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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大众)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物业管理相应资质并正常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根据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单生效的前提必要条件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地填写投保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过失、疏忽导致业主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1)诉讼费用;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盗窃、抢劫;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冰雹、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建筑物建造质量问题、公共设施设备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质量问题。

  第七条 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三)被保险人雇佣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四)被保险人将保险单上列明的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的管理或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的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保险的累计保险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第十条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本公司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和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所有或其保管、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精神损害及被保险人减产、停产等间接损失;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未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发生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损失;

  (八)游泳场所内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九)电梯运行事故或故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十)罚款、违约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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