向全体居民通报公布计划生育各项事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

  2、协助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

  3、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4、组织协会围绕优生优育、节育不育这条主线,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

  5、积极参与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心户长职责

  1、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教育自己的子女、亲属以及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服务户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2、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时组织发送计划生育宣传资料,确保所服务育龄妇女计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90%以上;

  3、协助管理员具体落实以五期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入户服务,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节育、参加避孕节育检查等情况,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报告;

  4、协助做好群众查体的动员、组织、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需求意见征求,做好育龄妇女节育避孕知情选择工作;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犯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和不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可直接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

  5、对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对全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做到持证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到区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自觉接受区妇幼保健所或区服务站的婚前检查;

  4、禁止溺婴、弃婴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落实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未经医院诊疗死亡的,应报告社区,调查核实后,填写死亡报告单);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42天后及时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剖腹产的育龄妇女在6个月之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社区服务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计划外怀孕应及时(3个月内)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务工、经商等情况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中心户长或社区计生管理员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联系电话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接受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定期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社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区有关规定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

  1、实行晚婚晚育的;

  2、夫妻双方终身自觉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生育二女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三查”服务的;

  5、积极参与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帮扶解困致富活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4有以上行为的不得评为“五好家庭”。视情况,取消其享受社区奖励优待资格,不得纳入慰问、帮扶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每月对各项计划生育事务在社区计生宣传专栏公布,按受群众 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篇5: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80%以上本社区居民签字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为参加社区会议的本社区居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计算以会议举行日为截止日期。以下人员可列入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社区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四)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社区的户按以下办法确定: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户成员全部不在本社区居住,户代表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地单位在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组织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推行婚丧习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七)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设下属委员会,其职能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社区居委会会议要提前1天通知成员开会,在二次通知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开会,开会人数要达到4人以上,否则另行确定时间开会。会议要做好记录并每人签字。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社区居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社区居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除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享有劳动就业、申请困难补助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

  (五)享有社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社区居民团结;

  (二)自觉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规民约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公益事业活动;

  (四)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和集体财产,搞好本社区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义务劳动;

  (五)积极协助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居委会通过的决议;

  (六)履行社区其他义务。

  第五章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本社区每个村设居民小组。

  第十九条 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长其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五)作为为民服务代理员代办居民委托的政府审批事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六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民主推荐;经过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应召开居民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年10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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