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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定范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定范例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装修房屋的剩余泥浆、砖石、杂物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在24小时内自行清运出去。

  2.家长应以身作则,教育子女,注意公共道德,做到不乱丢果皮、纸屑等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3.爱护花草树林,不准采摘树枝花草,不准在绿化带草坪践踏,玩球和做游戏,不准在棣化带上晒东西,不准攀爬树木。

  4.小区内不准饲养鸡、鸭、鹅等家禽,不论是放养还是圈养,均在禁止之列。

  5.禁止在小区内无证养狗,有证养狗者,必须持证到管理处登记备案。在小区内溜狗者,应自行清理狗留下的粪便,并注意不得将狗放入绿化带中。

  6.不准在小区内修理汽车和清洗油烟机,有需求者必须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位置进行。

  7.自行车、摩托车应停入在保管站,不准停放在楼梯口可楼道上,自行车棚只能停放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堆放其他物品。

  8.应保持楼道清洁和通畅,不准在楼梯口、楼阁和楼阁护栏堆放任何物品。

  9.小区内禁止"黄、赌、毒"等一切犯罪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报送公安机关严惩。

  10.小区内禁止私自存放一切易燃、易爆等危险及有毒物品。

  【停车场管理规定】

  1.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

  2.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进入小区后车辆不得高速行驶或按喇叭。

  3.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

  4.司机须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5.车辆入库后,贵重物品勿放车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自负。

  6.进入小区车辆不得在小区内洗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

  7.禁止超高、超重以及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小区。

  8.严禁车辆在小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等,严禁在小区内学开车。

  【绿化管理规定】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严禁在绿化地内堆放物品或进行踢足球、打羽毛球等体育活动。严禁在绿地内遛狗。

  2.不得任意开挖绿地,要文明装修,不准在绿化地带丢放建筑垃圾。

  3.严禁在绿化地内停入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轿车、出租车禁止驶入草坪。严禁在树上拉绳晾晒衣服被褥。

  4.严禁在树林、绿化地带内设置各种广告标语牌。未经同意,不准在绿化带空地上设管线、迁移和损坏花草、树木。

  5.严禁偷摘花草。严禁向楼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文明行为。

  【业主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申请:

  业主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住户申请时必须持业主委托书),并领取《装修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装修审批:

  2.1业主(用户)必须如实填报《装修申请审批表》各款内容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前7天携带装修设计图纸上报管理处(涉及消防规定的应先向消防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元;需要进行施工技术审定的,按每项工程150~300元计收,管理处将在收到审批表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2.2业主(用户)收到批复后,应带领选定的装修队负责人到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施工队有关进场手续方可进场装修施工。

  2.3进场手续包括进场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最后进场人员必须领取"施工证",持证方可进入小区施工。

  3.施工

  3.1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如实际情况需要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批,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3.2施工期间,业主(用户)进行现场监理并保证装修施工队严格遵守规定,按规作业,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不准装修人员在小区内住宿。逾期要办理逾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理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对于施工队的违章装修按《违章装修项目》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业主(用户)处以相当于施工队罚款额30%的罚款。

  3.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要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3.4施工时间:前期每天施工时间暂定为8:00~20:00。

  3.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装修住宅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超容不得量用电在与管理处协商后,在管理处的监督下,在管理处指定位置处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用户)负责。

  3.6小区供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由持有专业证书的单位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3.7空调机应按管理处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穿坏墙体。

  3.8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色调,不得改变阳台的用途。

  3.9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的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事实上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和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4.验收

  4.1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住户)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管理处将根据《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派人进行查验。

  4.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4.3施工结果并通过一个月使用,上、下管道、厨房、卫生间防水措施未出现渗漏等质量问题

,装修保证金无息返回。

  〖违章装修项目及处罚办法〗

  1.业主(用户)装修动工前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处,逾期不办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勒令停工。

  2.施工队进场前未办理登记、审查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外,逾期不办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勒令停工。

  3.实际装修内容与装修早报内容不符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100~500元。

  4.拆改房屋结构未经管理处审批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500~20000元。

  5.擅自拆改和部分破坏原户墙、柱、梁、楼板的,除应恢复原状及加强承重外,罚款10000~50000元。

  6.私自增加电气线路负荷、改变走向或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施工中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的,除应纠正及赔偿外,每项罚款200~500元。

  8.凿除楼面、地面层的,除应进行加固处理外,罚款1000~2000元。

  9.改变门窗、型号、规格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1000元。

  10.改变外墙装饰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1000元。

  11.楼、地面、墙增设厚度不得超过20毫米的地砖、花岗岩以及其他超生材料,违者罚款500元;随意破坏外墙和整体外观,作应恢复原状外,罚款2000元。

  12.未经批准封闭、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天台、屋面及通道、梯、厅间墙壁的,除恢复原状外,罚款2000元。

  13.擅自在窗外安装防盗门,除按统一规定处理外,罚款200元。

  14.擅自在窗外安装网、罩、牌及任何物件的,除拆除并恢复原状外,罚款500~1000元。

  15.擅自拆除地漏网盖和向地漏倾倒渣物的,除清理通畅,修复损坏外,罚款500~1000元。

  16.装修环境不整洁、乱堆乱放装修材料、装修垃圾的,罚款200~500元并及时清理。

  17.装修材料进入小区必须尽快搬运至本单元,若在一天内未搬至本单元,占用公共场地的应付占用费20元/㎡.日。

  18.不得使用非指定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违者罚款200元。

  19.装修过程中不得污染公共地面,水泥等只能在自己单元内或遵照管理处指定位置,下垫铁皮或木板调制;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做此类工作。

  20.严禁将各种物品向窗外抛弃,影响小区卫生甚至危及他人安全。

  21.装修人员饮食等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

  22.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在本单元外装接水、接电。

  23.除紧急灭火外严禁使用消防栓。

  24.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装修时严禁对消防系统进行改动。

  25.造成上、下水渗漏和阻塞的,除清理通外,罚款300~500元。

  26.防火作业未办理手续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罚。

  27.施工现场使用电炉、煤气及吸烟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28.使用超量或少量可燃材料未作阻燃处理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29.使用可燃或有毒及刺激性气雾材料,未派警戒和向公共走道排放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30.动用和移动消防设施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维修基金管理】

  1.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2.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3.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的维修基金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比例征缴,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

  4.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余额不足依照前款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30%时,物业管理公司可提出续筹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基金主管机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幢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5.归集的维修基金缴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帐户为二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其帐户内的维修基金。

  6.归集的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7.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毁损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出卖人或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后划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急修、抢修情形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先行维修,再按前款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8.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内统筹使用。

  9.住宅共用部位或单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从该幢维修基金中列支。

  10.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按每幢房屋建筑面积占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人每幢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结算凭证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认可或业主签章认可。

  11.物业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帐目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1次,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12.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报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13.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空闲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实际费用。

  【消防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

  2.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3.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

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4.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通风设施。

  5.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烯放烟花、爆竹。

  6.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并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7.本小区内任何商铺(商场)必须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配备1只,大于30平面米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8.小区内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9.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领土完整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管理处批准,同时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火器。

  10.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管理处(保安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处以业主500~2000元罚款,处以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300地罚款,并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11.1占用或堵封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11.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11.3乱接、乱拉电器线路的;

  11.4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11.5擅自挪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行为人停止作业外,并视情况处以1000~3000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200~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12.1未办理消防早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12.2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12.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12.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12.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3.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和人员依法待命职权的,分别情形,处以防火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房屋出租或更改居住人管理规定】

  1.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或更改居住人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处;

  2.租赁人应在物业管理处备案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料登记表及详细的联细方式;

  3.租赁人应代了解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4.租赁人在将房屋另行出租或变更居住人时,应按此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编辑:www.pmceo.Com

篇2: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外来车辆管理规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外来车辆管理规定

  针对小区外来车辆乱停乱放,严重扰乱正常停车秩序,各种矛盾频发,业委会要求爱涛物业公司加强外来车辆管理,为小区业主创造良好停车环境,特规定如下:

  1、车辆电子标签贴应严格发放,办理时要求车辆所属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在小区居住的证件。

  2、未购买电子标签贴的车主出入时主动出示相关收据凭证,保安检查无误后应立即放行,不得刁难。

  3、其他临停车辆,开票押证进入小区,服从保安指挥,并在车内明显位置留下联系方式。如发现违规停放,记入道闸系统黑名单,报警后将其证件转交警方处理。

  4、要求其他临停车辆离开小区时按照规定交费,并用进门时的收据换回证件。或者爱涛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标贴,依据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在小区居住的发放标贴进出小区,无标贴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5.爱涛物业公司每天下午16:00至次日上午8:00前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加强门卫管理。

  E花园业主委员会

  20**年1月6日

篇3: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装修管理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先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首先,业主应当依据上述法规和地方一些相关的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报建手续

1、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建手续

1、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理和设施。

其中第(1)、(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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